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环境信息中心石家庄市大气污染源监测监控及治理能力建设(一期)项目(四次)公开招标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河北/石家庄-2026-03-31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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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石家庄市环境信息中心石家庄市大气污染源监测监控及治理能力建设(一期)项目(四次)公开招标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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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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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项目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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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项目名称:
石家庄市大气污染源监测监控及治理能力建设(一期)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河北佳妙科技有限公司
投诉人地址:石家庄市长安区中山东路和谈固东街东南角金谈固珠宝城三楼****室
被投诉人:石家庄市环境信息中心 地址:石家庄市新华区中华北大街***号 被投诉人:河北百展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石家庄市裕华裕华东路***号国际丽都*号楼*单元***室
四、基本情况
“石家庄市大气污染源监测监控及治理能力建设(一期)项目(四次)”于****年*月**日在中国河北政府采购网上发布四次公开招标公告,于****年*月*日开标;****年*月**日投诉人向采购人及其采购代理机构提起质疑,****年*月*日采购人及其采购代理机构答复质疑,不支持质疑事项;本机关于****年*月*日收到投诉书,经审查后受理并通知项目暂停。
投诉事项*.被投诉人对“评审标准的系列重大修改涉嫌利用前次投标信息进行‘量身定制’”的答复完全不成立,评审标准的剧变毫无合理性可言,是公然利用前次投标信息进行“反向工程”的铁证。
投诉事项*.被投诉人对“将‘石家庄市大气综合监管系统’从非核心产品调整为核心产品涉嫌倾向性保护”的答复完全不能成立,该调整毫无客观依据,是典型的“看人下菜碟”,构成对特定供应商的精准扶持和品牌锁定。
投诉事项*.被投诉人对“要求技术团队全员持有电工证作业构成歧视”的答复完全不能成立,该要求与合同履行无关,是故意设置荒唐门槛以排除绝大多数合格供应商,构成赤裸裸的歧视。
投诉事项*.被投诉人对“‘售后服务情况’等主管评审项以非量化指标评审的合法性”的答复完全不能成立,该评分标准与财政部认定违法的案例完全一致,是赋予评审专家自由裁量权的典型违法条款。
投诉事项*.被投诉人对“付款方式中‘设备联网调试平台数据正常运行’表述模糊”的答复完全不能成立,该表述未设定任何客观、明确的验收标准,是典型的“钓鱼条款”,将供应商置于死地。
投诉事项*.被投诉人对“数据对接条款构成无限责任”的答复完全不能成立,该条款将政府协调数据的法定职责和不可预见的巨额成本全部转嫁给供应商,是典型的“霸王条款”,显失公平。
投诉事项*.被投诉人对“核心产品认定存在逻辑错误”的答复完全不能成立,将三个互不隶属的独立产品均列为核心产品,是对**号令立法本意的公然践踏,导致评审规则根本无法执行。
投诉事项*.被投诉人对“未招先建”问题的答复完全不能成立,其结论与投诉人掌握的铁证及官方公开信息严重相悖,涉嫌化整为零、规避公开招标,情节恶劣,必须严查。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投诉人的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规定,驳回投诉。
投诉人的投诉事项*、*查证属实,投诉事项成立。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三十一条第(一)项规定,修改采购文件后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投诉人的投诉事项*中投诉售后服务评审项未量化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规定,驳回投诉。
投诉人的投诉事项*中投诉售后服务存在主观性表述对专家评审有影响查证属实,投诉事项成立。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三十一条第(一)项规定,修改采购文件后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投诉人的投诉事项*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二十九条第(一)项规定,驳回投诉。
六、处理文件编号
石财采投〔****〕**号
七、其他补充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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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机关名称:
石家庄市财政局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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