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2026-03-27 00:00:00
| 出租方承诺 |
本出租方现提出申请,请贵中心将本出租方持有的公交集团场站公司*处场站部分场院通过贵中心网站及相关媒体公开发布资产出租信息并 组织实施交易。
现提交《资产出租信息发布申请书》等附件材料,请予审核。本出租方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我方承诺本次出租行为是我方真实意愿表示,出租标的权属清晰,不存在侵犯第三方权益及法律法规禁止或限制的情形,我方对该标的具有完全处置权且处置权的实施不存在任何限制。 *、我方承诺出租标的相关行为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本次交易设置的资格条件和交易条件不涉及违反公平竞争原则和明确指向性,且本出租方自愿为此承担相关风险与责任; *、我方承诺所提交的《资产出租信息发布申请书》等附件材料内容真实、完整、准确、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同意贵中心按《资产出租信息发布申请书》内容公开发布资产出租信息。 *、我方承诺在出租过程中,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贵中心相关规定,并已充分理解和认可贵中心交易程序,在出租过程中,按照有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我方承诺按照贵中心收费标准及相关交易文件的约定支付相关费用,不因与承租方争议或合同解除终止等任何原因拒绝交纳或主张退还相关费用,所填交易服务费内容为经与贵中心业务受理部门协商确认后的交易服务费用。 *、我方承诺本次出租标的相关行为涉及相关权利人享有优先权的,我方已就出租事项以书面或其他能够确认收悉的方式通知了相关权利人。(涉及优先权的适用) *、我方承诺在交易过程中,不与意向承租方私下成交;不通过其他渠道进行交易。 *、我方已充分了解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和贵中心交易规则、收费标准等相关规定,承诺遵守交易规则,维护交易秩序,并已认真考虑了交易过程中可能存在的以及政策影响等不可预计的各项风险因素,愿意承担可能存在或产生的一切交易风险。 **、我方承诺对《资产出租信息发布申请书》中填写的联系人、电话、通讯地址、电子邮箱已经予以确认,认可贵中心按此发送交易相关通知或函件。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造成一切损失,我方愿意承担法律责任及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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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的名称 | 公交集团场站公司*处场站部分场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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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的类别 | 土地 | ||
| 坐落位置 |
天津河西区天津市*处场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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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面积 |
约
****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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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积说明 |
租赁面积****㎡为*处场站部分场院充电车位面积,用于充电桩的投资、建设、运营及公交车充电服务事宜,最终以建设面积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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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租用途 |
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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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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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的占用情况 |
占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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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证名称 | |
| 权证编号 | 免租期限 | * ~ *月 | |
| 免租期限描述 | 自双方签订《*处场站的充电桩、储能合作协议》之日起给予承租方*个月项目审批期及建设期,项目审批期及建设期不计算租金,不包含在**年租赁期内。 |
| 出租方名称 |
天津市公交集团场站建设开发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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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交易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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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挂牌价 |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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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期限 |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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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年平均租金 |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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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到期日 | |
| 价格说明 |
*、年度租金(占地费)底价*万元;
*、充电桩消纳结算电费单价为*.*元/**·*,出租方提成收益结算电费单价为*.***元/**·*;如遇峰谷平电价则按照峰谷平电价+*.**元/**·*结算,提成收益结算电费单价为*.***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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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支付方式 | *、承租方须于项目建成通电运营之日起(双方共同书面确认)**日内预付第一年年度租金,之后应在每一计租年度开始前**日内预付该年度租金; *、充电桩提成收益结算周期为月结,承租方应在每个结算周期结束后*日内,向出租方提供详细的收益结算报表及银行流水等相关凭证,出租方在收到报表后*日内审核盖章确认,经出租方书面确认无误后**日内,承租方将应付的提成收益足额支付至出租方指定账户。 | 信息披露公告期 | 自公告之日起*个工作日 |
| 信息披露期满未征集到意向方 | 延长信息披露,不变更信息披露内容,按照*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直至征集到意向承租方 | ||
| 交易方式 | 网络竞价 * 多次报价 | 是否对意向承租方资格确认 | 否 |
| 是否进场交纳保证金 | 是 | ||
| 保证金交纳金额 | *万元 | 交纳形式 | 网上支付 |
| 交纳时间 | 信息披露期满前 | ||
| 保证金的保证内容 |
*、意向承租方办理有效承租登记手续且交纳保证金后不得单方撤销承租申请;
*、以网络竞价、协议等方式组织本次出租活动,意向承租方应按规定参与;
*、意向承租方参与竞价应保证至少有一家意向承租方报价,使该项目能产生有效报价;
*、意向承租方被确定为承租方后,应按公告要求**个工作日内与出租方签订公示的《*处场站的充电桩、储能合作协议》,并于签署之日起*个工作日内足额支付交易服务费、项目建成通电运营之日起(双方共同书面确认)**日内支付第一年年度租金;
