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阿克苏-2026-03-24 00:00:00
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相关规定,现将本机关对步某某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公告如下
一、项目编号:***[****]****
二、项目名称:阿合雅镇吐曼(**)村公益设施项目
三、采购日期:****年**月**日
四、相关当事人
*、当事人:步某某
*、地址:新疆阿克苏市新华东路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无
五、基本情况
****年**月**日,我局收到新疆星允商贸有限公司提交的《政府采购投诉函》,反映其在参与“阿合雅镇吐曼(**)村公益设施项目”(项目预算金额**万元)采购活动中受到不公正评审。在依法处理该投诉过程中,我局发现杜某某、田某某、步某某三位评审专家在项目评审过程中,存在涉嫌未按采购文件评审的情况。该线索属于在处理投诉过程中主动发现,遂依法启动调查程序。经调查,****年**月*日,我局执法人员调取本项目全套采购档案,重点核查竞争性谈判文件中资格、符合性审查要求,确认采购文件明确要求供应商提供近三个月任意一个月社保缴纳凭证(含法定代表人或受托人社保缴纳证明,退休人员需提供退休证明),经逐页核对,新疆星允商贸有限公司提交的电子版投标文件已包含该公司社会保险单位缴费汇总单及法人张某社会保险个人缴费明细单,完全响应采购文件要求;****年**月**日,执法人员登录政采云平台调取电子评审记录,确认该公司已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成功上传上述社保证明文件电子扫描件;同时查明,依据《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评审小组若对响应文件有疑问可要求供应商澄清,但****年**月*日评审当日,评审小组未就社保材料问题向该公司提出任何澄清要求,直接作出“无社保”认定,该行为不符合法定评审程序。
六、处罚依据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
七、处罚结果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第一款、根据《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以及《财政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指导规范》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现对负有主要责任的评审小组成员步某某作出如下处罚:*、对步某某给予警告处分;*、禁止六个月内参加任何政府采购项目的评审活动。
八、处罚日期
****年**月**日
九、执法机关信息
*、执法机关:乌什县财政局
*、联系人:乌什县财政局
*、联系电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