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行政执法事项清单
2026-03-25
吉林 质疑投诉
水行政执法事项清单
吉林-2026-03-25 00:00:00
吉林-2026-03-25 00:00:00
| 附件三 | |||||||||||||||
| 吉林省水利部门(长白朝鲜族自治县)行政执法事项清单 | |||||||||||||||
| 填报单位:(公章) 填报时间: **** 年 * 月 ** 日 | |||||||||||||||
| 序号 | 项目名称 | 执法类别 | 执法层级 | 执法主体 | 承办机构 | 执法依据 | 实施对 象 |
办理时 限 |
收费依 据标准 |
是否属于 综合行政 执法领域 |
备注 | ||||
| 法律 | 行政法规 | 地方性 法规 |
部门规章 | 政府规章 | |||||||||||
| * | 取水许可 | 行政许可 | 县级 | 长白朝鲜族自治县水利局 | 审批办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年修正)第七条:国家对水资源依法实行取水许可制度和有偿使用制度。但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水塘、水库中的水的除外。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组织实施。第四十八条: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规定,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费,取得取水权。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号,****年修订)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分级管理权限负责取水许可制度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第十四条:取水许可实行分级审批。 |
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 | **个工作日 | 不收费 | ||||||
| * | 水利基建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审批 | 行政许可 | 县级 | 长白朝鲜族自治县水利局 | 审批办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号)附件第***项:水利基建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审批。实施机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 | 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 | **个工作日 | 不收费 | ||||||
| * |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修建水库审批 | 行政许可 | 县级 | 长白朝鲜族自治县水利局 | 审批办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年修正)第二十五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其成员依法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集体土地或者承包土地上投资兴建水工程设施的,按照谁投资建设谁管理和谁受益的原则,对水工程设施及其蓄水进行管理和合理使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修建水库应当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 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 | **个工作日 | 不收费 | ||||||
| * | 河道采砂许可 | 行政许可 | 县级 | 长白朝鲜族自治县水利局 | 审批办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年修正)第三十九条:国家实行河道采砂许可制度。河道采砂许可制度实施办法,由国务院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号,****年修正)第二十五条: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进行下列活动,必须报经河道主管机关批准;涉及其他部门的,由河道主管机关会同有关部门批准:(一)采砂、取土、淘金、弃置砂石或者淤泥;…… | 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 | **个工作日 | 不收费 | ||||||
| * | 河道管理范围内有关活动(不含河道采砂)审批 | 行政许可 | 县级 | 长白朝鲜族自治县水利局 | 审批办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号,****年修正)第二十五条: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进行下列活动,必须报经河道主管机关批准;涉及其他部门的,由河道主管机关会同有关部门批准:(一)采砂、取土、淘金、弃置砂石或者淤泥;(二)爆破、钻探、挖筑鱼塘;(三)在河道滩地存放物料、修建厂房或者其他建筑设施;(四)在河道滩地开采地下资源及进行考古发掘。 | 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 | 不收费 | |||||||
| * | 城市建设填堵水域、废除围堤审核 | 行政许可 | 县级 | 长白朝鲜族自治县水利局 | 审批办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年修正)第三十四条:城市建设不得擅自填堵原有河道沟叉、贮水湖塘洼淀和废除原有防洪围堤。确需填堵或者废除的,应当经城市人民政府批准。 | 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 | **个工作日 | 不收费 | ||||||
| * |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 | 行政许可 | 县级 | 长白朝鲜族自治县水利局 | 审批办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年主席令第三十九号)第二十五条: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按照经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采取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措施。第二十六条: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未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或者水土保持方案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生产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 | 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 | **个工作日 | 不收费 | ||||||
| * | 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审批 | 县级 | 长白朝鲜族自治县水利局 | 审批办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号,****年修改)附件第***项: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审批。实施机关:各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号)附件第**项: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审批。备注:仅取消水利部审批权,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权仍然保留。《农田水利条例》(国务院令第***号)第二十四条: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确需占用农业灌溉水源、农田水利工程设施的,应当与取用水的单位、个人或者农田水利工程所有权人协商,并经有管辖权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 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 | **个工作日 | 不收费 | |||||||
