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医科大学新医科中心(新校区)二期D-4-1学生宿舍组团项目室外工程澄清/变更公告
2026-03-31
安徽/合肥 变更澄清
安徽医科大学新医科中心(新校区)二期D-4-1学生宿舍组团项目室外工程澄清/变更公告
安徽/合肥-2026-03-31 00:00:00

安徽医科大学新医科中心(新校区)二期*****学生宿舍组团项目室外工程

发布时间: **********阅读次数:****信息来源: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

答疑变更*
一、原公告主要信息

原项目名称:安徽医科大学新医科中心(新校区)二期*****学生宿舍组团项目室外工程

原项目编号:**************

原公告日期:**********

二、公告内容(更正事项、内容及日期等)

安徽医科大学新医科中心(新校区)二期*****学生宿舍组团项目室外工程答疑澄清*

各投标人:

安徽医科大学新医科中心(新校区)二期*****学生宿舍组团项目室外工程(项目编号:**************/**************)答疑澄清如下:

*.问:本项目招标文件关于投标人业绩要求如下:

******日以来(以竣工验收时间为准),投标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具有单个合同金额不少于***万元的房屋建筑室外附属工程施工业绩。

请问提供房屋建筑施工总承包业绩,该业绩中包含金额不少于***万元的室外附属工程施工内容(附加盖合同甲方单位公章的合同甲方证明材料),是否予以认可?

答复:合同甲方出具的证明材料不作为业绩证明材料的补充或佐证材料。

*.问:我公司具有自******日以来(以颁奖时间为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含港澳台)承接的小区景观工程(包含室外附属工程)项目获得行政主管部门或国内依法登记注册的协会(学会)颁发的市级及以上优质工程奖项,是否认可?

答复:予以认可。

*.问:招标文件***投标人奖项荣誉:“自******日以来(以颁奖时间为准),投标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含港澳台)承接的房屋建筑室外工程或房屋建筑工程项目获得行政主管部门或国内依法登记注册的协会(学会)颁发的市级及以上优质工程奖项的,每提供*个得*分,满分*分。”

我公司参建一项房屋建筑工程获得合肥市建筑业协会颁发的“琥珀杯(市优质工程)奖”是否予以认可?请明示。

答复:(*)投标人承建或参建的房屋建筑工程项目获得市级及以上优质工程奖项(如合肥“琥珀杯”、安徽“黄山杯”、“鲁班奖”等),且奖项荣誉证明材料中体现投标单位名称的,予以认可;(*)若奖项资料未体现本投标人名称,须另行提供投标人与建设单位/总承包单位签订的该项目专业承包或分包合同,且提供的奖项文件可对应体现项目建设单位/总承包单位名称,资料齐全且时间满足要求的,予以认可。

*.问:根据“安徽医科大学新医科中心(新校区)二期*****学生宿舍组团项目室外工程”招标文件提出以下问题:

招标文件“投标人奖项荣誉”要求:自******日以来(以颁奖时间为准),投标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含港澳台)承接的房屋建筑室外工程或房屋建筑工程项目获得行政主管部门或国内依法登记注册的协会(学会)颁发的市级及以上优质工程奖项。

请问:我公司参建的房屋建筑工程项目获得的“黄山杯、琥珀杯”,是否认可?

答复:同第*条回复。

*.招标文件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附录* 资格审查条件(业绩最低要求)中“如投标人提供的上述业绩证明材料未能完整或充分反映评审因素(如竣工验收日期、工程施工金额)的,应另附合同甲方证明材料(须加盖合同甲方单位公章)予以明确说明,否则评标委员会不予认可。”,现变更为:“合同甲方(或业主)出具的证明材料不作为业绩证明材料的补充或佐证材料。如投标人提供的上述业绩证明材料未能完整或充分反映评审因素的,评标委员会不予认可。”

此答疑澄清视同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与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请投标人及时下载。

联系方式:

招 标 人:安徽医科大学、安徽省公益性项目建设管理中心

址:合肥市滨湖新区安徽路与福州路交口

编:******

联 系 人:付工、樊工

话:**************************

招标代理机构:安徽省招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址: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紫云路***

编:******

项目负责人:魏琦

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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