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长春市绿园区正阳街88号405室房产
2026-03-27
天津 产权|出让|拍卖|挂牌
吉林省长春市绿园区正阳街88号405室房产
天津-2026-03-27 00:00:00
资产基本情况
标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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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2026-03-27 00:00:00
吉林省长春市绿园区正阳街**号***室房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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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天津市
浏览次数: **
吉林省长春市绿园区正阳街**号***室房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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挂牌价: **万元
信息披露起始日期:**********
信息披露截止日期:**********
房产类
资产类别
吉林省
长春市
所在地区
交易机构联系方式
项目负责人: 姜林珍
联系电话: *****************
部门负责人: 郝建国
联系电话: *****************
委托会员联系方式
委托经纪会员名称: 拍拍在线(北京)拍卖有限公司
联系人: 姜海云
联系电话: ***********
交易中心结算账户
| 账户名称 | 天津交易集团有限公司 | 银行账户 | ************** |
|---|---|---|---|
| 开户银行 | 浙商银行天津分行营业部 | 支付行号 | ************ |
| 标的名称 | 吉林省长春市汽贸城**栋***室房产 | ||
|---|---|---|---|
| 资产类别 | 房产类 | 标的所在地 | 吉林省长春市绿园区 |
| 评估机构 | 中瑞世联资产评估集团有限公司 | 评估基准日 | ********** |
| 评估核准(备案)机构 | 中国第一汽车集团有限公司 | 类型 | 备案 |
| 核准(备案)日期 | ********** | ||
| 评估值(万元) | **.** | ||
| 交易方式 |
信息披露期满,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选择以下交易方式确定受让方:
网络竞价 (多次报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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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它披露内容 | *.本项目挂牌价为含税价,价款发票税率按照国家税务局规定执行。 *.其他详见天津交易集团备查文件。 |
| 房产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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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标的是否有租赁 | 否 | 权利人是否行使优先权 | 否 | |||||||||||||||||||||||||||||||
| 标的抵押/质押情况 | 否 | |||||||||||||||||||||||||||||||||
| 是否存在其他方占用情况 | 否 |
转让方基本情况
| 转让方名称 | 一汽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 | ||
|---|---|---|---|
| 基本情况 | 注册地(住所) | 吉林省长春市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东风大街****号 | |
| 经济类型 | 国有经济/国有独资企业(公司)/国有全资企业 | ||
|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 肖世海 | 成立日期 | ********** |
| 注册资本 | **,***万元(人民币) | ||
| 企业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 | 所属行业 |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商务服务业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组织机构码 | ****************** | 经营规模 | 小型 |
| 经营范围 | 一般项目: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自有资金投资的资产管理服务;普通货物仓储服务(不含危险化学品等需许可审批的项目);租赁服务(不含许可类租赁服务);装卸搬运;业务培训(不含教育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等需取得许可的培训);会议及展览服务;教育咨询服务(不含涉许可审批的教育培训活动);休闲观光活动。(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建筑物拆除作业(爆破作业除外);旅游业务;拍卖业务;第二类增值电信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 ||
