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源区林业局行政执法事项清单
2026-03-30
吉林/白山 质疑投诉
江源区林业局行政执法事项清单
吉林/白山-2026-03-30 00:00:00
吉林/白山-2026-03-30 00:00:00
| 吉林省白山市江源区行政执法事项清单 | |||||||||||||||
| 填报单位:白山市江源区林业局填报时间:****年*月**日 | |||||||||||||||
| 序号 | 项目名称 | 执法类别 | 执法层级 | 执法主体 | 承办机构 | 执法依据 | 实施对象 | 办理时限 | 收费依据标准 | 是否属于综合行政执法领域 | 备注 | ||||
| 法律 | 行政法规 | 地方性 法规 |
部门规章 | 政府规章 | |||||||||||
| * | 对林草种苗的监管 | 行政许可 | 县级 | 白山市江源区林业局 | 白山市江源区国有林总场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四十九条:禁止生产经营假、劣种子。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依法打击生产经营假、劣种子的违法行为,保护农民合法权益,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下列种子为假种子: (一)以非种子冒充种子或者以此种品种种子冒充其他品种种子的; (二)种子种类、品种与标签标注的内容不符或者没有标签的。 下列种子为劣种子: (一)质量低于国家规定标准的; (二)质量低于标签标注指标的; (三)带有国家规定的检疫性有害生物的。 |
种子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 | 立案之日起**日,案情复杂的不能超过**日,案情特别复杂的适当延长至**日 | 不收费 | 是 | |||||
| * | 对林草种苗的监管 | 行政许可 | 县级 | 白山市江源区林业局 | 白山市江源区国有林总场 | 《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开展对生产经营者林木种子生产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并将监督检查情况立卷、归档,实行动态监督管理。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一)开展林木种子生产经营活动情况。(二)林木种子生产经营档案制度执行情况。(三)生产经营的林木种子质量情况。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等规定予以处理。 | 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者 | 立案之日起**日,案情复杂的不能超过**日,案情特别复杂的适当延长至**日 | 不收费 | 是 | |||||
| * | 对林草种苗的监管 | 行政处罚 | 县级 | 白山市江源区林业局 | 白山市江源区国有林总场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四十六条 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种子质量的监督检查。种子质量管理办法、行业标准和检验方法,由国务院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制定。 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可以采用国家规定的快速检测方法对生产经营的种子品种进行检测,检测结果可以作为行政处罚依据。被检查人对检测结果有异议的,可以申请复检,复检不得采用同一检测方法。因检测结果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四十九条 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是种子行政执法机关。种子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时应当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依法履行种子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 (二)对种子进行取样测试、试验或者检验; (三)查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生产经营档案及其他有关资料; (四)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违法生产经营的种子,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及运输工具等; (五)查封违法从事种子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 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依照本法规定行使职权,当事人应当协助、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所属的综合执法机构或者受其委托的种子管理机构,可以开展种子执法相关工作。 |
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者 | 立案之日起**日,案情复杂的不能超过**日,案情特别复杂的适当延长至**日 | 不收费 | 是 | |||||
| * | 对林草种苗的监管 | 行政处罚 | 县级 | 白山市江源区林业局 | 白山市江源区国有林总场 | 《主要林木品种审定办法》第四十一条审(认)定的林木良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撤销审定: (一)在使用过程中出现不可克服的严重缺陷的。 (二)以欺骗、伪造试验数据等不正当方式通过审定的。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于段通过审定的,申请人在*年内不得再次申请。 |
林木品种选育者 | 立案之日起**日,案情复杂的不能超过**日,案情特别复杂的适当延长至**日 | 不收费 | 是 | |||||
| * | 对林草种苗的监管 | 行政处罚 | 县级 | 白山市江源区林业局 | 白山市江源区国有林总场 | 《林木良种推广使用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伪造《林木良种合格证》或者《良种壮苗合格证》的,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林木种子管理机构予以没收,并可处****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可处违法所得*倍以内的罚款,但最多不得超过*****元。 | 林木良种证书伪造者 | 立案之日起**日,案情复杂的不能超过**日,案情特别复杂的适当延长至**日 | 不收费 | 是 | |||||
| * | 对林草种苗的监管 | 行政处罚 | 县级 | 白山市江源区林业局 | 白山市江源区国有林总场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八十四条 违反本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未根据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制定的计划使用林木良种的,由同级人民政府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 林木良种使用者 | 立案之日起**日,案情复杂的不能超过**日,案情特别复杂的适当延长至**日 | 不收费 | 是 | |||||
| * | 对林草种苗的监管 | 行政处罚 | 县级 | 白山市江源区林业局 | 白山市江源区国有林总场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八十五条 违反本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在种子生产基地进行检疫性有害生物接种试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试验,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接种试验者 | 立案之日起**日,案情复杂的不能超过**日,案情特别复杂的适当延长至**日 | 不收费 | 是 | |||||
| * | 对林草种苗的监管 | 行政处罚 | 县级 | 白山市江源区林业局 | 白山市江源区国有林总场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五条 违反本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生产经营劣种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违法生产经营的货值金额不足二万元的,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二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 种子生产经营者 | 立案之日起**日,案情复杂的不能超过**日,案情特别复杂的适当延长至**日 | 不收费 | 是 | |||||
| * | 对林草种苗的监管 | 行政处罚 | 县级 | 白山市江源区林业局 | 白山市江源区国有林总场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一)(二)(四)项 违反本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违法生产经营的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可以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一)未取得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种子的; (二)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 (四)伪造、变造、买卖、租借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 第七十九条 违反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一)销售的种子应当包装而没有包装的; (二)销售的种子没有使用说明或者标签内容不符合规定的; (三)涂改标签的; (四)未按规定建立、保存种子生产经营档案的; (五)种子生产经营者在异地设立分支机构、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或者受委托生产、代销种子,未按规定备案的。 |
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者 | 立案之日起**日,案情复杂的不能超过**日,案情特别复杂的适当延长至**日 | 不收费 | 是 | |||||
| ** | 对林草种苗的监管 | 行政处罚 | 县级 | 白山市江源区林业局 | 白山市江源区国有林总场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八条 违反本法第五十七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违法生产经营的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一)未经许可进出口种子的; |
林木种子进口经营者 | 立案之日起**日,案情复杂的不能超过**日,案情特别复杂的适当延长至**日 | 不收费 | 是 | |||||
| ** | 对林草种苗的监管 | 行政处罚 | 县级 | 白山市江源区林业局 | 白山市江源区国有林总场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一条 品种测试、试验和种子质量检验机构伪造测试、试验、检验数据或者出具虚假证明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给种子使用者和其他种子生产经营者造成损失的,与种子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情节严重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取消种子质量检验资格。 | 林木种子质量检验机构 | 立案之日起**日,案情复杂的不能超过**日,案情特别复杂的适当延长至**日 | 不收费 | 是 | |||||
| ** | 对林草种苗的监管 | 行政处罚 | 县级 | 白山市江源区林业局 | 白山市江源区国有林总场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 违反本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二)作为良种推广、销售应当审定未经审定的林木品种的; |
林木品种选育者 | 立案之日起**日,案情复杂的不能超过**日,案情特别复杂的适当延长至**日 | 不收费 | 是 | |||||
