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财政局关于乌鲁木齐市中医医院中药制剂备案服务采购项目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2026-03-27
新疆/乌鲁木齐 质疑投诉
乌鲁木齐市财政局关于乌鲁木齐市中医医院中药制剂备案服务采购项目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新疆/乌鲁木齐-2026-03-27 00:00:00

一、项目编号:****(**)*********

二、项目名称:乌鲁木齐市中医医院中药制剂备案服务采购项目

三、采购日期:**********

四、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北京市营养源研究所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丰台区东滨河路*号

被投诉人:新疆同孚招投标有限公司

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路***号附**号新宏信大厦**楼****号

相关供应商:江苏中有信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苏州太湖科技产业园科技研发大楼****室

当事人:乌鲁木齐市中医医院

地址:乌鲁木齐市友好南路***号

五、基本情况

投诉人对代理机构就本项目作出的质疑答复不满,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投诉事项为:“中药制剂备案服务”涉及药品安全,其研发服务过程中需采购中药材作为原料进行研究(中药材,属于药品),根据《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企业(中药材供应商)应当将药品销售给合法的购货单位。中标人履约需购进采购需求中指定的中药材,但其不具备合法采购资质。本机关依法调查并作出处理决定。

六、处理依据及结果

经核查,本项目系为医疗机构提供中药制剂备案服务,采购需求未涉及供应商采购中药材相关内容。针对本项目采购需求,现行法律法规、部门规章未设置专门的行政许可事项,未对其人员资质、技术条件、质量管理体系等作出强制性统一规定,无明确的行业准入强制标准,无对应的法定资质类别,不存在相关许可或资质要求。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规定,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驳回投诉。

七、其他补充事宜

相关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理决定,可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乌鲁木齐市财政局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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