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喀什-2026-04-01 00:00:00
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相关规定,现将本机关对喀什海鑫广通商贸有限公司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公告如下
一、项目编号:******************
二、项目名称:塔什库尔干县乡村振兴示范特色小镇建设项目*应急救援装备配备项目(二次)
三、采购日期:****年**月**日
四、相关当事人
*、当事人:喀什海鑫广通商贸有限公司
*、地址:新疆喀什地区喀什市多来特巴格乡*村世纪大道南路**号曙光国际五金建材家居博览城*区**栋*层*****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
五、基本情况
根据塔什库尔干县人民政府出具的《行政复议决定书》(塔政行复字〔****〕*号)文件要求,塔什库尔干县财政局现撤销于****年**月**日做出的处罚决定《行政处罚决定书》(塔财办〔****〕*号)“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十的罚款*.*万元(***万元**.**=*.*万元),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行政处罚决定书》(塔财办〔****〕*号)于****年*月**日失效。
根据塔什库尔干县人民政府出具的《行政复议决定书》(塔政行复字〔****〕*号)文件要求,塔什库尔干县财政局于****年*月**日经会议研究,就“喀什海鑫广通商贸有限公司”的违法事实,做出二次处罚决定,决定内容如下:根据《 政府采购法》第八章法律责任第七十七条第一款及《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八章法律责任第七十三条、《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本单位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十的罚款*.*万元(***万元**.**=*.*万元),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两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本处理决定于****年*月**日起生效。
六、处罚依据
《 政府采购法》第八章法律责任第七十七条第一款及《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八章法律责任第七十三条、《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三十三条
七、处罚结果
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十的罚款*.*万元(***万元**.**=*.*万元),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两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八、处罚日期
****年**月**日
九、执法机关信息
*、执法机关:塔什库尔干县财政局
*、联系人:杨奇
*、联系电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