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博尔塔拉-2026-04-01 00:00:00
一、项目编号:**************
二、项目名称:精河县退化林修复项目天然退化林修复*****亩
三、采购日期:**********
四、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甘肃猛犸农业有限公司
地址:甘肃省嘉峪关市嘉东工业园区新城大道东****号
被投诉人*:精河县林业和草原保护服务中心
地址:精河县乌鲁木齐路**号
被投诉人*:新疆新华远景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博乐市南城隆泉大厦**楼****室
五、基本情况
甘肃猛犸农业有限公司不服精河县林业和草原保护服务中心、新疆新华远景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于****年*月**日就“精河县退化林修复项目天然退化林修复*****亩”(采购项目编号**************)作出的质疑答复,本机关于****年*月*日收到投诉书,并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查终结。
投诉事项*:招标文件第五章、评审方法和评分标准商务技术部分类似业绩:提供近三年类似项目业绩的中标通知书及合同复印件关键页,每提供*个项目得*分,最高得*分;未提供不得分。该条款以“时间节点”代替“能力评估”,将无近期政府采购业绩但具备实际施工能力的企业排除在有效竞争之外,违反“不得设置不合理或歧视性条件限制中小企业参与”的强制性规定。
投诉事项*:招标文件第五章、评审方法和评分标准商务技术部分人员安排及配送安排条款违反《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评审因素的设定应当与投标人所提供货物服务的质量相关”的规定。未真正落实中小企业扶持政策。对投标人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事项*:经核查,招标文件中“商务技术部分”关于“类似业绩”的评分项,系采购人为实现采购目的而设置。服务项目业绩作为评审因素是用来衡量服务承接者的能力,证明供应商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专业技术能力和相关经验。
依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评审因素的设定应当与投标人所提供货物服务的质量相关”。业绩作为评审因素,必须与供应商履行本合同的能力和所提供货物服务的质量有直接关联。本项目属于天然退化林修复项目,类似业绩可反映供应商的项目履约能力、技术经验及质量控制水平。采购人要求提供近三年类似项目业绩,这样既能保证业绩的时效性,反映供应商当前的实际能力,又不会因时间跨度太长导致业绩参考价值降低,也不会给新成立但有实力的企业设置过高门槛。同时,招标文件也未限制业绩的区域及行业,且业绩要求未限定政府采购项目,企业在非政府采购渠道的同类业绩均可认可,未排除具备实际能力的中小企业,且业绩分设定*分并不高。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中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情形。因此,此项投诉不成立。
事项*:经核查,招标文件中“商务技术部分”关于“人员安排及配送安排”的评分项,该条款明确了项目负责人、项目团队人员、配送人员、配送车辆的得分标准,且要求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如劳动合同、权属证明或租赁合同等),评审标准明确,核心考核的是供应商针对本项目的专项人员、配送车辆配置能力,并非企业整体的从业人员规模。本项目施工区域分散,共涉及*个乡镇*个林班*个小班,物资配送时效性要求高,设置合理的项目团队、配送人员及车辆配置,是保障苗木种子及时完好送达施工地点,确保项目按工期推进的必要条件,与合同履行直接相关。本项目虽非专门面向中小微企业采购,但严格落实政府采购中小企业扶持政策,对符合规定的小微企业报价给予**%的价格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充分保障了中小微企业的竞争权益。落实了中小企业扶持政策。满足《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中对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项目的扶持要求。
依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规定,评审因素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规定,且应当细化和量化,具有可操作性。招标文件中人员安排及配送安排评分条款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规定,不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情形。因此,此项投诉不成立。
六、处理依据及结果
经查证,投诉事项*和投诉事项*及与投诉事项相关的投诉请求不成立,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九条“投诉处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财政部门应当驳回投诉:(二)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之规定,本机关决定予以驳回。
七、其他补充事宜
如不服本处理决定,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精河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向精河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精河县财政局
****年**月**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