| * | 大坝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内修建码头、鱼塘许可 | 行政许可 | 县级 | 长白朝鲜族自治县水利局 | 审批办 | 《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号,****年修正)第十七条:禁止在坝体修建码头、渠道、堆放杂物、晾晒粮草。在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修建码头、鱼塘的,须经大坝主管部门批准,并与坝脚和泄水、输水建筑物保持一定距离,不得影响大坝安全、工程管理和抢险工作。 | 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 | **个工作日 | 不收费 | ||||||
| ** | 地方水电项目的初步设计审批 | 行政许可 | 县级 | 长白朝鲜族自治县水利局 | 审批办 | 《吉林省地方水电管理条例》第十三条地方水电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经核准后,由建设单位以招标或其他形式委托设计单位编制初步设计文件,并按照下列规定报送批准:(一)新建装机容量****千瓦以上至*****千瓦以下的电站工程以及总投资***万元以上(含***万元)的改建、扩建地方水电工程,初步设计由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二)新建装机容量****千瓦(含****千瓦)以下的电站工程以及总投资***万元以下至**万元以上(含**万元)的改建、扩建地方水电工程的初步设计文件,在市辖区内的,由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报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在市辖区外的,由县(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报省、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 | **个工作日 | 不收费 | ||||||
| ** | 组织地方水电项目竣工验收 | 行政许可 | 县级 | 长白朝鲜族自治县水利局 | 审批办 | *.《吉林省水能资源开发利用条例》第二十二条:水能资源开发利用项目建设竣工后,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运行。 *.《吉林省地方水电管理条例》第十九条:工程建设竣工后,由批准该工程的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工程竣工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运行。 |
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 | **个工作日 | 不收费 | ||||||
| ** | 权限内地方水电项目报废审批 | 行政许可 | 县级 | 长白朝鲜族自治县水利局 | 审批办 | 《吉林省地方水电管理条例》(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号公布)第二十九条“地方水电发电、供电设施需报废时,应当按照工程建设审批权限报批”。 | 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 | **个工作日 | 不收费 | ||||||
| ** | 转让水能资源开发利用权审批 | 行政许可 | 县级 | 长白朝鲜族自治县水利局 | 审批办 | 《吉林省水能资源开发利用条例》(吉林省人大常委会第*号公告)第十六条“转让水能资源开发利用权,应当到原批准机关申报并办理变更手续”。 | 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 | **个工作日 | 不收费 | ||||||
| ** | 水能资源开发利用权审批 | 行政许可 | 县级 | 长白朝鲜族自治县水利局 | 审批办 | 《吉林省水能资源开发利用条例》第十八条 确定水能资源开发利用权,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下列管理权限负责: (一)装机容量在****千瓦以上(含****千瓦)的,由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二)装机容量****千瓦以下在市辖城区内的,由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报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三)装机容量****千瓦以下在市辖城区外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报省、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 | **个工作日 | 不收费 | ||||||
| ** | 水能资源开发利用中扩大装机容量的审批 | 行政许可 | 县级 | 长白朝鲜族自治县水利局 | 审批办 | 《吉林省水能资源开发利用条例》(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号公告)第十五条 水能资源开发利用中,扩大装机容量的,应当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实施,并依照本条例规定,缴纳扩大装机容量部分的水能资源开发利用权有偿出让金。 扩大装机容量水能资源开发利用权的取得,原开发利用水能资源的单位或者个人优先。 |
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 | **个工作日 | 不收费 | ||||||
| ** | 洪水影响评价(类)审批 | 行政许可 | 县级 | 长白朝鲜族自治县水利局 | 审批办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三十八条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桥梁、码头和其他拦河、跨河、临河建筑物、构筑物,铺设跨河管道、电缆,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和其他有关的技术要求,工程建设方案应当依照防洪法的有关规定报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二十七条建设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取水、排水等工程设施,应当符合防洪标准、岸线规划、航运要求和其他技术要求,不得危害堤防安全、影响河势稳定、妨碍行洪畅通;其工程建设方案未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前述防洪要求审查同意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十一条修建开发水利、防治水害、整治河道的各类工程和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等建筑物及设施,建设单位必须按照河道管理权限,将工程建设方案报送河道主管机关审查同意后,方可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履行审批手续。建设项目经批准后,建设单位应当将施工安排告知河道主管机关 *.《国务院关于印发清理规范投资项目报建审批事项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发〔****〕**号)将“非防洪建设项目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审批”、“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审核”、“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工程建设方案审批”、“国家基本水文测站上下游建设影响水文监测工程的审批”*项,合并为“洪水影响评价审批”*项。 |
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 | 不收费 | |||||||
