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湖州-2026-03-24 00:00:00
申请人石某。
被申请人湖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本机关于****年*月*日收到申请人石某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要求确认被申请人湖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于****年*月*日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违法,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信息公开答复。本机关于****年*月**日依法受理。被申请人在收到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和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后**个工作日内提交了行政复议答复材料。复议期间,本机关依法延长了审理期限**日,并书面告知各方当事人。经对申请人的主张、被申请人的答复意见及在案证据等进行审查,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其系位于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练市镇某地块“某府”商品房项目的买受人。其通过***邮寄的方式向被申请人邮寄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申请公开“某府”商品房项目的“*.施工合同及中标通知书、招投标备案文件;*.监理合同及中标通知书、招标备案文件;*.建筑设计方案节能设计审查意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及附图附件(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申请表、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文件、工程质量安全保证方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施工企业主要技术负责人签署已经具备施工条件的意见;*.施工图图纸;*.建设资金已经落实承诺书;*.施工单位为该工程办理保险的凭证或承诺书;*.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及申请材料(具体包括商品房预售(许可)登记申请审批表、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房地产开发资质证书、商品房预售方案、房产面积测算报告书、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书、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备案证明、规划总平面图及分层平面图);**.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占工程建设总投资的比例符合规定条件的证明;**.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勘查文件审查合格书;**.建设、勘查、设计三方项目负责人授权书及项目负责人质量安全责任承诺书;**.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附图附件材料;**.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及其附件;**.建设工程档案专项验收意见书;**.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工程明细表;**.竣工验收备案文件;**.房屋测绘报告(或房屋建筑面积测绘成果报告、房屋面积测算技术报告书);**.实测备案报告、备案图及分户平面图;**.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涉及消防的建设工程竣工图纸;**.竣工验收消防查验报告;**.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文件;**.消防设计文件;**.消防设施检测合格证明文件;**.消防验收备案表;**.开发商公司企业资质核定相关材料;**.建设工程招标文件备案”共计**项信息。被申请人在收到申请人邮寄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后,向申请人邮寄了《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该告知书对于申请人申请公开的信息表示“非本机关制作,本机关无法为你提供,建议向南浔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申请”。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作为负责全区用地审批、资源审批、规划许可证颁发、城市建设,参与拟订城市建设政策并实施的政府职能部门,应当提供“某府”项目的上述资料。且南浔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为实际管辖部门,负责监督土地规划、建设使用方案并保证建设资金专款专用、监督和管理建设全过程。此外,在实际的建设施工过程中,湖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确保建设施工工作的合法性和公正性。再次,根据被申请人公布的机构职能之内容,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所申请公开的信息系被申请人履行法定职责中应当留存的信息,具有公开的法定职责。
综上所述,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所作案涉《告知书》违反法律规定,亦没有尽到审查义务。申请人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相关规定,特向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为证明其主张,申请人提交了以下证据材料: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浙江省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信息公开申请表**份、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等。
被申请人答复称:一、被申请人已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答复职责,答复内容合法。申请人于****年*月向被申请人寄送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公开湖州市南浔区“某府”项目施工合同及中标通知书、招投标备案文件等共计**项信息。经审查,申请人申请公开的第**项信息“开发商公司企业资质核定相关材料”属于被申请人职责范围,经检索,被申请人保存有该信息。被申请人遂依法向其提供了“*.资质核定申请表,*.资质证书”。申请人申请公开的第**项信息“房屋测绘报告(或房屋建筑面积测绘成果报告、房屋面积测算技术报告书)”及第**项信息“实测备案报告、备案图及分户平面图”,不属于被申请人的职责范围,遂在告知书中明确告知申请人,根据部门职责分工,该信息由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制作或保存。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条规定,依法不属于被申请人的公开范围,建议其向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申请。申请人申请公开的其余**项信息,也不属于被申请人的职责范围,遂在告知书中明确告知申请人,根据市、县建设主管部门职责分工,该项目属于南浔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管辖范围。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条规定,依法不属于被申请人的公开范围,建议其向南浔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申请,同时提供了联系电话。
被申请人于****年*月*日收到申请人寄送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经审查并检索复制相关信息后,于****年*月*日作出《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向申请人作出答复,并于****年*月**日通过挂号信方式将告知书向申请人邮寄送达。被申请人的告知行为符合《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第三十六条第二项、第五项的规定,程序合法、内容适当。
二、申请人提出的复议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申请人在行政复议申请中提出:“被申请人作为负责全区用地审批、资源审批、规划许可证颁发城市建设,参与拟订城市建设政策并实施的政府职能部门,应当提供‘某府’项目的上述资料。”但实际上,在信息公开工作中,政府信息以谁制作、谁保存为公开主体原则。本案所涉信息,根据现有职责划分,申请人申请公开的第**项信息“开发商公司企业资质核定相关材料”属于被申请人职责范围,被申请人已向申请人予以公开,其余第*至**项、第**项信息均不在被申请人制作与保存范围内,被申请人并无公开的法定义务。被申请人在告知书中告知申请人该**项信息依法不属于被申请人的公开范围,事实和法律依据充分,并无不当。南浔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及相应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作为更直接相关的管理部门,可能保存相关信息,被申请人的建议具有合理性和合法性。申请人仅凭主观臆断,认为被申请人为实际管辖部门,其所申请公开的信息系被申请人履行法定职责中应当留存的信息,具有公开的法定职责,却未能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其主张与事实不符,也缺乏法律依据,不能成立。另外,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没有尽到审查义务的主张也是不成立的。本案中,被申请人依据明确的部门职责分工,直接认定申请人所申请信息中的**项不属于其职责范围,符合法律规定。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法律适用正确。申请人提出的行政复议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恳请复议机关依法驳回申请人的复议请求或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原行政行为。
为证明其观点,被申请人提供了以下证据材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份及邮寄凭证、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及邮寄凭证、《中共湖州市委办公室 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中共湖州市南浔区委办公室 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州市南浔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等。
