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田县财政局行政裁决书
2026-03-18
浙江/丽水 招标采购
青田县财政局行政裁决书
浙江/丽水-2026-03-18 00:00:00

投诉人:宁波雨瑶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浙江省宁波高新区江南路****号*****

被投诉人:青田县职业技术学校

地址:青田县瓯南街道水南公路***号

被投诉人:浙江浙坤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良渚街道启梦创业中心*幢****、****、****室

投诉人宁波雨瑶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对青田县职业技术学校电子商务创新直播实训室项目(采购项目编号:*************************************,以下简称本项目)招标文件质疑答复不满,于****年*月*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于同日受理。经依法对本次政府采购活动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查,现本案已审查终结。

投诉人宁波雨瑶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诉称:

投诉事项:评分标准指向性太明显,功能参数功能截图要求太多。事实依据:*.设计类合计**分,占资信商务及技术分的**.**%,而与项目实施质量密切相关的“人员配置”仅*分、“应急处理方案”仅*分、“培训方案”仅*分,设计类分值权重显著过高。*.本项目预算**万元,核心采购内容为智能终端设备、直播机、导播设备等硬件及配套软件,设计工作仅涉及装修布点、方案示意图等辅助内容,其分值权重与实际重要性严重失衡,违背政府采购评分“核心要素重点赋分”的基本准则。*.设计类*项评分项的评分细则均为模糊表述:“方案完整性”(*分)、“整体设计规范度”(*分)、“人性化科学性”(*分)、“布点方案”(*分),仅标注“由评委进行评审”“分值范围(*、*、*、*、*)”,未明确具体评判维度。例如:“布点方案”未规定布点数量、点位间距、安装效果等量化标准;“整体设计规范度”未明确需符合的行业标准(如《电子信息系统机房设计规范》《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标准》等);“人性化科学性”无设备操作便捷性、空间利用率、动线规划等具体数值指标; 所有设计类评分项均未界定不同分值对应的具体差异,导致评审缺乏统一依据,易出现主观臆断。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采用综合评分法的,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应当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五十五条:“评审因素应当细化和量化,且与相应的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对应。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指标有区间规定的,评审因素应当量化到相应区间,并设置各区间对应的不同分值。” *.《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号)第九条:“采购需求应当清楚明了、表述规范、含义准确,技术要求和商务要求应当客观,量化指标应当明确相应等次。” *.财政部政府采购指导案例核心规则:评审标准不得使用“合理”“美观”等模糊表述,分值设置未与量化指标对应的,属于违规设置评审标准,需依法整改。

投诉请求:*.依法对招标文件第六章“评标办法和细则”中设计类评分项进行合规性审查,确认其违反政府采购相关法规的事实;*.责令采购人及采购代理机构修订设计类评分项,补充明确量化评判标准(如布点数量、合规标准、数值指标、不同分值对应差异等);*.合理调整设计类分值权重,使其与辅助环节属性及项目核心需求相匹配;*.修订后的招标文件按规定重新发布,并相应顺延投标截止时间,保障所有潜在供应商的公平竞争权。

投诉人宁波雨瑶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提供了质疑函、质疑答复函等证据材料。                      

被投诉人青田县职业技术学校、浙江浙坤工程管理有限公司提供了书面答复,内容如下:关于“青田县职业技术学校电子商务创新直播实训室项目”(项目编号:***************)的投诉书我单位于****年*月**日提交的已收悉。现就投诉事项逐条回复如下:一、关于投诉事项:*.本项目为学校电子商务创新直播实训室,并非简单的设备采购,其中也涉及到了实训室的装修及文化、定制柜内容,在采购文件第二章采购需求技术参数中序号**“装修+文化”已详细说明。所以评标办法设计方案评分项中的四小点均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实际需求及合同履行密切相关。设定的技术、服务、商务等评审因素,旨在科学评估投标人履行合同的能力及其投标方案的整体优劣,以实现采购目标,保障采购质量。因此,设计类评分项的分值设置是与项目的实际需求相匹配的,符合《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号)中关于“评分因素应当与采购需求对应”的原则。*.本项目需要投标人提供具体的设计图,布点方案的数量、点位间距、安装效果等投标人要根据自己的图纸设计明确内容。根据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评审因素应当细化和量化,与采购人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合理设置主观评分项并不冲突。在深化设计方案评审项的设置中,已明确列出了具体的评审要素与考量标准,这些细化的指标能够在充分发挥评标委员会专业判断的同时,有效规范和限制其自由裁量空间,确保评审工作客观、公正。综上,我单位认为宁波雨瑶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所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部分事项已于质疑阶段得到答复。本项目采购程序合法、合规,未发现存在歧视、排他或违反公平竞争的情形。

经本机关调查查明:

一、项目名称:青田县职业技术学校电子商务创新直播实训室项目,项目编号:************************************,采购方式:公开招标,预算金额和最高限价为******元。****年*月**日发布了青田县职业技术学校****年**月政府采购意向公告。****年**月**日,浙江浙坤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发布了关于青田县职业技术学校电子商务创新直播实训室项目的公开招标公告。****年*月**日**:**(北京时间)开标。投诉人未进行投标。后因有效供应商不足*家,浙江浙坤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于****年*月**日发布了关于青田县职业技术学校电子商务创新直播实训室项目废标公告。

二、公开招标文件的有关规定。第六章 评标办法及评分标准。评审一般规定:本次评标采用综合评分法,总分***分。资信商务及技术分的权重为**%,评审分值为**分。评审专家对各投标人的资信商务及技术文件经充分审核,讨论后,其中客观部分(即资信商务部分)应统一意见后统一给分,其他部分(即技术部分)由评审专家独立评定打分。各有效投标人的资信商务及技术得分为各评审专家对该投标人的评审得分结果汇总后的算术平均值。报价分的权重为**%,评审分值为**分,由评标委员会按各投标人报价统一计算。投标人总得分=资信商务及技术得分+报价得分。评审专家在规定的分值范围内打分,评分保留两位小数。

*

设计方案

根据投标人提供的方案的完整性,以及方案示意图、布置图、方案字体、颜色、造型、方案布点设置等是否合理、美观,是否满足项目特点,由评委进行评审。(评审分值:*、*、*、*、*)

*

根据投标人提供的整体设计方案是否满足相关规范,是否详尽完整、可实施性,由评委进行评审。(评审分值:*、*、*、*)

*

根据投标人提供的设计稿是否满足项目特点、整体环境、人性化、科学性、合理性,由评委进行评审。(评审分值:*、*、*、*)

*

根据投标人提供的针对项目建筑和空间环境情况提供的布点方案、布点图及安装后的效果图,由评委进行评审。(评审分值:*、*、*、*)

*

    三、质疑阶段,投诉人称:质疑事项:招标文件第六章“评标办法和细则”中设计类评分项分值设置不合理、无量化标准,违反政府采购相关法规规定,损害质疑人公平竞争权(一)质疑核心事项一:设计类评分项无量化评判标准,违反法规强制性要求 招标文件第六章“评标办法和细则”中,设计类相关评分项合计**分,占资信商务及技术分的**.**%,但所有设计类评分项均未明确量化评判指标,完全依赖评审专家主观判断,自由裁量权过大。(二)质疑核心事项二:设计类分值权重与项目核心需求严重不匹配本项目,为电子商务创新直播实训室采购项目,核心需求是直播设备采购、安装调试及功能实现,设计工作仅为辅助配套环节,但设计类分值占比远超与项目履约直接相关的实质性指标,不符合“评分因素与采购需求对应”的基本原则。事实依据:(一)*.设计类*项评分项的评分细则均为模糊表述:“方案完整性”(*分)、“整体设计规范度”(*分)、“人性化科学性”(*分)、“布点方案”(*分)仅标注“由评委进行评审”“分值范围(*、*、*、*、*)”,未明确具体评判维度。例如:“布点方案”未规定布点数量、点位间距、安装效果等量化标准;“整体设计规范度”未明确需符合的行业标准(如《电子信息系统机房设计规范》《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标准》等);“人性化科学性”无设备操作便捷性、空间利用率、动线规划等具体数值指标;所有设计类评分项均未界定不同分值对应的具体差异,导致评审缺乏统一依据,易出现主观臆断。(二)*.设计类合计**分,占资信商务及技术分的**.**%,而与项目实施质量密切相关的“人员配置”仅*分、“应急处理方案”仅*分、“培训方案”仅*分,设计类分值权重显著过高;*.本项目预算**万元,核心采购内容为智能终端设备、直播机、导播设备等硬件及配套软件,设计工作仅涉及装修布点、方案示意图等辅助内容,其分值权重与实际重要性严重失衡,违背政府采购评分“核心要素重点赋分”的基本准则。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采用综合评分法的,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应当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五十五条:“评审因素应当细化和量化,且与相应的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对应。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指标有区间规定的,评审因素应当量化到相应区间,并设置各区间对应的不同分值。” *.《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号)第九条:“采购需求应当清楚明了、表述规范、含义准确,技术要求和商务要求应当客观,量化指标应当明确相应等次。”*.财政部政府采购指导案例核心规则:评审标准不得使用“合理”“美观”等模糊表述,分值设置未与量化指标对应的,属于违规设置评审标准,需依法整改。与质疑事项相关的质疑请求:*.依法对招标文件第六章“评标办法和细则”中设计类评分项进行合规性审查,确认其违反政府采购相关法规的事实;*.责令采购人及采购代理机构修订设计类评分项,补充明确量化评判标准(如布点数量、合规标准、数值指标、不同分值对应差异等);*.合理调整设计类分值权重,使其与辅助环节属性及项目核心需求相匹配;*.修订后的招标文件按规定重新发布,并相应顺延投标截止时间,保障所有潜在供应商的公平竞争权;*.书面答复质疑人的上述请求及处理结果。