| ** | 紧急抗旱时在河道内临时筑坝的批准 | 行政许可 | 县级 | 长白朝鲜族自治县水利局 | 审批办 | 《吉林省河道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 为紧急抗旱必须在河道内临时筑坝时,须经河道主管机关批准。抗旱过后,由原筑坝单位及时拆除。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取消、下放和保留的行政权力事项清单的通告》(吉政明〔****〕**号)将省级负责“紧急抗旱时在河道内临时筑坝的批准”审批部分下放市(州)、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行使。 |
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 | **个工作日 | 不收费 | ||||||
| ** | 乡镇供水工程设计(实施方案)审批 | 县级 | 长白朝鲜族自治县水利局 | 审批办 | 《吉林省农村水利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 乡镇供水工程建设必须符合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农村水利总体规划,并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经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工程设计后方可兴建。 | 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 | **个工作日 | 不收费 | |||||||
| ** | 建设节水设施审批 | 行政许可 | 县级 | 长白朝鲜族自治县水利局 | 审批办 | 《吉林省节约用水条例》第二十二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制定节水措施方案,配套建设节水设施。节水措施方案应当报节约用水主管部门会同相关主管部门审核。 节水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节水设施或者单项节水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当地人民政府节约用水主管部门提出验收申请,经有关节约用水主管部门组织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二十三条 逐步淘汰落后的、耗水量高的工艺、设备和产品。生产者、销售者、经营者或者生产经营过程中使用者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停止生产、销售、经营或者使用列入国家淘汰名录的工艺、设备和产品。 纳入计划管理的用水户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安装使用节水型设备和产品,未安装使用的,应当逐步更换,并按照规定使用、维护,保证节水设施的正常运行。节水设施需要停止使用的,应当向节约用水管理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新的节水措施方案。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停止使用。 第三十七条 若市(州)、县(市)节约用水主管部门设在水行政主管部门适用以下内容:新建洗车、洗浴、水上娱乐和游泳等场所,应当配套建设节水设施,并在节水设施竣工后十五个工作日内,报经有关节约用水主管部门及其节约用水管理机构验收合格后,方可办理用水手续。 |
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 | 不收费 | |||||||
| ** | 对水库大坝(水闸)安全鉴定意见的审定 | 行政许可 | 县级 | 长白朝鲜族自治县水利局 | 审批办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四十二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保障本行政区域内水工程,特别是水坝和堤防的安全,限期消除险情。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水工程安全的监督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年国务院令第**号)第二十二条大坝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大坝定期安全检查、鉴定制度。 *.《水闸安全鉴定管理办法》(**** 年 * 月水利部水建 管〔****〕*** 号发布)第三条:“水闸实行定期安全鉴定 制度。首次安全鉴定应在竣工验收后 * 年内进行,以后应每隔**年进行一次全面安全鉴定。运行中遭遇超标准洪水、强烈地震、增水高度超过校核潮位的风暴潮、工程发生重大 事故后,应及时进行安全检查,如出现影响安全的异常现象 的,应及时进行安全鉴定。闸门等单项工程达到折旧年限, 应按有关规定和规范适时进行单项安全鉴定。” 第四条: “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水闸安全鉴定工作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所辖的水闸安全鉴定工作的监督管理。流域管理机构负责其直属水闸安全鉴定工作的监督管理,并对所管辖范围 内的水闸安全鉴定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条: “水闸管理单位负责组织所管辖水闸的安全鉴定工作(以下称鉴定组织单位)。水闸主管部门应督促鉴定组织单位及时进行安全鉴定工作。”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按分级管理原则对水闸安全鉴定意见进行审定(以下称鉴定审定部门)。 省级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定大型及其直属水闸的安全鉴定意见;市(地)级及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定中型水闸安全鉴定意见。流域管理机构审定其直属水闸的安全鉴定意见。” | 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 | **个工作日 | 不收费 | ||||||
| ** | 蓄滞洪区避洪设施建设审批 | 行政许可 | 县级 | 长白朝鲜族自治县水利局 | 审批办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年*月**日国务院令第***号,****年*月**日予以修改)附件第***项。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取消、下放和保留的行政权力事项清单的通告》(吉政明电[****]**号)将省级负责“蓄滞洪区避洪设施建设审批”审批部分下放市(州)、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行使。 |
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 | **个工作日 | 不收费 | ||||||
| ** | 对伪造、涂改、冒用、倒卖、出租、出售许可证件的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县级 | 长白朝鲜族自治县水利局 | 审批办 |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年*月**日通过,**** 年 * 月 ** 日国务院令第 *** 号公布。****年*月*日国务院令第 六百七十六 号修改)第五十六条伪造、涂改、冒用取水申请批准文件、取水许可证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 | **个工作日 | 不收费 | ||||||
