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南昌-2026-03-30 00:00:00
昌江黎族自治县林木采伐许可核发(告知承诺制)办事指南(****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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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适用范围
(一)申请采伐的林木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个人所有(不含国有农林场内个人所有的林木,下同)。
(二)所申请采伐的林木不在海南热带雨林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省级饮用水源保护区等禁、限伐区域内。
(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个人申请采伐人工商品林面积不超过******;亩且蓄积量不超过**立方米,同一林权宗地一年申请不超过*次的,实行采伐告知承诺制。
二、办理原则
简化审批申请材料,无需进行林权公示,可不提交伐区调查设计文本,但需提供地块测量矢量数据(可自行提供或待县林业局安排人员测量)。
三、申请条件
(一)申请采伐的林地面积*亩以下(含*亩)或林木蓄积**立方米以下(含**立方米)。
(二)所采伐林木权属清晰,不存在林权纠纷、抵押、查封等情况。
(三)采伐林木的地点、树种、面积、蓄积等内容符合规定。
(四)所在编限单位有相应的采伐限额。
四、申请材料
(一)申请人身份证明(即林权权利人有效身份证明)。
(二)申请人林木林权证(或不动产权证)等林木权属证书。无权属证书的,提供林木权属证明。
(三)林木采伐告知承诺书。
(四)地块测量矢量数据(可自行提供或待县林业局安排人员测量)。
五、办事流程
(一)申请方式。采伐申请单位或个人可通过“海南政务服务网”上传申请材料(扫描***版)和地块测量矢量数据,或向县政务服务大厅林业局窗口(*号)提交申请材料(纸质版)。
(二)受理(一次性告知)。经窗口审查,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给予受理登记。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充材料后受理登记;不能受理的,告知当事人原因并退件。
(三)特殊环节。外业调查人员根据需要进行现场勘查复核、测量地块等工作。
(四)审核决定。根据复核意见,对办件予以批准决定和不予批准决定。
(五)窗口开证。采伐限额充足的,给予开具林木采伐许可证;采伐限额不足的,需待新的采伐限额下达后再予开证。
六、申请人权利和义务
(一)申请人须如实提交采伐申请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确认无林权纠纷、抵押、查封等情况。
(二)申请人签署《林木采伐告知承诺书》后,即表明本人知晓采伐地点、树种、面积、蓄积及相关规定,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三)申请人不得在同一年度内将同一林权宗地内的林木拆分为*个以上面积不超过*亩或蓄积量不超过**立方米的地块。
(四)申请人应按照采伐许可证规定实施采伐。采伐完毕后应按照采伐许可证规定期限内完成更新造林任务。
(五)申请人弄虚作假、未按采伐证要求进行采伐、未及时更新造林的,两年内不再受理其告知承诺制采伐申请,并依据《海南省林木采伐行业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办法(试行)》将其不良信息录入信用评价系统。
七、办理时限:五个工作日(不含现场勘查等特殊环节)
八、收费标准:不收费。
九、审批结果
符合审批条件的,在昌江黎族自治县年森林采伐限额内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
十、办理地点
昌江黎族自治县石碌镇昌江大道**号海南清洁能源高新技术产业服务中心一楼政务服务大厅林业局窗口(*号)
十一、咨询电话
昌江黎族自治县林业局咨询电话:*************
政务服务大厅林业局窗口咨询电话:*************
十二、其他
本指南由昌江黎族自治县林业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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