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丽水-2026-03-30 00:00:00
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相关规定,现将本机关对评审专家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公告如下
、项目编号:**********
二、项目名称:莲都区北片区环卫保洁市场化服务(岩泉、白云、联城街道)
三、采购日期:****年**月**日
四、相关当事人
*、当事人:朱某某
*、地址:丽水市莲都区工业区万可大厦
五、基本情况
当事人朱某某于****年**月**日至**月**日作为评审专家参与莲都区北片区环卫保洁市场化服务(岩泉、白云、联城街道)采购项目(项目编号:**********)评审工作。当事人朱某某在政府采购项目评审过程中,多次发表倾向性言论,通过写字画圈影响刘某某独立评审、擅自带离评审资料,且实际影响中标(成交)结果。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第款、《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号)第十六条第款、《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财库〔****〕***号)第十八条第款、《财政部关于进步规范政府采购评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号)第三条第三款、《浙江省政府采购活动现场组织管理办法》(浙财采监〔****〕**号)第十条第(四)项、第十四条第(五)项、第十四条第(十)项之规定,已构成“评审专家未按照采购文件规定进行独立评审”的违法情形。
六、处罚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第款和第四款、《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实施意见的通知》(浙财法〔****〕*号)中《浙江省财政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政府采购类)》第**项第四档、《浙江省政府采购活动现场组织管理办法》(浙财采监〔****〕**号)第二十五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六条、第三十二条等
七、处罚结果
*、处罚款人民币柒仟元整(¥****.**);*、自行政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评审活动;*、评审意见无效,不得获取评审费,责令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日内向莲都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退还评审费人民币叁仟肆佰元整(¥****.**)。
八、处罚日期
****年**月**日
九、执法机关信息
*、执法机关:丽水市莲都区财政局
*、联系人:刘先生
*、联系电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