| ** | 对建设单位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行为的处罚、对建设单位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等行为的处罚 、水利工程建设中对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施工单位或者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的行为进行处罚 、对水利工程建设中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的 、对水利工程建设中建设单位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的处罚、对水利工程建设中建设单位任意压缩合理工期的处罚 、对水利工程建设中建设单位未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处罚 、对水利工程建设中未按照国家规定将竣工验收报告、有关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送备案的处罚 、对水利工程建设中建设单位未组织竣工验收、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处罚 、对水利工程建设中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未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移交建设项目档案的处罚 、水利工程建设中对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偷工减料的,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或者有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其他行为的处罚 、水利工程建设中对施工单位未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或者未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取样检测的处罚 、水利工程建设中对发生重大工程质量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报告期限的处罚 、水利工程建设中对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监理工程师等注册执业人员因过错造成质量事故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县级 | 长白朝鲜族自治县水利局 | 审批办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号)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施工单位或者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的,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零点五以上百分之一以下的罚款;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并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的; (二)任意压缩合理工期的; (三)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 (四)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 (五)建设项目必须实行工程监理而未实行工程监理的; (六)未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 (七)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 (八)未按照国家规定将竣工验收报告、有关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送备案的。 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二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的; (二)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 (三)对不合格的建设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验收的。 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未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移交建设项目档案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 | **个工作日 | 不收费 | ||||||
| ** | 对水利工程建设单位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县级 | 长白朝鲜族自治县水利局 | 审批办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年*月**日 国务院令第二百七十九号)第五十六条(一)未按照规定办理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处以*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款; (二)将未经竣工验收或者经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工程交付使用的,处以工程合同造价*%以上*%以下罚款; (三)串通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单位,违反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压缩合理周期、降低工程质量的,处以**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款; (四)交付的住宅工程未提供《住宅使用说明书》、《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表》的,处以*万元以下罚款。 |
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 | **个工作日 | 不收费 | ||||||
| ** | 对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出借本单位资质、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县级 | 长白朝鲜族自治县水利局 | 审批办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号)第四十三条第三款、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号)第五条、第三十五。 | 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 | **个工作日 | 不收费 | ||||||
| ** | 对设计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的处罚 、水利工程建设中对设计单位未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工程设计的处罚 、水利工程建设中对设计单位指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的生产厂、供应商的处罚 、水利工程建设中对涉及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没有设计方案擅自施工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县级 | 长白朝鲜族自治县水利局 | 审批办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号)第六十三条具有本办法第五十六条至第六十二条情形的,除给予单位行政处罚外,还可以对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以上**%以下罚款。 | 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 | **个工作日 | 不收费 | ||||||
