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2026-04-02
吉林/吉林 质疑投诉
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吉林/吉林-2026-04-02 00:00:00
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吉市财发〔****〕**号

一、项目名称

吉林市人民医院医疗设备更新(*包*医用*线诊断设备)项目(采购项目编号:采购计划*[****]******号**************)

二、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浙江民发机电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良渚街道杭州华东建设机械市场配件区*****室

被投诉人*:吉林市人民医院

地址:吉林市昌邑区中兴街**号

被投诉人*:吉林市政府采购中心

地址:吉林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室(解放西路**号)

三、基本情况

采购文件公告日期:****年*月**日

质疑受理时间:****年*月**日

质疑答复时间:****年*月**日

投诉受理时间:****年*月**日

投诉事项*:本项目招标文件部分技术参数有倾向性,疑似倾向于西门子品牌************型号独家参数的**设备,违反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投诉事项*:招标文件附件*实质性参数“★*.*高压发生器功率(非等效):≥*****;”设置不合理,具有歧视性,设置不合理,具有歧视性,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用任何方式,阻挠和限制供应商自由进入本地区和本行业的政府采购市场。

投诉事项*:招标文件附件*中重要参数“▲*.*每排探测器物理宽度:≤*.***”设置不合理,具有歧视性,影响公平竞争。严重倾向西门子品牌,与国家政策不符。

投诉事项*:招标文件附件*中一般参数“*.*床面最大水平移动速度:≥*****/*”设置不合理,具有歧视性,影响公平竞争。严重倾向西门子品牌,与国家政策不符。

投诉事项*:招标文件**附件*重要性参数“▲*.*球管最小焦点:≤*.*** ×*.***;”设置不合理,具有歧视性,影响公平竞争。严重倾向西门子品牌,与国家政策不符。

投诉事项*:本项目招标文件***附件*评分标准中评审因素不对应,影响公平竞争。

投诉事项*:本项目招标文件附件*评分细则中业绩评分标准不合理,影响公平竞争。

投诉事项*:本项目招标文件付款方式不合理。

投诉事项*:本项目招标文件多个评分标准未量化和细化,没有明确评判标准,评审的主观判断范围过大,影响公平竞争。

投诉事项**:本项目招标文件交货地点、安装环境设置不明确,违反相关法律规定。

投诉事项**:本项目招标文件明面上规定中小企业扶持政策,但通过技术参数设置不合理条件使扶持政策形同虚设,实质上对中小企业实行差别待遇和歧视待遇,违反了政府采购的公平竞争原则。

投诉事项**:招标文件整体参数与评分标准不具备可竞争性,违反国家招投标政策。

投诉事项**:技术分值占比太低、主观分值占比太高,设置不合理,不能限制评分专家的自由裁量权。

投诉事项**:招标文件整体参数与评分标准不具备代表性,违反国家招投标政策。

投诉请求:

*.取消或修改存在排他性、倾向性的技术参数,对多品牌进行调研,确保能参与公平竞争。

*.将原参数修改为:“★*.*高压发生器功率(非等效):≥*****”。

*.将原参数修改为:“▲*.*每排探测器物理宽度:≤*.*****”。

*.将原参数修改为:“*.*床面最大水平移动速度:≥*****/*”。

*.将原参数修改为:“▲*.*球管最小焦点:≤*.***×*.***”。

*.将一般技术指标每负偏离一项扣减*.**分。做到评审标准的分值设置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

*.修改业绩评分标准,取消同型号要求,所需提供业绩数量不应超过*个,业绩总分值不超过*分。

*.修改付款方式,验收合格后一次性付清尾款。

*.评审因素量化相应区间,在区间内设置不同分值,有明确判断标准。明确交货地点,安装环境。

**.对采购需求实质性参数进行调查审查,修改有歧视性的技术参数。

**.请将前期参与市场调研的品牌型号可以公平竞争。

**.重新审查并修改招标文件,使其具有可竞争性。

**.提高技术分占比,降低主观分占比。

**.重新审查并修改招标文件,使其具有代表性。

四、处理依据及结果

经本局依法对投诉事项进行调查,查阅了本项目采购文件、质疑函及质疑回复函、被投诉人回复函及其他相关材料,并结合专家论证意见,认定事实如下:

针对投诉事项*:不同厂家有不同型号产品,故技术参数亦有差别。无证据证明该项目采购文件技术参数有明显倾向性,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

针对投诉事项*:市场上有多款产品符合参数要求,采购人对该技术参数的设置为满足高难度检查需要,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

针对投诉事项*:该参数为高端**设备的核心评价指标,每排探测器物理宽度≤*.***的技术标准,有多款产品符合参数要求,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

针对投诉事项*:单纯追求床面平移速度,可能会影响图像稳定性,并带来振动,对提高图像质量无实质诊疗意义,故建议修改此技术参数,投诉事项成立。

针对投诉事项*:市场上有多款产品符合参数要求,不存在歧视性,不影响公平竞争,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

针对投诉事项*:相关参数要求采用的评分模式与政府采购分值设置及评价原理不符,投诉事项成立。

针对投诉事项*:同类项目业绩要求不存在不合理情形,采购方未要求同品牌、同型号,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

针对投诉事项*:付款方式建议修改,投诉事项成立。

针对投诉事项*:主观评分项目,已经细化量化赋分标准,相关项目设定内容专家能够根据自身能力判断赋分,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

针对投诉事项**:招标文件中的供货时间和地点建议明确,投诉事项成立。

针对投诉事项**:本项目已经依法落实中小企业扶持政策;是否允许联合体投标,系采购人根据项目特点决定,符合相关规定,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

针对投诉事项**:无证据证明该项目技术参数有歧视性、不具备竞争性的情形,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

针对投诉事项**:该项目的分值设置符合政府采购的相关规定,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

针对投诉事项**:无证据证明该招标文件与评分标准不具备代表性,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三条的规定作出如下处理决定:投诉事项*、*、*、*、*、*、**、**、**、**不成立,驳回投诉;投诉事项*、*、*、**成立,责令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修改采购文件,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吉林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吉林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吉林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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