| ** | 对林草种苗的监管 | 行政处罚 | 县级 | 白山市江源区林业局 | 白山市江源区国有林总场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二条第五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处理侵犯植物新品种权案件时,为了维护社会公共利益,责令侵权人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货值金额不足五万元的,并处一万元以上二十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 | 侵权行为人 | 立案之日起**日,案情复杂的不能超过**日,案情特别复杂的适当延长至**日 | 不收费 | 是 | |||||
| ** | 对林草种苗的监管 | 行政处罚 | 县级 | 白山市江源区林业局 | 白山市江源区国有林总场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三)推广、销售应当停止推广、销售的农作物品种或者林木良种的; |
林木品种选育者 | 立案之日起**日,案情复杂的不能超过**日,案情特别复杂的适当延长至**日 | 不收费 | 是 | |||||
| ** | 对林草种苗的监管 | 行政处罚 | 县级 | 白山市江源区林业局 | 白山市江源区国有林总场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生产经营假种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违法生产经营的货值金额不足二万元的,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二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 | 种子生产经营者 | 立案之日起**日,案情复杂的不能超过**日,案情特别复杂的适当延长至**日 | 不收费 | 是 | |||||
| ** | 对林草种苗的监管 | 行政处罚 | 县级 | 白山市江源区林业局 | 白山市江源区国有林总场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八十二条:违反本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抢采掠青、损坏母树或者在劣质林内、劣质母树上采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采种行为,没收所采种子,并处所采种子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 采种者 | 立案之日起**日,案情复杂的不能超过**日,案情特别复杂的适当延长至**日 | 不收费 | 是 | |||||
| ** | 对林草种苗的监管 | 行政处罚 | 县级 | 白山市江源区林业局 | 白山市江源区国有林总场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二条第六款:假冒授权品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假冒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货值金额不足五万元的,并处一万元以上二十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 | 假冒授权品种的单位或个人 | 立案之日起**日,案情复杂的不能超过**日,案情特别复杂的适当延长至**日 | 不收费 | 是 | |||||
| ** | 对林草种苗的监管 | 行政处罚 | 县级 | 白山市江源区林业局 | 白山市江源区国有林总场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八十三条 违反本法第十七条规定,种子企业有造假行为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处一百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罚款;不得再依照本法第十七条的规定申请品种审定;给种子使用者和其他种子生产经营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林木良种经营者 | 立案之日起**日,案情复杂的不能超过**日,案情特别复杂的适当延长至**日 | 不收费 | 是 | |||||
| ** | 对林草种苗的监管 | 行政处罚 | 县级 | 白山市江源区林业局 | 白山市江源区国有林总场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八十条:违反本法第八条规定,侵占、破坏种质资源,私自采集或者采伐国家重点保护的天然种质资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种质资源和违法所得,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采集采伐种质资源的单位和个人 | 立案之日起**日,案情复杂的不能超过**日,案情特别复杂的适当延长至**日 | 不收费 | 是 | |||||
| ** | 对林草部门管理的陆生野生动植物的监管 | 行政处罚 | 县级 | 白山市江源区林业局 | 白山市江源区国有林总场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对科学研究、人工繁育、公众展示展演等利用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活动进行规范和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对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交易、利用、运输、携带、寄递等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五条: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和本条例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被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配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十七条:采集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采集证规定的种类、数量、地点、期限和方法进行采集。县级人民政府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对在本行政区域内采集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活动,应当进行监督检查,并及时报告批准采集的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机构。《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十九条: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经营利用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六条:驯养繁殖野生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遵守国家和地方有关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政策和法规,关心和支持野生动物保护事业;(二)用于驯养繁殖的野生动物来源符合国家规定;(三)接受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和指导;(四)建立野生动物驯养繁殖档案和统计制度;《野生动物收容救护管理办法》第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收容救护野生动物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 陆生野生动植物经营利用及救护者 | 立案之日起**日,案情复杂的不能超过**日,案情特别复杂的适当延长至**日 | 不收费 | 是 | ||||
| ** | 对林草部门管理的陆生野生动植物的监管 | 行政处罚 | 县级 | 白山市江源区林业局 | 白山市江源区国有林总场 | 《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被责令限期捕回而不捕的,被责令限期恢复原状而不恢复的,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可以代为捕回或者恢复原状,由被责令限期捕回者或者被责令限期恢复原状者承担全部捕回或者恢复原状所需的费用。 | 被责令限期捕回野生动物或恢复原状的单位和个人 | 立案之日起**日,案情复杂的不能超过**日,案情特别复杂的适当延长至**日 | 不收费 | 是 | |||||
| ** | 对林草部门管理的陆生野生动植物的监管 | 行政处罚 | 县级 | 白山市江源区林业局 | 白山市江源区国有林总场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法第四十条第二款规定,将从境外引进的野生动物放生、丢弃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捕回,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捕回的,由有关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代为捕回或者采取降低影响的措施,所需费用由被责令限期捕回者承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外来陆生野生动物放生者 | 立案之日起**日,案情复杂的不能超过**日,案情特别复杂的适当延长至**日 | 不收费 | 是 | |||||
| ** | 对林草部门管理的陆生野生动植物的监管 | 行政处罚 | 县级 | 白山市江源区林业局 | 白山市江源区国有林总场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法第十五条第四款规定,以收容救护为名买卖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没收野生动物及其制品、违法所得,并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将有关违法信息记入社会诚信档案,向社会公布;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第一条:凡《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和其他有关法律禁止猎捕、交易、运输、食用野生动物的,必须严格禁止。 对违反前款规定的行为,在现行法律规定基础上加重处罚。" |
野生动物收容救护者 | 立案之日起**日,案情复杂的不能超过**日,案情特别复杂的适当延长至**日 | 不收费 | 是 | ||||
| ** | 对林草部门管理的陆生野生动植物的监管 | 行政处罚 | 县级 | 白山市江源区林业局 | 白山市江源区国有林总场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未经批准、未取得或者未按照规定使用专用标识,或者未持有、未附有人工繁育许可证、批准文件的副本或者专用标识出售、购买、利用、运输、携带、寄递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或者依照本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调出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没收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和违法所得,责令关闭违法经营场所,并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二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人工繁育许可证、撤销批准文件、收回专用标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第一条:凡《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和其他有关法律禁止猎捕、交易、运输、食用野生动物的,必须严格禁止。 对违反前款规定的行为,在现行法律规定基础上加重处罚。" |
陆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出售、购买、利用者 | 立案之日起**日,案情复杂的不能超过**日,案情特别复杂的适当延长至**日 | 不收费 | 是 | ||||
