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资讯 息烽县人民法院2026-2028年物业管理服务采购项目质疑公示
2026-03-31
贵州/贵阳 变更澄清
新闻资讯 息烽县人民法院2026-2028年物业管理服务采购项目质疑公示
贵州/贵阳-2026-03-31 00:00:00
一、质疑项目情况
项目序列号:*****************项目名称:息烽县人民法院*********年物业管理服务采购项目
品目编号:********************品目名称:息烽县人民法院*********年物业管理服务采购项目
采购代理:贵州睿易达国际商务信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二、质疑信息
质疑供应商:贵州霸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贵州省贵阳市花果园中央商务区*栋*单元****室
三、质疑事项相关的质疑请求
质疑环节:评标
质疑内容:质疑事项*:我司投标文件中提交的审计报告被评定为“资格审查不通过”,理由为“注册会计师证上所载工作单位与出具报告单位不一致”。我司认为该评定结论不合理、不合规,请求予以纠正。
事实依据:我司已查询到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行业管理信息系统(****年*月**日公示)及深圳市注册会计师协会官网(****年**月**日发布的《华健会计师事务所(深圳)有限责任公司注册会计师惩戒告知送达公告》),两份权威文件均明确记载:涉事注册会计师贾广超(证书编号:************)、何慧(证书编号:************)在****年*月**日(审计报告出具日)属于华健会计师事务所(深圳)有限责任公司执业人员;上述文件为行业监管部门出具的诚信档案及惩戒记录,是认定注册会计师执业单位的法定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相关规定,仅要求注册会计师具备合法执业资格、在审计报告上签名盖章,未规定审计报告需附带注册会计师证书任何特定页面,更未将“注册会计师工作单位变更事项登记页”列为必备附件。招标文件未要求提供“注册会计师证书工作单位变更页”,更未将“注册会计师执业单位一致性”列为资格审查项。评审委员会以行业内部管理事项作为资格审查依据,属于“增设评审条件”。 评标委员会以“注册会计师证上所载单位与出具报告单位不一致”为由否决我司资格,既无法律法规依据,也属于对注册会计师执业身份认定依据的错误适用,违反了招投标活动“公平、公正、客观”的评审原则,也不符合注册会计师行业监管的相关规定。我司提交的审计报告由具备合法执业资格的注册会计师签署,且签署时注册会计师确属出具报告的事务所员工,完全满足本项目对审计报告的资格要求。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 第三条:会计师事务所是依法设立并承办注册会计师业务的机构,注册会计师执行业务应当加入会计师事务所。该条款明确注册会计师的执业活动必须依托其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即注册会计师的工作单位与审计报告出具单位(会计师事务所)必然一致,我方审计报告署名注册会计师与出具事务所一致,完全符合该规定。 第十四条:注册会计师依法执行审计业务出具的报告具有证明效力。我方提交的审计报告,经贾广超、何慧两名合法注册会计师署名、对应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符合该条款规定,具备法定证明效力,可作为资格审查的有效材料。
质疑事项*:第一中标候选人贵州护华保安服务有限公司的投标报价(人均月单价****.**元)显著低于项目合理成本,不符合正常商业逻辑,涉嫌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相关规定,可能导致服务质量不达标、无法诚信履约,损害采购方及其他参与供应商的合法权益,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秩序。
事实依据:结合本次物业项目的核心成本构成(人力成本为行业最主要成本,占比达**%***%),结合贵阳市息烽县当地政策标准及行业常规成本,对该公司投标报价的合理性进行核算,具体如下: *.核心刚性成本核算:本次项目物业服务的核心刚性成本为人员工资与单位承担的社保费用,该两项为企业必须依法支付的支出,无缩减空间。 (*)最低工资标准:根据贵阳市息烽县现行最低工资标准,每月为****元,该标准为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的最低底线,不得低于该标准支付劳动报酬。 (*)社保单位承担部分:根据当地社保政策,五险单位部分合计为****.**元/人/月,该费用为企业依法必须缴纳的法定支出,无法规避。 *.最低刚性成本合计:仅人员工资与社保单位承担部分的月度最低成本为****元+****.**元=****.**元/人/月。 *.