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鄂州-2026-03-27 00:00:00
鄂州市临空经济区财政金融审计局关于对燕矶中学多媒体教室设施设备采购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一、项目名称:燕矶中学多媒体教室设施设备采购
二、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黑龙江语数办公设备有限公司
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科技创新城创新创业广场**号楼世贸大道**号火炬欧亚大厦*层 *****室
被投诉人:*.中科经纬工程技术有限公司;*.鄂州市临空经济区燕矶镇人民政府
地址:*.鄂州市文星大道**号*楼东(老人事局办公楼);*.鄂州市临空经济区燕矶镇人民政府洪山路***号
相关供应商*:湖北飞鸿办公自动化有限公司
地址: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城站卢路***号办公大楼*楼**室
三、基本情况
一、基本情况
(一)鄂州市临空经济区燕矶镇人民政府(以下称“采购人”)委托中科经纬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称“代理机构”)代理的燕矶中学多媒体教室设施设备采购项目(采购编号******************),于****年**月** 日在湖北政府采购网发布招标公告,采购方式为公开招标,项目预算金额为***.**万元,最高限价***.**万元。黑龙江语数办公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称“投诉人”)因对被投诉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就该项目作出的质疑答复不满,于****年*月*日向我局邮寄了投诉书及有关材料,我局于****年*月**日收到并受理。
(二)投诉事项
*.中标单位湖北飞鸿办公自动化有限公司提供的相关产品未取得**认证证书。*.中标单位湖北飞鸿办公自动化有限公司提供的平板电脑制造商努比亚科技有限公司未取得平板电脑的节能认证证书。*.中标供应商湖北飞鸿办公自动化有限公司中小企业声明函提供虚假信息,应中标无效。
二、调查核实情况
(一)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以下简称“**号令”)第二十一条第(四)项的规定,我局已将投诉书副本送达采购人、代理机构及相关供应商。采购人、代理机构及相关供应商在规定期限内向我局提交了针对投诉涉及事项的书面答复说明,并提交了相关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
(二)根据**号令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我局对相关材料进行了书面审查。
关于投诉事项*,经调查:中标单位北飞鸿办公自动化有限公司提供的电源线产品为低烟无卤产品,根据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的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低烟无卤产品不属于强制性产品认证范围,投标供应商不需要提供**认证证书。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不成立,驳回投诉。
关于投诉事项*,经调查:湖北飞鸿办公自动化有限公司提供了平板电脑制造商努比亚科技有限公司生成的平板电脑节能证书。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不成立。
关于投诉事项*,经调查:企业规模以单个独立法人主体为单位认定,子公司的规模判定不受母公司规模影响。广州视睿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是独立的法人主体,和母公司广州视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规模无直接关联,且母公司未参加本项目投标,投标供应商湖北飞鸿办公自动化有限公司中小企业声明函提供的信息应与母公司无关。中标单位提供的由广州开发区经济和信息化局、广州市黄埔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出具的《关于对广州视睿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开展企业规模认定的函》中明确广州视睿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属于工业中型企业,由此中标供应商湖北飞鸿办公自动化有限公司中小企业声明函所填写的信息是真实的。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不成立。
四、处理依据及结果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二十九条的规定,投诉事项缺乏*至*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至投诉事项*不成立。
五、其他补充事宜
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鄂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鄂州市华容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鄂州市临空经济区财政金融审计局
****年**月**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