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长安区航天产业基地吉泰路159号院内部分建构筑物等资产
2026-03-23
天津 产权|出让|拍卖|挂牌
西安市长安区航天产业基地吉泰路159号院内部分建构筑物等资产
天津-2026-03-23 00:00:00
资产基本情况
标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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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2026-03-23 00:00:00
西安市长安区航天产业基地吉泰路***号院内部分建构筑物等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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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天津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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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长安区航天产业基地吉泰路***号院内部分建构筑物等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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挂牌价: ***.**万元
信息披露起始日期:**********
信息披露截止日期:**********
其他类
资产类别
陕西省
西安市
所在地区
交易机构联系方式
项目负责人: 乔畅
联系电话: *****************
部门负责人: 郝建国
联系电话: *****************
委托会员联系方式
委托经纪会员名称: 北京汇通行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联系人: 任经理
联系电话: ***********
交易中心结算账户
| 账户名称 | 天津交易集团有限公司 | 银行账户 | ************** |
|---|---|---|---|
| 开户银行 | 浙商银行天津分行营业部 | 支付行号 | ************ |
| 标的名称 | 西安市长安区航天产业基地吉泰路***号院内部分建构筑物等资产 | ||
|---|---|---|---|
| 资产类别 | 其他类 | 标的所在地 |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 |
| 评估机构 | |||
| 评估核准(备案)机构 | |||
| 评估值(万元) | 账面价值(万元) | ||
| 交易方式 |
信息披露期满,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选择以下交易方式确定受让方:
网络竞价 (多次报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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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它披露内容 | *、转让价格包含增值税; *、现场踏勘由转让方统一组织,所有意向受让方均必须到标的现场进行踏勘。(踏勘联系人:任经理,***********)踏勘时须提交的材料详见《现场踏勘确认函》。踏勘完毕后,意向受让方须与转让方现场签署《现场踏勘确认函》(转让方加盖公章,意向受让方是企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的加盖公章;意向受让方是自然人的签字),《现场踏勘确认函》作为受让申请资料之一,与其他申请资料一并提交。踏勘期间产生的费用由意向受让方自行承担; *、本次转让的建构筑物资产中部分资产尚未办理权属证明文件,对应资产的土地使用权不在本次转让范围内,受让方需自行判断能否办理过户; *、本次转让资产目前处于出租状态,租赁情况详情见天津交易集团备查文件; *、其他详见天津交易集团备查文件。 |
| 标的描述 | |||
|---|---|---|---|
| 标的是否有租赁 | 是 | 权利人是否行使优先权 | 否 |
| 标的抵押/质押情况 | 否 | ||
| 是否存在其他方占用情况 | 否 |
转让方基本情况
| 转让方名称 | 航天推进技术研究院 | ||
|---|---|---|---|
| 基本情况 | 注册地(住所) | 陕西省西安市航天基地航天西路南段**号 | |
| 经济类型 | 国有经济/国有事业单位,国有社团等 | ||
|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 王万军 | 成立日期 | ********** |
| 注册资本 | *,***万元(人民币) | ||
| 企业类型 | 其他 | 所属行业 |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研究和试验发展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组织机构码 | ****************** | 经营规模 | 中型 |
| 经营范围 | 开展航天推进和惯导技术研究,促进航天科技发展。航天火箭推进技术研究 航天惯性器件技术研究 航天动力技术产业化研究 航天技术民用产品设计研究 相关产品开发与设计试验研究 | ||
| 产权转让行为决策及批准情况 | 转让方决策文件类型 | 其他 | |
| 国资监管机构 | 国务院国资委监管 | ||
| 国家出资部门或主管部门名称 | 中国航天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 国家出资企业或主管部门统一社会信用码/组织机构码 | ****************** |