| ** | 对监理单位在水利工程监理过程中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 、对水利工程建设中建设项目必须实行工程监理而未实行工程监理的处罚 、水利工程建设中对工程监理单位转让工程监理业务的处罚 、水利工程建设中对工程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处罚 、水利工程建设中对工程监理单位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的处罚 、对水利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承担该项建设工程的监理业务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县级 | 长白朝鲜族自治县水利局 | 审批办 | 《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规定》(****年**月**日水利部令第二十九号发布,根据****年**月**日水利部令第四十九号修改)第二十七条 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八条处罚: (一)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承揽监理业务的; (二)未取得相应资质等级证书承揽监理业务的; (三)以欺骗手段取得的资质等级证书承揽监理业务的; (四)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监理业务的; (五)转让监理业务的; (六)与项目法人或者被监理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 (七)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的; (八)与被监理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承担该项工程建设监理业务的。第二十八条 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无违法所得的,处*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追缴,处违法所得*倍以下且不超过*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一)以串通、欺诈、胁迫、贿赂等不正当竞争手段承揽监理业务的; (二)利用工作便利与项目法人、被监理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串通,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
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 | **个工作日 | 不收费 | ||||||
| ** | 对生产、销售或者在生产经营中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落后的、耗水量高的工艺、设备和产品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县级 | 长白朝鲜族自治县水利局 | 审批办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八条生产、销售或者在生产经营中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落后的、耗水量高的工艺、设备和产品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经济综合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或者使用,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 | **个工作日 | 不收费 | ||||||
| ** | 对未经批准擅自取水行为的处罚,对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县级 | 长白朝鲜族自治县水利局 | 审批办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取水许可证: (一)未经批准擅自取水的; (二)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的。 |
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 | **个工作日 | 不收费 | ||||||
| ** | 对拒不缴纳、拖延缴纳、拖欠水资源费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县级 | 长白朝鲜族自治县水利局 | 审批办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号)第四十八条、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规定,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费,取得取水权。但是,家庭生活和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等少量取水的除外。七十条拒不缴纳、拖延缴纳或者拖欠水资源费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部分千分之二的滞纳金,并处应缴或者补缴水资源费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 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 | 不收费 | |||||||
| ** | 对拒不执行审批机关做出的取水量限制决定,或者未经批准擅自转让取水权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县级 | 长白朝鲜族自治县水利局 | 审批办 |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号令)第五十一条拒不执行审批机关作出的取水量限制决定,或者未经批准擅自转让取水权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吊销取水许可证。 |
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 | **个工作日 | 不收费 | ||||||
| ** | 对不按规定报送年度取水情况行为的处罚,对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或者弄虚作假行为的处罚,对退水水质达不到规定要求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县级 | 长白朝鲜族自治县水利局 | 审批办 |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号令)(****年*月**日国务院***次常务会议通过,根据****年*月*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取水许可证: (一)不按照规定报送年度取水情况的; (二)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或者弄虚作假的; (三)退水水质达不到规定要求的。 |
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 | **个工作日 | 不收费 | ||||||
| ** | 对未安装计量设施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县级 | 长白朝鲜族自治县水利局 | 审批办 |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号令)第五十三条一款未安装计量设施的,责令限期安装,并按照日最大取水能力计算的取水量和水资源费征收标准计征水资源费,处****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取水许可证。 | 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 | **个工作日 | 不收费 | ||||||
| ** | 对安装计量设施,但计量设施不合格或者运行不正常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县级 | 长白朝鲜族自治县水利局 | 审批办 |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号令)第五十三条二款计量设施不合格或者运行不正常的,责令限期更换或者修复;逾期不更换或者不修复的,按照日最大取水能力计算的取水量和水资源费征收标准计征水资源费,可以处*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取水许可证 | 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 | **个工作日 | 不收费 | ||||||
| ** | 对在河道内种植树木、设置阻水障碍物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县级 | 长白朝鲜族自治县水利局 | 审批办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八十八号)第二十二条第三款、 在船舶航行可能危及堤岸安全的河段,应当限定航速。限定航速的标志,由交通主管部门与水行政主管部门商定后设置。第五十五条项违反本法第十九条规定,未按照规划治导线整治河道和修建控制引导河水流向、保护堤岸等工程,影响防洪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 | **个工作日 | 不收费 | ||||||
