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平县财政局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安财采投[2026]第3号)
2026-03-19
河北/衡水 质疑投诉
安平县财政局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安财采投[2026]第3号)
河北/衡水-2026-03-19 00:00:00
安平县财政局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安财采投[****]第*号)
发布时间:
**********
一、项目编号:
******************
二、项目名称: 安平县第二中学、实验中学设备购置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河北戎信志达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投诉人地址: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复兴东路***号军创孵化基地二层***室商用
被投诉人:安平县教育局
地址:河北省衡水市安平县红旗大街东马北路**号
被投诉人:石家庄恒信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地址:河北省石家庄市元氏县槐阳镇长春路**号
相关供应商:衡水梓林商贸有限公司
地址: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中华北大街铁六宿舍*幢*****号
四、基本情况
“安平县第二中学、实验中学设备购置项目”于****年*月*日在中国河北政府采购网发布公开招标公告,*月**日,在中国河北政府采购网发布公开招标中标公告,*月*日,投诉人对项目提出质疑,*月*日,石家庄恒信招标代理有限公司作出质疑答复。投诉人对质疑答复不满,本机关于****年*月*日收到投诉人对此项目的《河北省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书》。
投诉事项:*、本项目中标供应商衡水梓林瑞商贸有限公司不满足参加政府采购项目资格。*、本项目评标委员会恶意将我公司投标文件作无效投标处理。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投诉事项*:投诉人在符合性审查评审阶段即被评判为不通过,投诉人投诉事项未能体现其权益受到损害,投诉人投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五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十条、第十七条规定,不属于可以提起质疑、投诉的范畴。投诉人的投诉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二十九条第(一)项规定,驳回投诉。 投诉事项*: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不成立。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驳回投诉。
六、处理文件编号
安财采投[****]第*号
七、其他补充事宜
****
执法机关名称:
安平县财政局
****年**月**日
河北/衡水-2026-03-19 00:00:00
二、项目名称: 安平县第二中学、实验中学设备购置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河北戎信志达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投诉人地址: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复兴东路***号军创孵化基地二层***室商用
被投诉人:安平县教育局
地址:河北省衡水市安平县红旗大街东马北路**号
被投诉人:石家庄恒信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地址:河北省石家庄市元氏县槐阳镇长春路**号
相关供应商:衡水梓林商贸有限公司
地址: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中华北大街铁六宿舍*幢*****号
四、基本情况
“安平县第二中学、实验中学设备购置项目”于****年*月*日在中国河北政府采购网发布公开招标公告,*月**日,在中国河北政府采购网发布公开招标中标公告,*月*日,投诉人对项目提出质疑,*月*日,石家庄恒信招标代理有限公司作出质疑答复。投诉人对质疑答复不满,本机关于****年*月*日收到投诉人对此项目的《河北省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书》。
投诉事项:*、本项目中标供应商衡水梓林瑞商贸有限公司不满足参加政府采购项目资格。*、本项目评标委员会恶意将我公司投标文件作无效投标处理。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投诉事项*:投诉人在符合性审查评审阶段即被评判为不通过,投诉人投诉事项未能体现其权益受到损害,投诉人投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五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十条、第十七条规定,不属于可以提起质疑、投诉的范畴。投诉人的投诉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二十九条第(一)项规定,驳回投诉。 投诉事项*: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不成立。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驳回投诉。
六、处理文件编号
安财采投[****]第*号
七、其他补充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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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月**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