投标报价与最低刚性成本对比:该公司投标人均月单价为****.**元,低于上述核算的最低刚性成本****.**元,差额为****.**元*****.**元=**.**元/人/月。 *.额外成本说明:除上述核心刚性成本外,物业服务项目还需承担人员服装摊销、装备折旧、办公耗材、管理费用、商业意外险等必要支出(均为行业常规必需成本),该公司投标报价不仅未覆盖此类额外成本,甚至未覆盖工资与社保的最低刚性支出,显然不符合正常商业逻辑。按照该报价,该公司将长期处于亏损状态,无法保证保安人员薪酬足额发放、社保依法缴纳,更无法保障服务质量(如人员培训、执勤装备、应急处置等),存在严重的履约风险。 *.行业规范佐证:根据物业服务行业成本核算规范,人力成本(含工资、社保)为核心支出,企业需在此基础上保留合理利润空间以维持正常运营及服务质量。该公司报价低于最低刚性成本,已构成低于成本竞标,违背了市场经济公平竞争原则,也不符合政府采购异常低价审查的相关要求。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条规定:“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该公司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破坏了市场公平竞争秩序,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投标人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该公司投标报价未覆盖人员工资与社保的最低刚性成本,更未涵盖其他必要运营成本,明显属于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违反了该条款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规定:“评审委员会应当对投标文件是否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进行审查,包括投标报价是否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情况,应当要求其在评标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该公司报价显著低于合理成本,评审委员会应启动异常低价审查程序,若其无法提供合理说明及证明材料,应否决其投标。 *.财政部相关试点通知要求,对于可能影响服务质量或无法诚信履约的异常低价报价,评审委员会应启动审查程序,防范低价恶性竞争带来的履约风险。
请求:*.恳请贵方及评标委员会重新核查我方提交的财务审计报告、审计证书及相关补充证明材料,纠正“资格审查不通过"的错误判定,撤销本次废标决定,恢复我方的投标资格。 *.恳请贵方组织原评标委员会,对第一中标候选人贵州护华保安服务有限公司的投标报价进行重新核查,重点核查其报价的合理性、成本核算依据,要求该公司提交书面说明及相关证明材料(如成本测算表、工资发放承诺、社保缴纳计划等),证明其报价能够覆盖项目全部合理成本并保证服务质量。 *.若该公司无法提供合理说明及有效证明材料,恳请贵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相关规定,认定其投标报价低于成本,否决其第一中标候选人资格。 *.恳请贵方将本次质疑的核查过程、结果以书面形式及时告知我方,保障我方的合法知情权与参与权。
四、调查事项及处理决定
调查事项及处理决定:针对质疑事项*的回复: *、本项目招标文件明确要求,投标人需提供 “**** 年度经合法审计机构出具的完整的财务审计报告” 或 “**** 年 * 月至投标文件提交截止之日前由基本开户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资格审查小组严格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及国家行业法规规定,对贵公司提交的 **** 年度财务审计报告进行核查,发现该审计报告出具单位为华健会计师事务所(深圳)有限责任公司,但签字注册会计师贾广超(证书编号:************)的执业证书所载工作单位为黑龙江华健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另一签字注册会计师何慧(证书编号:************)的执业证书所载工作单位为山西中捷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两名注册会计师执业证书所载单位均与审计报告出具单位存在明显不一致,且证书复印件无任何执业单位变更至华健会计师事务所(深圳)有限责任公司的备案记录,无法证明二人与报告出具单位存在合法的执业隶属关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三条 “注册会计师执行业务,应当加入会计师事务所”、第十四条 “注册会计师承办业务,由其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统一受理并与委托人签订委托合同” 之规定,注册会计师承办审计业务、出具审计报告并非个人独立民事行为,而是以其所属会计师事务所名义开展的法定执业行为,签字注册会计师与出具报告事务所必须存在合法、有效的执业隶属关系,这是审计报告具备法定证明效力的核心前提。