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天保商业保理有限公司持有建工项目之应收账款债权
2026-03-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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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天保商业保理有限公司持有建工项目之应收账款债权
天津-2026-03-23 00:00:00
天津天保商业保理有限公司持有建工项目之应收账款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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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天保商业保理有限公司持有建工项目之应收账款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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挂牌价: **,***.**万元
信息披露起始日期:********** 信息披露截止日期:**********
债权类
资产类别
天津
所在地区
交易机构联系方式
项目负责人: 郑秋楠
联系电话: ************
部门负责人: 耿鹏
联系电话: ************
交易中心结算账户
账户名称 天津交易集团有限公司 银行账户 **************
开户银行 浙商银行天津分行营业部 支付行号 ************
资产基本情况
标的名称 天津天保商业保理有限公司持有建工项目之应收账款债权
资产类别 债权类 标的所在地 天津滨海新区
评估机构 同致信德(北京)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评估基准日 **********
评估核准(备案)机构 天津保税区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类型 备案
核准(备案)日期 **********
评估值(万元) *****.** 账面价值(万元) *****.**
交易方式
信息披露期满,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选择以下交易方式确定受让方:
网络竞价 (多次报价)
其它披露内容 一、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年*月**日出具的****津 **** 民初 **** 号《民事调解书》(下称《调解书》)主要内容摘要如下: (一)基本情况 出让方与天津建工城市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下称“建工城市公司”)于 **** 年 * 月 ** 日签订《有追索权国内保理业务合同》(下称《保理合同》),约定建工城市公司将其与天津二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下称二建公司)签订的《协议书》及其补充协议、与天津市建工集团(控股)有限公司(下称建工集团)签订的基于建工集团和天津市建工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下称建工总承包)之间的买卖合同形成的《应收账款转让协议》(下合称《商务合同》)项下尚未到期的应收账款及相关权益全部无条件转让给出让方进行保理业务,出让方同意向建工城市公司支付保理融资款**,***万元;保理融资利率为固定利率 *%/年,以保理融资款为基数按实际天数计收,发放保理融资款后按日计息(日利率=年利率/***),按月结息;建工城市公司应对出让方未按时受偿,或出让方根据合同约定认为需要进行反转让的应收账款债权承担反转让义务;发生出让方对《商务合同》项下任何一项已转让的应收账款超过保理期间未能及时足额收回或预期无法收回情况或建工城市公司违约等情形时,出让方有权向建工城市公司发出《反转让应收账款通知书》,要求建工城市公司立即受让全部未偿付的应收账款债权本金、利息及出让方所实际发生的所有管理及追索费用或依法对建工城市公司选行追索,受让金额计算方式为:出让方已发放的保理融资款*已收回的应收账款+尚未收取的保理融资款利息+逾期支付违约金+出让方未获得支付的保理手续费+出让方实际发生的所有管理及追索费用;即使出让方未出具《反转让应收账款通知书》,出让方亦有权直接对建工城市公司行使追索权,即包括但不限于采取诉讼、仲裁等法律手段进行追索,追索金额与建工城市公司应回购的款项相同;关于反转让与追索的约定并不影响出让方作为应收账款权利人向《商务合同》买方主张应收账款支付的权利;建工城市公司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及出让方要求及