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南充-2026-03-27 00:00:00
一、项目编号:*****************
二、项目名称:阆中市石滩水库中型灌区续建配套与现代化改造项目(信息化建设)货物与服务采购工程(二次)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潼南区韩叶五金建材经营部(个体工商户)
地址:重庆市潼南区桂林街道办事处金佛大道***号附**号
被投诉人:阆中市水务局
地址:四川省阆中市巴都大道***号
四、基本情况
四川四力工程咨询集团有限公司代理的阆中市水务局阆中市石滩水库中型灌区续建配套与现代化改造项目(信息化建设)货物与服务采购工程(二次)(*****************),采购日期为**** 年 ** 月 ** 日。
投诉事项:投诉事项:投诉事项*:未依法设置评分因素 事实依据:*.*.*.评标细则及标准:采购包*技术要求响应本包中共计参数:***条技术参数*、“★”项为必须满足项,不计入评分项,共计**条。*、招标文件中带“Δ”项(共计**项)重要技术参数技术要求的证明材料,全部满足得**分,有一项不满足扣*分,扣完为止。*、招标文件中一般性技术参数共计***项,条款以技术参数偏离表响应为准,全部满足得*分,有一项不满足扣*.**分,扣完为止。注:技术参数中要求提供佐证材料的需按要求提供,如未提供或提供证明材料不满足要求的视为不满足;技术要求只作评审使用,不作为资格审查。本招标文件以表格“主要技术参数/性能指标/功能描述”列的一级序号数字(如“*.”“*.”“*.”···)为一条(标题除外)。“*.*.技术要求采购包*中**视频处理器*.拼接处理器符合【******.******】《音视频、信息技术和通信技术设备第*部分:安全要求》检验规定的参数标准要求应作为实质性要求,不应作为评分项或评审因素。”
五、处理的依据及结果
投诉事项: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驳回投诉。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驳回投诉,继续开展采购活动。
六、其它补充事项
无
阆中市财政局
****年**月**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