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国令第***号)第十八条规定:“机关、事业单位应当于每年*月**日前将上一年度逾期尚未支付中小企业款项的合同数量、金额等信息通过网站、报刊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现将****年度逾期尚未支付中小企业款项情况公示如下:
经自查,截至****年**月**日,我单位无逾期尚未支付中小企业款项情况。
公示期自****年*月**日起至*月*日。在公示期限内,单位或个人如持有异议,请以书面形式向学校反映。
联系电话:*************,邮箱:***@****.***.**。
浙大城市学院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