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湖州-2026-03-24 00:00:00
申请人邵某。
被申请人长兴县人民政府。
本机关于****年*月**日收到申请人邵某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要求责令被申请人履行政府信息公开的法定职责。因行政复议申请受理前调解未达成一致意见,本机关于****年*月**日依法受理。被申请人在收到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和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后**个工作日内提交了行政复议答复书和相关证据材料。经对申请人的主张、被申请人答复意见及在案证据等进行审查,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申请人家前后二家都已拆迁或征收,故要求依法公开政府应主动公开的关于本次拆迁或征收的信息。其作为本村或本小组成员并没有看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征收土地方案经依法批准后,由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并将批准征地机关、批准文号、征收土地的用途、范围、面积以及征地补偿标准、农业人员安置办法和办理征地补偿的期限等,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后,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公告,并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长兴县人民政府以申请人户未涉及集体土地征收为由,不向本人公开明显违法,故其要求依法公开法律规定政府应主动公开的信息。
为证明其主张,申请人提交了以下证据材料: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等。
被申请人答复称:长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于****年**月*日收到邵某要求公开“太湖街道某村某号所在地块征收土地预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经核查,长兴县太湖街道某村某号未涉及集体土地征收,相关信息不存在。****年**月**日,长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并邮寄,答复告知如下:本机关于****年**月*日收到您向本机关提起的要求公开“太湖街道某村某号所在地块征收土地预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现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事项已处理完毕,答复告知如下:经查询,长兴县太湖街道某村某号未涉及集体土地征收,相关信息不存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规定,特向您告知。如对本答复不服,可自收到本答复书之日起**日内依法向湖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自收到本答复书之日起*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为证明其观点,被申请人提供了以下证据材料:长兴县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征收土地预公告及红线图、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图片、《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及邮寄凭证、情况说明等。
经审理查明:****年**月*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交《长兴县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要求公开“太湖街道某村某号所在地块征收土地预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政府信息。经查询,长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于****年**月**日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并邮寄,告知申请人长兴县太湖街道某村某号未涉及集体土地征收,相关信息不存在。申请人不服上述政府信息公开答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另查明,申请人要求公开的长兴县太湖街道某村某号所在地块未涉及集体土地征收。
证明以上事实的证据有: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长兴县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征收土地预公告红线图、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图片、《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及邮寄凭证、情况说明等。
本机关认为:本案系申请人不服政府信息公开答复而申请行政复议的案件,故本案的争议焦点为被申请人作出案涉《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主体是否适格,认定事实是否清楚,程序是否合法,适用法律依据是否正确。
关于被申请人作出案涉《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主体是否适格,程序是否合法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四条第一款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并指定机构负责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本案中,被申请人作为县级人民政府,属于政府信息公开的法定主体,具有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进行处理并作出相关答复的法定职责,主体适格。《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个工作日。本案中,被申请人于****年**月*日收到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于****年**月**日作出案涉《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并送交邮寄,符合上述规定,程序合法。
关于被申请人作出案涉《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认定事实是否清楚,适用法律依据是否正确的问题。《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该《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四)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本案中,经被申请人核查,申请人要求公开的长兴县太湖街道某村某号所在地块并未涉及集体土地征收,故不存在“太湖街道某村某号所在地块征收土地预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信息。据此,被申请人依据《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作出涉案《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答复书》,告知申请人“经查询,长兴县太湖街道某村某号未涉及集体土地征收,相关信息不存在”,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依据正确。
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案涉政府信息公开答复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依据正确,程序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规定,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湖州市人民政府
****年*月**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