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江岸区南京路88号后栋东单元1、3、6、7、8层房产
2026-03-24
天津 产权|出让|拍卖|挂牌
武汉市江岸区南京路88号后栋东单元1、3、6、7、8层房产
天津-2026-03-24 00:00:00
资产基本情况
标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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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2026-03-24 00:00:00
武汉市江岸区南京路**号后栋东单元*、*、*、*、*层房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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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天津市
浏览次数: **
武汉市江岸区南京路**号后栋东单元*、*、*、*、*层房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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挂牌价: ***万元
信息披露起始日期:**********
信息披露截止日期:**********
房产类
资产类别
湖北省
武汉市
所在地区
交易机构联系方式
项目负责人: 王驰洋
联系电话: *****************
部门负责人: 郝建国
联系电话: *****************
委托会员联系方式
委托经纪会员名称: 中煤时代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
联系人: 栗经理
联系电话: ***********
交易中心结算账户
| 账户名称 | 天津交易集团有限公司 | 银行账户 | ************** |
|---|---|---|---|
| 开户银行 | 浙商银行天津分行营业部 | 支付行号 | ************ |
| 标的名称 | 武汉市江岸区南京路**号后栋东单元*、*、*、*、*层房产 | ||
|---|---|---|---|
| 资产类别 | 房产类 | 标的所在地 | 湖北省武汉市 |
| 交易方式 |
信息披露期满,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选择以下交易方式确定受让方:
网络竞价 (多次报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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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它披露内容 | *、转让方在转让标的挂牌公示期间安排现场踏勘,现场踏勘由转让方统一组织,意向受让方须提前电话预约。联系人:弓宇,电话:***********。 *、本项目挂牌价为含税价,增值税税率为*%。 *、其他详见天津产权备查文件。 |
| 房产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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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房产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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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房产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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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房产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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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房产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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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的是否有租赁 | 否 | 权利人是否行使优先权 | 否 | |||||||||||||||||||||||||||||||
| 标的抵押/质押情况 | 否 | |||||||||||||||||||||||||||||||||
| 是否存在其他方占用情况 | 否 |
转让方基本情况
| 转让方名称 | 中国地方煤矿有限公司 | ||
|---|---|---|---|
| 基本情况 | 注册地(住所) | 北京市东城区安定门外大街***号 | |
| 经济类型 | 国有经济/国有独资企业(公司)/国有全资企业 | ||
|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 陈忠 | 成立日期 | ********** |
| 注册资本 | **,***万元(人民币) | ||
| 企业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 | 所属行业 | 批发和零售业/批发业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组织机构码 | ****************** | 经营规模 | 小型 |
| 经营范围 | 许可项目:认证服务;安全评价业务;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拍卖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煤炭销售(不在北京地区开展实物煤的交易、储运活动);会议及展览服务;软件开发;非居住房地产租赁;企业管理;企业形象策划;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基础地质勘查;土地整治服务;地质勘查技术服务;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零售;承接档案服务外包;数据处理和存储支持服务;劳务服务(不含劳务派遣);人力资源服务(不含职业中介活动、劳务派遣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 ||
