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东莞-2026-03-27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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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编号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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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的名称 |
东莞市松山湖数据中心大楼权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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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底价 |
****.**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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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的资产 所在地区 |
广东省东莞市松山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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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机构 联系方式 |
联系人:李小姐 联系电话:************* 联系人:叶先生 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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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方承诺 |
*.本次转让是我方真实意思表示,转让标的权属清晰,我方对该标的拥有完全的处置权且实施处置不存在任何限制。 *.转让行为已履行了必要的审批流程,已获得相应批准,并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我方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和合法有效性负责,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我方自愿遵守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和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的相关规则,并按照公告等有关约定履行相应的义务。 *.我方已认真考虑转让行为可能导致的企业经营、行业、市场、政策以及其他不可预计的各项风险因素,愿意承担可能存在的一切交易风险。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造成一切损失,我方愿意承担法律责任。 |
一、标的资产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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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权益 |
坐落位置 |
东莞市松山湖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科技十路*号粤港金融服务外包基地数据中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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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证号 |
粤房地权证莞字第**********号 |
用途 |
非住宅(科研设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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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的状态 |
出租 |
建筑面积(㎡)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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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年限 |
房产土地使用终止日期为 ****年*月**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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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情况说明 |
本项目标的为位于东莞市松山湖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科技十路*号粤港金融服务外包基地数据中心**#数据机房楼的权益,东莞市松山湖数据中心大楼为粤港金融服务外包基地项目内物业,土地证号:东府国用(****)第特***号,房地产证号:粤房地权证莞字第**********号,整栋大楼地上四层、地下一层,建筑面积共计*****.**平方米,证载用途为非住宅(科研设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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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信息披露 |
是否存在担保情况 |
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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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存在租赁情况 |
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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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涉及共有情况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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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重要说明 |
*.评估报告特别事项说明详见《深圳金融电子结算科技有限公司拟转让房地产涉及其实际控制的位于东莞市松山湖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科技十路*号粤港金融服务外包基地数据中心房地产市场价值资产评估报告(深中项评报字【****】第(资)***号)》; *.东莞市松山湖数据中心大楼(以下简称******;房产******;)系由深圳金融电子结算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结算科技******;)向东莞松山湖联合金融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莞联合金融******;)购买取得,因历史遗留和原始交易背景原因,房产产权过户受限,导致产权至今仍登记在东莞联合金融名下。东莞联合金融出具了书面承诺函,确认上述房产产权权属归结算科技所有,房产现已由东莞联合金融抵押给深圳市龙岗区金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东莞联合金融已出具书面承诺函,承诺待房产产权过户条件具备后,确保所担保债权可得到足额清偿,并将协助办理房产产权过户以及协调债权人办理房产抵押解除手续。结算科技已于****年与转让方签署《吸收合并协议》,结算科技的所有财产及权利义务由转让方承接。 *.其他事项详见资产评估报告等留存在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的备查资料。 |
二、评估核准/备案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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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估机构 |
深圳市中项资产评估房地产土地估价有限公司 |
评估基准日 |
****年*月**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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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估核准(备案)单位 |
中国人民银行清算总中心 |
核准(备案)日期 |
****年*月**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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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标的评估值 |
****.**万元 |
三、转让方简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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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情况 |
转让方名称 |
深圳金融电子结算中心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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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类型 |
国有独资企业/国有全资企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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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资监管机构 |
中央其他部委监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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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出资企业/主管部门名称 |
中国人民银行清算总中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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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行为的决策与批准情况 |
转让方决策文件类型 |
总经理办公会议决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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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准单位名称 |
深圳金融电子结算中心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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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准日期 |
****年**月*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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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准文件类型 |
总经理办公会议决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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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准文件名称 |
《深圳金融电子结算中心有限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议决议》 |
四、交易条件与受让方资格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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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 条件 |
交易价款支付方式 |
一次性支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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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转让相关的 其他条件 |
