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吉林-2026-04-02 00:00:00
一、项目名称
吉林市人民医院医疗设备更新(*包*医用超声波仪器及设备)项目(采购项目编号:采购计划*[****]******号**************)
二、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浙江民发机电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良渚街道杭州华东建设机械市场配件区*****室
被投诉人*:吉林市人民医院
地址:吉林市昌邑区中兴街**号
被投诉人*:吉林市政府采购中心
地址:吉林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室(解放西路**号)
三、基本情况
采购文件公告日期:****年*月**日
质疑受理时间:****年*月**日
质疑答复时间:****年*月**日
投诉受理时间:****年*月**日
投诉事项*:本次招标文件附件*****.*探头可与同品牌台式机通用且无需转接器,设置不合理,存在歧视性,且无相关依据,影响公平竞争。
投诉事项*:招标文件附件****.*.*具备自适应像素优化技术,可增强组织边界,抑制斑点噪声,可用于多种模式(**、**),多级可调(≥*级),支持所有探头,设置不合理,具有倾向性、排他性,极大可能倾向于西门子品牌,影响公平竞争。
投诉事项*:招标文件附件****:*.*.**智能实时图像优化技术设置不合理,具有倾向性、排他性,极大可能倾向于西门子品牌,影响公平竞争。
投诉事项*:技术分值点比太低主观分值占比太高不合理不能限制评分专家的自由裁量权。
投诉事项*:招标文件付款方式不合理。
投诉事项*:招标文件评分标准中主观部分不够细化和量化,没有明确评判标准,影响公平竞争。
投诉事项*:招标文件具有不可竞争性,与国家政策不符。
投诉事项*:本项目招标文件采购需求设置不具备代表性。对中小企业产品有歧视性。
投诉请求:
*.修改或调整探头可与同品牌台式机通用且无需转接器的技术要求。
*.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取消或修改歧视性、倾向性及不合理的参数设置。
*.修改或调整智能实时图像优化技术的技术要求至合理范围。
*.减少主观分占比。
*.调整为合理的付款方式。
*.量化细化采购需求评审项,明确判断标准。
*.重新审查并修改招标文件,使其具有可竟争性。
*.重新审查并修改招标文件,使其具有代表性。
四、处理依据及结果
经本局依法对投诉事项进行调查,查阅了本项目采购文件、质疑函及质疑回复函、被投诉人回复函及其他相关材料,并结合专家论证意见,认定事实如下:
针对投诉事项*:探头可与同品牌台式机通用且无需转换器,此项参数有多个品牌符合要求,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
针对投诉事项*:“自适应像素优化技术”参数属于某家公司设备参数的专属名词,投诉事项成立。
针对投诉事项*:智能实时图像优化技术中提到的“**** **功能”属于某家公司设备参数的专属名词,投诉事项成立。
针对投诉事项*:该项目的分值设置符合政府采购法的相关要求,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
针对投诉事项*:付款方式建议修改,投诉事项成立。
针对投诉事项*:主观评分项目,已经细化量化赋分标准,相关项目设定内容专家能够根据自身能力判断赋分,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
针对投诉事项*:无证据证明该项目技术参数有不具备竞争性的情形,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
针对投诉事项*:本项目已经依法落实中小企业扶持政策,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三条的规定作出如下处理决定:投诉事项*、*、*、*、*不成立,驳回投诉;投诉事项*、*、*成立,责令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修改采购文件,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吉林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吉林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吉林市财政局
****年*月*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