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中承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关于2026年桂林市二塘中心校营养膳食改善计划食材采购(GLZC2026-C3-990052-ZCJS)的质疑答复函
2026-03-31
广西/桂林 变更澄清
广西中承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关于2026年桂林市二塘中心校营养膳食改善计划食材采购(GLZC2026-C3-990052-ZCJS)的质疑答复函
广西/桂林-2026-03-31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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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疑供应商:桂林宜谷农业有限公司

地址:桂林市象山区相人山路*号*栋仓库
邮编:******
联系人:郑红明
联系电话:***********
授权代表:刘雨帆
联系电话:***********
贵公司通过现场方式递交的关于****年桂林市二塘中心校营养膳食改善计划食材采购(***********************)的质疑函,我公司于****年*月**日**:**收悉,针对贵公司提出的质疑,我公司将质疑函转达采购人桂林市象山区教育局,现采购人对质疑事项答复如下:
质疑答复
(一)采购人针对质疑事项*的答复意见:
经采购人对中标人投标文件中提交的相关证明材料进行了重新核查,具体核查情况如下:
(*) 中标人具备符合要求的经营场所及履约能力:中标人在南宁市的经营场所完全符合磋商文件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其提交的相关证明材料真实、有效,能够证明其具备与本项目食品供应规模相适应的场所、硬件设施及加工流程,可满足项目服务核心需求。
(*) 磋商文件未限定经营场所地域,不存在违规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规定,采购人不得非法限定供应商的所在地,《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财库〔****〕**号)也明确要求,不得要求供应商设立分支机构、设置进入政府采购市场的障碍。本项目磋商文件未限定经营场所必须位于桂林市,中标人在南宁市的经营场所符合要求,其投标及中标行为不违反任何法律法规及磋商文件规定。
(*) 地域不影响服务质量及履约效果:中标人依托标准化经营场所及专业物流配送体系,可有效保障食材的新鲜度、安全性及供应及时性,其在桂林无实际经营场所,不影响其履行本项目合同义务,也未损害其他供应商的合法权益及采购公平公正原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条、第二十二条,明确政府采购应遵循公平公正原则,供应商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即可参与投标,未限定经营场所地域。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禁止采购人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其中包括非法限定供应商所在地。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明确食品生产经营需具备与生产经营品种、数量相适应的场所及设备,未限定场所必须位于项目服务地。
(*) 《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十五条,明确质疑事项需有明确的事实依据及法律依据,否则不予支持。
(*) 《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采购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强调政府采购应保障各类供应商平等参与,不得设置地域壁垒,维护采购市场公平竞争秩序;明确供应商需具备与所投项目采购需求相匹配的经营场所,场所审核重点为真实性、合规性、适配性,未限定经营场所必须位于项目所在地(桂林市),禁止采购人以“无本地经营场所”为由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
(*) 《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采购供应商准入管理暂行办法》(桂财库〔****〕**号)规定,供应商需具备“签订和履行合同的能力和信誉”,经营场所是体现履约能力的重要佐证,但未限定经营场所必须位于广西区内或项目所在地,供应商仅需提供经营场所相关证明材料(如产权证明、租赁合同等),证明其拥有与采购需求相适应的场所即可,禁止以“无本地经营场所”为由拒绝符合准入条件的供应商参与投标。
(*) 广西优化营商环境相关配套规定:《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降低市场主体制度性交易成本工作方案的通知》(桂政办发〔****〕**号)明确要求,不得将“在本地设立经营场所”等与中标结果挂钩,破除地方保护等不合理限制,严禁设置变相的地域准入门槛;广西推行企业住所(经营场所)标准化登记,拓宽“一址多照”类别,允许供应商依托符合要求的异地经营场所参与本地政府采购项目,仅需提供完善的履约方案,证明其可通过物流配送、异地管控等方式保障项目履约质量,进一步明确“无本地经营场所”不等于“无履约能力”。
该质疑事项不成立
(二)采购人针对质疑事项*的答复意见:
(*) 综合评分法并非“低价中标”,而是“总分最高中标”:综合评分法强调价格、技术、服务、履约能力等多维度综合评审,价格分仅为其中一项评审因素(本项目价格分满分**分,占比**%),并非唯一决定因素。中标人虽报价折扣率高于贵方,但因其在技术方案、服务承诺、履约保障等非价格评分项中表现突出,综合得分高于贵方,按照磋商文件及相关法规要求,确定其中标符合规定。
(*) 贵方自查结果不能替代评审委员会的专业评审:评审委员会是本项目评审的法定主体,评审专家依据磋商文件明确的量化评分标准,对所有供应商的投标文件进行独立、客观、公正评审,贵方自行自查的“满分标准”缺乏专业依据,不能作为否定评审结果的理由。
(*) 中标结果符合公平竞争及综合评分法要求:本项目评审过程严格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条规定的公平、公正、诚实信用原则,评审程序合法合规,中标人综合得分最高,中标结果合理、有效,未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贵方的合法权益,也未破坏政府采购市场正常秩序。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条、第四十条,明确政府采购应遵循公平、公正原则,竞争性磋商项目采用综合评分法的,应根据综合得分确定中标人。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七条,明确“质量和服务相等,是指供应商提供的产品质量和服务均能满足采购文件规定的实质性要求”,中标人综合服务能力优于贵方,符合采购需求。
(*)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五十五条,明确综合评分法的定义及评分规则,规定综合得分最高的供应商为中标候选人。
(*) 《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十六条,明确核查质疑事项时,应依据采购文件、评审记录、供应商投标文件等相关材料,客观公正作出结论。
(*) 《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采购管理办法》及《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管理实施细则》相关规定,明确综合评分法的评审要求,强调评审过程的独立性、公正性,禁止以价格作为唯一评审标准。
该质疑事项不成立
四、处理情况
综上所述,贵公司提出的质疑事项*、质疑事项*均不成立。作出如下处理:
(一)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十六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认为供应商质疑不成立,或者成立但未对中标、成交结果构成影响的,继续开展采购活动”的规定,本项目继续开展采购活动。
(二)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十七条的规定,贵公司对本答复如不满意,可在质疑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投诉。
感谢贵公司对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与支持!

广西中承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关于****年桂林市二塘中心校营养膳食改善计划食材采购(***********************)的质疑答复函完整内容详见附件。



广西中承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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