*.意向受让方须在信息公告期截止之日**:**前办理完毕受让申请手续(含提交《受让申请书》及其附件材料等工作流程),意向受让方向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提交《受让申请书》及其附件材料、交纳保证金的行为,是对交易条件和转让底价的认可和接受。 *.意向受让方应按信息公告要求在规定时间内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向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指定结算账户交纳资金来源合法的保证金。意向受让方若违反产权交易相关法规政策或交易规则的,保证金不予退回。 *.意向受让方通过资格确认并且交纳保证金后,即视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项目所涉及资产评估报告等备查文件所披露内容并已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且根据该等内容以其独立判断决定自愿全部接受公告内容,放弃对转让方及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所有权利主张。 *.意向受让方可以在办理相关登记手续后查阅交易文件、对转让标的进行必要的尽职调查。在尽职调查期间,意向受让方不得干扰转让方正常生产经营活动,或与其他意向受让方进行不正当的联系和接触。意向受让方应对本项目交易条件、受让风险以及标的基本状况、所涉及的担保等事宜以及其他有关交易的问题进行了综合、全面的尽职调查,在对转让标的的历史情况、现状和潜在风险有充分了解的情况下,参加转让标的的交易活动。如意向受让方成为本次转让标的的受让方,应按现状接受转让标的并按照交易文件等的规定与转让方签订交易合同。 *.本次交易的资产以现场可见实物为准,按现状转让。交易标的评估报告仅供参考,交易合同不因交易标的质量、用途、数量、面积和现状(包括物理现状及产权现状等现状)等误差而变更、解除或终止,转让价款不因交易标的质量、用途、数量、面积和现状(包括物理现状及产权现状等)等误差作调整。 *.本次交易存在投资风险,意向受让方应充分了解清楚。因转让标的可能存在的瑕疵以及因本次交易产生的一切风险,由意向受让方承担。意向受让方被确认为受让方后不得以不了解本次转让标的的全部现状为由拒绝签署交易合同或拒绝支付交易价款或放弃受让或退还转让标的,否则视为违约。 *.若非转让方原因,意向受让方或受让方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况时,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转让方将有权不予退还交纳的保证金: (*)意向受让方在参与本次资产转让过程中所作出的任何保证和承诺(包括但不限于其在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报名阶段、竞价阶段、受让申请书、交易合同及其他书面承诺中作出的保证和承诺)存在隐瞒、虚假、误导性陈述、重大遗漏、违反或未兑现其保证和承诺; (*)意向受让方完成意向登记后单方撤回受让申请的; (*)产生两家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时,意向受让方未参加后续网络竞价、拍卖程序或其他竞争性交易的; (*)挂牌期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意向受让方不按挂牌价与报价孰高原则成交的; (*)在网络竞价、拍卖程序或其他竞争性交易活动中,各竞买人均不报价或举牌应价的; (*)受让方未在要求的期限内签署交易合同等其他规定的交易文件; (*)受让方未按约定支付交易价款、交易服务费的; (*)存在其他违约或违反交易规则、转让公告及相关文件要求情形的。 *.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对意向受让方提交的资料进行完整性与规范性审核,必要时可要求意向受让方提供补充资料。 *.意向受让方须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的次日起*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交易合同,且应在交易合同生效之日起*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将剩余成交价款支付至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指定账户,并保证该等款项来源合法。 **.受让方须按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通知要求向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支付有关服务费用。受让方未按照交易规则及相关文件的规定支付相关服务费用的,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有权优先以交易保证金抵扣相关服务费用。相关服务费用不足部分,受让方仍负有清偿责任。由此导致的交易价款不足部分,由相关责任方补足。同时,受让方确认,将按照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的收费办法及相关交易文件的约定及时支付交易服务费用,不因与转让方任何争议或合同解除终止等任何原因拒绝交纳或主张退还交易服务费用。 **.标的资产带租转让,交易双方同意,交接之日前的租金收入归转让方所有,标的交付之日起的租金收入归受让方所有。 **.享有优先购买权且具备购房资格的租户如需在同等条件下行使优先购买权的,须在挂牌期间提交相关材料到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办理受让申请手续,并按公告要求交纳全额保证金,在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场内行使优先购买权。 **.该房产现为出租状态,承租人为东莞名气通数据服务有限公司,租赁期限至****年**月**日,转让方已就本次标的资产的挂牌转让事宜通知承租人。 **.本次转让标的资产价格为不含增值税价格,增值税由受让方承担。 **.转让方购买房产的购房款金额为**,***,***.**元,截止评估基准日已支付**,***,***.**元,付款比例为**%;房产税、土地使用税系由东莞联合金融代缴。 交易合同签订后,受让方在办理房产不动产产权证过程中,转让标的相关协议和相关文件政策项下与办理不动产产权证的相关费用、所有税款、土地出让金和后续可能支付的购房款等价款均由受让方实际承担,转让方仅提供配合义务。 转让标的在交易合同签订后所产生的税、费(包括但不限于转让双方就本次交易需缴纳(具体以税务机关实际征收税种为准)的印花税、所得税、增值税、房产税、土地使用税等)等实际支出由受让方承担。 **.本项目所涉及之房产已合法建设,并已取得不动产权证书。不动产权证书载明产权人为东莞松山湖联合金融投资有限公司。转让方合法持有房产的相关权益。意向受让方通过资格确认并且缴纳保证金后,即视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项目所涉及所有风险,包括但不限于无法办理产权登记的风险、存在抵押登记、存在租约的情形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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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展示安排 |
看样时间安排在项目公告期(公告期截止后不再安排看样),请意向受让方自行安排联系看样,联系人:高春喜,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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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让方资格条件 |
本项目不设置资格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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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允许联合受让 |
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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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金设定 |
是否交纳保证金 |
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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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纳金额 |
****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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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止时间 |
挂牌截止日**:**前交纳(以银行到账时间为准) |
交纳方式 |
银行转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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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金账户 |
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结算账户(用于保证金和交易价款的收付): 账户名称: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 账 号:****************** 开户行:广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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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置要求 |
*.本项目保证金的处置按本公告内容和《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交易保证金操作细则》执行。 *.若意向受让方未被确定为受让方的,在受让方确定之日起*个工作日内,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按规定将保证金无息全额原路返还相关主体。若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受让方的,签署交易合同且受让方付清剩余交易价款及交易服务费后,受让方保证金自动转为交易价款一部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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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方式 |
信息披露期满后,如征集到一家合格意向受让方,则釆取按挂牌价与该意向受让方报价孰高原则直接签约。 |
五、信息披露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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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披露期 |
自公告发布当日起**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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挂牌期满后,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不变更挂牌条件,按照*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最多延长*个周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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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地址 |
深圳市南山区沙河西路****号南山智谷产业园*座**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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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址/微信公众号 |
***.******.***;微信公众号******。 |
六、特别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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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方应如实披露项目信息,并对其披露信息的真实、完整、准确、合法有效承担责任,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请意向受让方或投资方进行必要的调查核实,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对上述信息披露不作任何承诺和担保。 *.本公告不构成要约,仅构成要约邀请,交易各方权利义务请以最终签署的交易合同为准。请交易各方在充分调查和了解的基础上,遵循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参与交易活动,自行承担与交易有关的风险,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意向受让方或投资方如对项目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公告信息、附件资料、交易文件等)的理解存在歧义的,应以交易各方最终签署的交易合同的相关内容为准。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