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湖州-2026-03-20 00:00:00
申请人郭某。
被申请人湖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本机关分别于****年*月**日、**日收到申请人郭某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复议请求分别为:*.确认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对申请人于****年*月*日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的行为违法;*.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经审查,申请人所提两案系由同一个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引起,经与申请人确认,两案合并处理,本机关于****年*月**日依法受理。被申请人在收到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和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后**个工作日内提交了行政复议答复书和相关证据材料。复议期间,本机关依法延长审理期限**日,并书面告知各方当事人。经对申请人的主张、被申请人答复意见及在案证据等进行审查,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一、针对申请人的信息公开,被申请人超期办理,应认定为履行法定职责不及时、不全面。本案中,申请人于****年*月*日通过网上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渠道,向湖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了**项政府信息。****年*月**日,申请人收到被申请人通过电子邮箱发送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湖市监依复〔****〕第*号,被申请人认为申请表内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超过合理范围,要求申请人作出申请理由补充说明。当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的**邮箱回复了《信息公开说明理由书》。从****年*月*日截至****年*月**日,已**个工作日,申请人并未收到被申请人的任何关于信息公开的答复。被申请人在**个工作日内仍未处理完毕,已经超过信息公开的办理期限,应认定为履行法定职责不及时,不全面。
二、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未超过合理范围,并且理由充分。对于政府应主动公开的信息,申请人不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五条关于数量与频次的限制,也无需说明理由。但申请人还是向被申请人发送了说明理由材料。从上述《条例》体例看,第三十五条规定在第四章依申请公开部分,且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属于政府保障公民知情权的法定义务,公民无需说明理由当然享有相关政府信息的知情权。据此,政府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申请不得要求申请人说明理由。申请人作为举报的利害关系人,也是交易的消费者,也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民,具备对行政机关的监督权。《市场监督管理执法监督暂行规定》第二条规定,本规定所称执法监督,是指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下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本部门所属机构、派出机构和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及其相关行为进行的检查、审核、评议、纠正等活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开展执法监督,适用本规定;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第十七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发现本部门所属机构、派出机构和执法人员存在不履行、违法履行或者不当履行法定职责情形的,应当及时予以纠正。因被申请人未履行对下级单位的监督职责,故申请人对被申请人的有关工作情况进行信息公开。申请人申请的信息均是关于被申请人的行政执法、行政工作的信息。申请人认为申请公开上述信息,可以有利于申请人知晓被申请人的年度工作、日常工作的信息,用于向有关机关、单位反映执法中存在问题的情况,以保障申请人合法权益,维护政府公信力,营造更加公开透明、规范有序、公平高效的法治环境。
三、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超过合理范围,举证责任在被申请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五条的设立目的在于防止申请人滥用信息公开申请权,但现行法律法规并未对数量、频次的界定标准及对申请理由的裁量规则等内容作出进一步规定,行政机关在适用该条款时,应尽到审慎的审查义务,综合考量申请人提出的信息公开申请是否有悖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立法宗旨与目的。行政机关在作出判断时应遵循合理性原则,即行政行为的内容应该合乎情理(合乎规律、政策、道德和常理),****年国务院在《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中将合理行政解释为: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应当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要平等对待行政管理相对人,不偏私、不歧视。审查当事人是否具有滥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权的主观故意,应从当事人提起信息公开的数量、周期、目的以及是否具有正当利益等角度综合分析。根据在案证据材料,无法得出申请人长期恶意反复提起大量信息公开申请的结论。不能只看案件数量多就认为申请人超过合理范围。多量性可以概括为类目量多和内容量多两个层面。其中,类目量多是指申请人在一个信息公开申请中申请公开多项类目信息。内容量多是指申请人在一个信息公开申请中仅申请公开一类信息,但该类信息包含大量材料。在司法实践中,以数量过多为由认定滥用申请权的司法审查标准比较严格。最高院第二巡回法庭****年第**次法官会议纪要显示:审查当事人是否滥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权与诉权应当坚持主客观相一致的标准,尤其是滥用权利的主观故意的判断宜通过当事人的行为表现来综合判断,应从当事人提起诉讼的数量、周期、目的以及是否具有正当利益等角度综合分析,经全面审查综合判断后才能认定为滥用申请权和诉权。当事人为实现同一诉求而申请多项相关联的信息公开,一般不宜认定构成滥用信息公开申请权和滥用诉权,一般也不宜不经实体审查即简单以裁定方式作出判断。保障人民群众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立法目的。知情权是民主政治的保障,是依法监督的前提,是主权在民的必然要求。保障公民的知情权对于实现依法治国,促进依法行政和保障公民的参与权、监督权有特殊重要的意义。因此,保障公民的知情权、保障其信息公开申请权应当是行政机关和人民法院首要考虑的问题,应当尽可能地支持信息公开申请,而不应当人为限制。起诉权作为一项基本人权,是起诉人获得公平审判的权利,是保障当事人依法具有的人身权、财产权的重要程序性权利。诉权不同于胜诉权,不论当事人起诉的诉讼请求能否成立,其将行政机关起诉到法院要求司法对行政行为进行审查的权利必须得到尊重。因此,最大限度地保护当事人信息公开申请权和诉权,仍是行政审判的重点问题;而引导当事人正确行使申请权和诉权,也是行政审判法官的释明义务的体现。即使对个别特殊的当事人和特殊案件,要作出滥用信息公开申请权和诉权的认定,也必须兼顾诉权保护和有效规制的平衡。
综上,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对申请人所申请的信息作出答复,属于不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形。因此,应确认被申请人不履行政府信息公开法定职责行为违法。被申请人认定申请人的申请理由不合理,但未具体说明不合理表现及判断依据。该项答复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应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答复答复书》(湖市监依复〔****〕*号)。