*、遵守项目公告、竞价实施办法、交易须知的全部约定和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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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证金的处理 |
*、符合资格且交纳交易保证金的意向承租方出现违反上述保证事项的任一情形的,须承担缔约过失责任,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不予退回,作为对相关方的补偿金,出租方因政策规定需重新挂牌除外。
*、若意向承租方未被确认为承租方且未违反上述保证事项所述情形的,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将按照天津交易集团有限公司有关规定和程序按原路径原额返还。
*、承租方按公告要求**个工作日内与出租方签订公示的《*处场站的充电桩、储能合作协议》并于签署之日起*个工作日内足额支付交易服务费,交易集团确认交易服务费到账后将承租方已交纳的保证金按交易集团有关规定和程序原路径原额无息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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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是否涉及优先权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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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涉及优先权说明 |
不涉及优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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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是否进场结算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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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交易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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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本条件 |
*、出租方仅以该租赁标的现状出租,对于标的本身出现的包括但不限于配套设施、设备、管、线的质量和老化等瑕疵问题及各类潜在瑕疵不做保证,租期内租赁标的的维修维护责任由承租方承担。意向承租方成功办理承租登记手续即视为已对该标的完全了解知悉上述问题,认可挂牌公示的内容并同意以诸如出租方所述现状承租。
*、意向承租方递交承租申请即视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项目出租公告披露的全部内容(含附件),认可按出租公告要求租金和支付交易服务费。已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对本次出租标的范围及现状已完全知悉且认可,已完成对该标的状态的实地踏勘,认可标的配套设施及现状,并依据该等内容以其独立判断决定自愿并全部接受本项目出租公告之全部内容,自愿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风险、责任、经济损失及后果。承租方不得以此向天津交易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交易集团”)及出租方追究任何责任或其他主张。
*、意向承租方办理承租登记手续前须现场踏勘,自行了解相关政策及规定,并承担承租后因政策变化可能带来的后果。参与竞价的意向承租方均视同已完成实地踏勘,确认并认可标的现状及本项目所公示全部内容,出租方及交易集团无义务承担任何责任。
*、意向承租方须提前联系预约现场踏勘事宜,没有预约者,出租方不予接待,并出示初步设计方案,经出租方审核确认后向其出具出租方盖章确认的《现场踏勘确认书》作为到交易集团办理承租登记手续的先决条件。(联系人:张欣格;电话:***********)。
*、意向承租方应在办理承租登记手续前将*万元保证金支付至交易集团指定银行账户并在信息披露期内办理承租登记手续,向交易集团提交出租方盖章确认的《现场踏勘确认书》及其他相关材料,按照规定办理承租登记并支付保证金的意向承租方为合格意向承租方。
*、本标的信息披露期满,如只征集到一家意向承租方,则采取协议方式成交。若征集到两家及以上意向承租方,则以网络竞价方式确定最终承租方。
*、意向承租方须在被确定为承租方之日起**个工作日内按公告要求与出租方签署公示的《*处场站的充电桩、储能合作协议》并于签署之日起*个工作日内足额支付交易服务费。
*、意向承租方递交申请材料进行意向登记时,须对以下事项进行书面承诺:
(*)具备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若成为本项目承租方,同意为此项目需配备充电工并按照出租方要求为出租方提供充电服务;
(*)若成为本项目承租方,同意本项目建设充电桩不少于**座;
(*)若成为本项目承租方,同意与出租方相互协作,努力保障本项目的顺利实施;
(*)若成为本项目承租方,同意租赁期内不得以任何方式私自将该项目整体承租权转移,只可用于充电桩建设、设备建设(包括但不限于变压器等相关设备),不得经营可能干扰周边商户正常办公、造成不良影响的行业(如环境污染、噪音扰民等),禁止从事法律法规明令禁止的项目;
(*)若成为本项目承租方,同意安装和调试相关设备、设施应符合国家、行业有关施工管理法律法规和与项目相应的技术标准规范要求、环保、安全要求,以及出租方合理的特有的施工、管理要求;
(*)若成为本项目承租方,同意确保其工作人员和其委托的第三方严格遵守出租方有关施工场地安全和卫生等方面的规定,并听从出租方合理的现场指挥。承租方负责对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教育,采取严格的安全防护措施,防患于未然,并承担人员伤亡事故的责任。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承租方应按有关规定立即上报有关部门并通知出租方,一切事故均由承租方负责处理,并承担发生的费用。承租方熟悉并接受出租方在安全、文明施工方面的管理规定;
(*)若成为本项目承租方,同意确定为承租方之日起**个工作日内按公告要求与出租方签署公示的《*处场站的充电桩、储能合作协议》,并于签署之日起*个工作日内承租方须向交易集团足额支付交易服务费。若未按上述要求和约定时限签署公示的《*处场站的充电桩、储能合作协议》,支付交易服务费,交易集团及出租方无须征求我方同意,可直接扣除我方缴纳的保证金**万元作为对交易集团和出租方的补偿金,自愿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风险、责任、经济损失及后果。我方不会以此向交易集团及出租方追究任何责任或其他主张。
*、本项目在交易集团交易过程中产生的交易服务费由最终承租方全部承担。
**、本项目不接受以任何联合体形式承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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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资格条件 |
*、意向承租方须为在中国境内依法注册并有效存续的法人(以营业执照为准);
*、意向承租方无任何违法违规行为(在信用中国网站:***.***********.***.** “信用信息”查询中输入公司名称页面,下载信用信息报告)。查询有效期以信息发布之日起,将网站的信用信息报告打印并加盖公章后扫描成***作为承租登记的必要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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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他披露内容 |
*、公交集团授权对集团及所属单位场站、土地房产资源盘活、运营、历史遗留问题解决等工作授权于集团安盈公司所属场站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具体实施(具体详见交易集团备查文件);
*、施工涉及的相关审批、备案手续(包括但不局限于电力)均由承租方负责,出租方配合提供相关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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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账户名称 | 天津交易集团有限公司 |
|---|---|
| 银行账号 | ************** |
| 开户银行 | 浙商银行天津分行营业部 |
| 支付行号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