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鞍山-2026-03-26 00:00:00
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年食堂食材服务采购项目结果公告
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年食堂食材服务采购项目结果公告
一、项目编号:*****************
二、项目名称: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年食堂食材服务采购项目
三、中标(成交)信息
包组编号:***
包组名称: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年食堂食材服务采购项目
供应商名称:辽宁金钟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供应商地址:辽宁省鞍山市铁东区辽宁省鞍山市铁东区长兴街**栋
中标(成交)金额:**(%)
评审总得分:**.**(分)
包组编号:***
包组名称: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年食堂食材服务采购项目
供应商名称:鞍山好水源农业产品专业合作社
供应商地址:辽宁省鞍山市千山区辽宁省鞍山市千山区宁远镇宁远村
中标(成交)金额:**(%)
评审总得分:**.**(分)
包组编号:***
包组名称: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年食堂食材服务采购项目
供应商名称:辽宁渔隆经贸有限公司
供应商地址:千山区辽宁省鞍山市千山区千山西路***号
中标(成交)金额:**(%)
评审总得分:**(分)
四、主要标的信息
包组名称: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年食堂食材服务采购项目
服务类
名称:蔬菜类;蛋、豆制品类;水果类等(*********其他服务)
服务范围: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年食堂食材服务采购蔬菜类;蛋、豆制品类;水果类等
服务要求:供应的各类副食品需符合国家《产品质量法》、《食品卫生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确保所供副食品优质新鲜,符合卫生防疫部门、检验检疫部门的各项合格指标。中标单位供应的蔬菜食品,需符合国家《农产品安全质量无公害蔬菜安全要求》、《食品中污染限量》、《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等规定和采购人有关的质量要求,严格遵守辽宁省无公害农产品管理办法,供应质量需经过粗加工,食用率达**%以上。供应的肉类、禽蛋类、水产类食品,需符合相关环境保护、知识产权等方面的法律要求,需符合采购人提出的有关特殊要求和质量标准
服务时间:签订合同后一年。(服务良好可续签一年,最多续签两年)
服务标准:按国家规定标准执行,满足采购人需求
五、评审专家(单一来源采购人员)名单:胡壮美、姚振民、皇甫静虹
六、代理服务收费标准及金额:
包组名称: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年食堂食材服务采购项目
代理服务收费标准及金额:国家标准向成交人收取代理服务费金额*,***.**/包(元)
七、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个工作日。
八、其他补充事宜
九、凡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采购人信息
名 称: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地 址:解放东路***号
联系方式:************
*.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 称:辽宁智宏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 址:辽宁省鞍山市铁西区千山西路**号第*幢*层**号
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杨东方
电 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