为证明其主张,申请人提交了以下证据材料:身份证复印件、信息公开申请截图、邮箱发送截图、收信截图、《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湖市监依复〔****〕第*号)、说明理由材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湖市监依复〔****〕第*号)、相关判例等。
被申请人答复称:一、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答复程序合法。申请人于****年*月*日收到被答复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因申请表内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超过合理范围,被申请人对此次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合理性存疑,因此于****年*月**日通过邮箱告知其说明理由,于****年*月**日收到相关说明理由材料,于****年*月**日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湖市监依复〔****〕第*号),并于*月**日将书面《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通过*** 邮寄送达申请人,政府信息公开答复程序合法。
二、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行政机关可以要求申请人说明理由。行政机关认为申请理由不合理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处理;行政机关认为申请理由合理,但是无法在本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的期限内答复申请人的,可以确定延迟答复的合理期限并告知申请人。本案中,****年*月*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通过网站提交的《依申请公开申请表》,内容为:“因本人碰到你局下级单位安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存在不作为,执法中不严格、不规范、不文明、不透明,损害人民群众利益和政府公信力,包庇本地企业。你局没有尽到指导和监督的义务。本人现依法申请公开:*.《郭某举报湖州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处理该案执法人员姓名、执法证号。*.你局****年度因履行行政执法职能引发的所有类型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案件数量,胜诉案件数和败诉案件数。*.第*项中提及的案件的胜诉率和败诉率以及行政诉讼案件的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率和机关法定代表人的出庭率。*.你局全体执法人员信息包含姓名、执法证号的名单。*.行政执法主体。*.****年行政执法统计年度统计信息(如年报或者清单分析数据)。*.分管投诉(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和举报(行政执法工作)的行政机关负责人信息。*.****年度聘请政府法律顾问(律师)服务的财政支出来源(预算)以及支付给各家律所的费用清单、法律咨询服务支出决算,采购方式、采购时间、采购代理机构信息、采购的相关招标过程信息、采购结果”信息。*.《郭某举报湖州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处理该案举报的机构名称(如某个处室或者派出机构)。**.****年度《食品安全年度监督管理计划》,《食品安全信用档案》。**.****年度你局投诉举报案件分析报告。**.****年你局在门户网站发布政务信息的数量(条),全市市场监管系统在国家级媒体上发表的数量(篇)。**.****年你局组织重大行政处罚案件集体讨论的数量(期),召开重大行政处罚案件听证会的数量(次)。**.****年你局查处地理标志侵权案件的数量(起)。**.****年你局已举办“创业会客厅”活动的数量(期)。**.****年你局政府网站 ****://*****.******.***.**中,互动交流留言办理收到留言的数量(条)”。后说明理由:申请人申请的信息均是有关于被申请人的行政执法、行政工作的信息。申请人认为申请公开上述信息,可以有利于申请人知晓被申请人的年度工作、日常工作的信息,用于向有关机关、单位反映执法中存在问题的情况,以保障申请人合法权益,维护政府公信力,营造更加公开透明、规范有序、公平高效的法治环境。被申请人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一条“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建设法治政府,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制定本条例。”申请人所述“碰到你局下级单位安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存在不作为,执法中不严格、不规范、不文明、不透明损害人民群众利益和政府公信力,包庇本地企业。你局没有尽到指导和监督的义务。”缺乏相应的证据,仅提交一张《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内容包括**项申请公开,且部分申请项中包含多条需答复内容,细化后多达**多条。被申请人认为此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超过合理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被申请人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湖市监依复〔****〕第*号)并告知。
综上所述,申请人所述“碰到你局下级单位安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存在不作为,执法中不严格、不规范、不文明、不透明,损害人民群众利益和政府公信力,包庇本地企业。你局没有尽到指导和监督的义务”缺乏相应的证据,说明理由并不合理,属于滥用权利。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湖市监依复〔****〕第*号)事实认定清楚,答复内容准确、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恳请复议机关驳回其复议。
为证明其观点,被申请人提供了以下证据材料:《郭某依申请公开申请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湖市监依复〔****〕第*号)、申请人提供的说明材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湖市监依复〔****〕第*号)及送达凭证、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复议应诉工作管理平台截图、全国*****平台截图等。
经审理查明:****年*月*日,申请人通过网上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渠道向被申请人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要求公开的内容为“公开办案人员执法证等信息”,具体描述为:因本人碰到你局下级单位安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存在不作为,执法中不严格、不规范、不文明、不透明,损害人民群众利益和政府公信力,包庇本地企业。你局没有尽到指导和监督的义务。本人现依法申请公开:*.《郭某举报湖州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处理该案执法人员姓名、执法证号。*.你局****年度因履行行政执法职能引发的所有类型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案件数量,胜诉案件数和败诉案件数。*.第*项中提及的案件的胜诉率和败诉率以及行政诉讼案件的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率和机关法定代表人的出庭率。*.你局全体执法人员信息包含姓名、执法证号的名单。*.行政执法主体。*.****年行政执法统计年度统计信息(如年报或者清单分析数据)。*.分管投诉(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和举报(行政执法工作)的行政机关负责人信息。*.****年度聘请政府法律顾问(律师)服务的财政支出来源(预算)以及支付给各家律所的费用清单、法律咨询服务支出决算,采购方式、采购时间、采购代理机构信息、采购的相关招标过程信息、采购结果信息。*.《郭某举报湖州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处理该案举报的机构名称(如某个处室或者派出机构)。**.****年度《食品安全年度监督管理计划》《食品安全信用档案》。**.****年度你局投诉举报案件分析报告。**.****年你局在门户网站发布政务信息的数量(条),全市市场监管系统在国家级媒体上发表的数量(篇)。**.****年你局组织重大行政处罚案件集体讨论的数量(期),召开重大行政处罚案件听证会的数量(次)。**.****年你局查处地理标志侵权案件的数量(起)。**.****年你局已举办“创业会客厅”活动的数量(期)。**.****年你局政府网站****://*****.******.***.**中,互动交流留言办理收到留言的数量(条)。
