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解读关于印发《池州市招标投标活动异议和投诉处理办法》的通知
2026-03-23
安徽/池州 质疑投诉
政策解读关于印发《池州市招标投标活动异议和投诉处理办法》的通知
安徽/池州-2026-03-23 00:00:00
关于印发《池州市招标投标活动异议和投诉处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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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管*****

关于印发池州市招标投标活动异议和投诉

处理办法》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异议和投诉受理、处理工作,维护公共资源交易各方主体合法权益,经研究制定《池州市招标投标活动异议和投诉处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池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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池州市招标投标活动异议和投诉处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为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异议和投诉受理、处理工作,维护公共资源交易各方主体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七部委令第**号)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制度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池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的招标投标活动的异议、投诉及其处理活动市本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交易项目由池州市公共资源监督管理局受理投诉,并对异议处理情况进行监督指导。各县、九华山风景区公共资源交易平台项目按照行政监管职责分工参照执行。

第三条建立全市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电子平台,鼓励电子平台数字证书持有人在电子平台上提出异议或投诉。

第二章 异议处理

本办法所称异议是指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投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招标活动过程及评标结果违反法律法规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时,依法向招标人含代理机构提出的异议

异议应当在规定时限内提出:

(一)潜在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资格预审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日前提出;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日前提出;

)投标人对开标有异议的,应当在开标现场提出,招标人应当当场作出答复,并制作记录;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提出。

异议(附件*)主要内容应当包括:

(一)异议人和被异议人的名称、地址及有效联系方式;

(二)项目名称、项目编号及标段号或分包号;

(三)异议事项的基本事实;

(四)相关请求及主张;

(五)有效线索及相关证明材料;

(六)提起异议的日期。

异议书应当署名。异议人是法人的,异议书必须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代表签字并盖章;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异议的,异议书必须由其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诉人本人签字,并附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

招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绝签收的,异议提起人可凭向招标人提交异议书时的照片、异议书快递存根等证明材料向公共资源交易监管部门申诉,监管部门应当责令招标人签收。

提起异议应当符合受理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可以不予受理异议,并向异议提起人发出异议不予受理通知书(附件*):

(一)异议提起人不是投标人、潜在投标人或者其他合法利害关系人;

(二)未在法定的异议期限内提出的;

(三)本办法规定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但未以书面形式提出的;

(四)异议书未按照要求签字盖章的;

(五)线上提交的异议书未提供有效联系人和联系方式的;

(六)开标现场已经投标人确认的事项,开标后投标人又就该事项提出异议的;

(七)招标人已经作出明确答复,投标人无新的事实证据,又就同一问题提出异议的。

第八招标人收到异议书并办理签收手续之日为异议受理之日。

具有本办法第七条第(三)、(四)、(五)项所述情形,招标人应当一次性告知需补正的内容及期限(一般为*个工作日),逾期未补正的视为放弃异议权利。经招标人指出后予以改正的,以招标人签收改正后的异议书之日为异议受理之日。

第九异议提起人要求撤回异议的,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招标人视以下情况,决定是否准予撤回:

(一)已经查实有明显违法行为的,应当不准撤回,并报告公共资源交易监管部门;

(二)撤回异议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其他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应当准予撤回,异议处理过程终止。

投标人撤回异议后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再提出异议。

异议受理与处理:

(一)招标人应当在法定的时限内完成异议处理,作出异议答复前应当依法暂停招标投标活动。对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评标结果的异议,招标人应当自异议受理之日起*日内作出书面答复(附件*);对开标有异议的,异议提起人应当在开标现场提出,招标人应当当场作出答复并制作记录

招标人处理异议需要进行检验、检测、鉴定、组织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入前款规定时限,但招标人应当在前款规定时限内以书面形式明确告知异议提起人最终答复期限

异议人对招标人处理结果不满意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日内向公共资源交易监管部门提出书面投诉。

第三章 投诉处理

第十一 依法实行限时、实名、书面投诉制度。招标人、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日内,实名向公共资源交易监管部门书面提出投诉。依法先提出异议的,异议答复期间不计入规定期限投诉事项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至第七十五条,且具备充分证据的,无需先提出异议,鼓励直接向监管部门提出投诉。

对下列事项提出投诉的,按照下列规定认定投诉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

(一)对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资格预审结果、评标结果,为其发布或者公示之日;其中依法先提出异议的,为收到书面答复之日或逾期之日。

(二)对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标时间、开标程序、投标文件密封检查和开封、唱标内容、开标记录、唱标次序、相关系数抽取等,为开标现场。

(三)对招标人、中标候选人、中标人等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至第七十五条的,为中标候选人公示之日。其中已提出异议的,为收到书面答复之日或逾期之日。

十二投诉人投诉时,应当提交投诉书(附件*)。投诉书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诉人名称、地址及有效联系方式;

(二)被投诉人名称、地址及有效联系方式;

(三)投诉事项的基本事实,提起投诉日期;

(四)相关请求及主张;

(五)有效线索、相关证明材料和法律依据;

(六)招标人或采购人对异议处理结果的相关材料;

(七)投诉人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并出示身份证;投诉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

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盖章,并加盖公章附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

第十公共资源交易监管部门收到投诉书后,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视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处理决定:

(一)不符合投诉受理条件的,决定不予受理,并将不予受理的理由书面告知投诉人其中对依法应当在投诉前提出异议且仍在异议期限内的,告知投诉人及时向招标人(代理机构)提出异议。

(二)投诉事项有多项但有部分事项不符合投诉处理条件的,对其中符合投诉处理条件的事项应当予以受理,对不符合投诉处理条件的事项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投诉人不予受理的理由