| ** | 对林草部门管理的陆生野生动植物的监管 | 行政处罚 | 县级 | 白山市江源区林业局 | 白山市江源区国有林总场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款规定,食用或者为食用非法购买本法规定保护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并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二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食用或者为食用非法购买其他陆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批评教育,没收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情节严重的,并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三款规定,生产、经营使用本法规定保护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制作的食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和违法所得,责令关闭违法经营场所,并处违法所得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生产、经营使用其他陆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制作的食品的,给予批评教育,没收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和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第一条:凡《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和其他有关法律禁止猎捕、交易、运输、食用野生动物的,必须严格禁止。 | 生产、经营使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或者没有合法来源证明的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制作的食品者 | 立案之日起**日,案情复杂的不能超过**日,案情特别复杂的适当延长至**日 | 不收费 | 是 | ||||
| ** | 对林草部门管理的陆生野生动植物的监管 | 行政处罚 | 县级 | 白山市江源区林业局 | 白山市江源区国有林总场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海警机构和有关自然保护地管理机构按照职责分工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吊销特许猎捕证,并处猎获物价值二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没有猎获物或者猎获物价值不足五千元的,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在自然保护地、禁猎(渔)区、禁猎(渔)期猎捕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二)未取得特许猎捕证、未按照特许猎捕证规定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三)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猎捕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违反本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未将猎捕情况向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备案的,由核发特许猎捕证、狩猎证的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特许猎捕证、狩猎证。 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和有关自然保护地管理机构按照职责分工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吊销狩猎证,并处猎获物价值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猎获物或者猎获物价值不足二千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在自然保护地、禁猎(渔)区、禁猎(渔)期猎捕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二)未取得狩猎证、未按照狩猎证规定猎捕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三)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猎捕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违反本法第二十条、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在自然保护地、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猎捕其他陆生野生动物,破坏生态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和有关自然保护地管理机构按照职责分工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并处猎获物价值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没有猎获物或者猎获物价值不足一千元的,并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本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未取得持枪证持枪猎捕野生动物,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还应当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第一条:凡《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和其他有关法律禁止猎捕、交易、运输、食用野生动物的,必须严格禁止。 对违反前款规定的行为,在现行法律规定基础上加重处罚。" |
猎捕者 | 立案之日起**日,案情复杂的不能超过**日,案情特别复杂的适当延长至**日 | 不收费 | 是 | ||||
| ** | 对林草部门管理的陆生野生动植物的监管 | 行政处罚 | 县级 | 白山市江源区林业局 | 白山市江源区国有林总场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二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出售、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没收野生植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倍以下的罚款。 | 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出售、收购者 | 立案之日起**日,案情复杂的不能超过**日,案情特别复杂的适当延长至**日 | 不收费 | 是 | |||||
| ** | 对林草部门管理的陆生野生动植物的监管 | 行政处罚 | 县级 | 白山市江源区林业局 | 白山市江源区国有林总场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五十条 违反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以食用为目的猎捕、交易、运输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二条的规定从重处罚。 违反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以食用为目的猎捕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其他陆生野生动物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和有关自然保护地管理机构按照职责分工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并处猎获物价值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猎获物或者猎获物价值不足二千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以食用为目的交易、运输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其他陆生野生动物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没收野生动物;情节严重的,并处野生动物价值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第二条第二款:全面禁止食用国家保护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以及其他陆生野生动物,包括人工繁育、人工饲养的陆生野生动物。 全面禁止以食用为目的猎捕、交易、运输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陆生野生动物。 对违反前两款规定的行为,参照适用现行法律有关规定处罚。" |
以食用为目的猎捕、交易、运输陆生野生动物的单位和个人 | 立案之日起**日,案情复杂的不能超过**日,案情特别复杂的适当延长至**日 | 不收费 | 是 | ||||
| ** | 对林草部门管理的陆生野生动植物的监管 | 行政处罚 | 县级 | 白山市江源区林业局 | 白山市江源区国有林总场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法第四十条第一款规定,从境外引进野生动物物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没收所引进的野生动物,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未依法实施进境检疫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从境外引进陆生野生动物物种的单位和个人 | 立案之日起**日,案情复杂的不能超过**日,案情特别复杂的适当延长至**日 | 不收费 | 是 | |||||
| ** | 对林草部门管理的陆生野生动植物的监管 | 行政处罚 | 县级 | 白山市江源区林业局 | 白山市江源区国有林总场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二十三条:未取得采集证或者未按照采集证的规定采集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由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没收所采集的野生植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倍以下的罚款;有采集证的,并可以吊销采集证。 | 野生植物采集者 | 立案之日起**日,案情复杂的不能超过**日,案情特别复杂的适当延长至**日 | 不收费 | 是 | |||||
| ** | 对林草部门管理的陆生野生动植物的监管 | 行政处罚 | 县级 | 白山市江源区林业局 | 白山市江源区国有林总场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六十条:违反本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伪造、变造、买卖、转让、租借有关证件、专用标识或者有关批准文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没收违法证件、专用标识、有关批准文件和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濒危野生动植物进出口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伪造、倒卖或者转让进出口批准文件或者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的,由野生动植物主管部门或者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法予以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伪造、变造、买卖、转让、租借野生动物证书和文件者 | 立案之日起**日,案情复杂的不能超过**日,案情特别复杂的适当延长至**日 | 不收费 | 是 | ||||
| ** | 对林草部门管理的陆生野生动植物的监管 | 行政处罚 | 县级 | 白山市江源区林业局 | 白山市江源区国有林总场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第二条第一款:全面禁止食用国家保护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以及其他陆生野生动物,包括人工繁育、人工饲养的陆生野生动物。 全面禁止以食用为目的猎捕、交易、运输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陆生野生动物。 对违反前两款规定的行为,参照适用现行法律有关规定处罚。" |
食用陆生野生动物的个人 | 立案之日起**日,案情复杂的不能超过**日,案情特别复杂的适当延长至**日 | 不收费 | 是 | |||||