| 批准单位 | 中国航天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 批准日期 | ********** |
| 批准单位决议文件类型 | 批复 | 批准文件名称 | 关于六院临街门面房等房屋建筑物及构筑物公开转让的批复(天科资[****]***号) |
交易条件与受让方资格条件
| 交易条件 | 信息发布公告期 | 自公告之日起**个工作日 | |
|---|---|---|---|
| 信息披露起始日期 | ********** | 信息披露截止日期 | ********** |
| 信息发布期满后,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延长信息披露,不变更信息披露内容,按照*个工作日作为一个周期延长,直至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
| 价款支付方式 | 一次付清 | ||
| 价款交纳形式 | 网上支付 | ||
| 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 | *.本项目挂牌公告期即为尽职调查期,意向受让方在挂牌公示期内有权利和义务对标的资产进行尽职调查,全面了解标的资产状况。提交受让申请并交纳交易保证金,即视为意向受让方已详细阅读并充分理解且接受本项目公告及包括但不限于咨询报告等全部备查文件等内容,并已自行完成全部尽职调查,已对受让行为进行独立决策和判断,自愿接受标的资产的全部现状及瑕疵和承担本次受让标的资产所带来的一切风险和后果,自愿全面履行交易程序。意向受让方不得以未查阅、勘察或未审慎查阅、勘察相关资料及标的资产或不了解标的资产状况和瑕疵为由,向转让方或天津交易集团主张任何抗辩或不履行任何义务(包括但不限于退还标的资产、解除《资产交易合同》或者要求退还、减少交易价款或者服务费等),不得以此要求转让方或者天津交易集团承担任何责任。意向受让方如有上述行为,将被视为违约行为,应承担相关的全部经济责任与风险,转让方有权按本项目交易条件的有关约定扣除其缴纳的交易保证金或等额转让价款,并将标的资产另行处置。 *. 意向受让方应在挂牌截止日前向天津交易集团提交受让申请及相关附件材料,并于挂牌截止日前向天津交易集团交纳本项目交易保证金(以到账时间为准)。 *.挂牌期满,如只征集到一个意向受让方,则采取协议转让方式成交;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则采取网络竞价方式确定受让方,意向受让方所交纳的交易保证金转为竞价保证金。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受让方的,其交纳的保证金自《资产交易合同》签订之日起转为交易价款的一部分,其余意向受让方所交纳的保证金按照天津产权相关规定原额原路径退回。 *.交易过程中,因国家或地方政策调整等不可抗力导致交易无法继续进行的,交易相关方相互不追究其他方任何责任。 *.意向受让方须详细阅读本项目所公示的相关附件,在提交受让申请时,需向天津交易集团提交挂牌附件所列的《现场踏勘确认函》(转让方加盖公章,意向受让方企业需加盖公章,意向受让方自然人需签字)。 *.若非转让方原因,意向受让方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况时,其所交纳的保证金将被全额扣除,用于对相关方的补偿,保证金不足以补偿的,相关方可按实际损失继续追偿:(*)交纳保证金后单方提出撤销受让申请的;(*)征集到两个或两个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时,意向受让方未参与竞价程序的;(*)在竞价过程中以挂牌价格为起始价格时,各意向受让方均不应价的;(*)受让方未在约定期限内与转让方签订《资产交易合同》的,或未在约定时限支付剩余交易价款的;(*)其他违反法律法规、交易规则及挂牌条件要求的。 *.意向受让方提交本项目受让申请同时,须按照如下内容进行书面承诺: (*)我方已认可并详细阅读本转让项目涉及的资产评估报告所揭示的全部内容,完成对本项目的尽职调查,自愿全面接受转让公告内容并承担所有或有风险;不得因不了解标的状况、资产质量瑕疵等事由,拒绝签订《资产交易合同》或拒付价款,否则视为违约。 (*)我方应在自被确定为最终受让方后*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署《资产交易合同》,并在签署《资产交易合同》后的*个工作日内,将剩余的交易价款和基础服务费(详见天津交易集团备查文件)一次性支付至天津交易集团指定银行账户。 (*)我方同意天津交易集团在出具《国有资产交易凭证》后*个工作日内将转让价款划转入转让方指定银行账户。 (*)我方已自行对照并充分了解国家及地方关于购买资格的规定与要求,核查自身资格条件,并在咨询专业人士、相关方及监管机构的基础上,自主判断是否具备本转让项目受让方资格,决定是否参与受让标的资产,且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后果(包括费用、风险及损失)。 (*)我方知悉土地使用权未纳入转让范围、同意按现状交接标的资产,自行承担是否可过户的风险。我方需自与转让方签订《资产交易合同》后六个月内办理完成全部资产变更事宜。 (*)标的资产涉及的水、电等相关费用若有欠缴,资产交接手续办理前产生的费用由转让方承担,办理后的费用由我方承担。 (*)标的资产交割前产生的租金收入归转让方所有,资产移交后产生的租金收入归我方所有。鉴于标的资产自估值基准日起两年后须进行拆除,由此导致的租赁合同解约及相关事宜,由我方负责处理并承担相应责任与费用。 (*)标的资产交割过程中如涉及税费,按照国家规定由交易双方各自承担,国家未规定的税费由我方承担。 | ||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无 | ||
| 是否对意向受让方资格确认 | 否 | ||
| 保证金设定 | 是否交纳保证金 | 是 | |
| 交易保证金(万元) | ***.*** | ||
| 保证金是否接受银行保函 | 否 | ||
| 交纳时间 | 信息披露期满前交纳 |
对我有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