舟山市普陀区财政局行政裁决书信息公告(2026年第6号)
2026-03-30
浙江/舟山 质疑投诉
舟山市普陀区财政局行政裁决书信息公告(2026年第6号)
浙江/舟山-2026-03-30 00:00:00


、项目编号:**************************(采)*********

二、项目名称:****年普陀区低空经济岛际物流服务采购项目

三、采购日期:****年**月**日

四、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浙江舜星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白云街道城西村**幢*单元

被投诉人:浙江卓宏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 址凤林西路***号亿兆大厦**楼

相关供应商*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舟山分公司

地 址/

相关供应商*舟山市水陆岛链物流有限责任公司

地 址/

五、基本情况

浙江舜星科技有限公司关于****年普陀区低空经济岛际物流服务采购项目(编号:**************************(采)*********,包号:标项*)采购结果的投诉,于****年**月**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依法受理。

六、处理依据及结果

*、处理依据:投诉事项*: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规定,评标委员会独立履行评审职责。本案中,评审专家对中标联合体的技木方案打分(如*分、*分等),均严格控制在招标文件设定的评分区间内,未出现畸高畸低或违反评分标准的情形,专家打分在法定裁量范围内属于专家自由裁量权,技木方案的评审涉及专家的专业判断,不同专家对同方案的理解可能存在差异,导致分值分布不均。投诉人仅以分值差异大推导出“双标”或“无依据”,混淆了“客观分”与“主观分”的区别,其要求代理机构提供专家打分“优于其他主体”的具体书面依据的要求,不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三条的具体规定,尤其是需要指出的是,投诉人在其提供的法律依据中对该条的引用存在明显错误。
投诉事项*:根据招标文件关于联合体投标的规定,联合体各方的资质均视为有效。舟山水陆岛链物流公司作为联合体成员,已在投标文件提供了有效的《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运营合格证》,符合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十五条,质疑答复应以书面形式通知质疑人。投标文件本身即是证明资质合规的法定载体,采购代理机构已在《质疑答复函》中对资质问题进行了书面解释。投诉人要求采购代理机构“额外出具书面核查报告”或“提供证书复印件”,超出了《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对采购代理机构答复职责的规定。

*、处理结果:投诉人的投诉事项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及《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驳回浙江舜星科技有限公司的投诉。

普陀区财政局




微信客服
公众号
小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