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陵市郊区江北区域管道燃气项目特许经营者(二次)(第1次澄清)
2026-03-27
安徽/铜陵 变更澄清
铜陵市郊区江北区域管道燃气项目特许经营者(二次)(第1次澄清)
安徽/铜陵-2026-03-27 00:00:00
铜陵市郊区江北区域管道燃气项目特许经营者(二次)(第*次澄清) **********
铜陵市郊区江北区域管道燃气项目特许经营者(二次)(第*次澄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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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潜在投标人:

现就“铜陵市郊区江北区域管道燃气项目特许经营者(招标项目编号:***************)”招标文件投标人疑问进行回复,内容如下:

*.招标文件第三章“评标办法”*.*.*“类似项目业绩”(***)明确:“独立投标人或联合体牵头方参与投资过管道燃气特许经营项目,满足资格业绩审查要求得基本分*分;在资格业绩基础上,每增加*个加*分,本项满分**分,同时要求业绩证明材料需提供签订的《特许经营协议》”。为更好贴合行业发展实际,确保业绩认定的全面性与合理性,鉴于《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自****年下发后,才正式确立燃气在内的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制度;《城镇燃气管理条例》于****年下发,明确燃气经营许可证制度。在此之前,国内很多区域开展管道瓦斯气或煤层气特许经营(其实质与管道天然气特许经营一致)时,尚未形成统一的《特许经营协议》格式。此外,部分区域管道燃气特许经营权招标过程中,也认可“属地主管部门出具的运营情况证明文件”作为管道燃气特许经营项目业绩的有效证明。同时项目公司为联合体共同组建,建议联合体参与投资过管道燃气特许经营项目的同样作为业绩认定。

综上,建议该项调整为:“独立投标人或联合体参与投资过管道燃气特许经营项目,满足资格业绩审查要求得基本分*分;在资格业绩基础上,每增加*个加*分,本项满分**分,同时要求业绩证明材料需提供签订的《特许经营协议》或者属地主管部门出具的运营情况证明等有效材料”。以此更能全面体现潜在投标人业绩的客观性。

回复:予以认可。投标人无法提供《特许经营协议》的,可提供属地主管部门出具的运营情况证明等有效材料联合体参与投标的,资格条件业绩和加分业绩由联合体合计满足。

*.经认真研究,我单位已形成明确投标意向,但考虑投标前需履行集团内部各层级相应决策程序,建议将投标截止时间顺延。

回复:因招标文件评分项修改,因此本项目递交投标文件截止(开标)时间修改为:***********开标地点修改为:铜陵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三楼开标十一室。

招标人:铜陵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招标代理机构:安徽省招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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