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伊犁-2026-03-25 00:00:00
一、项目编号:**************
二、项目名称:伊犁州巩留县医疗信息化平台建设项目
三、采购日期:**********
四、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新疆远游智能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地址:新疆乌鲁木齐高新区(新市区)天津北路***号天河广场*********号
被投诉人:新疆万启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新疆伊宁市金茂新天地*座**楼****室
五、基本情况
投诉人因不满意被投诉人作出的质疑答复,于****年*月**日以直接送达方式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投诉事项*:针对我司提出的“项目资金未落实即开展招标”质疑,被投诉人未回复,未履行法定答复义务。
针对投诉事项* :经我机关审查贵公司提供的《质疑函》其中并未发现投诉事项*提及的问题。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条 供应商投诉的事项不得超出已质疑事项的范围,但基于质疑答复内容提出的投诉事项除外。故该投诉事项不具备法定受理条件。
投诉事项*:针对“系统功能演示条款不合理”质疑,被投诉人拒绝删除或修改该条款,仅以“保障评审效率”为由,维持不合理限制。
针对投诉事项*,经我机关审查招标文件综合评分明细表,对系统演示环节描述为,在评审过程中,按照政采云系统排序,依序收到演示通知*分钟内不能按时响应演示请求的,视为无演示,不得分。作为投标供应商,在项目开标时应首先做到网络链接正常、系统运行正常、通讯设备畅通,且系统功能演示作为响应文件的一部分,项目负责人应在场随时做好准备。根据自治区《关于全面推进政府采购电子化工作的通知》要求,政府采购的潜在供应商,应及时完成供应商注册、**申领和绑定、投标客户端和**驱动下载等投标前期工作,熟练掌握电子标系统操作流程。供应商未在规定时间内上传已加密的投标(响应)文件的,视为未参与投标。因未完成注册、未办理**数字证书等原因造成无法投标或投标失败的,由供应商自行承担责任。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 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密封送达投标地点。故该投诉事项不成立。
投诉事项*:针对“核心技术要求缺乏量化指标”质疑,被投诉人未对模糊条款进行量化修订,以“需根据实际应用场景灵活调整”为由回避问题。
针对投诉事项*,本项目属于信息化软件开发服务类项目,区别于标准化硬件采购,采购需求并非以单一技术参数为核心,而是围绕县域医疗机构实际使用需求,明确功能范围、业务目标、服务内容及验收标准,且巩留县医疗信息化建设要覆盖县域内*家二级医院和*家乡镇卫生院,实现医共体平台、区域临床决策辅助、重症监护系统、区域院感系统对接,投标供应商可根据企业自身技术特长,制定有针对性的技术方案、精准核算项目成本后参与项目投标。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评审因素应当细化和量化,且与相应的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对应。本项目招标文件已对医共体平台、区域临床决策辅助等核心模块明确了核心功能、对接要求、性能指标等关键内容。对于部分需要结合复杂应用场景进行综合判断的指标,要求投标人提供详细的技术方案、点对点应答并进行现场演示,正是为了实现更科学、更全面的评审,这本身是一种更高级别的“量化”评估方式,而非“模糊化”处理。故该投诉事项不成立。
六、处理依据及结果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二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驳回投诉。
七、其他补充事宜
巩留县财政局
****年**月**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