| ** | 对林草部门管理的陆生野生动植物的监管 | 行政处罚 | 县级 | 白山市江源区林业局 | 白山市江源区国有林总场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二十七条:外国人在中国境内采集、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或者未经批准对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进行野外考察的,由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没收所采集、收购的野生植物和考察资料,可以并处*万元以下的罚款。 | 采集、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外国人 | 立案之日起**日,案情复杂的不能超过**日,案情特别复杂的适当延长至**日 | 不收费 | 是 | |||||
| ** | 对林草部门管理的陆生野生动植物的监管 | 行政处罚 | 县级 | 白山市江源区林业局 | 白山市江源区国有林总场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五十二条第二款:违反本法第二十八条第三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未持有合法来源证明或者专用标识出售、利用、运输、携带、寄递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依照本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调出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没收野生动物,并处野生动物价值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第一条:凡《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和其他有关法律禁止猎捕、交易、运输、食用野生动物的,必须严格禁止。 对违反前款规定的行为,在现行法律规定基础上加重处罚。" |
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出售、利用、运输者 | 立案之日起**日,案情复杂的不能超过**日,案情特别复杂的适当延长至**日 | 不收费 | 是 | ||||
| ** | 对林草部门管理的陆生野生动植物的监管 | 行政处罚 | 县级 | 白山市江源区林业局 | 白山市江源区国有林总场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二十六条:伪造、倒卖、转让采集证、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或者有关批准文件、标签的,由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收缴,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万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濒危野生动植物进出口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伪造、倒卖或者转让进出口批准文件或者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的,由野生动植物主管部门或者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法予以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伪造、倒卖、转让野生植物批准文件、标签者 | 立案之日起**日,案情复杂的不能超过**日,案情特别复杂的适当延长至**日 | 不收费 | 是 | |||||
| ** | 对林草部门管理的陆生野生动植物的监管 | 行政处罚 | 县级 | 白山市江源区林业局 | 白山市江源区国有林总场 | 《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外国人未经批准在中国境内对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进行野外考察、标本采集或者在野外拍摄电影、录像的,由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考察、拍摄的资料以及所获标本,可以并处*万元以下罚款。 | 对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进行野外考察、采集标本或在野外拍摄电影、录像的外国人 | 立案之日起**日,案情复杂的不能超过**日,案情特别复杂的适当延长至**日 | 不收费 | 是 | |||||
| ** | 对林草部门管理的陆生野生动植物的监管 | 行政处罚 | 县级 | 白山市江源区林业局 | 白山市江源区国有林总场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未取得人工繁育许可证,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依照本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调出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的野生动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没收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并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 违反本法第二十五条第三款规定,人工繁育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或者依照本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调出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的野生动物未备案的,由县级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
野生动物人工繁育者 | 立案之日起**日,案情复杂的不能超过**日,案情特别复杂的适当延长至**日 | 不收费 | 是 | |||||
| ** | 对林草部门管理的陆生野生动植物的监管 | 行政处罚 | 县级 | 白山市江源区林业局 | 白山市江源区国有林总场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六条 人工繁育野生动物应当有利于物种保护及其科学研究,不得违法猎捕野生动物,破坏野外种群资源,并根据野生动物习性确保其具有必要的活动空间和生息繁衍、卫生健康条件,具备与其繁育目的、种类、发展规模相适应的场所、设施、技术,符合有关技术标准和防疫要求,不得虐待野生动物。 | 《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现,在自然保护区、禁猎区破坏国家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主要生息繁衍场所,依照《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按照相当于恢复原状所需费用三倍以下的标准执行。 在自然保护区、禁猎区破坏非国家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主要生息繁衍场所的,由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破坏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并处以恢复原状所需费用二倍以下的罚款。 |
野生动物生息繁衍场所破坏者 | 立案之日起**日,案情复杂的不能超过**日,案情特别复杂的适当延长至**日 | 不收费 | 是 | ||||
| ** | 对林业有害生物防治的监管 | 行政处罚 | 县级 | 白山市江源区林业局 | 白山市江源区森林病虫防治检疫站 | 《植物检疫条例》第三条第一款: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农业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所属的植物检疫机构,负责执行国家的植物检疫任务。第十条:省、自治区、直辖市间调运本条例第七条规定必须经过检疫的植物和植物产品的,调入单位必须事先征得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植物检疫机构的同意,并向调出单位提出检疫要求;调出单位必须根据该检疫要求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植物检疫机构申请检疫。对调入的植物和植物产品,调入单位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植物检疫机构应当查验检疫证书,必要时可以复检。《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第二条:林业部主管全国森林植物检疫(以下简称森检)工作。县级以上地方林业主管部门主管本地区的森检工作。县级以上地方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森检机构,由其负责执行本地区的森检任务。国有林业局所属的森检机构负责执行本单位的森检任务,但是,须经省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确认。第五条:森检人员在执行森检任务时有权行使下列职权:(一)进入车站、机场、港口、仓库和森林植物及其产品的生产、经营、存放等场所,依照规定实施现场检疫或者复检、查验植物检疫证书和进行疫情监测调查;(二)依法监督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进行消毒处理、除害处理、隔离试种和采取封锁、消灭等措施;(三)依法查阅、摘录或者复制与森检工作有关的资料,收集证据。《普及型国外引种试种苗圃资格认定管理办法》第十一条:国家林业局应当依法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松材线虫病疫木加工板材定点加工企业审批管理办法》第十一条:国家林业局应当依法对被许可人的松材线虫病疫木加工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 普及型国外引种试种苗圃资格持有者、松材线虫病疫木加工板材定点加工企业、应施检疫林业植物及其产品经营者 | 立案之日起**日,案情复杂的不能超过**日,案情特别复杂的适当延长至**日 | 不收费 | 是 | |||||
| ** | 对林业有害生物防治的监管 | 行政处罚 | 县级 | 白山市江源区林业局 | 白山市江源区森林病虫防治检疫站 | 《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被责令限期除治森林病虫害者不除治的,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可以代为除治,由被责令限期除治者承担全部防治费用。 代为除治森林病虫害的工作,不因被责令限期除治者申请复议或者起诉而停止执行。" |
除治森林病虫害义务人 | 立案之日起**日,案情复杂的不能超过**日,案情特别复杂的适当延长至**日 | 不收费 | 是 | |||||
| ** | 对林业有害生物防治的监管 | 行政处罚 | 县级 | 白山市江源区林业局 | 白山市江源区森林病虫防治检疫站 | 《植物检疫条例》第十八条第三款:对违反本条例规定调运的植物和植物产品,植物检疫机构有权予以封存、没收、销毁或者责令改变用途。销毁所需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 应施检疫林业植物及其产品经营者 | 立案之日起**日,案情复杂的不能超过**日,案情特别复杂的适当延长至**日 | 不收费 | 是 | |||||
| ** | 对林业有害生物防治的监管 | 行政处罚 | 县级 | 白山市江源区林业局 | 白山市江源区森林病虫防治检疫站 | 《植物检疫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植物检疫机构应当责令纠正,可以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责赔偿;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植物检疫证书或者在报检过程中弄虚作假的; (二)伪造、涂改、买卖、转让植物检疫单证、印章、标志、封识的; (三)未依照本条例规定调运、隔离试种或者生产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的; (四)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开拆植物、植物产品包装、调换植物、植物产品,或者擅自改变植物、植物产品的规定用途的; (五)违反本条例规定,引起疫情扩散的。 第十八条第二款:有前款第(一)、(二)、(三)、(四)项所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植物检疫机构可以没收非法所得。 《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第三十条第一款第四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森检机构应当责令纠正,可以处以**元至****元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责令赔偿;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依照规定办理《植物检疫证书》或者在报检过程中弄虚作假的; (二)伪造、涂改、买卖、转让植物检疫单证、印章、标志、封识的; (三)未依照规定调运、隔离试种或者生产应施检疫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的; (四)违反规定,擅自开拆森林植物及其产品的包装,调换森林植物及其产品,或者擅自改变森林植物及其产品的规定用途的; (五)违反规定,引起疫情扩散的。 第三十条第二款:有前款第(一)、(二)、(三)、(四)项所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森检机构可以没收非法所得。" |