时足额受让任何一期逾期出让方未受偿的应收账款、违约金及其他费用时即构成违约,出让方有权采取宣布合同项下部分或全部应收账款保理提前到期、根据合同约定要求建工城市公司立即对未收回的应收账款进行受让,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承担损失赔偿责任,依法向乙方追索本合同项下出让方尚未收回的应收账款债权、逾期偿付违约金及实际发生的一切费用等一项或多项措施;另外,如建工城市公司未按约履行受让责任或未按期偿还本协议项下保理融资款及利息的(含被宣布提前到期),每延迟一日,按应付未付受让款金额的万分之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在《保理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任何一方可向出让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保理合同》签订后,出让方和建工城市公司于 **** 年 * 月 ** 日向二建公司和建工总承包发出《应收账款债权转让通知书》,通知二建公司和建工总承包《保理合同》的签订以及《商务合同》项下应收账款转让事宜,且二建公司和建工总承包应向出让方履行付款义务;同日,二建公司和建工总承包向出让方发送《应收账款债务人确认函》,确认《商务合同》系真实意思表示,应收账款真实、合法、有效,应收账款到期日为 **** 年 *月 ** 日;二建公司和建工总承包已知悉建工城市公司将该应收账款债权向出让方进行转让的事实,对此不持异议,并同意上述《应收账款债权转让通知书》的全部内容。出让方与建工集团于 **** 年 * 月 ** 日签订《抵押合同》(合同编号:*********************),约定建工集团以其名下位于天津市河西区友谊路 * 号房产向出让方提供抵押担保,担保的主债权为出让方因建工城市公司回购《保理合同》项下应收账款债权或履行《保理合同》项下支付义务而享有的债权:若建工城市公司未按时足额还款,出让方有权依法拍卖、变卖抵押物,并以所得价款优先受偿;出让方与建工集团按照《抵押合同》约定办理了房产抵押登记。出让方与建工集团于 **** 年 * 月 ** 日签订《保证合同》(合同编号:*********************),建工集团同意就《保理合同》项下应收账款反转让时建工城市公司的回购付款义务或履行《保理合同》项下支付义务向出让方承担不可撤销的连带保证责任;若建工城市公司未能履行《保理合同》约定的回购付款义务,建工集团将于收到出让方履行义务请求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无条件履行保证义务,并不以任何理由要求延迟履行、拒绝履行或进行任何抗辩。《保理合同》签订后,出让方向建工城市公司一次性发放上述全部保理融资款*.* 亿元,建工城市公司归还了《保理合同》项下除最后一期外的保理利息;后因各被告在《保理合同》和《商务合同》约定的到期日前向出让方表示无法如期履行还款义务,经协商,建工城市公司、二建公司、建工总承包、建工集团于 **** 年 * 月 ** 日与出让方签订《补充协议》(合同编号:*********************),约定在天津市国际投资工程有限公司(下称国际工程公司)将其持有的鑫源融资租赁(天津)股份有限公司*,***.*万股份(占总股本的 **.***%)为建工城市公司债务履行向出让方提供质押担保、签订相关协议并办理质押登记的前提下,各方同意将《保理合同》及《商务合同》的到期日调整至 **** 年 * 月 ** 日,保理融资利率为 **%/年,每月付息时间不变,保理利息由二建公司承担;二建公司分期向出让方支付应收账款或建工城市公司分期回购应收账款债权;建工集团继续履行抵押担保和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义务。为此,出让方与国际工程公司于 **** 年 * 月** 日签订《质押合同》(合同编号:*********************),约定国际工程公司以其所持有的鑫源融资租赁(天津)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即 *,***.* 万股股份)及其派生权益(孳息)向出让方提供质押担保,担保的主债权为出让方因建工城市公司回购《保理合同》项下应收账款债权及履行《保理合同》项下支付义务而享有的债权;若建工城市公司未按时足额还款,出让方有权依法拍卖、变卖质物,并以所得价款优先受偿;双方按照《质押合同》约定办理了股份出质登记。《补充协议》生效后,被 告 建 工 城 市 公 司 向 原 告 共 计 支 付 保 理 融 资 款 共 计**,***,***.** 元。因缺乏资金,各被告又于 **** 年 * 月 ** 日与出让方签订《补充协议(二)》(合同编号:*********************)确认截至该协议签订之日,《保理合同》项下建工城市公司应付保理融资款为***,***,***.** 元,《商务合同》项下二建公司和建工总承包应收账款净额合计为 ***,***,***.