(*)付款方式:
分期付款:
设备部分:合同签订后,乙方将货物运送至甲方指定地点,经甲方到货验收合格后支付到场货物合同价款的**%;安装调试完成经甲方运行验收合格后付至已验收货物价款的**%;其余*%作为质保金,在乙方承诺的质保期结束后一次性付清(无质量问题、售后服务纠纷,以及其他经济法律纠纷等)。质保金在质保期不计息,凭乙方开具的正式税务增值税专用发票付款。
施工部分:合同签订后,乙方完成化验室改造和连廊制作安装,经验收合格后付至已完成工程量的**%;经集团纪检审计部门审定出具结算金额后,付至结算金额的**%;其余*%作为质保金,在质保期结束后一次性付清(无质量问题、售后服务纠纷,以及其他经济法律纠纷等)。质保金在质保期不计息,凭乙方开具的正式税务增值税专用发票付款。结算金额=结算审定造价*(**优惠率*.**%)。
¨其他:
(*)收款账号:
支付合同款项时,甲方一律不向乙方以外的任何第三方办理付款,乙方收款账号以本合同约定为准。除另有约定外,所有款项均按人民币结算。
户名:长沙锦璨建筑有限公司
账号:********************
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星沙支行
(*)乙方需开具正式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由甲方严格办理完毕相关财务手续后付款,若乙方未按要求提供发票的,甲方有权拒绝付款且不承担任何责任。
收款账户: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星沙支行(长沙锦璨建筑有限公司:********************)
*.预付款保函:
否
详见纸质合同
*.支付形式:双控帐户支付
四、交货时间、地点和方式
交货时间:以甲方通知为准
交货地点:甲方指定地点
五、验收标准和方法
(*)验收主体:甲方为项目的验收主体
验收组织方式:
委托第三方组织
是否邀请本项目的其他供应商:
否
是否邀请专家:
否
是否邀请服务对象:
否
是否邀请第三方检测机构:
否
验收组织的其他事项:
(*)甲方在货物到达现场后按甲方招标文件、采购合同及相关技术文件、法规及时组织验收,乙方积极配合。大型或者复杂项目由专家组成验收小组出具验收报告,必要时由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参与验收。验收具体事宜按《关于加强长沙市政府采购项目履约验收工作的通知》长财采购〔****〕*号及长沙县水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招标采购管理办法》的规定办理。
(*)验收过程中双方因货物质量等问题产生争议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认定的检测机构检测,如为乙方原因造成的,由乙方承担检测费用;否则由甲方承担。
(*)验收不合格,由乙方负责免费更换,有关更换、再行验收,以及给甲方造成的损失等费用由乙方承担。连续两次验收不合格的,甲方可终止合同,另行按规定选择其他供应商,由此带来的一切损失由乙方承担。
(*)履约验收时间:供应商提出验收申请之日起日内组织验收
(*)履约验收方式:
分期/分项验收
(*)履约验收程序: 按照长沙市政府采购履约验收规定的程序。
(*)履约验收的内容:
技术履约验收内容:
详见纸质合同
服务履约验收内容:
详见纸质合同
商务履约验收内容:
详见纸质合同
(*)履约验收标准:
验收具体事宜按《关于加强长沙市政府采购项目履约验收工作的通知》长财采购〔****〕*号及长沙县水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招标采购管理办法》的规定办理。
(*)履约验收的其他事项:
详见纸质合同
六、知识产权归属和处理方式
详见纸质合同
七、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甲方有权依据双方签订的合同对乙方提供的货物进行验收。当验收结果未达到标准时,有权依据合同约定要求乙方免费更换。
*.根据本合同规定,按时向乙方支付应付货物费用。
*.国家法律、法规所规定由甲方承担的其它责任。
详见纸质合同
八、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根据本合同的规定向甲方收取相关货物费用。
*.接受项目行业管理部门及政府有关部门的指导,接受甲方的监督。
*.国家法律、法规所规定由乙方承担的其它责任。
详见纸质合同
九、违约责任
*. 甲方自交付之日起**日内支付款项;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日。约定采取履行进度结算、定期结算等结算方式的,付款期限应当自双方确认结算金额之日起算。合同明确需检验或验收的,应明确检验或验收期间,约定交付后经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作为支付条件的,付款期限应当自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之日起算;采购人拖延检验或者验收的,付款期限自约定的检验或者验收期限届满之日起算。甲方不得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约定的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微企业款项。甲方存在迟延支付乙方合同款项的,应当承担付款逾期利息。双方对逾期利息的利率约定为年息*.**%(约定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订立时*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未做约定的,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逾期利息。
*. 甲方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或者职能调整以及相关责任人更替等为由违约毁约。因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改变政策承诺、合同约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依法对乙方因此受到的损失予以补偿。
(*)乙方不能按时交付合同约定的产品或怠于履行质保期售后服务的,每逾期一天应向甲方支付合同价款*‰的违约金,逾期**日以上的,甲方有权终止部分或全部合同,乙方除承担合同总价款**%的违约金外,一并赔偿由此给甲方造成的全部损失。