植物和植物产品生产经营者、运输者 | 立案之日起**日,案情复杂的不能超过**日,案情特别复杂的适当延长至**日 | 不收费 | 是 | |||||
| ** | 对林业有害生物防治的监管 | 行政处罚 | 县级 | 白山市江源区林业局 | 白山市江源区森林病虫防治检疫站 | 《植物检疫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植物检疫机构应当责令纠正,可以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责赔偿;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植物检疫证书或者在报检过程中弄虚作假的; (二)伪造、涂改、买卖、转让植物检疫单证、印章、标志、封识的; (三)未依照本条例规定调运、隔离试种或者生产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的; (四)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开拆植物、植物产品包装、调换植物、植物产品,或者擅自改变植物、植物产品的规定用途的; (五)违反本条例规定,引起疫情扩散的。 第十八条第二款:有前款第(一)、(二)、(三)、(四)项所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植物检疫机构可以没收非法所得。 《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一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森检机构应当责令纠正,可以处以**元至****元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责令赔偿;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依照规定办理《植物检疫证书》或者在报检过程中弄虚作假的; (二)伪造、涂改、买卖、转让植物检疫单证、印章、标志、封识的; (三)未依照规定调运、隔离试种或者生产应施检疫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的; (四)违反规定,擅自开拆森林植物及其产品的包装,调换森林植物及其产品,或者擅自改变森林植物及其产品的规定用途的; (五)违反规定,引起疫情扩散的。 第三十条第二款:有前款第(一)、(二)、(三)、(四)项所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森检机构可以没收非法所得。" |
调运植物和植物产品的单位和个人 | 立案之日起**日,案情复杂的不能超过**日,案情特别复杂的适当延长至**日 | 不收费 | 是 | |||||
| ** | 对林业有害生物防治的监管 | 行政处罚 | 县级 | 白山市江源区林业局 | 白山市江源区森林病虫防治检疫站 | 《植物检疫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植物检疫机构应当责令纠正,可以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责赔偿;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植物检疫证书或者在报检过程中弄虚作假的; (二)伪造、涂改、买卖、转让植物检疫单证、印章、标志、封识的; (三)未依照本条例规定调运、隔离试种或者生产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的; (四)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开拆植物、植物产品包装、调换植物、植物产品,或者擅自改变植物、植物产品的规定用途的; (五)违反本条例规定,引起疫情扩散的。 第十八条第二款:有前款第(一)、(二)、(三)、(四)项所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植物检疫机构可以没收非法所得。 第十八条第三款:对违反本条例规定调运的植物和植物产品,植物检疫机构有权予以封存、没收、销毁或者责令改变用途。销毁所需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森检机构应当责令纠正,可以处以**元至****元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责令赔偿;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依照规定办理《植物检疫证书》或者在报检过程中弄虚作假的; (二)伪造、涂改、买卖、转让植物检疫单证、印章、标志、封识的; (三)未依照规定调运、隔离试种或者生产应施检疫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的; (四)违反规定,擅自开拆森林植物及其产品的包装,调换森林植物及其产品,或者擅自改变森林植物及其产品的规定用途的; (五)违反规定,引起疫情扩散的。 第三十条第二款:有前款第(一)、(二)、(三)、(四)项所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森检机构可以没收非法所得。 第三十条第三款:对违反规定调运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森检机构有权予以封存、没收、销毁或者责令改变用途。销毁所需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
引进、调运、生产植物、植物产品的单位和个人 | 立案之日起**日,案情复杂的不能超过**日,案情特别复杂的适当延长至**日 | 不收费 | 是 | |||||
| ** | 对林业有害生物防治的监管 | 行政处罚 | 县级 | 白山市江源区林业局 | 白山市江源区森林病虫防治检疫站 | 《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第二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除治、赔偿损失,可以并处一百元至二千元的罚款: (一)用带有危险性病虫害的林木种苗进行育苗或者造林的; (二)发生森林病虫害不除治或者除治不力,造成森林病虫害蔓延成灾的; (三)隐瞒或者虚报森林病虫害情况,造成森林病虫害蔓延成灾的。" |
林木经营和管理者 | 立案之日起**日,案情复杂的不能超过**日,案情特别复杂的适当延长至**日 | 不收费 | 是 | |||||
| ** | 对林业有害生物防治的监管 | 行政处罚 | 县级 | 白山市江源区林业局 | 白山市江源区森林病虫防治检疫站 | 《植物检疫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植物检疫机构应当责令纠正,可以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责赔偿;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植物检疫证书或者在报检过程中弄虚作假的; (二)伪造、涂改、买卖、转让植物检疫单证、印章、标志、封识的; (三)未依照本条例规定调运、隔离试种或者生产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的; (四)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开拆植物、植物产品包装、调换植物、植物产品,或者擅自改变植物、植物产品的规定用途的; (五)违反本条例规定,引起疫情扩散的。 《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五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森检机构应当责令纠正,可以处以**元至****元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责令赔偿;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依照规定办理《植物检疫证书》或者在报检过程中弄虚作假的; (二)伪造、涂改、买卖、转让植物检疫单证、印章、标志、封识的; (三)未依照规定调运、隔离试种或者生产应施检疫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的; (四)违反规定,擅自开拆森林植物及其产品的包装,调换森林植物及其产品,或者擅自改变森林植物及其产品的规定用途的; (五)违反规定,引起疫情扩散的。" |
单位和个人 | 立案之日起**日,案情复杂的不能超过**日,案情特别复杂的适当延长至**日 | 不收费 | 是 | |||||
| ** | 对林业有害生物防治的监管 | 行政处罚 | 县级 | 白山市江源区林业局 | 白山市江源区森林病虫防治检疫站 | 《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第二十三条:违反植物检疫法规调运林木种苗或者木材的,除依照植物检疫法规处罚外,并可处五十元至二千元的罚款。 | 调运林木种苗或者木材的单位和个人 | 立案之日起**日,案情复杂的不能超过**日,案情特别复杂的适当延长至**日 | 不收费 | 是 | |||||
| ** | 对林业有害生物防治的监管 | 行政处罚 | 县级 | 白山市江源区林业局 | 白山市江源区森林病虫防治检疫站 | 《植物检疫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植物检疫机构应当责令纠正,可以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责赔偿;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植物检疫证书或者在报检过程中弄虚作假的; (二)伪造、涂改、买卖、转让植物检疫单证、印章、标志、封识的; (三)未依照本条例规定调运、隔离试种或者生产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的; (四)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开拆植物、植物产品包装、调换植物、植物产品,或者擅自改变植物、植物产品的规定用途的; (五)违反本条例规定,引起疫情扩散的。 第十八条第二款:有前款第(一)、(二)、(三)、(四)项所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植物检疫机构可以没收非法所得。 《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二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森检机构应当责令纠正,可以处以**元至****元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责令赔偿;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依照规定办理《植物检疫证书》或者在报检过程中弄虚作假的; (二)伪造、涂改、买卖、转让植物检疫单证、印章、标志、封识的; (三)未依照规定调运、隔离试种或者生产应施检疫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的; (四)违反规定,擅自开拆森林植物及其产品的包装,调换森林植物及其产品,或者擅自改变森林植物及其产品的规定用途的; (五)违反规定,引起疫情扩散的。 第三十条第二款:有前款第(一)、(二)、(三)、(四)项所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森检机构可以没收非法所得。" |
伪造、涂改、买卖、转让森林植物检疫单证、印章、标志、封识的单位和个人 | 立案之日起**日,案情复杂的不能超过**日,案情特别复杂的适当延长至**日 | 不收费 | 是 | |||||
| ** | 对森林草原防火的监管 | 行政处罚 | 县级 | 白山市江源区林业局 | 白山市江源区国有林总场、白山市江源区木材检查站 | 《森林草原防灭火条例》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林业草原主管部门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对防火区内有关单位的森林草原防灭火组织建设、责任制落实、设施建设等情况进行检查。必要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组织相关部门联合检查。检查中发现森林草原火灾隐患,应当及时下达森林草原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责令限期消除隐患。被检查单位应当积极配合,不得阻挠、妨碍检查活动。 | 森林防火区内单位 | 立案之日起**日,案情复杂的不能超过**日,案情特别复杂的适当延长至**日 | 不收费 | 是 | |||||
