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和府一期东侧绿地(吉祥街-纬九支路)低效用地工程公共停车场及配套用房特许经营权[转让公告]
2026-03-31
河南/济源 招标采购
世和府一期东侧绿地(吉祥街-纬九支路)低效用地工程公共停车场及配套用房特许经营权[转让公告]
河南/济源-2026-03-31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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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和府一期东侧绿地(吉祥街*纬九支路)低效用地工程公共停车场及配套用房特许经营权[转让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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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和府一期东侧绿地(吉祥街*纬九支路)低效用地工程公共停车场及配套用房特许经营权交易机构:河南中原产权交易有限公司
转让方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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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转让方拟转让持有标的资产,并委托交易机构公开披露资产转让信息和组织交易活动。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本次转让是我方真实意愿表示,转让的实物资产权属清晰,我方对该资产拥有完全的处置权且实施资产转让不存在任何限制条件; *.我方转让行为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我方所提交的转让材料内容真实、完整、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我方在转让过程中,遵守法律、法规规定和产权交易机构的相关规则,按照有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法律责任及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
项目基本信息
| 项目名称 | 世和府一期东侧绿地(吉祥街*纬九支路)低效用地工程公共停车场及配套用房特许经营权 | ||
|---|---|---|---|
| 项目编号 | ************** | 监测编号 | *************** |
| 转让底价 | *** 万元 | ||
| 挂牌开始日期 | ********** | 挂牌截止日期 | ********** |
资产信息
| 项目视频 | |
|---|---|
| 项目** |
| 详细说明 | |||
|---|---|---|---|
评估信息
| 评估机构名称 | 河南盛华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 核准(备案)机构 | 濮阳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财政局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 |
|---|---|---|---|
| 核准(备案)日期 | ********** | 评估基准日 | ********** |
| 评估价格(万元) | ***.****** | 账面净值(万元) | 业务无法提供 |
转让方信息
| 转让方名称 | 濮阳市龙湖资源开发管理有限公司 | ||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 所在地区 | 河南省/濮阳市 |
| 转让方类型 | 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 ||
| 是否国资 | 是 | 是否联合转让 | 否 |
| 注册地(地址) | 河南省濮阳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室 | 经营规模 | 微型 |
| 企业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 | 经济类型 | 国有独资或国有全资公司(企业) |
| 注册资本(万元) | ****人民币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 白振凯 |
| 所属行业 |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商务服务业 | 金融分类 | |
| 内部决策情况 | 董事会决议 | ||
交易条件与受让方资格条件
| 交易条件 | ||||
|---|---|---|---|---|
| 征集到两个及以上意向方 采用的交易方式 |
其他竞价方式 | |||
| 交易方式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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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意向方审核级别 | 需要交易机构审核 | |||
| 优先权人是否放弃优先购买权 | 不涉及 | 是否允许网上报名 | 是 | |
| 保证金设定 | ||||
| 保证金金额 | ** 万元 | |||
| 保证金交纳时间 | 交易机构受让登记后交纳(交易所初审后) | |||
| 保证金交纳截止时间 | 挂牌截止日**:**前(以银行到账时间为准) | |||
| 保证金处置方式 |