| ** | 违法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取土、淘金、弃置砂石或者淤泥的处罚、对未经批准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违法行为。 | 行政处罚 | 县级 | 长白朝鲜族自治县水利局 | 审批办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国务院三号令)第二十五条(一)项《吉林省河道管理条例》(吉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通过)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进行下列活动,必须报经河道主管机关批准;涉及其他部门的,由河道主管机关会同有关部门批准:四十一条(一)项(二)项(一)采砂、取土、淘金、弃置砂石或者淤泥; (二)爆破、钻探、挖筑鱼塘; (三)在河道滩地存放物料、修建厂房或者其他建筑设施; (四)在河道滩地开采地下资源及进行考古发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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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对在崩塌、滑坡危险区或泥石流易发区从事从事取土、挖沙、采石等可能造成水土流失活动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县级 | 长白朝鲜族自治县水利局 | 审批办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三十九号)第十七条禁止在崩塌、滑坡危险区和泥石流易发区从事取土、挖砂、采石等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活动。崩塌、滑坡危险区和泥石流易发区的范围,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告。崩塌、滑坡危险区和泥石流易发区的划定,应当与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确定的地质灾害易发区、重点防治区相衔接。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在崩塌、滑坡危险区或者泥石流易发区从事取土、挖砂、采石等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对个人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 | **个工作日 | 不收费 | ||||||
| ** | 对在禁止开垦坡度以上陡坡地开垦种植农作物或者在禁止开垦开发行为的植物保护带内开垦、开发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县级 | 长白朝鲜族自治县水利局 | 审批办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三十九号)第十八条水土流失严重、生态脆弱的地区,应当限制或者禁止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活动,严格保护植物、沙壳、结皮、地衣等。 在侵蚀沟的沟坡和沟岸、河流的两岸以及湖泊和水库的周边,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或者有关管理单位应当营造植物保护带。禁止开垦、开发植物保护带。第二十条、禁止在二十五度以上陡坡地开垦种植农作物。在二十五度以上陡坡地种植经济林的,应当科学选择树种,合理确定规模,采取水土保持措施,防止造成水土流失。 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可以规定小于二十五度的禁止开垦坡度。禁止开垦的陡坡地的范围由当地县级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告。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在禁止开垦坡度以上陡坡地开垦种植农作物,或者在禁止开垦、开发的植物保护带内开垦、开发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退耕、恢复植被等补救措施;按照开垦或者开发面积,可以对个人处每平方米二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每平方米十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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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对采集发菜,或者在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铲草皮、挖树兜、滥挖虫草、甘草、麻黄等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县级 | 长白朝鲜族自治县水利局 | 审批办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号)第二十一条、禁止毁林、毁草开垦和采集发菜。禁止在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铲草皮、挖树兜或者滥挖虫草、甘草、麻黄等。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法规定,采集发菜,或者在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铲草皮、挖树兜、滥挖虫草、甘草、麻黄等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在草原地区有前款规定违法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的有关规定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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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对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未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或者编制的水土保持方案未经批准而开工建设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县级 | 长白朝鲜族自治县水利局 | 审批办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三十九号令、第二十条、禁止在二十五度以上陡坡地开垦种植农作物。在二十五度以上陡坡地种植经济林的,应当科学选择树种,合理确定规模,采取水土保持措施,防止造成水土流失。 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可以规定小于二十五度的禁止开垦坡度。禁止开垦的陡坡地的范围由当地县级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告。第五十三条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办手续;逾期不补办手续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生产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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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对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将生产建设项目投产使用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县级 | 长白朝鲜族自治县水利局 | 审批办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三十九号)第二十七条、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中的水土保持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生产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应当验收水土保持设施;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生产建设项目不得投产使用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将生产建设项目投产使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直至验收合格,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 | **个工作日 | 不收费 | ||||||
