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港区-泉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G324线界山镇界山村至涂岭镇路口村路面改造工程(三期)(K127+150~K129+000段路面改造工程)补遗书(第1号)
2026-03-25
福建/泉州 招标采购
【泉港区-泉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G324线界山镇界山村至涂岭镇路口村路面改造工程(三期)(K127+150~K129+000段路面改造工程)补遗书(第1号)
福建/泉州-2026-03-25 00:00:00

****线界山镇界山村至涂岭镇路口村路面改造工程(三期)(****+***~****+***段路面改造工程)

补遗书(第*号)

各投标人:

****线界山镇界山村至涂岭镇路口村路面改造工程(三期)(****+***~****+***段路面改造工程)招标编号:泉港施招字****第*号),现将补遗书*号内容公布如下:

、投标人疑问及回复

问题*:请问招标文件中项目总工非安全生产直接责任人,不应强制要求持有*类证书?。根据福建省现行公路工程招标管理实践及相关政策解读,安全生产考核*证(项目负责人证)的法定持有主体为项目经理,而非项目总工。招标文件中将*证作为项目总工的资格条件,属于岗位职责错配,违背了《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中关于“三类人员”持证分工的基本原则。首先岗位职能不符:项目总工主要承担技术管理、施工方案审核与技术指导职责,不直接负责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全面管理。根据交通运输部令****年第*号文规定,*证申请对象应为“项目负责人”,即项目经理,而非技术负责人。而且违反公平竞争原则:强制要求项目总工持*证,变相抬高技术类岗位门槛,排除大量具备丰富工程技术经验但因无注册建造师证不能报考安全生产考核*证的合格人才,涉嫌限制或排斥潜在投标人,违反《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关于“不得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的规定。请问是否可以删除项目总工的持有省级及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类证书的要求,让经验丰富的人员可以担任总工。

回答:详见本补遗书“二、关于招标文件的修改 第*点”。

关于招标文件的修改

*、招标文件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附录* 资格审查条件(项目经理和项目总工最低要求)”中项目总工资格要求“具备公路工程相关专业中级及以上职称;持有省级及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类证书;年龄 ** 周岁及以下。”修改为:“具备公路工程相关专业中级及以上职称;年龄 ** 周岁及以下”。

本补遗书(第*号)是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对所有投标人具有约束力;补遗书(第*号)内容若与招标文件内容有不一致之处,以补遗书(第*号)内容为准;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不同时间对同一内容存在不同约定时,以最后约定的内容为准。投标人应在开标前随时登录发布本项目招标公告的相关网站查看本项目招标的相关信息,若因投标人的疏忽而未及时发现本项目招标的相关信息的,后果自负。

招标人:泉州市公路事业发展中心泉港分中心(盖章)

招标代理机构:中环联(福建)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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