叶城县政府采购行政处罚公告
2026-03-24
新疆/喀什 质疑投诉
叶城县政府采购行政处罚公告
新疆/喀什-2026-03-24 00:00:00

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相关规定,现将本机关对四川郝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公告如下

一、项目编号:项目编号: *****(**)*******

二、项目名称:叶城县基础教育设施设备提升项目(第二中学校园及校舍维修)

三、采购日期:****年**月**日

四、相关当事人

*、当事人:邓贞雪

*、地址:四川省成都市清羊区西马道街**号附**号*栋*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

五、基本情况

四川郝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年**月**参于“叶城县基础教育设施设备提升项目(第二中学校园及校舍维修)(项目编号: *****(**)*******)”采购,项目预算金额***万元,该项目于****年**月**日**:**(北京时间)在政采云平台组织电子开评标工作,并于当日在新疆政府采购网发布了成交结果公告。四川郝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万元(大写:壹佰玖拾叁万肆仟零叁拾陆元陆角捌分)评定为项目中标方,四川郝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年*月**日领取了本项目的中标通知书,叶城县教育局于****年*月**日收到四川郝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交的关于本项目的《放弃函》,在该《放弃函》中四川郝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因公司造价人员在项目投标文件制作时对清单项目特征理解错误,造成投标报价低于成本价,经复核投标报价低于项目成本价**.*万元,占工程造价**%”为由弃标。经我局调查,四川郝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提交放弃函后,拒绝与甲方签订合同,判定为无正当理由弃标。违反了《中华人民政府采购法》第四十六条“中标、成交通知书对采购人和中标、成交供应商均具有法律效力。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改变中标、成交结果的,或者中标、成交供应商放弃中标、成交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六、处罚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二)中标或者成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处罚结果

*.按照采购预算金额***万元的千分之五进行罚款*****元;
*.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八、处罚日期

****年**月**日

九、执法机关信息

*、执法机关:叶城县财政局

*、联系人:李智娇

*、联系电话:************

微信客服
公众号
小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