| ** | 对在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专门存放地以外的区域倾倒砂、石、土、矸石、尾矿、废渣等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县级 | 长白朝鲜族自治县水利局 | 审批办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号)第二十八条、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其生产建设活动中排弃的砂、石、土、矸石、尾矿、废渣等应当综合利用;不能综合利用,确需废弃的,应当堆放在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专门存放地,并采取措施保证不产生新的危害。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在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专门存放地以外的区域倾倒砂、石、土、矸石、尾矿、废渣等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按照倾倒数量处每立方米十元以上二十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仍不清理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清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清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 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 | **个工作日 | 不收费 | ||||||
| ** | 对开办生产建设项目或者从事其他生产建设活动造成水土流失,不进行治理等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县级 | 长白朝鲜族自治县水利局 | 审批办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号)第三十二条、开办生产建设项目或者从事其他生产建设活动造成水土流失的,应当进行治理。 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生产建设项目或者从事其他生产建设活动,损坏水土保持设施、地貌植被,不能恢复原有水土保持功能的,应当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专项用于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专项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水土保持补偿费的收取使用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 生产建设项目在建设过程中和生产过程中发生的水土保持费用,按照国家统一的财务会计制度处理。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开办生产建设项目或者从事其他生产建设活动造成水土流失,不进行治理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治理;逾期仍不治理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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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对拒不缴纳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县级 | 长白朝鲜族自治县水利局 | 审批办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五十七条反本法规定,拒不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自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部分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可以处应缴水土保持补偿费三倍以下的罚款。 | 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 | **个工作日 | 不收费 | ||||||
| ** | 对在林区采伐林木不依法采取防止水土流失措施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县级 | 长白朝鲜族自治县水利局 | 审批办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五十二条在林区采伐林木不依法采取防止水土流失措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采取补救措施;造成水土流失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造成水土流失的面积处每平方米二元以上十元以下的罚款。 | 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 | **个工作日 | 不收费 | ||||||
| ** | 对擅自建设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县级 | 长白朝鲜族自治县水利局 | 审批办 |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号令)第四十九条未取得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擅自建设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办有关手续;逾期不补办或者补办未被批准的,责令限期拆除或者封闭其取水工程或者设施;逾期不拆除或者不封闭其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组织拆除或者封闭,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可以处*万元以下罚款。 | 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 | **个工作日 | 不收费 | ||||||
| ** | 对非经水行政主管部门签署规划同意书,擅自在江河、湖泊上建设防洪工程和其他水工程、水电站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县级 | 长白朝鲜族自治县水利局 | 审批办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五十三条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应当制订节水措施方案,配套建设节水设施。节水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 | 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 | **个工作日 | 不收费 | ||||||
| ** | 水电站三类人员未持证上岗 | 行政处罚 | 县级 | 长白朝鲜族自治县水利局 | 审批办 | 《吉林省地方水电管理条件》第二十六条:地方水电系统技术工种和全国农村水电电气化县的农村电工,实行持证上岗制度。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无证上岗的,限期补为手续,可并处***元至***元罚款。 | 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 | **个工作日 | 不收费 | ||||||
| 注:执法依据须填写具体内容。 | |||||||||||||||
| 填表人: 冷速财 联系电话:*******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