注册会计师执业证书是行业监管部门核发的法定执业凭证,其上所载注册单位信息是面向社会的法定公示信息,具有公信力和排他性,是资格审查机构认定注册会计师合法执业单位的唯一法定依据。若注册会计师发生执业单位变更,必须依法向行业监管部门完成备案、更新执业证书信息并完成行业平台公示,方可在新单位开展执业活动,未完成法定变更程序的,即便存在所谓 “实际执业关系”,其跨所签字出具审计报告的行为仍属违法,所出具报告不具备法定效力。 本项目资格审查小组仅依据贵公司在投标截止时间提交的投标文件所载材料进行审查,以注册会计师执业证书法定载明信息认定其执业单位,核查过程全程留痕、程序合规,作出 “资格审查不通过” 的结论具有充分的事实和法律依据。贵公司所称本次审查 “增设评审条件” 无任何事实依据,该审查要求系国家行业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我公司严格依法依规审查,未增设任何超出招标文件及法律法规要求的评审条件。 *、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公开招标采购项目开标结束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依法对投标人的资格进行审查。”和招标文件第四章 政府采购程序 第四节 编制和上传响应文件 三、响应文件的补充、修改和撤回 (*)投标截止时间以后不得补充、修改或撤回响应文件。,资格审查的唯一依据为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提交的投标文件,开标后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补充、修改投标文件,采购代理机构及资格审查小组亦不得接受投标人在开标后提交的任何可能改变投标文件内容的材料。 贵公司在质疑阶段向我公司补充提交的各类证明材料,均为投标截止时间后出具,不符合上述法律法规及招标文件约定,依法不具备评审效力,资格审查小组无权也无义务将该等材料纳入审查依据,本次资格审查结论仍以贵公司原投标文件所载材料为准。 *、虽贵公司提供了审计报告查询截图和中国会计师协会发布的注册会计师惩戒信息,可以看出贾广超、何慧二人所在事务所为华健会计师事务所(深圳)有限责任公司,但是这些信息仍然不改变贾广超、何慧二人注册会计师执业证书上注册单位与实际注册单位不一致的客观事实,导致这些问题的核心原因是华健会计师事务所(深圳)有限责任公司在为贵公司出具审计报告时,未提供贾广超、何慧二人已完成执业单位变更的合法有效执业证书,既可能是二人在出具审计报告时尚未完成法定执业单位变更程序,也可能是已完成变更但未提供载明变更信息的执业证书页面,无论何种情形,均属于华健会计师事务所(深圳)有限责任公司执业不严谨、不规范的行为。该情形与贵公司提交的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年*月公示信息中“华健会计师事务所(深圳)有限责任公司有**名注册会计师被公开惩戒” 的内容相印证,足以证明该机构存在执业合规性瑕疵。贵公司作为审计报告的委托方和投标文件的编制方,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有法定审核义务,建议贵公司引以为戒,立即要求华健会计师事务所(深圳)有限责任公司对审计报告进行整改,完善相关合规材料,避免后续参与政府采购项目时再次出现类似问题。综上,贵公司关于质疑事项*的主张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该项质疑不成立。 针对质疑事项*的回复: 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号令) 第十条 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中标或者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贵公司提出有效质疑的前提是其自身权益因采购文件、采购过程或中标结果受到实际损害,且贵公司需具备参与本次采购活动的合法资格。 本项目中,贵公司未通过资格性审查,采购结果未对贵公司的合法权益不产生任何实际影响,贵公司不具备对本项目中标结果提出质疑的法定主体资格。综上,贵公司质疑事项*不满足《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号令)规定的提交质疑函的前置法定条件,缺乏合法的质疑主体资格,该项质疑无任何事实及法律依据,质疑事项不成立。
五、法律依据
法律依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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