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财投处〔2026〕7号重庆市九龙坡区财政局政府采购投诉及采购监督处理决定书
2026-03-24
重庆 质疑投诉
九财投处〔2026〕7号重庆市九龙坡区财政局政府采购投诉及采购监督处理决定书
重庆-2026-03-24 00:00:00

九财投处〔****〕*号重庆市九龙坡区财政局政府采购投诉及采购监督处理决定书

日期:**********

一、投诉人

名称:重庆正润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蔡春燕

联系方式:***********

地址:重庆市九龙坡区巴福镇西和村*

二、被投诉人

采购人:重庆市公安局九龙坡区分局

采购项目经办人:范老师

联系方式:***********

采购代理机构:重庆市九龙坡区政府采购服务中心

采购项目经办人:汪老师

联系方式:************

地址:重庆市九龙坡区西郊路**号九龙广场大厦*

三、投诉项目

投诉项目:重庆市公安局九龙坡区分局战训基地和区维稳队值班备勤房合建项目厨房设备采购二次项目(编号:***********)。

四、投诉内容

投诉人诉称:*.山西东星鹏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星鹏公司”)在本项目中,提供由无资质机构出具的虚假能效检测报告,虚假响应招标文件技术要求,谋取中标,中标结果应属无效。广东省宝通质量检测有限公司未取得对应标准的检测资质认定许可,违规出具虚假检测报告,协助东星鹏公司骗取中标资格。重庆市公安局九龙坡区分局在质疑答复阶段,未核实检测机构资质及报告真实性,作出错误答复,损害投诉人合法权益。

*.山西东星鹏科技有限公司在本项目中,提供由无资质机构出具的虚假检测报告,虚假响应招标文件技术要求,谋取中标,中标结果应属无效。广东省宝通质量检测有限公司未取得对应标准的检测资质认定许可,违规出具虚假检测报告,协助被投诉人*骗取中标资格。重庆市公安局九龙坡区分局在质疑答复阶段,未核实检测机构资质及报告真实性,作出错误答复,损害投诉人合法权益。

*.被投诉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对投诉人提出的质疑进行答复,答复程序违反法定要求,其作出的质疑答复不具备合法性。

诉求:*.依法取消中标人山西东星鹏科技有限公司在本项目的中标资格,认定本项目中标结果无效。

*.依法责令重庆市公安局九龙坡区分局暂停本项目合同签订程序,重新组织对本项目投标文件的符合性审查,并顺延合格供应商中标。

*.依法确认重庆市公安局九龙坡区分局超期答复质疑的行为违反法定程序,其作出的质疑答复无效。

*.依法将中标人山西东星鹏科技有限公司的违法违规行为记入政府采购不良行为记录名单,进行行政处罚,没收其违法所得。

*.若中标人、采购人、代理机构坚持认为其提供的报告真实有效,请中标人、采购人、代理机构提供广东省宝通质量检测有限公司在其检测报告出具前获得的包含** ************/* ***********/* ****.********* ****.******** ****.********/* **********标准的资质认定证书复制件作为佐证。

五、投诉受理

投诉人已就投诉事项向重庆市公安局九龙坡区分局、区政府采购服务中心提出质疑,因对质疑答复不满意,于规定时间内向我局提出投诉,经审查,符合投诉受理条件,我局于******日依法受理投诉。

六、调查取证情况

我局对投诉人提供的投诉相关资料进行了审阅、核实,依法调取、查阅了有关文件,就相关采购项目(***********)相关资料进行了调查研究,具体情况如下:

针对投诉事项*.*:经核实,东星鹏公司按时递交了本项目《响应文件》,其中:提供有商用四门高身雪柜、商用六门高身雪柜《自携冷凝机组商用冷柜能源效率检测报告》(以下简称“能效报告”)各一份,检测机构分别为威凯检测技术有限公司、赛旺检验检测认证有限公司,送检产品品牌和型号均与本项目响应品牌和型号一致,检测标准均与本项目《询价通知书》标准要求*******.******一致,检测能效结论分别为商用四门高身雪柜*级、商用六门高身雪柜*级,符合本项目能效要求。提供高温热风循环消毒柜《检验/检测报告》一份,检测机构为浙江弗里斯技术有限公司,送检产品品牌和型号均与本项目响应品牌和型号一致,检测标准与本项目《询价通知书》标准要求** **********一致,检测结论符合本项目标准要求。

经核实,本项目采取询价采购方式,东星鹏公司提供的商用四门高身雪柜、商用六门高身雪柜《自携冷凝机组商用冷柜能源效率检测报告》中显示总容积分别为*********,均低于本项目商用四门高身雪柜、商用六门高身雪柜总容积≥****、≥*****要求,均未作实质性响应,应当视为无效报价。

经核实,采购人在本项目质疑答复书中提供有广东省宝通质量检测有限公司出具的*份检测报告(编号为:************************),投诉人反映为虚假报告,我局将此问题线索依法移交相关职能部门处理。

针对投诉事项*

《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十三条规定: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拒收质疑供应商在法定质疑期内发出的质疑函,应当在收到质疑函后*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质疑供应商和其他有关供应商。

经核实,采购人在质疑答复书中明确*******日提出书面质疑,于******日通过邮箱送达至投诉人,超出法定答复日期。

另经核实,收到投诉时本项目的政府采购合同已经签订且已经履行。

七、处理决定

东星鹏公司的响应应当视为无效报价,但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三十二条第四项之规定,鉴于本项目政府采购合同已经履行,我局不再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投诉人认为不当行为给自己造成损失的,可依法提起诉讼,由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

投诉人如对本处理决定不服,可在本处理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接到本处理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件:重庆市九龙坡区财政局送达回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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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联系人:马明国,联系电话:********

    

附件

重庆市九龙坡区财政局

送达回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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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公安局九龙坡区分局战训基地和区维稳队值班备勤房合建项目厨房设备采购二次项目(编号:***********)(九财投处〔*****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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