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成都-2026-04-02 00:00:00
一、项目编号:*****************
二、项目名称:****年第十一批医疗设备采购项目(二次)*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四川信捷辉诚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茶店子安蓉路*号*幢*单元*楼****号
被投诉人:四川省妇幼保健院
地址:成都市武侯区沙堰西二街***号
被投诉人:四川五洲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地址:成都市武侯区星狮路***号*栋*层**号
四、基本情况
四川五洲招标代理有限公司代理的四川省妇幼保健院****年第十一批医疗设备采购项目(二次)(*****************),采购日期为**** 年 ** 月 ** 日。
投诉事项*:本项目包*特定资格要求设置不合法,涉嫌对供应商差别歧视待遇。
投诉事项*:采购标的“电动手术床(包含床垫)*”及“电动手术床(包含床垫)*”采购需求不明确、增加供应商投标成本。
投诉事项*:采购文件对包*实质性要求中证明材料“公开发布的印刷资料”未明确,操作空间大,涉嫌对供应商差别、歧视待遇。
投诉事项*:采购文件对包*的评分细则设置不合理、无量化标准,给予评审专家自由裁量空间过大。
投诉事项*:代理机构在质疑答复过程中未秉持公正原则。
五、处理的依据及结果
投诉事项*: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投诉部分成立。
投诉事项*: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二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受理后发现投诉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驳回投诉。
投诉事项*: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二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受理后发现投诉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驳回投诉。
投诉事项*: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二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受理后发现投诉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驳回投诉。
投诉事项*: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二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受理后发现投诉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驳回投诉。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三十一条,成立的投诉事项不影响采购结果的,继续开展采购活动。
六、其它补充事项
无。
四川省财政厅
****年**月**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