(三)对符合投诉处理条件,但不属于本部门受理的投诉,告知投诉人向其他行政监督部门提出投诉。

)公共资源交易监管部门决定予以受理的,收到投诉书之日即为受理之日。

第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一)投诉人不是投标人或者其他合法利害关系人

(二)投诉事项不具体,且未提供有效线索,难以查证的;

(三)投诉书内容不符合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经补正仍不符合的;

(四)超过投诉时效的;

(五)已经作出处理决定,并且投诉人没有提出新的证据的;

(六)投诉事项应先提出异议没有提出的

已经进入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程序的;

)投诉人主动撤回投诉后,又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再次提出投诉的;

)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第十投诉人须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

(一)对涉及被投诉人奖项及证书造假的,投诉人须提供颁发奖项及证书单位出具的证明材料或公开可查信息来源)

(二)对涉及被投诉人业绩造假的,投诉人须提供被投诉人所做业绩单位的有关证明材料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证明材料或公开可查信息来源)

(三)对涉及被投诉人合同或竣工验收证明虚假的,投诉人须提供被投诉项目业主单位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或公开可查信息来源)

(四)投诉涉及利害关系的,应提供能证明与本项目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效证明材料;

)其他需要提供的证明材料。

第十负责投诉处理的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主动回避:

(一)近亲属是被投诉人、投诉人,或者是被投诉人、投诉人的主要负责人;

(二)近三年内本人曾经在被投诉人、投诉人单位担任高级管理职务;

(三)与被投诉人、投诉人有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对投诉事项公正处理的。

第十公共资源交易监管部门受理投诉后进行调查、核实,如需相关部门配合的,可联合调查取证、核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及时配合调取、查阅有关文件。公共资源交易监管部门听取被投诉人的陈述和申辩,必要时可以组织投诉人和被投诉人进行质证。

公共资源交易监管部门依法进行调查时,投诉人、被投诉人以及评标委员会成员等与投诉事项有关的当事人应当予以配合,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及情况,不得拒绝、隐匿或者伪报。

第十八 相关单位和人员拒不配合公共资源交易监管部门调查的,公共资源交易监管部门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对于投标人,可以记录不良行为并予以公示。其中对于投诉人,可以驳回其投诉。对于被投诉人,视同其放弃说明权,依法承担不利后果

(二)对于招标人,可以责令其暂停招标投标活动,对于招标人的工作人员,可以报送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依法处理;

(三)对于评标委员会成员,可以向省综合评标专家库上报暂停或者取消其评标专家资格。

第十九下列行为属于拒不配合公共资源交易监管部门调查的行为:

(一)拒绝向公共资源交易监管部门提交相关证据或者材料的;

(二)伪造证据或者证明材料的;

(三)拒绝调查约谈、实地取证的;

(四)阻挠有关人员配合公共资源交易监管部门依法进行调查的。

二十需要调查取证,由两名以上(含两名)工作人员进行,调查应当制作笔录,并由被调查人签字确认。调查取证可采取现场录音、录像等。

二十一 负责处理投诉的人员应当遵守保密规定,对在投诉处理过程中接触到的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应当予以保密。

二十二投诉处理决定作出前,投诉人要求撤回投诉的,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并说明理由,按照下列规定作出处理决定:

(一)已经查实有明显违法行为的,不准撤回,并继续调查直至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撤回投诉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其他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准予撤回,投诉处理过程终止。投诉人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再提出投诉。

二十三公共资源交易监管部门应当根据调查和取证情况,对投诉事项进行审查,按照下列规定作出处理决定:

(一)投诉缺乏事实根据或者法律依据的,或者投诉人捏造事实、伪造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投诉的,驳回投诉;

(二)投诉情况属实,根据调查情况作出处理决定。招标投标活动确实存在违法行为的,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作出处罚。

二十四公共资源交易监管部门应当自受理投诉之日起**个工作日内,对投诉事项作出处理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投诉人、被投诉人和其他与投诉处理结果有关的当事人。需要检验、检测、鉴定、专家评审以及需要投诉人补正材料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投诉处理期限内。

第二十投诉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虚假、恶意投诉:

(一)捏造事实

(二)提供虚假材料

(三)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证据来源的合法性存在明显疑问,投诉人无法证明其取得方式合法的,视为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

(四)投诉时经要求提供仍不能按规定提供任何有效线索、证明材料的;

(五)围访、缠访,以投诉或举报相威胁获取不正当利益的;

(六)连续**个月内三次(含三次)以上异议或投诉均查无实据的。

第二十招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可以责令其暂停招标投标活动。情节严重的,可以报送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依法处理

(一)拒收投标人在法定异议期内发出的异议函;

(二)对异议不予答复或者答复与事实明显不符

(三)回避实质性内容对异议进行答复;

在答复异议前继续进行招标投标活动

)拒绝配合处理投诉事宜。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 在投诉处理过程中发现招标人、投标人、评标专家、招标代理机构及工作人员有违法、违规或者违纪行为的,应当建议其行政主管机关、纪检监察部门给予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 当事人对投诉处理决定不服的,或者公共资源交易监管部门无正当理由逾期未做处理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五章

二十九本办法由池州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三十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异议书

*.异议不予受理通知书

*.异议答复函

*.投诉书

*.池州市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受理通知书

*.池州市招标投标活动投诉不予受理通知书

*.池州市招标投标活动投诉调查通知书

*.池州市招标投标活动调查询问记录

*.投诉处理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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