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乌鲁木齐-2026-03-30 00:00:00
一、项目编号:[****]***号********号
二、项目名称: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医院新院区智能轨道物流传输系统及智能污物回收系统采购项目
三、采购日期:**********
四、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上海瑞仕格医疗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上海市青浦区盈港东路***号*幢*层***室
被投诉人:新疆千思跃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乌鲁木齐市新市区鲤鱼山北路***号领世广场****室
五、基本情况
投诉人对代理机构就本项目作出的质疑答复不满,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投诉事项为:招标过程存在程序违法、评审不公、涉嫌串通投标等严重问题,损害投诉人合法权益。本机关依法调查并作出处理决定。
六、处理依据及结果
经核查,针对投诉事项*:评标委员会在评标过程中已依法依规对异常低价启动审查程序,投标单位亦作出澄清说明,程序合法合规,故该投诉事项不成立。
针对投诉事项*,评标委员会对各投标单位进行符合性审查,未发现串通投标情形,故本条投诉无效。
针对投诉事项*:根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及财政部**号令规定,业绩并非中标结果公告的必备内容。
《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八条、第十二条明确规定,中标公告需包含“中标供应商名称、地址和中标金额”“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等核心要素,但未要求公示业绩信息。
《政府采购法》第十一条要求政府采购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发布”,但未将业绩列为法定公示事项;第二十三条允许采购人要求供应商提供业绩情况以审查资格,但未规定需向社会公示。故该投诉事项缺乏法律依据,不成立。
针对投诉事项*:评审专家对各投标单位的评分结果独立负责,经复核未发现评分存在逻辑矛盾,故该投诉事项不成立。
针对投诉事项*:中标人投标报价未超过限价,符合评审基本条件,评审程序符合规定,该投诉事项不成立。
综上所述,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驳回投诉。
七、其他补充事宜
相关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理决定,可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乌鲁木齐市 米东区财政局 (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年**月**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