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大连-2026-03-25 00:00:00
(****年第*****号)公开征集庄河市石城乡西北部海域*宗海域使用权(网箱养殖)合作经营单位项目挂牌公告
(****年第*****号 ) 公开征集庄河市石城乡西北部海域*宗海域使用权(网箱养殖)合作经营单位项目 交易机构:大连产权交易所
| 项目名称 | (****年第*****号 ) 公开征集庄河市石城乡西北部海域*宗海域使用权(网箱养殖)合作经营单位项目 | ||
|---|---|---|---|
| 项目编号 | ************** | 监测编号 | *************** |
| 出租底价 | ***.** 元/亩 | ||
| 挂牌开始日期 | ********** | 挂牌截止日期 | ********** |
| 交易品类 | 资产租赁 | 资产类别 | 其他资产 |
| 项目概述 | *、标的基本情况:经营标的为位于庄河市石城乡西北部海域的*宗海域使用权,面积:****亩,用海方式:开放式网箱养殖。资产所属单位享有合作经营固定收益和浮动收益分成的权利。资产所属单位不参与标的经营管理,不承担任何经营费用、经营风险及经营责任。 *、合作经营期限:**年。 *、合作经营费用:固定收益和浮动收益分成。 *、用途:网箱养殖用海,进行海产品合作养殖经营。 *、标的情况详见附件*《海域明细表》及附件*《宗海图》,标的以海域现状为准,解释权归资产所属单位。 | ||
| 现场展示相关情况 | 本项目不设集中展示,请意向合作经营单位在公告期内电话预约。 | ||
| 挂牌公告期 | * 个工作日 | 是否自动延牌 | 是 |
| 延牌规则 | 征集到少于等于*个意向受让方后延牌。 最长延长周期数:** 个, 延牌周期:* 个工作日。 | ||
| 承租方资格条件 |
意向合作经营单位须提供资产所属单位出具的意向合作经营单位交纳合作意向金收款证明。
|
||
|---|---|---|---|
| 重大事项及其他披露内容 |
*、本项目挂牌底价为合作经营费用中的固定收益部分,为单价(即:*.***万元/亩/年),通过大连产权交易所确定的成交价格为固定收益成交单价,本项目成交后,合作经营单位须按照“成交单价×标的面积”确定需支付的交易价款(即:首年固定收益)。合作经营单位不论经营盈亏,均须每年向资产所属单位支付固定收益,合作期内每满三年,双方可协商参照届时市场情况对固定收益标准进行合理调整。 *、合作期间经营资金全部由合作经营单位负责,资产所属单位不参与经营管理,合作经营单位向资产所属单位支付合作经营费用,包括固定收益和浮动收益分成两部分,其中:固定收益以上述第*项要求为准;浮动收益分成在每年合作周期结束前一个月,由交易双方共同委托评估机构依据合作经营单位的实际养殖面积进行收益评估,资产所属单位按照合作经营单位每年实际养殖面积收益*%比例收取浮动收益分成。 *、经营期内,如遇地方政府增加海域使用金征收标准,则合作经营单位自变更海域使用金征收标准之日起,按照海域使用金增加金额等额增加固定收益。 *、经营期内,合作经营单位应按时向资产所属单位所在地缴纳国家规定的各种税费,以及地方政府规定的其他相关费用。标的海域使用金由资产所属单位缴纳。 *、经营期内,合作经营单位不得擅自改变海域用途,自觉保护好海域及周边的各种资源,不得破坏自然环境,养殖物种应符合《国家水产养殖品种目录》,禁止养殖外来入侵物种。 *、合作经营单位须充分知悉并评估养殖行业的高风险性,具备相应的风险承受能力和经营能力。合作经营单位不得以其亏损为由,主张减免或迟延支付任何应付资产所属单位的款项,亦不得以此对抗资产所属单位的合同解除权或其他权利主张。 *、本项目成交后*个工作日内,合作经营单位须与资产所属单位签署《海域养殖合作经营协议》,该协议由资产所属单位提供,合作经营单位须接受协议全部条款并按照协议约定执行,协议样本详见附件*《海域养殖合作经营协议》。 *、本项目合作意向金为**.**元(按***元/亩),由合作经营单位在公告期内一次性支付至资产所属单位指定银行账户,并取得合作经营单位收款证明。确定合作经营单位后由产权所属单位给予无息返还。 *、标的存在非法占海行为,意向合作经营单位须在公告期内自行做好尽职调查,充分了解标的现状和瑕疵等,资产所属单位和大连产权交易所对此不承担任何保证责任。本项目成交后,由合作经营单位负责协调解决占海腾退问题。 **、标的所在海域存在立体分层确权,本次征集经营管理单位的标的仅为资产所属单位确权的水面部分,标的对应海底由其他第三人确权(底播养殖),本项目成交后对于标的的经营使用,须征得底播权人同意。如合作经营单位未取得底播权人同意,资产所属单位有权取消合作经营资格,当年剩余固定收益不予返还。 **、其他披露事项详见《资产评估报告》圣阳评报字(****)第***号。 |