| ** | 对森林草原防火的监管 | 行政处罚 | 县级 | 白山市江源区林业局 | 白山市江源区国有林总场、白山市江源区木材检查站 | 《森林草原防灭火条例》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防火期内未经批准擅自在防火区内野外用火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单位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元以上****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防火期内未经批准在防火区内进行非军事实弹演习、爆破等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单位处****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元以上****元以下罚款: (一)防火期内,森林、林木、林地、草原经营单位和个人未在防火区内设置防火警示宣传标志或者设备,或者经批准的野外用火未按照要求采取防火措施; (二)防火期内,进入防火区的机动车辆和机械设备未按照规定安装防火装置、配备灭火器材; (三)防火期内,在防火区内野外作业的机械设备未采取防火措施或者从事野外作业的机械设备作业人员不遵守防火安全操作规程; (四)进入防火区的车辆和人员拒绝接受防火登记、检查; (五)高火险期内,未经批准擅自进入高火险区活动或者未严格按照批准的时间、地点、范围活动; (六)在防火区内丢弃火种; (七)破坏森林草原防灭火设施设备; (八)在防火区内开办农牧场、工矿等企业事业单位,设立旅游区,新建开发区,或者在林区成片造林、在天然草原成片种草未同时配套建设森林草原防灭火设施,或者新建设森林草原防灭火设施未经验收合格投入使用。第五十八条 森林草原火灾有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可以责令其补种树木、恢复植被。 |
用火单位和个人 | 立案之日起**日,案情复杂的不能超过**日,案情特别复杂的适当延长至**日 | 不收费 | 是 | |||||
| ** | 对森林草原防火的监管 | 行政处罚 | 县级 | 白山市江源区林业局 | 白山市江源区国有林总场、白山市江源区木材检查站 | 《森林草原防灭火条例》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防火期内未经批准在防火区内进行非军事实弹演习、爆破等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款。 | 草原用火单位和个人 | 立案之日起**日,案情复杂的不能超过**日,案情特别复杂的适当延长至**日 | 不收费 | 是 | |||||
| ** | 对森林草原防火的监管 | 行政处罚 | 县级 | 白山市江源区林业局 | 白山市江源区国有林总场、白山市江源区木材检查站 | 《森林草原防灭火条例》第五十八条 森林草原火灾有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可以责令其补种树木、恢复植被。 | 森林内活动者 | 立案之日起**日,案情复杂的不能超过**日,案情特别复杂的适当延长至**日 | 不收费 | 是 | |||||
| ** | 对森林草原防火的监管 | 行政处罚 | 县级 | 白山市江源区林业局 | 白山市江源区国有林总场、白山市江源区木材检查站 | 《森林草原防灭火条例》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防火区内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拒绝接受森林草原防灭火检查,或者接到森林草原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逾期不消除火灾隐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应急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元以上****元以下罚款。 | 森林防火区内的单位和个人 | 立案之日起**日,案情复杂的不能超过**日,案情特别复杂的适当延长至**日 | 不收费 | 是 | |||||
| ** | 对森林草原防火的监管 | 行政处罚 | 县级 | 白山市江源区林业局 | 白山市江源区国有林总场、白山市江源区木材检查站 | 《森林草原防灭火条例》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森林、林木、林地、草原经营单位或者个人未履行森林草原防灭火责任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应急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对单位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款。 | 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或个人;草原生产经营者 | 立案之日起**日,案情复杂的不能超过**日,案情特别复杂的适当延长至**日 | 不收费 | 是 | |||||
| ** | 对森林草原防火的监管 | 行政处罚 | 县级 | 白山市江源区林业局 | 白山市江源区国有林总场、白山市江源区木材检查站 | 《森林草原防灭火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一)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单位处****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元以上****元以下罚款: (一)防火期内,森林、林木、林地、草原经营单位和个人未在防火区内设置防火警示宣传标志或者设备,或者经批准的野外用火未按照要求采取防火措施; |
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草原野外作业单位和个人、草原上活动者 | 立案之日起**日,案情复杂的不能超过**日,案情特别复杂的适当延长至**日 | 不收费 | 是 | |||||
| ** | 对森林草原防火的监管 | 行政处罚 | 县级 | 白山市江源区林业局 | 白山市江源区国有林总场、白山市江源区木材检查站 | 《森林草原防灭火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五)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单位处****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元以上****元以下罚款: (五)高火险期内,未经批准擅自进入高火险区活动或者未严格按照批准的时间、地点、范围活动; |
森林高火险期内森林内活动者 | 立案之日起**日,案情复杂的不能超过**日,案情特别复杂的适当延长至**日 | 不收费 | 是 | |||||
| ** | 对森林草原防火的监管 | 行政处罚 | 县级 | 白山市江源区林业局 | 白山市江源区国有林总场、白山市江源区木材检查站 | 《森林草原防灭火条例》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防火期内未经批准擅自在防火区内野外用火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单位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元以上****元以下罚款。 | 野外用火的单位和个人、草原上用火人员 | 立案之日起**日,案情复杂的不能超过**日,案情特别复杂的适当延长至**日 | 不收费 | 是 | |||||
| ** | 对森林草原防火的监管 | 行政处罚 | 县级 | 白山市江源区林业局 | 白山市江源区国有林总场、白山市江源区木材检查站 | 《森林草原防灭火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二)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单位处****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元以上****元以下罚款: (二)防火期内,进入防火区的机动车辆和机械设备未按照规定安装防火装置、配备灭火器材; |
森林防火期内森林内活动者、草原火灾隐患机动车辆责任人 | 立案之日起**日,案情复杂的不能超过**日,案情特别复杂的适当延长至**日 | 不收费 | 是 | |||||
| ** | 对草原的监管 | 行政处罚 | 县级 | 白山市江源区林业局 | 白山市江源区国有林总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七十二条:未经批准,擅自改变草原保护、建设、利用规划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改变草原保护、建设、利用规划者 | 立案之日起**日,案情复杂的不能超过**日,案情特别复杂的适当延长至**日 | 不收费 | 是 | |||||
| ** | 对草原的监管 | 行政处罚 | 县级 | 白山市江源区林业局 | 白山市江源区国有林总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六十五条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使用草原,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退还非法使用的草原,对违反草原保护、建设、利用规划擅自将草原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使用的草原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草原植被,并处草原被非法使用前三年平均产值六倍以上十二倍以下的罚款。 | 非法使用草原的单位或个人 | 立案之日起**日,案情复杂的不能超过**日,案情特别复杂的适当延长至**日 | 不收费 | 是 | |||||
| ** | 对草原的监管 | 行政处罚 | 县级 | 白山市江源区林业局 | 白山市江源区国有林总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六十九条违反本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在草原上开展经营性旅游活动,破坏草原植被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植被,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并处草原被破坏前三年平均产值六倍以上十二倍以下的罚款;给草原所有者或者使用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草原上旅游活动经营者 | 立案之日起**日,案情复杂的不能超过**日,案情特别复杂的适当延长至**日 | 不收费 | 是 | |||||
| ** | 对草原的监管 | 行政处罚 | 县级 | 白山市江源区林业局 | 白山市江源区国有林总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在临时占用的草原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依法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第七十一条第二款:临时占用草原,占用期届满,用地单位不予恢复草原植被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恢复;逾期不恢复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代为恢复,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 临时占用草原者 | 立案之日起**日,案情复杂的不能超过**日,案情特别复杂的适当延长至**日 | 不收费 | 是 | |||||
| ** | 对草原的监管 | 行政处罚 | 县级 | 白山市江源区林业局 | 白山市江源区国有林总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七十条:非抢险救灾和牧民搬迁的机动车辆离开道路在草原上行驶,或者从事地质勘探、科学考察等活动,未事先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或者未按照报告的行驶区域和行驶路线在草原上行驶,破坏草原植被的,由县级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植被,可以并处草原被破坏前三年平均产值三倍以上九倍以下的罚款;给草原所有者或者使用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驾驶机动车破坏草原者 | 立案之日起**日,案情复杂的不能超过**日,案情特别复杂的适当延长至**日 | 不收费 | 是 | |||||
