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泸州-2026-03-27 00:00:00
一、项目编号:*****************
二、项目名称:视频会议室***显示屏改造项目(二次)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泸州左左模型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泸州市江阳区顺溪路**号附***号
被投诉人:泸州市人民政府采购中心
地址: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学府路*号
四、基本情况
泸州市人民政府采购中心代理的合江县人民法院视频会议室***显示屏改造项目(二次)(*****************),采购日期为**** 年 ** 月 ** 日。
投诉事项*:未对前置质疑进行回复却继续开标,程序严重违规;代理机构答复与质疑事项无关,回避核心问题。
投诉事项*:符合性审查结论错误、程序倒置;代理机构回复敷衍,仅主观认定“投诉人有问题”,未提供任何依据。本次二次招标中,投诉人已通过初步审查进入磋商报价环节并提交二次报价,但代理机构在报价后追溯通知“未通过符合性审查”违反“先符合性审查、再进入磋商”的法定流程,实质剥夺我单位竞争权利。投诉人就上述情况提供充分说明材料,但代理机构回复仅复述“检测报告尺寸表述与文件不一致”,未提供“格式差异属实质性偏离”的任何依据、直接主观认定投诉人“不响应”。
投诉事项*:四川黑马数码未参与二次投标却干预质疑,与四川九方起点存在围标串标嫌疑;代理机构混淆质疑范围,以“超出采购文件质疑期”为由回避调查。
投诉事项*:成交供应商虚假响应***实质性参数;代理机构以“厂家自证”否定官方平台公信力,答复无法律依据。
投诉事项*:评审专家存在差异化评审行为;代理机构回复敷衍,未回应“双重标准”核心问题。
五、处理的依据及结果
投诉事项*: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驳回投诉。
投诉事项*: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驳回投诉。
投诉事项*: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驳回投诉。
投诉事项*: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驳回投诉。
投诉事项*: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驳回投诉。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驳回投诉,继续开展采购活动。
六、其它补充事项
无
泸州市财政局
****年**月**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