若受让成功,保证金自动转为转让价款;若未受让成功,保证金全额无息退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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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价款支付要求 | ||||
| 价款支付方式 | 一次性支付 | |||
| 价款支付要求 | 一次性付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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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受让方资格条件 |
*、意向受让方应为依法注册、有效存续的法人; *、不允许联合体受让; *、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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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 |
*.意向受让方应提交《停车场及配套用房特许经营权经营方案》(包括但不限于停车服务方案、商业招商方案、绿地及附属设施管护方案),绿地管护方案应符合《濮阳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园林绿化工程质量和养护管理工作的通知》(濮示范政文〔****〕**号)的相关规定,方案需量化服务指标,且具备可操作性。 *.意向受让方停车收费报价需严格遵循濮阳市政府指导价,遵守便民业态管控,确保服务质量,履行法定节假日免费停车等公益义务,接受转让方及政府部门的监督考核。商业租金定价需符合便民导向,无哄抬价格风险;承诺建立价格公示与投诉处理机制,确保收费合规透明。 *.受让完成后,不要求成立特许经营项目公司。 *.未被列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近*年无重大违法违规经营记录、无重大安全事故责任记录(提供查询截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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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大事项及其他披露内容 |
*.本项目公告期即为尽职调查期。意向受让方提交受让申请且缴纳交易保证金后,即视为: (*)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转让标的项目所涉及之《资产评估报告》、《转让方案》等文件所披露内容; (*)已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已充分清楚理解和接受转让方所披露转让标的资产现状以及存在的瑕疵等一切内容,并自行承担本次受让标的资产所带来的一切风险和后果;意向受让方不得以未查阅、勘察或未审慎查阅、勘察相关资料及标的现状或不了解标的状况和瑕疵为由,向转让方或交易机构主张任何抗辩或不履行任何义务(包括但不限于退还标的、解除《公共停车场及配套用房特许经营权出让合同》等); (*)已依据该等内容以其独立判断决定自愿全部接受资产(特许经营权)转让公告及交易条件之全部内容; (*)已同意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受让转让标的及向转让方提供相关的协助及配合; (*)接受并同意转让方按照标的的实际状态进行交付; (*)受让方应自行了解项目所在地的规划、环保、消防等政策要求,并承担运营过程中可能发生的政策调整风险; (*)转让方不承担运营期内的收益兜底责任,停车使用率、商业收益等市场风险由受让方自行承担。 *.由于受让方原因,出现下列任何一种情况的,转让方有权将本次转让标的再行挂牌转让,对受让方交纳的全部受让保证金不予退还,扣除为组织此次交易所产生的相关费用后剩余部分归转让方所有,作为对交易机构及转让方的补偿,不予退还的保证金尚不足以弥补转让方损失的,意向受让方还应当另行承担赔偿责任。再行转让的价格低于本次转让价的,前述受让方须补足差额: (*)未能按时签订《公共停车场及配套用房特许经营权出让合同》的; (*)未按时支付交易价款、产权交易服务费等相关费用的; (*)挂牌期满成为唯一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后,单方撤回受让申请的; (*)挂牌期满成为*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之一后,单方撤回受让申请,未按时参加后续程序的; (*)竞价成交后,被确定为买受人,但未按要求签署竞价成交确认书的; (*)故意提供虚假、失实材料造成转让方和产权交易机构损失的; (*)意向受让方之间相互串通,影响公平竞争侵害转让方合法权益的; (*)违反法律法规或相关规定给转让方造成损失的; (*)获取转让方的商业秘密,侵害转让方合法权益的。 *.受让方同意在取得产权交易机构出具的交易成交确认书后*个工作日内,凭该确认书与转让方签订《公共停车场及配套用房特许经营权出让合同》;受让方在合同生效并缴清全部交易价款后,由转让方与受让方办理标的物(相关停车场及配套用房)交接手续,标的物均按现状交接。 转让标的自移交之日起,管理责任及相关风险由受让方自行承担;转让方与产权交易机构对标的现状瑕疵不承担额外担保责任。 *.在经营权期限内,受让方须承担项目配套绿地的日常运营、养护及管理工作,并达到《濮阳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园林绿化工程质量和养护管理工作的通知》相关要求;如未达到,转让方有权按相关办法扣减运营保证金或追究违约责任。受让方如需组织升级改造工程建设,须取得转让方书面同意后方可组织实施。受让方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优化工程建设方案,合理安排工期,有效控制造价,保障工程质量,做好运营筹备。 *.