||
| 与出租相关的其他条件 |
*、意向合作经营单位应当在公告截止日**:**前,办理完毕如下事项: (*)在大连产权交易所网站(***.****.**)进行注册并在本项目转让标的中进行报名; (*)将交易保证金支付至大连产权交易所指定结算账户。交纳方式为银行转账,以银行提供的到帐时间为准,交款人名称须与意向合作经营单位名称一致,现金不予受理,未按规定交纳交易保证金的,视为放弃经营管理资格。大连产权交易所指定结算账户是意向合作经营单位在大连产权交易所网站完成项目报名后,报名系统为意向合作经营单位自动生成的《保证金交款通知书》中注明的账户,该账户为该意向合作经营单位在本项目(标的)交易过程中唯一指定结算账户(包括交纳交易保证金、交易价款、交易服务费等相关款项),请意向合作经营单位务必牢记。对于遗失、泄漏、忘记该结算账户或因报名时错误报名、在交款时错误录入结算账户所造成的一切责任和损失,由意向合作经营单位自行承担。大连产权交易所不承担任何责任。交款账户中的括号为英文半角。 *、本项目交易服务费按照《网络竞价须知》约定的标准执行,由合作经营单位承担,一次性支付。 *、本项目交易过程中产生的相关税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由交易双方各自承担。 *、本项目合作意向金为**.**元(按***元/亩),由合作经营单位在公告期内一次性支付至资产所属单位指定银行账户,并取得合作经营单位收款证明。确定合作经营单位后由产权所属单位给予无息返还。 *、意向合作经营单位在提交受让申请时须对以下事项进行书面承诺: (*)已经充分知晓、理解和接受本项目公告披露的资产评估报告等主要内容,已经了解标的状况及相关约定,自愿接受标的的全部现状,在递交受让申请后,不以不了解转让标的情况或标的有瑕疵为由撤销受让申请、退还转让标的或拒付交易价款。 (*)若出现“交易保证金事项”中所述的任何一种情况时,同意资产所属单位和大连产权交易所有权全额扣除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 (*)同意被确定为合作经营单位后的*个工作日内与资产所属单位签订《海域养殖合作经营协议》,并在《海域养殖合作经营协议》生效之日起*个工作日内,将除交易保证金外其余首年固定收益、交易服务费一次性支付至大连产权交易所指定结算账户。 (*)同意被确定为合作经营单位并与资产所属单位签订《海域养殖合作经营协议》,将除交易保证金外其余首年固定收益、交易服务费支付至大连产权交易所指定结算账户后*个工作日内,与资产所属单位进行标的的交接。合作经营单位核查验收后,资产所属单位与合作经营单位均在《资产交接单》进行会签即视为交接完成。 (*)同意与资产所属单位签订《资产交接单》后*个工作日内,大连产权交易所将首年固定收益划转至资产所属单位指定结算账户。 (*)承诺所提交的受让申请材料真实、准确、完整、有效。 *、本次标的以现状为准征集合作经营单位,大连产权交易所对标的瑕疵等情况不承担保证责任。为使意向合作经营单位充分了解转让标的情况,请意向合作经营单位在办理意向合作经营登记前对标的进行充分的尽职调查。 *、本项目信息公告期为尽职调查期,意向合作经营单位在此期间有权利和义务自行对标的进行全面了解。意向合作经营单位一经交纳交易保证金和合作意向金,即视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项目信息公告内容,已充分了解并自愿完全接受本项目信息公告之内容及标的的现状及瑕疵,已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愿意全面履行交易程序。意向合作经营单位若发生以不了解标的的现状及瑕疵等为由逾期或拒绝签订《海域养殖合作经营协议》、拒付交易价款、拒付交易服务费、放弃受让或退还标的、逾期递交变更登记资料等情形的,即可视为违约和欺诈行为,应承担相关的全部经济责任与风险,资产所属单位和大连产权交易所有权按本项目交易条件的有关约定扣除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并将标的重新公告。 |