****年*月**日,被申请人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湖市监依复〔****〕第*号),告知申请人其申请表内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超过合理范围,要求申请人作出申请理由补充说明。同日,申请人作出补充说明,并于当日将说明材料通过邮箱发送给被申请人。****年*月**日,申请人因不服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对其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年*月**日,被申请人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湖市监依复〔****〕第*号),认为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明显超过合理范围,且说明理由并不合理,对此次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决定不予处理。当日,被申请人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邮寄给申请人,申请人于次日签收。****年*月**日,申请人不服上述政府信息公开答复,再次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另查明,自全国*****平台开通以来,申请人在该平台的投诉有**次、举报有**次;自****年**月以来,申请人在浙江省市场监管领域针对投诉举报答复提起行政复议案件*件,与其投诉举报相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复议案件*件。
再查明,因申请人举报湖州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案,其同时向市、县两级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信息公开,而后对市、县两级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答复分别申请行政复议。
证明以上事实的证据有: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湖市监依复〔****〕第*号)、申请人说明材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湖市监依复〔****〕第*号)及邮寄凭证、申请人向安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申请人向安吉县人民政府提起的行政复议申请书、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复议应诉工作管理平台截图、全国*****平台截图等。
本机关认为:本案系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案涉政府信息公开答复而申请行政复议的案件,根据申请人提出的事实与理由、被申请人的答复意见,本案的争议焦点为案涉《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主体是否适格,认定事实是否清楚,程序是否合法,适用法律依据是否正确。
关于被申请人作出案涉《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主体是否适格,程序是否合法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四条第一款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并指定机构负责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本案中,被申请人作为市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系政府信息公开法定主体,具有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进行处理并作出相关答复的法定职责,主体适格。《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本案中,被申请人于****年*月*日收到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于****年*月**日通过邮箱告知申请人说明理由,于当日收到相关说明理由材料,于****年*月**日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湖市监依复〔****〕第*号),并邮寄。被申请人作出答复的时间已超出**个工作日,且未告知申请人延期答复,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对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程序违法。
关于被申请人作出案涉《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认定事实是否清楚,适用法律依据是否正确的问题。《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行政机关可以要求申请人说明理由。行政机关认为申请理由不合理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处理。行政机关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数量、频次是否合理可依法进行审查并作出相应的处理。本案中,申请人向被申请人申请公开:“*.《郭某举报湖州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处理该案执法人员姓名、执法证号;*.你局****年度因履行行政执法职能引发的所有类型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案件数量、胜诉案件数和败诉案件数”等十六项信息,且部分申请项中包含多项内容,被申请人经审查后认为信息数量超过合理范围,依法要求申请人进行说明。申请人提交说明称其曾购买湖州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产品,认为该产品存在违法行为向安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进行举报,申请人对安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该举报案件的处理不服,为履行公民监督权而申请公开前述信息。另,经审查,申请人在全国*****平台的投诉**次、举报**次;自****年**月以来,申请人在浙江省市场监管领域通过投诉举报提起行政复议案件*件,与其投诉举报相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复议案件*件。 申请人因对市场监管部门的投诉举报处理行为不服,分别向市、县两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公开类似的信息,进而再申请行政复议,主观上滥用权利的意图明显,客观上浪费了大量的行政资源。据此,被申请人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认定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超过合理范围,且说明的理由不合理,并告知对其信息公开申请不予处理,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依据正确。
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轻微违法,但是对申请人权利不产生实际影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决定如下:
确认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湖市监依复〔****〕第*号)的行政行为违法。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湖州市人民政府
****年*月**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