四、质疑阶段,被投诉人青田县职业技术学校、浙江浙坤工程管理有限公司针对质疑事项答复如下:*.本项目为电子商务创新直播实训室项目,其设计方案的优劣直接关系到实训室建成后的使用效果和教学质量。因此,设计类评分项的分值设置是与项目的实际需求相匹配的,符合《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号)中关于“评分因素应当与采购需求对应”的原则。*.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评审因素应当细化和量化,与采购人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合理设置主观评分项并不冲突。在深化设计方案评审项的设置中,已明确列出了具体的评审要素与考量标准,这些细化的指标能够在充分发挥评标委员会专业判断的同时,有效规范和限制其自由裁量空间,确保评审工作客观、公正。综上所述,你方的质疑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的相关规定,综上,你司本项询问不成立,按原招标文件执行。如果贵公司对本质疑答复不满意,可以在质疑答复期满后**个工作日内按照《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的规定向(采购人同级财政部门)依法提起投诉。    本机关认为:

一、关于投诉人主张“评分标准未量化、未明确具体评判维度”的问题。

经查,本项目招标文件第六章“评标办法和细则”中,“设计方案”项下设四个评分子项,分别为“方案完整性”(*分)、“整体设计规范度”(*分)、“人性化科学性”(*分)、“布点方案”(*分)。各子项均已列明具体的评审要素:方案完整性项已明确“方案示意图、布置图、方案字体、颜色、造型、方案布点设置等”审查内容;整体设计规范度项已明确“是否满足相关规范、是否详尽完整、可实施性”等审查维度;布点方案项已明确“针对项目建筑和空间环境情况提供的布点方案、布点图及安装后的效果图”等审查对象。上述评审要素清晰、具体,已为评标委员会提供了明确的评审方向和判断依据。

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评审因素“细化和量化”,其立法本意在于确保评审活动有据可依、限制评标委员会自由裁量权,而非强制要求所有评审因素均必须以纯数值形式表述。对于设计方案、实施方案、服务方案等综合性、创造性、个性化特征明显的评审内容,法律法规允许采购人根据项目特点设置主观评审因素,并采用区间分值进行评分。

本案中,招标文件已将设计类评分项的评审要素予以列明,并设置了“*、*、*、*、*”及“*、*、*、*”的区间分值,各分值区间对应不同评审等次。该设置方式已实现评审因素的“细化”(明确评审维度)与“量化”(分值区间对应),评标委员会可依据各投标人提交的设计方案在完整性、规范度、科学性、布点合理性等方面的具体表现进行差异化评价。此种设置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及《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五十五条之规定。投诉人主张“布点方案未规定布点数量、点位间距”,“装修+文化”内容提及强弱电布线不少于**个点位,附深化涉及图纸。点位间距需要根据布点数量调整,若将“量化”理解为“纯数值指标”,该理解与法律规定及政府采购实践不符,其投诉理由不能成立。

二、关于投诉人主张“设计类分值权重过高”的问题。

经查,本项目采购标的为电子商务创新直播实训室,采购需求明确包含“装修+文化”内容,涉及实训室的空间布局、环境设计、功能分区、文化展示等非标准化、非纯硬件采购内容。设计方案的优劣直接关系到实训室建成后的使用效果、教学适配性及整体环境协调性,是评判投标人履约能力、项目理解深度及交付质量的核心要素之一。被投诉人将“设计方案”设置为**分,系基于项目实际需求及采购目标的合理裁量,符合《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号)第九条“采购需求应当清楚明了、表述规范”及《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五十五条“评审因素应当与采购需求对应”的基本原则。

现行法律法规未对“设计方案”类评审因素设置最高分值比例或权重上限。采购人有权在本项目具体需求基础上合理设置评审因素权重。投诉人主张“设计类分值显著过高”缺乏直接法律依据,其投诉理由不能成立。

三、另经查明,本项目已于****年*月**日因有效供应商不足*家依法废标,本次采购程序已终止,不具备责令修改招标文件、重新发布及顺延投标截止时间的事实基础与实施条件。

综上,投诉人关于对青田县职业技术学校电子商务商品拍摄实训室项目的上述投诉,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规定,本机关决定:

驳回投诉人宁波雨瑶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投诉。

如对本裁决不服,可在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日内向青田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个月内向青田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青田县财政局

                                                                                                                                                                                                                                                     ****年*月**日

(此件公开发布)

青田县财政局办公室                  ****年*月**日印发

青财裁决〔****〕*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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