||
| 项目咨询联系人 | 张先生 | 项目咨询电话 | *********** |
| 交易条件 | |||
|---|---|---|---|
| 征集到两个及以上意向方 采用的交易方式 |
网络竞价 | ||
| 交易方式说明 |
信息公告期满,如只产生一个符合条件的意向合作经营单位,由大连产权交易所组织交易双方按挂牌底价与意向合作经营单位报价孰高原则直接签约。
信息公告期满,如产生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合作经营单位,则采取网络竞价(多次报价)方式确定合作经营单位。
|
||
| 意向方审核级别 | 需要交易机构审核 | ||
| 是否允许联合承租 | 否 | ||
| 优先受让权情况 | 不涉及 | ||
| 交易保证金设定 | |||
| 交易保证金金额 | ***,***.**元 | ||
| 交易保证金交纳时间 | 信息披露公告期内交纳 | ||
| 交易保证金交纳截止时间 | 挂牌截止日**:**前(以银行到账时间为准) | ||
| 交易保证金保证事项 | 若非资产所属单位原因,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况时,资产所属单位和大连产权交易所有权全额扣除意向合作经营单位所交纳的交易保证金:①意向合作经营单位通过资格确认并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单方撤回受让申请的;②产生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合作经营单位时未参加后续竞价程序的;③在竞价过程中以挂牌底价为起始价格,各意向合作经营单位均不应价的;④被确定为合作经营单位后,未按约定期限与资产所属单位签订《海域养殖合作经营协议》的;⑤被确定为合作经营单位后,未按约定期限一次性交纳相关款项的(包括但不限于除交易保证金外其余首年固定收益、交易服务费等);⑥意向合作经营单位存在其他违反交易规则情形的。 | ||
| 交易保证金处置方式 |
意向合作经营单位被确定为合作经营单位的,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在合作经营单位按照《海域养殖合作经营协议》约定支付除交易保证金外其余首年固定收益、交易服务费及合作意向金后,转为首年固定收益的等额部分。其他意向合作经营单位(不涉及交易保证金扣除事项的)交纳的交易保证金,由大连产权交易所在确定合作经营单位之日起*个工作日内原路径无息返还。
|
||
| 成交价款支付要求 | |||
| 成交租金支付方式 | 按年支付; | ||
| 成交租金递增方式 | |||
| 履约保证金 | |||
| 履约保证金金额 | 不涉及 | ||
| 出租方名称 | 庄河市农粮集团后稷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 ||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 所在地区 | 辽宁省/大连市 |
| 出租方类型 | 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 ||
| 是否国有 | 是 | ||
| 注册地(地址) | 辽宁省大连庄河市新华街道小寺村***号 | 经营规模 | 小型 |
| 企业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 | 经济类型 | 国有独资或国有全资公司(企业) |
| 注册资本 | 法定代表人 | 王德全 | |
| 项目报名 | 谷女士 | 报名电话 | ************* |
|---|---|---|---|
| 报名** | 网上报名地址 | ***.****.** | |
| 现场报名地址 | 大连市甘井子区东北北路***号,大连市公共行政服务中心五楼窗口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