在经营权期限内,停车泊位如需升级改造,应满足《城市公共停车场工程项目建设标准》(建标********)等适用法律规范及技术规程的要求;运营服务应满足《濮阳市停车管理服务条例》等适用法律规范及技术规程的要求;充电桩建设运营满足《河南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暂行办法》等适用法律规范及技术规程的要求。 *.在经营权期限内,受让方应合法取得和保持转让标的相关停车泊位升级改造和运营维护等所要求的所有批准。 *.在经营权期限内,受让方必须遵守国家和河南省、濮阳市等各级政府的各项法规政策,依法经营,认真履行经营管理责任,不得擅自决定中断项目设施的管理、升级改造建设、运营、维护或解散、歇业。 *.在经营权期限内,受让方应接受并积极配合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的监督、检查等活动,应为政府相关部门履行上述监督检查权利提供相应的工作条件,并提供相关资料;接受政府方依照适用法律进行的临时接管和其他管制措施。 *.在经营权期限内,未经转让方书面同意,不得改变停车场用途,不得提供与项目服务内容约定以外的其他经营活动。 **.在经营权期限内,受让方应自行承担运营费用、责任,管理、运营维护项目设施,使项目设施处于正常的使用状态;受让方应建立健全规章制度管理体系,从制度体系上保障运营和维护质量。 **.在经营权期限内,受让方应当依法对公共停车位进行经营管理,并向经营区域内停车位及相关配套设施的使用者收取使用费或其他有偿使用费用,其中停车收费标准按物价主管部门发布或批复的收费定价执行。 **.在经营权期限内,受让方应切实加强停车场和配套用房的管理,杜绝事故隐患;严格落实和执行防火、防盗等安全防范工作。受让方对本项目在建设、经营、管理过程中产生的一切安全责任和管理人员纠纷均由受让方自行承担全部责任。如造成转让方经济损失的,转让方有权向受让方追偿。 **.《公共停车场及配套用房特许经营权出让合同》经营权期限届满或提前终止时,受让方应将项目设施及相关权益(包括但不限于初始移交中的相关设施及权益与升级改造过程中形成的相关设施及权益)不得损坏并无偿移交至转让方,且设施设备应正常运行满足届时行业适用法律规范及技术规程的要求。例如:除受让方自有办公物品及个人生活用品外,特许经营期限届满,受让方应将停车场范围内全部固定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土地上附着物、建筑物、构筑物、基础设施、固定设备设施、装修等)及全部无形资产(包括但不限于特许经营权、运营管理系统、软件、数据、账号、权限、图纸、技术资料等),以正常可使用状态无偿移交转让方所有。受让方不得拆除、损坏、转移、隐匿任何资产,不得设置密码、锁机、权限限制等移交障碍,否则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对《特许经营权出让合同》内容已全面了解,且无异议并遵照执行。 **.按成交价款的*%收取运营保证金,运营期满且无违约、无资产损坏情况下无息全额退还。 **.在经营权起算后*个月内完成充电车位的设备安装并投入运营,相关费用自行承担。 **.项目资产所有权归转让方所有,受让方在特许经营期内仅享有使用权和收益权、特许经营权及项目资产,不得擅自质押、担保、赠与或以其他方式处置。 **.受让方应承担交易服务费按河南中原产权交易有限公司国有资产交易服务收费办法执行。 **.若征集到两家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采取场内公开竞价方式处置,竞价底价以符合条件意向受让方的最高有效报价(不低于转让底价)为基准,每轮加价幅度设定为人民币*万元(大写:伍万元整),严格遵循价高者得原则确定最终受让方。竞价全程由招标代理机构组织实施,产权交易机构与转让方共同监督,全程严控操作流程,切实保障国有资产安全、转让程序合法合规、处置环节公开有序。 **.在产权交易机构信息披露期间,由产权交易机构负责意向受让方的征集工作,由产权交易机构委托招标代理机构组建专家评审小组,对意向受让方资格及《停车场及配套用房特许经营权经营方案》(含停车服务方案、商业招商方案、绿地及附属设施管护方案等相关内容)开展合规审查,确定最终受让方。意向受让方需按照招标代理机构要求提供所需资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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挂牌公告及联系方式
| 挂牌公告期 | 自公告次日起 ** 个工作日 | 是否自动延牌 | 是 |
|---|---|---|---|
| 延牌规则 | 征集到少于等于*个意向受让方后延牌。 最多延牌次数: 无限期延牌 , 延牌周期:* 个工作日。 | ||
| 交易机构联系人 | 濮阳分中心 | 交易机构联系人手机号 | *********** |
| 交易机构联系传真 | 交易机构联系地址 | ||
项目附件
| 材料名称 | 下载 |
|---|
特别声明
*、根据我国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委托方应按规定如实披露项目信息,并对其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有效性负责。河南中原产权交易有限公司对委托方披露的信息及其后果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河南中原产权交易有限公司通过自身网站及相关媒体发布的项目信息并不构成河南中原产权交易有限公司对任何项目的任何交易建议。意向方应不依赖于已披露的上述信息并自行对项目的相关情况进行必要的尽职调查和充分了解,对是否受让项目及受让项目后可能发生的费用和存在的风险自行作出充分评估,并独立承担所有风险,河南中原产权交易有限公司对此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意向方如对河南中原产权交易有限公司网站披露的项目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条件、资格条件、对项目交易有重大影响的相关信息等)的理解存在歧义的,应以交易各方最终签定的交易合同的相关内容为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