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物业管理服务采购项目合同
2026-04-01
辽宁/营口 中标结果
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物业管理服务采购项目合同
辽宁/营口-2026-04-01 00:00:00

合同公告

一、合同编号:*************************

二、合同名称: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物业管理服务采购项目合同

三、项目编号(或政府采购计划编号、采购计划备案文号等,如有):*****************

四、项目名称:物业管理服务

五、合同主体

采购人(甲方):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址:辽宁省营口市西市区新联大街***号

联系方式:***********

供应商(乙方):营口市环盈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址:辽宁省营口市老边区街边江桥里

联系方式:***********

六、合同主要信息

主要标的名称: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物业管理服务

规格型号(或服务要求):*.物业服务企业应当特别制定安全、保密制度,从行业人员的选聘要求历史清白,无违法犯罪记录。日常管理中要加强保密教育,在具体工作中也应有相应的措施。 *.物业服务企业人员要定期对服务人员进行安全与应急方面的安全知识培训和实战演练,熟悉安全应急预案,对消防、救护、通信故障等隐患能够做到及时发现及时汇报及时处理。 *.所有工作人员必须持有效健康证上岗。 *.物业服务企业应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按月缴纳五险(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并办理各种用工手续和暂住手续,员工的工资、奖金、各种福利待遇、社会保险及工作期间发生的工伤事故全部由物业服务企业负责支付和缴纳。 *.由于物业服务企业人员违反相关安全规定造成一般性后果,物业服务企业无条件按价赔偿。造成严重后果的,除赔偿损失外追究相关责任人员刑事责任。 *.采购人主管部门定期对物业服务企业服务满意度进行调查,满意度不达标将责令整改,整改无效、屡教不改将终止合作。 *.采购人有权要求物业服务企业对不满足岗位条件、无法胜任本职工作或违反工作纪律且屡教不改的员工予以更换,更换期间不得影响正常的物业服务工作。 *.本项目应配备具有相关物业服务管理经验的经理*人,负责协调公司与采购人的业务沟通以及单位日常内部管理。 *.物业服务企业需在合同签订后*个自然日内按合同规定组织人员到岗服务,并无条件接收原物业在采购人的从业人员。

主要标的数量:*

主要标的单价:*,***,***.**元

合同金额:*,***,***.**元

履约期限、地点等简要信息:

采购方式:竞争性磋商

七、合同签订日期: **********

八、合同公告日期:**********

九、其他补充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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