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资讯 修文县2026年营养餐学校食堂食材采购配送服务项目质疑公示
2026-03-25
贵州/贵阳 变更澄清
新闻资讯 修文县2026年营养餐学校食堂食材采购配送服务项目质疑公示
贵州/贵阳-2026-03-25 00:00:00
一、质疑项目情况
项目序列号:*****************项目名称:修文县****年营养餐学校食堂食材采购配送服务项目
品目编号:********************品目名称:修文县****年营养餐学校食堂食材采购配送服务项目
采购代理:贵州新山水建设咨询(集团)有限公司
二、质疑信息
质疑供应商:贵州黔城通食品有限公司
地址:贵州省贵阳市贵州双龙航空港经济区小碧布依族苗族乡食品轻工业园****号食品工业园印刷平台建设项目*号车间*层*号附*号
三、质疑事项相关的质疑请求
质疑环节:采购公告及文件
质疑内容:质疑事项*:按照贵州省农产品批发市场价格监测周报”数据的价格 *.蔬菜价格是毛菜的价格,采购损耗、分拣损耗、运输费用以及其他费用。 *.水果是整箱整件的,采购损耗、分拣损耗、税费及运输费用等。 *.白条猪肉,分割损耗未考虑进成本(如猪板油及淋巴肉等)
事实依据:附件*:修文县学校食堂食材管理和价格生成机制中,就价格生成:(一)生成规则。价格采取农产品市场监测上月数据和组织询价相结合的方式生成,优先采用“贵州省农产品批发市场价格监测周报”数据,“监测周报”没有的食材再采用“贵阳农产品物流园”发布数据,县教育局与配送(中标)企业共同对数据来源、食材与实际配送是否一致等进行确定,原则上以此作为定价依据。在监测数据没有的商品,采取询价相结合的方式确定食材(商品)单价。基地直供的食材纳入实地询价的范围。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二条: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提出质疑。 贵阳贵安中小学校园食品安全和膳食经费管理实施办法(暂行)(筑教发[****]**号)中第七条采购管理规范食堂食材采购。由各区(市、县)具体负责,参照《贵阳市学校集体用餐管理指导意见》制定本区域供应商准入退出机制,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招投标法》,严格执行大宗食材“四统”招标采购制度对学校食材配送供应商进行集中招采。第二十七条 食材询价定价管理。各地参照贵州省教育厅《全省中小学校学生餐食材询价定价工作机制(试行)》,由具体实施招际的主体单位牵头,成立由教育部门、发改、财政、市场监管、学校、配送企业、家长代表等组成的询价小组,每月深入辖区大型商超、农贸市场、批发市场等地,原则上不少于*个大型衣贸市场或批发市场(如果当地农贸市场数呈不足可用大型农贸超市作补充)调查食材价格,对米面、蔬菜、楼油、肉蛋、干货调料、水果牛奶等多种食材类型进行现场询价,每次询价参与人数至少七人及以上(含学校、供应商代表等),在不少于三个以上的地点(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商超)进行价格调查,对询价结果进行汇总测算,根据实地走访情况进行综合评定,对学校食堂食材价格实行动态管理,确保食材供应质量和价格的公正性,实现食材价格低于市场价格,实现学生餐资金效益最大化
请求:修改招标文件中关于价格生成机制
四、调查事项及处理决定
调查事项及处理决定:质疑答复及相关事实依据: *.《采购文件》投标报价函中已明确“本投标报价为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价。包含专利费、人力资源费、调研费、专用工具价、培训费、税费等一切成本费用”,供应商的投标报价应包含一切成本费用,贵单位应结合企业自身情况自报投标报价。 *.采购人根据《全省中小学生餐食材询价定价工作机制(试行)》常态化开展询价,结合实际制定本项目《修文县学校食堂食材管理和价格生成机制》,价格采取农产品市场监测上月数据和组织询价相结合的方式生成。价格生成机制中优先采用“贵州省农产品批发市场价格监测周报”数据为官方指导价,“监测周报”没有的食材再采用“贵阳农产品物流园”发布数据,采购人与配送(中标)企业共同对数据来源、食材与实际配送是否一致等进行确定,符合《贵阳贵安中小学校园食品安全和膳食经费管理实施办法(暂行)(筑教发[****]**号)》第二十七条中学校食堂食材价格实行动态管理,实现食材价格低于市场价格,实现学生餐资金效益最大化。 综上所述,贵司质疑事项均不成立。
五、法律依据
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条 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原则、公平竞争原则、公正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全省中小学生餐食材询价定价工作机制(试行)》及根据《贵阳贵安中小学校园食品安全和膳食经费管理实施办法(暂行)(筑教发[****]**号)》“第二十七条对学校食堂食材价格实行动态管理,确保食材供应质量和价格的公正性,实现食材价格低于市场价格,实现学生餐资金效益最大化。” 贵司对本答复不满意的,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号《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七条规定“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个工作日内向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财政部门提起投诉。”
六、相关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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