| 产权转让行为决策及批准情况 | 转让方决策文件类型 | 其他 | |
| 国资监管机构 | 国务院国资委监管 | ||
| 国家出资部门或主管部门名称 | 中国第一汽车集团有限公司 | 国家出资企业或主管部门统一社会信用码/组织机构码 | ****************** |
| 批准单位 | 一汽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 | 批准日期 | ********** |
| 批准单位决议文件类型 | 其他 | 批准文件名称 | 司务会会议纪要(*/****) |
交易条件与受让方资格条件
| 交易条件 | 信息发布公告期 | 自公告之日起**个工作日 | |
|---|---|---|---|
| 信息披露起始日期 | ********** | 信息披露截止日期 | ********** |
| 信息发布期满后,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延长信息披露,不变更信息披露内容,按照*个工作日作为一个周期延长,直至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
| 价款支付方式 | 一次付清 | ||
| 价款交纳形式 | 网上支付 | ||
| 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 | *.意向受让方应在挂牌公示期间向天津交易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津交易集团”)提交受让申请及相关附件的书面材料,并在挂牌截止日前(以到账时间为准)按照公示中的保证金设定金额将交易保证金交纳至天津交易集团指定账户。 *.意向受让方需自行对自身的购买资格进行确认,并自行判断是否符合作为本转让项目受让方的主体资格,决定是否受让转让标的,并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后果,包括由于受让方原因导致不能办理标的过户手续所造成的一切损失。 *.本项目挂牌公示期间为尽职调查时间,意向受让方须按照转让方规定时间进行现场勘察,并签署《现场勘察确认函》,意向方在提交受让申请时,需将转让方确认的《现场踏勘确认书》一并提交。(联系人:房先生,联系电话:***********)。 *.本项目按标的资产现状进行转让,意向受让方在提交受让申请并交纳交易保证金后,视为已对转让方挂牌转让的标的现场情况进行过充分了解和确认,完全认可标的的现状(包括但不限于装修、水、电、燃气、供暖等情况),自愿接受标的全部现状及瑕疵,并愿承担一切责任与风险。 *.意向受让方须书面承诺以下事项: (*)已完成对本标的全部调查包括但不限于已详细阅读本标的资产评估报告所揭示的内容,接受挂牌披露的全部信息内容并承担全部或有风险,对标的现状及相关交易风险充分知悉,自愿承担除因转让方原因引起的其他一切交易风险,不得以不了解标的状况为由退还标的。(*)在被确定为受让方之日起*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资产交易合同》,签订《资产交易合同》之日起*个工作日内将除保证金外剩余交易价款及成交金额*%的交易服务费一次性支付至天津交易集团指定银行账户。(*)同意在天津交易集团出具资产交易凭证后*个工作日内将全部交易价款划转至转让方指定账户。 *.挂牌期满,若只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则采取协议方式成交;若征集到两个或两个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则以网络竞价方式确定受让方,意向受让方所交纳的交易保证金自动转为竞价保证金。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受让方并签订《资产交易合同》后,其交纳的保证金自动转为交易价款的等额部分,其余未受让成功的意向受让方所交纳的保证金按天津交易集团有关规定和程序原路径原额返还。 *.若非转让方原因,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况时,转让方有权通过天津交易集团扣除受让方全部保证金,作为对相关方的补偿金,且转让方有进一步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①意向受让方提交受让申请并缴纳保证金后,单方撤回申请的;②征集到两个或两个以上意向受让方时,不参与竞价的或参与竞买但均不出价,导致无法确定受让方的;③不同竞买人之间通过协商、合谋或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参与竞价的;④受让方未规定时间与转让方签订《资产交易合同》的;⑤受让方与转让方签订《资产交易合同》之日起*个工作日内未将剩余交易价款支付至天津交易集团指定银行账户的。⑥天津交易集团资产交易规则中规定的意向受让方违约的其他情形。 *、交易双方在取得天津交易集团出具的资产交易凭证后,即表示该转让标的权利的转移。后续由受让方自行办理所受让标的变更及过户手续,转让方予以配合。 *.交易过程中,因国家或地方政策调整等不可抗力导致交易无法继续进行的,交易相关方不相互追究其他方任何责任。 **.本项目转让底价包含增值税。涉及房地产办理变更、过户过程中双方发生的各项税费,按照国家和长春市的相关规定由转受让双方各自自行承担。 **. 本项目房地产交割之日前产生的水、电、燃气、供暖(含热能损耗补偿费)、物业等其他各项费用与房地产交割之日后产生的上述费用均由受让方自行查询并承担。 **.本项目不接受联合受让。 | ||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无 | ||
| 是否对意向受让方资格确认 | 否 | ||
| 保证金设定 | 是否交纳保证金 | 是 | |
| 交易保证金(万元) | **.* | ||
| 保证金是否接受银行保函 | 否 | ||
| 交纳时间 | 信息披露期满前交纳 |
对我有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