| 产权转让行为决策及批准情况 | 转让方决策文件类型 | 总经理办公室会议决议 | |
| 国资监管机构 | 国务院国资委监管 | ||
| 国家出资部门或主管部门名称 | 中国中煤能源集团有限公司 | 国家出资企业或主管部门统一社会信用码/组织机构码 | ****************** |
| 批准单位 | 中国煤炭资产管理集团有限公司 | 批准日期 | ********** |
| 批准单位决议文件类型 | 批复 | 批准文件名称 | 关于继续办理武汉房产改制变更登记及处置的批复( 中煤资产财【****】**号) |
交易条件与受让方资格条件
| 交易条件 | 信息发布公告期 | 自公告之日起**个工作日 | |
|---|---|---|---|
| 信息披露起始日期 | ********** | 信息披露截止日期 | ********** |
| 信息发布期满后,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延长信息披露,不变更信息披露内容,按照*个工作日作为一个周期延长,直至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
| 价款支付方式 | 一次付清 | ||
| 价款交纳形式 | 网上支付 | ||
| 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 | *、意向受让方提交受让申请,即视为已经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标的资产所涉及评估报告、公示信息及相关附件所披露的内容,已经完成对本标的资产的全部尽职调查,对标的资产所涉及的现状、限购、过户、未来规划等相关情况已完全知悉且认可,并已完成对该标的资产的状态的实地踏勘且认可标的资产的配套设施及现状,依据相关内容以其独立判断决定自愿全部接受资产转让公告之内容,并已到相关权属变更部门咨询、了解房地产限购政策,满足限购政策要求。自愿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风险、责任、经济损失及后果。受让方不得以此向天津产权及转让方追究责任或其他主张。 *、意向受让方需在挂牌截止日前提交本项目受让申请,并于挂牌截止日前交纳本项目交易保证金(以到账时间为准)。 *、如挂牌期满只有一家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则采取协议方式成交;如挂牌期满产生两家或者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则采取网络竞价的方式成交,各意向受让方交纳的保证金转为竞价保证金,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受让方并签订《资产交易合同》后,其交纳的保证金转为等额交易价款,其余意向受让方的保证金按照天津产权的有关规定和程序原路径原额返还。 *、若非转让方原因,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况时,转让方有权将意向受让方交纳的保证金全部扣除:(*)意向受让方提交受让申请并交纳保证金后单方撤回受让申请的;(*)产生两家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时未参加后续竞价程序的;(*)在竞价过程中以挂牌价格为起始价格,各意向受让方均未应价的;(*)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按约定时限与转让方签订《资产交易合同》的;(*)未按约定及时付清交易价款、交易服务费的;(*)天津产权资产交易规则中规定的意向受让方违约的其他情况。 *、意向受让方须书面承诺:(*)本次转让为按标的现状交接,受让方同意按照标的资产现有状况接收标的。(*)自被确定为受让方后五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资产交易合同》,自《资产交易合同》生效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支付剩余交易价款及成交价格*%的交易服务费至天津产权指定账户。(*)同意天津产权在出具资产交易凭证后三个工作日内,由天津产权将全部交易价款划转至转让方指定账户。(*)受让方应在资产交易凭证出具后启动转让标的资产权属变更登记手续,转让方给予必 要的配合;如因受让方自身原因不能完成转让标的资产权属变更登记的,受让方自行承担全部损失。(*)同意转让标的交易过户所产生的相关税费由转、受让双方按照国家规定各自承担,凡国家没有明确规定的交易税费由受让方承担,办理房产证过户的手续费由受让方承担。具体税费须由意向受让方至相关单位自行查询。(*)已充分了解标的资产的情况,同意交易完成后在办理标的资产的过户过程中,转让方仅以提供现有资料为其应尽的协助配合义务,其他事宜均应由受让方办理,转让方不承担标的资产过户不能的法律风险。如若因政府相关部门或其他不可归咎于转让方的因素导致标的资产完成权属变更的日期过于迟延,受让方不得向转让方主张承担未履行协助配合义务的违约责任。(*)自行对房产所在地购房政策规定的购房人资格进行确认,并自行判断是否符合作为本转让项目受让方的主体资格,谨慎决定是否受让转让标的,并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后果,包括费用、风险和损失。(*)标的资产土地性质为划拨用地,意向受让方须自行提前了解相关政策并在成为受让方后按规定缴纳土地出让金。(*)同意转让标的涉及的物业、水、电、暖气等相关费用如有欠缴,办理过户手续之前产生的费用由转让方承担,办理过户手续之后产生的费用由受让方承担; *、本项目强制踏勘,受让方需现场踏勘后与转让方现场签署《现场踏勘确认书》(加盖公章),在天津产权递交受让申请时,将《现场踏勘确认书》等材料一并提交。 | ||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无。 | ||
| 是否对意向受让方资格确认 | 否 | ||
| 保证金设定 | 是否交纳保证金 | 是 | |
| 交易保证金(万元) | *** | ||
| 保证金是否接受银行保函 | 否 | ||
| 交纳时间 | 信息披露期满前交纳 |
对我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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