**元,并约定在案外人天津天保置业有限公司(下称天保置业)以其应付二建公司的应收账款代建工城市公司回购《保理合同》项下保理融资款 **,***,***.** 元和 **** 年 * 月、* 月两期保理利息 *,***,***.** 元前提下,各方同意将《保理合同》和《商务合同》再次展期至 **** 年 * 月 ** 日;建工集团、二建公司、国际工程公司继续承担担保责任。《补充协议(二)》签订后,出让方、建工城市公司、二建公司、建工集团于****年*月**日与案外人天津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天保置业签订《委托代收代付协议》,约定以天保置业应付二建公司的工程款代建工城市公司回购《保理合同》项下保理融资款 **,***,***.** 元和 **** 年 * 月、* 月两期保理利息*,***,***.** 元(共计 **,***,***.** 元);天保置业已向出让方支付了上述 **,***,***.** 元款项。后出让方、建工总承包、二建公司又于 **** 年 * 月 ** 日与天保置业签订《委托代收代付协议》,出让方、建工城市公司、建工总承包、二建公司签订《委托代收代付协议之补充协议一》,约定以天保置业应付建工总承包的工程款代建工城市公司回购《保理合同》项下保理融资款 **,***,***.** 元和部分保理利息*,***,***.** 元(共计 **,***,***.** 元);天保置业已于该协议签订当日向出让方支付了上述 **,***,***.** 元款项。**** 年 *月 ** 日,各被告再次与出让方签订《补充协议(三)》(合同编号:*********************),确认截至该协议签订之日,《保理合同》项下建工城市公司应付保理融资款为 **,***,***.** 元,《商务合同》项下二建公司和建工总承包应收账款净额合计为***,***,***.**元,并约定出让方于 **** 年 * 月 ** 日到期前受偿保理融资款 ***,***.**元前提下,各方同意将《商务合同》和《保理合同》项下的债务到期日由**** 年*月**日调整至 **** 年 * 月 ** 日,保理融资利率为 **%/年,每月付息时间不变;在《商务合同》和《保理合同》项下到期日调整至 **** 年 *月 ** 日的前提下,各方同意:**** 年 * 月 ** 日、** 月 ** 日、** 月 ** 日、** 月 ** 日、**** 年 * 月 ** 日、* 月 ** 日前,由二建公司分别支付《商务合同》项下应付款 *** 万元、***万元、*** 万元、*** 万元、*** 万元、*** 万元,或由建工城市公司支付《保理合同》项下上述金额的应收账款债权回购款;**** 年 * 月 ** 日前各被告应全部清偿《保理合同》和《商务合同》项下欠款;建工集团、二建公司、国际工程公司继续承担担保责任;如出让方未能按期收到任何一期保理利息或二建公司、建工总承包、建工城市公司未能按期履行任何一期付款义务的,出让方有权宣布《保理合同》和《商务合同》立刻加速到期,二建公司、建工总承包和建工城市公司应立刻向出让方履行全部付款义务或应收账款回购义务,或按照《商务合同》和《保理合同》相关约定承担责任。《补充协议(三)》签订后,建工城市公司向出让方支付了上述***,***.**元保理融资款。现《补充协议(三)》项下建工城市公司或二建公司应于 **** 年*月**日支付的 *** 万元款项业已到期;另外,《保理合同》及相应补充协议项下应由二建公司支付的****年*月**日至****年**月**日期间保理利息亦已到期,但二建公司尚未向出让方支付上述保理利息。经出让方多次催促,各被告至今未向出让方支付拖欠的保理融资款项。为此,出让方于 ****年**月**日分别向各被告发送《加速到期通知函》,通知各被告《保理合同》和《商务合同》及相应补充协议项下款项已于 **** 年**月**日到期,要求各被告于到期日次日向出让方履行相应义务;上述函件已于 ****年**月*日送达各被告。出让方认为,出让方未能在《保理合同》及相应补充协议约定的还款期限内收到各被告应付款项,且出让方已向各被告宣布《保理合同》和《商务合同》及相应补充协议项下款项于****年**月**日加速到期,故出让方有权行使对建工城市公司的追索权,采取诉讼手段要求建工城市公司返还包括保理融资款、利息、违约金、追索费用和其他一切应付费用在内的全部追索金额,并同时要求二建公司、建工总承包在追索金额范围内支付相应金额的应收账款;建工集团、国际工程公司和二建公司作为担保人,应当对建工城市公司的还款义务向出让方承担相应担保责任。 (二)债务清偿约定 各方经法院调解后形成《调解书》,由于被告未按期足额履行《调解书》项下的义务,出让方已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目前,法院正在推进执行程序。申请执行的主要内容包括: *、请求贵院依法责令被执行人建工城市公司立即向出让人一次性支付保理融资款**,***,***元、****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的保理利息*,***,***.**元、截至实际偿还之日止的违约金(以剩余保理融资款与保理利息之和为基数,自****年**月*日起算,按照日万分之五的标准计算,截至****年*月*日为**,***,***.