(*)乙方所提供材料的品种、型号、规格、质量等不符合合同及招标文件规定的,甲方有权拒收,乙方应在甲方指定期限内及时退换货,由此产生的逾期交货责任由乙方承担,在指定期限内仍未纠正的,甲方有权终止部分或全部合同,乙方除承担合同总价款**%的违约金外,一并赔偿由此给甲方造成的全部损失。
(*)本合同不允许转让,否则甲方有权终止合同,视为乙方违约,乙方承担本合同总额**%的违约金,一并赔偿由此给甲方造成的全部损失。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乙方未能履行合同项下的任何其它义务的,甲方通知后仍未纠正的,甲方有权终止部分或全部合同,乙方除承担合同价款**%的违约金外,一并赔偿由此给甲方造成的全部损失。
(*)一方违约导致另一方通过诉讼、仲裁等任何方式维护权益,所产生的包括但不限于律师代理费(按诉讼标的的**%计算)、差旅费、评估鉴定费、诉讼费、财产保全费、保全担保费等一切费用和损失全部由违约方承担。
(*)乙方因履行本合同所产生的各项违约金,甲方均有权从未付款项中直接扣除,如有不足,乙方须在收到甲方通知之日起*个工作日内支付,且甲方可迟延支付剩余未付合同款。
十、成本补偿和风险分担约定
详见纸质合同
十一、不可抗力事件处理
*.在合同有效期内,任何一方因不可抗事件导致不能履行合同,则合同履行期可延长,其延长期与不可抗影响期相同。
*.受阻一方应在不可抗事件发生后尽快用电话通知对方并于事故发生后天内将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等用特快专递或挂号信寄给对方审阅确认。
*.不可抗事件延续天以上,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确定是否继续履行合同
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不能履行合同时,应及时向对方通报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理由,在取得有关权威部门的证明以后,允许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者不履行合同,并根据情况可部分或全部免予承担违约责任。
十二、合同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五十条规定: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合同的中止:
合同履行过程中,如果乙方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①经营状况严重恶化;②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③丧失商业信誉;④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约能力的其他情形,乙方有义务及时告知甲方。甲方有权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中止合同并要求乙方在合理期限内消除相关情形或者提供适当担保。乙方提供适当担保的,合同继续履行;乙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约能力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视为拒绝继续履约,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承担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
(*)合同的终止:乙方未按合同约定履行,构成根本性违约的,甲方有权终止合同,并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甲方若终止部分合同,甲方可以按适当的条件和方式采购类似的由于乙方未交付部分的产品;乙方应承担甲方购买类似货物的额外费用并继续履行合同中未终止的部分。
(*)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形: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过错程度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十三、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
因本合同引起的争议,甲乙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若甲乙双方不能解决争议,可通过以下途径之一解决:
向工程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四、合同生效及其他事宜
*.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或授权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甲方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乙方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补充协议签订后,报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方可作为主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详见纸质合同
十五、合同文件构成
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
(*)中标(成交)通知书;
(*)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通用合同条款;
(*)采购文件;
(*)投标(响应)文件;
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须经合同当事人签字或盖章(自然人签字、法人盖章)。
| 甲方(公章): |
中国长沙市政府招标采购人(甲方)盖章处 |
乙方(公章): |
中国长沙市政府招标供应商(乙方)盖章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