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连财罚决〔2026〕1号)
2026-03-23
广东/清远 质疑投诉
行政处罚决定书 (连财罚决〔2026〕1号)
广东/清远-2026-03-23 00:00:00
行政处罚决定书 (连财罚决〔****〕*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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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计划编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连财罚决〔****〕*号

当事人:连州市世安物业服务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邓四梅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地址:连州市星子镇新发南路**号二楼(仅限办公)(住改商)


****年*月**日,本机关依法对你司立案调查。

****年*月*日,你司委托杨伟斌到本机关接受调查询问,并向本机关提供了《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营业执照、受委托人有效身份证件等资料。

本机关对你司受委托人杨伟斌依法进行调查询问,并向其出示了连州市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大队移送的相关资料,你司受委托人杨伟斌承认,在****年**月*日开标的“连州市星子镇城乡环卫服务项目”投标过程中,通过第三人与其他供应商恶意串通、谋求中标的违法事实。

****年*月*日,本案调查终结。

本机关于*******日向你司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连财罚告〔****〕*号),告知了违法事实、依据和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事项,并告知享有陈述、申辩要求举行听证权利。对此,你未作陈述、申辩,未要求举行听证

你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政府采购当事人不得相互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得以任何手段排斥其他供应商参与竞争”的规定,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四条第(五)项“……(五)供应商之间事先约定由某一特定供应商中标、成交;……”规定的恶意串通情形,应当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鉴于现有证据材料未显示你司有违法所得,因此认定你司在本案中无违法所得,现有证据材料未显示你司违法行为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是第一次被本机关查处,案件调查过程中积极配合本机关查清案件事实,根据你司的《陈述申辩书》中的首次违法,悔过认错情节,存在企业经营困难等因素,结合你司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指导规范〉的通知》(财法〔****〕*号)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二条第(三)、第(四)项之规定,综合考量认定,你司的违法行为属轻微违法行为。

综上所述,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以“连州市星子镇城乡环卫服务项目”中标金额(¥*,***,***.**)千分之六的罚款,即人民币贰万肆仟玖佰叁拾贰元捌角捌分(¥**,***.**)

*.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你司应当目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日内,凭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到任意一间银行缴纳罚款或微信,支付宝扫描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上的二维码电子缴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加处罚款。

你司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日内向连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附件:本案法律法规依据

连州市财政局

****年*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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