经审理查明:****年*月*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要求公开“某府”商品房项目的“*.施工合同及中标通知书、招投标备案文件;*.监理合同及中标通知书、招标备案文件;*.建筑设计方案节能设计审查意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及附图附件(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申请表、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文件、工程质量安全保证方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施工企业主要技术负责人签署已经具备施工条件的意见;*.施工图图纸;*.建设资金已经落实承诺书;*.施工单位为该工程办理保险的凭证或承诺书;*.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及申请材料(具体包括商品房预售(许可)登记申请审批表、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房地产开发资质证书、商品房预售方案、房产面积测算报告书、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书、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备案证明、规划总平面图及分层平面图);**.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占工程建设总投资的比例符合规定条件的证明;**.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勘查文件审查合格书;**.建设、勘查、设计三方项目负责人授权书及项目负责人质量安全责任承诺书;**.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附图附件材料;**.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及其附件;**.建设工程档案专项验收意见书;**.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工程明细表;**.竣工验收备案文件;**.房屋测绘报告(或房屋建筑面积测绘成果报告、房屋面积测算技术报告书);**.实测备案报告、备案图及分户平面图;**.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涉及消防的建设工程竣工图纸;**.竣工验收消防查验报告;**.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文件;**.消防设计文件;**.消防设施检测合格证明文件;**.消防验收备案表;**.开发商公司企业资质核定相关材料;**.建设工程招标文件备案”共计**项信息。
****年*月*日,被申请人作出案涉《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并向申请人提供了相关资质核定申请表及资质证书。同时告知申请人其申请公开的“房屋测绘报告(或房屋建筑面积测绘成果报告、房屋面积测算技术报告书)”及“实测备案报告、备案图及分户平面图”*项信息应由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制作或保存,依法不属于被申请人的公开范围。对于申请人申请公开的其余**项信息,被申请人告知申请人,案涉商品房项目属于南浔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管辖范围,依法不属于被申请人的公开范围,建议申请人向南浔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申请公开。****年*月**日,被申请人将案涉《告知书》邮寄给申请人,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的上述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不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另查明,****年**月**日,申请人与湖州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浙江省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购买位于湖州市南浔区某府房屋一套。
证明以上事实的证据有: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浙江省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份及邮寄凭证、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中共湖州市委办公室 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中共湖州市南浔区委办公室 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州市南浔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等。
本机关认为:本案系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答复而申请行政复议的案件,本案争议焦点为被申请人作出的案涉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主体是否适格,认定事实是否清楚,程序是否合法,适用法律依据是否正确。
关于被申请人作出案涉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主体是否适格,程序是否合法的问题。被申请人作为市级政府部门,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的政府信息公开法定主体,有权并有责任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个工作日。本案中,被申请人于****年*月*日收到案涉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于****年*月*日作出案涉《告知书》并于当月**日邮寄给申请人,符合上述期限规定。
关于被申请人作出案涉政府信息公开答复认定事实是否清楚,适用法律依据是否正确的问题。《条例》第十条第一款规定,行政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该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五项规定,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二)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五)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关于申请人申请公开的“开发商公司企业资质核定相关材料信息”。被申请人经查询,向申请人提供“*.资质核定申请表;*.资质证书”,已履行其政府信息公开职责。
关于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房屋测绘报告(或房屋建筑面积测绘成果报告、房屋面积测算技术报告书)”及“实测备案报告、备案图及分户平面图”两项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测绘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本部门有关的测绘工作。被申请人根据职能分工告知申请人该信息由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制作或保存,建议其向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申请信息公开,并无不当。
关于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施工合同及中标通知书、招投标备案文件;*.监理合同及中标通知书、招标备案文件;*.建筑设计方案节能设计审查意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及附图附件(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申请表、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文件、工程质量安全保证方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施工企业主要技术负责人签署已经具备施工条件的意见;*.施工图图纸;*.建设资金已经落实承诺书;*.施工单位为该工程办理保险的凭证或承诺书;*.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及申请材料(具体包括商品房预售(许可)登记申请审批表、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房地产开发资质证书、商品房预售方案、房产面积测算报告书、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书、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备案证明、规划总平面图及分层平面图);**.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占工程建设总投资的比例符合规定条件的证明;**.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勘查文件审查合格书;**.建设、勘查、设计三方项目负责人授权书及项目负责人质量安全责任承诺书;**.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附图附件材料;**.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及其附件;**.建设工程档案专项验收意见书;**.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工程明细表;**.竣工验收备案文件;**.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涉及消防的建设工程竣工图纸;**.竣工验收消防查验报告;**.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文件;**.消防设计文件;**.消防设施检测合格证明文件;**.消防验收备案表;**.建设工程招标文件备案”**项信息。《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三款规定,市、县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房地产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工作。《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的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工作。《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规定应当申请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竣工,建设单位应当向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请消防验收。《浙江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第三项规定,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全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设区市、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职责承担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工作。本案中,申请人要求公开“某府”商品房项目的相关信息,该商品房项目坐落于湖州市南浔区练市镇。根据《南浔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相关规定,南浔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南浔住建局)是南浔区政府工作部门,其主要职责包含:负责房地产市场监督管理工作、指导全区城市建设与管理工作等,系“某府”商品房项目的属地管理部门。据此,被申请人依据《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作出案涉《告知书》,告知申请人案涉信息不属于被申请人的公开范围,同时建议申请人向南浔住建局申请政府信息公开,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依据正确。
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案涉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主体适格、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依据正确、程序合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湖州市人民政府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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