**元); *、请求贵院依法责令被执行人二建公司在应收账款金额**,***,***元范围内,以上述被执行人建工城市公司应向出让人支付的款项金额为限,立即向出让人支付款项; *、请求贵院依法责令被执行人建工总承包在应收账款金额***,***,***.**元范围内,以上述被执行人建工城市公司应向出让人支付的款项金额为限,立即向出让人支付款项; *、请求贵院依法责令被执行人建工集团对第*项申请执行事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请求贵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建工集团所有的位于天津市河西区友谊路*号的房地产[《不动产登记证明》编号:津(****)河西区不动产证明第*******号]折价或拍卖、变卖后所得价款,在第*项请求范围内由出让人优先受偿; *、请求贵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天津市国际投资工程有限公司持有的鑫源融资租赁(天津)股份有限公司*,***.*万股股份折价或拍卖、变卖后所得价款,在第*项请求范围内由出让人优先受偿; *、请求贵院依法责令各被执行人连带向出让人一次性连带支付律师费***,***元。 二、评估报告中的“ 特别事项说明”摘录 (一)本次评估涉及的不动产基准日处于抵押、查封状态,天津天保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与债务人于**** 年* 月** 日签订《抵押合同》(合同编号:*********************),抵押物为天津市建工集团(控股)有限公司以其名下位于天津市河西区友谊路* 号不动产,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于****年**月**日出具执行裁定书(****)津****执*****号,由于债务人未按民事调解书履行还款义务,决定拍卖债务人名下的不动产津(****)河西区不动产权第*******号,并发出了查封通知,截止本报告出具日抵押物不动产处于查封状态,本次评估已考虑了不动产抵押、查封益限制对评估结论的影响。 (二)评估程序受到限制的情况;本次评估程序无法取得债务人的财务经营信息和质押股权公司的财务信息资料;故由于本次优先债权价值(抵押物不动产市场价值)已覆盖本次债权金额,故本次评估未考虑质押股权及债权中主债权的价值,若不动产抵押物变现价值低于债权金额,可申请执行质押的股权。 三、标的详情见资产评估报告、民事调解书等备查文件。
标的信息
债权类
资产一
债务人 天津建工城市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等
债权本金余额(万元) ****
累计欠息(万元) *
其他费用 ****.**万元
合计(万元) *****.**
担保情况 债权对应的抵押物位于河西区友谊路*号****.**平方米不动产全部权益价值,质押权为鑫源融资租赁(天津)股份有限公司*,***.*万股份(占总股本的**.***%),详见“其他披露内容”
标的描述
标的是否有租赁 权利人是否行使优先权
标的抵押/质押情况
是否存在其他方占用情况
转让方基本情况
转让方名称 天津天保商业保理有限公司
基本情况 注册地(住所) 天津自贸试验区(空港经济区)西五道**号汇津广场*号楼***
经济类型 国有经济/国有独资企业(公司)/国有全资企业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尚春旺 成立日期 **********
注册资本 **,***万元(人民币)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 所属行业 金融业/其他金融业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组织机构码 ****************** 经营规模 大型
经营范围 以受让应收账款款的方式提供贸易融资;应收帐款的收付结算、管理与催收;销售分户(分类)账管理;与本公司业务相关的非商业性坏账担保;客户资信调查与评估;相关咨询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产权转让行为决策及批准情况 转让方决策文件类型 董事会决议
国资监管机构 市级国资委监管 监管机构属地 天津滨海新区
国家出资部门或主管部门名称 天津保税区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国家出资企业或主管部门统一社会信用码/组织机构码 ******************
批准单位 天津保税区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批准日期 **********
批准单位决议文件类型 董事会决议 批准文件名称 第三届董事会****年第*次会议
交易条件与受让方资格条件
交易条件 信息发布公告期 自公告之日起**个工作日