| ** | 对草原的监管 | 行政处罚 | 县级 | 白山市江源区林业局 | 白山市江源区国有林总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六十七条:在荒漠、半荒漠和严重退化、沙化、盐碱化、石漠化、水土流失的草原,以及生态脆弱区的草原上采挖植物或者从事破坏草原植被的其他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非法财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给草原所有者或者使用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草原上活动者 | 立案之日起**日,案情复杂的不能超过**日,案情特别复杂的适当延长至**日 | 不收费 | 是 | |||||
| ** | 对草原的监管 | 行政处罚 | 县级 | 白山市江源区林业局 | 白山市江源区国有林总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六十四条: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草原,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 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草原者 | 立案之日起**日,案情复杂的不能超过**日,案情特别复杂的适当延长至**日 | 不收费 | 是 | |||||
| ** | 对草原的监管 | 行政处罚 | 县级 | 白山市江源区林业局 | 白山市江源区国有林总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六十五条: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使用草原,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退还非法使用的草原,对违反草原保护、建设、利用规划擅自将草原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使用的草原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草原植被,并处草原被非法使用前三年平均产值六倍以上十二倍以下的罚款。 | 草原使用者 | 立案之日起**日,案情复杂的不能超过**日,案情特别复杂的适当延长至**日 | 不收费 | 是 | |||||
| ** | 对草原的监管 | 行政处罚 | 县级 | 白山市江源区林业局 | 白山市江源区国有林总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六十八条:未经批准或者未按照规定的时间、区域和采挖方式在草原上进行采土、采砂、采石等活动的,由县级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植被,没收非法财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给草原所有者或者使用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草原上采土、采砂、采石者 | 立案之日起**日,案情复杂的不能超过**日,案情特别复杂的适当延长至**日 | 不收费 | 是 | |||||
| ** | 对草原的监管 | 行政处罚 | 县级 | 白山市江源区林业局 | 白山市江源区国有林总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六十六条:非法开垦草原,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植被,没收非法财物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给草原所有者或者使用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草原开垦者 | 立案之日起**日,案情复杂的不能超过**日,案情特别复杂的适当延长至**日 | 不收费 | 是 | |||||
| ** | 对森林资源的监管 | 行政处罚 | 县级 | 白山市江源区林业局 | 白山市江源区木材检查站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七条:矿藏勘查、开采以及其他各类工程建设,应当不占或者少占林地;确需占用林地的,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占用林地的单位应当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林业主管部门制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安排植树造林,恢复森林植被,植树造林面积不得少于因占用林地而减少的森林植被面积。上级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督促下级林业主管部门组织植树造林、恢复森林植被,并进行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十八条:未实行承包经营的集体林地以及林地上的林木,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经营。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并公示,可以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依法流转林地经营权、林木所有权和使用权。 |
《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并处非法改变用途林地每平方米**元至**元的罚款。 临时占用林地,逾期不归还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森林采伐更新管理办法》第十三条:森林采伐后,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的部门应当对采伐作业质量组织检查验收,签发采伐作业质量验收证明。验收证明格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主管部门制定。 |
森林资源利用者 | 立案之日起**日,案情复杂的不能超过**日,案情特别复杂的适当延长至**日 | 不收费 | 是 | ||||
| ** | 对森林资源的监管 | 行政处罚 | 县级 | 白山市江源区林业局 | 白山市江源区国有林总场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履行森林资源保护监督检查职责,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 (二)查阅、复制有关文件、资料,对可能被转移、销毁、隐匿或者篡改的文件、资料予以封存; (三)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来源非法的林木以及从事破坏森林资源活动的工具、设备或者财物; (四)查封与破坏森林资源活动有关的场所。 |
单位和个人 | 立案之日起**日,案情复杂的不能超过**日,案情特别复杂的适当延长至**日 | 不收费 | 是 | |||||
| ** | 对森林资源的监管 | 行政处罚 | 县级 | 白山市江源区林业局 | 白山市江源区国有林总场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依法组织代为履行,代为履行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二)拒不补种树木,或者补种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
毁坏林木的单位或个人 | 立案之日起**日,案情复杂的不能超过**日,案情特别复杂的适当延长至**日 | 不收费 | 是 | |||||
| ** | 对森林资源的监管 | 行政处罚 | 县级 | 白山市江源区林业局 | 白山市江源区国有林总场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依法组织代为履行,代为履行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一)拒不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或者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
用地单位或个人 | 立案之日起**日,案情复杂的不能超过**日,案情特别复杂的适当延长至**日 | 不收费 | 是 | |||||
| ** | 对森林资源的监管 | 行政处罚 | 县级 | 白山市江源区林业局 | 白山市江源区国有林总场、白山市江源区木材检查站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伪造、变造、买卖、租借采伐许可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没收证件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 证件买卖者 | 立案之日起**日,案情复杂的不能超过**日,案情特别复杂的适当延长至**日 | 不收费 | 是 | |||||
| ** | 对森林资源的监管 | 行政处罚 | 县级 | 白山市江源区林业局 | 白山市江源区国有林总场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八十条:违反本法规定,拒绝、阻碍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将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改变为其他林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收回经营者所获取的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并处所获取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倍以下的罚款。 | 林业经营者 | 立案之日起**日,案情复杂的不能超过**日,案情特别复杂的适当延长至**日 | 不收费 | 是 | ||||
| ** | 对森林资源的监管 | 行政处罚 | 县级 | 白山市江源区林业局 | 白山市江源区国有林总场、白山市江源区木材检查站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收购、加工、运输明知是盗伐、滥伐等非法来源的林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收购、加工、运输的林木或者变卖所得,可以处违法收购、加工、运输林木价款三倍以下的罚款。 | 木材经营者 | 立案之日起**日,案情复杂的不能超过**日,案情特别复杂的适当延长至**日 | 不收费 | 是 | |||||
| ** | 对森林资源的监管 | 行政处罚 | 县级 | 白山市江源区林业局 | 白山市江源区国有林总场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未完成更新造林任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完成;逾期未完成的,可以处未完成造林任务所需费用二倍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 更新造林任务承担者 | 立案之日起**日,案情复杂的不能超过**日,案情特别复杂的适当延长至**日 | 不收费 | 是 | |||||
| ** | 对森林资源的监管 | 行政处罚 | 县级 | 白山市江源区林业局 | 白山市江源区国有林总场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四条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在幼林地砍柴、毁苗、放牧造成林木毁坏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在原地或者异地补种毁坏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 | 毁坏林木者 | 立案之日起**日,案情复杂的不能超过**日,案情特别复杂的适当延长至**日 | 不收费 | 是 | |||||
| ** | 对森林资源的监管 | 行政处罚 | 县级 | 白山市江源区林业局 | 白山市江源区国有林总场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六条第二款:滥伐林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在原地或者异地补种滥伐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可以处滥伐林木价值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 滥伐林木者 | 立案之日起**日,案情复杂的不能超过**日,案情特别复杂的适当延长至**日 | 不收费 | 是 | |||||
| ** | 对森林资源的监管 | 行政处罚 | 县级 | 白山市江源区林业局 | 白山市江源区国有林总场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盗伐林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在原地或者异地补种盗伐株数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树木,并处盗伐林木价值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 | 盗伐林木者 | 立案之日起**日,案情复杂的不能超过**日,案情特别复杂的适当延长至**日 | 不收费 | 是 | |||||