信息披露起始日期 ********** 信息披露截止日期 **********
信息发布期满后,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变更信息披露内容,重新申请信息披露
价款支付方式 一次付清
价款交纳形式 网上支付
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 *、本次公示的“账面价值”包括本金及其他应收款。本次公示的“累计欠息”指《民事调解书》****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的保理利息*,***,***.** 元,因该款项已收回, “累计欠息”数额为*。本次公示的“其他费用”包括违约金及应收律师费。 *、本项目进行受让登记,即视为意向受让方已经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项目所披露的内容,并已经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调查,对本项目所涉及的债权披露情况已全面知悉,并依据上述内容以其独立判断决定自愿接受转让挂牌信息的全部内容。 *、本项目信息披露期即为意向受让方对项目、转让方对意向受让方的尽职调查期。(尽职调查工作联系人:张雯;联系电话:***********,联系时间:工作日上午*:*****:**,下午**:*****:**) *、意向受让方在充分了解标的债权情况下,在项目披露期满前联系天津交易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津交易集团”)办理并递交意向受让申请及相关书面材料,并将交易保证金支付至天津交易集团针对该项目公示的银行账户,成功办理受让登记手续且交纳保证金的意向受让方为合格意向受让方。 *、信息公示期满,如只征集到一个合格意向受让方的,则采用协议方式成交,其交纳的保证金转为交易价款的一部分。如征集到两个或两个以上合格意向受让方的,采取网络竞价多次报价的方式确定最终受让方和受让价格。意向受让方未被确定为受让方且不存在违规违约情形的,其交纳的保证金原路径返还。 *、产生最终受让方后,最终受让方应在**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拟定并签署交易合同,并应在交易合同生效之日起*个工作日内,将除保证金之外的剩余交易价款支付天津交易集团该项目公示的银行账户。最终受让方应同意,天津交易集团在出具该项目交易凭证后*个工作日内将全部交易价款划转至转让方指定银行账户。 *、为保护交易各方合法利益,转让方在此做出特别提示,意向受让方成功办理受让登记手续且交纳保证金,即对如下内容作出承诺,也即意向方受让方在办理受让登记时需提供如下书面承诺(抄送天津交易集团):(一)承诺如意向受让方(含最终受让方)存在以下任何一种情形,将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转让方和天津交易集团可扣除该意向受让方的全部保证金,作为对相关方的补偿,保证金不足以补偿的,相关方可按实际损失继续追诉。(*)受让方单方提出撤销受让的;(*)征集到两个或两个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不按规定参与网络竞价的或在网络竞价中各意向受让方均未进行有效报价导致无法确认最终受让方的;(*)产生或被确定为最终受让方后,未能在**个工作日内签署交易合同的;(*)受让方未按交易合同约定时间支付剩余交易价款的;(*)未支付交易服务费或其他违反本项目公告内容导致无法出具交易凭证的。 承诺对触发以上内容导致扣除我方保证金的情况不提出抗辩。 (二)承诺不得使用转让方或天津交易集团的名义、商标或标记进行违反法律法规及此次资产挂牌转让业务范围之外的任何活动,否则转让方及天津交易集团有权追求其经济赔偿责任及其他一切法律责任。 (三)承诺与此项目有关的任何交易,若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规范的规定,自行承担一切后果及法律责任。 (四)承诺应以自有资金购买,不得向社会公众或变相向自然人募集,且收购资金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相关监管机构的要求。 (五)承诺如成为最终受让方,则积极与转让方联系并在**个工作日内签订该项目交易合同。 *、本项目自评估基准日起至资产交割之日所形成的权益由最终受让方享有和承担。 *、该项目在天津交易集团交易过程中发生的交易服务费,由转让方和受让方各自承担,最终受让方须按项目成交金额的*.**%支付交易服务费。
受让方资格条件
是否对意向受让方资格确认
保证金设定 是否交纳保证金
交易保证金(万元) ****
保证金是否接受银行保函
交纳时间 信息披露期满前交纳
对我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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