| ** | 对森林资源的监管 | 行政处罚 | 县级 | 白山市江源区林业局 | 白山市江源区国有林总场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可以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三倍以下的罚款。 | 林地经营者 | 立案之日起**日,案情复杂的不能超过**日,案情特别复杂的适当延长至**日 | 不收费 | 是 | |||||
| ** | 对森林资源的监管 | 行政处罚 | 县级 | 白山市江源区林业局 | 白山市江源区国有林总场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第三款:在临时使用的林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或者临时使用林地期满后一年内未恢复植被或者林业生产条件的,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处罚。 | 林地临时使用者 | 立案之日起**日,案情复杂的不能超过**日,案情特别复杂的适当延长至**日 | 不收费 | 是 | |||||
| ** | 对森林资源的监管 | 行政处罚 | 县级 | 白山市江源区林业局 | 白山市江源区国有林总场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进行开垦、采石、采砂、采土或者其他活动,造成林木毁坏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在原地或者异地补种毁坏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可以处毁坏林木价值五倍以下的罚款;造成林地毁坏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可以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三倍以下的罚款。 | 毁坏森林林木者 | 立案之日起**日,案情复杂的不能超过**日,案情特别复杂的适当延长至**日 | 不收费 | 是 | |||||
| ** | 对林业转基因工程活动及植物新品种的监管 | 行政处罚 | 县级 | 白山市江源区林业局 | 白山市江源区国有林总场 | 《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第三十九条:被宣告无效的品种权视为自始不存在。 宣告品种权无效的决定,对在宣告前人民法院作出并已执行的植物新品种侵权的判决、调解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作出并已执行的植物新品种侵权处理决定,以及已经履行的品种权实施许可合同和品种权转让合同,不具有追溯力。但是,因品种权人的恶意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给予合理赔偿。 依照前款规定不返还植物新品种侵权赔偿金、品种权使用费、品种权转让费,明显违反公平原则的,应当全部或者部分返还。 |
侵权者 | 立案之日起**日,案情复杂的不能超过**日,案情特别复杂的适当延长至**日 | 不收费 | 是 | |||||
| ** | 对林业转基因工程活动及植物新品种的监管 | 行政处罚 | 县级 | 白山市江源区林业局 | 白山市江源区国有林总场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二条第五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处理侵犯植物新品种权案件时,为了维护社会公共利益,责令侵权人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货值金额不足五万元的,并处一万元以上二十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 | 侵权、假冒者 | 立案之日起**日,案情复杂的不能超过**日,案情特别复杂的适当延长至**日 | 不收费 | 是 | |||||
| ** | 对自然保护地的监管 | 行政处罚 | 县级 | 白山市江源区林业局 | 白山市江源区国有林总场 | 《风景名胜区条例》第五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风景名胜区的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风景名胜区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和直辖市人民政府风景名胜区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风景名胜区的监督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风景名胜区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二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对本行政区域内各类自然保护区的管理进行监督检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对其主管的自然保护区的管理进行监督检查。被检查的单位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检查者应当为被检查的单位保守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第三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责令其改正,并可以根据不同情节处以***元以上****元以下的罚款:(一)擅自移动或者破坏自然保护区界标的;(二)未经批准进入自然保护区或者在自然保护区内不服从管理机构管理的;(三)经批准在自然保护区的缓冲区内从事科学研究、教学实习和标本采集的单位和个人,不向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提交活动成果副本的。 |
在自然保护地内开展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 立案之日起**日,案情复杂的不能超过**日,案情特别复杂的适当延长至**日 | 不收费 | 是 | |||||
| ** | 对自然保护地的监管 | 行政处罚 | 县级 | 白山市江源区林业局 | 白山市江源区国有林总场 | 《地质遗迹保护管理规定》第二十条第(二)项: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地质遗迹保护区管理机构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的有关规定,视不同情节,分别给予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并责令赔偿损失。一、违反本规定第十四条,擅自移动和破坏碑石、界标的;二、违反本规定第十七条,进行采石、取土、开矿、放牧、砍伐以及采集标本化石的;三、违反本规定第十八条,对地质遗迹造成污染和破坏的;四、违反本规定第十九条,不服从保护区管理机构管理以及从事科研活动未向管理单位提交研究成果副本的。 | 地质遗迹内活动者 | 立案之日起**日,案情复杂的不能超过**日,案情特别复杂的适当延长至**日 | 不收费 | 是 | |||||
| ** | 对自然保护地的监管 | 行政处罚 | 县级 | 白山市江源区林业局 | 白山市江源区国有林总场 | 《风景名胜区条例》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景物、设施上刻划、涂污或者在风景名胜区内乱扔垃圾的,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责令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处**元的罚款;刻划、涂污或者以其他方式故意损坏国家保护的文物、名胜古迹的,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在风景名胜区活动的个人 | 立案之日起**日,案情复杂的不能超过**日,案情特别复杂的适当延长至**日 | 不收费 | 是 | |||||
| ** | 对自然保护地的监管 | 行政处罚 | 县级 | 白山市江源区林业局 | 白山市江源区国有林总场 | 《风景名胜区条例》第四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个人在风景名胜区内进行开荒、修坟立碑等破坏景观、植被、地形地貌的活动的,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 | 在风景名胜区活动的个人 | 立案之日起**日,案情复杂的不能超过**日,案情特别复杂的适当延长至**日 | 不收费 | 是 | |||||
| ** | 对自然保护地的监管 | 行政处罚 | 县级 | 白山市江源区林业局 | 白山市江源区国有林总场 | 《风景名胜区条例》第四十条第一款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限期拆除,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在风景名胜区内进行开山、采石、开矿等破坏景观、植被、地形地貌的活动的; (二)在风景名胜区内修建储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设施的; (三)在核心景区内建设宾馆、招待所、培训中心、疗养院以及与风景名胜资源保护无关的其他建筑物的。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审核,在风景名胜区内进行下列活动的,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设置、张贴商业广告的;(二)举办大型游乐等活动的;(三)改变水资源、水环境自然状态的活动的;(四)其他影响生态和景观的活动。" |
在风景名胜区内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 立案之日起**日,案情复杂的不能超过**日,案情特别复杂的适当延长至**日 | 不收费 | 是 | |||||
| ** | 对自然保护地的监管 | 行政处罚 | 县级 | 白山市江源区林业局 | 白山市江源区国有林总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三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在自然保护区进行砍伐、放牧、狩猎、捕捞、采药、开垦、烧荒、开矿、采石、挖沙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除可以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给予处罚的以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自然保护区造成破坏的,可以处以***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动植物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由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三十四条和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处罚。" |
在自然保护区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 立案之日起**日,案情复杂的不能超过**日,案情特别复杂的适当延长至**日 | 不收费 | 是 | |||||
| ** | 对自然保护地的监管 | 行政处罚 | 县级 | 白山市江源区林业局 | 白山市江源区国有林总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三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责令其改正,并可以根据不同情节处以***元以上****元以下的罚款:(一)擅自移动或者破坏自然保护区界标的;(二)未经批准进入自然保护区或者在自然保护区内不服从管理机构管理的(三)经批准在自然保护区的缓冲区内从事科学研究、教学实习和标本采集的单位和个人,不向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提交活动成果副本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动植物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由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三十四条和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处罚。" | 自然保护区内及周边活动者 | 立案之日起**日,案情复杂的不能超过**日,案情特别复杂的适当延长至**日 | 不收费 | 是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