松原市水利局行政执法事项清单
2026-03-24
吉林/松原 中标结果
松原市水利局行政执法事项清单
吉林/松原-2026-03-24 00:00:00
松原市水利局行政执法事项清单
填报单位:(公章) 填报时间: 年 月 日
序号 项目名称 执法类别 执法层级 执法主体 承办机构 执法依据 实施对象 办理时限 收费依据标准 是否属于综合行政执法领域 备注
法律 行政法规 地方性
法规
部门规章 政府规章
* 取水许可 行政许可 市级 松原市水利局 审批办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年修正)第七条:国家对水资源依法实行取水许可制度和有偿使用制度。但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水塘、水库中的水的除外。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组织实施。第四十八条: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规定,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费,取得取水权。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号,****年修订)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分级管理权限负责取水许可制度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第十四条:取水许可实行分级审批。 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行政机关,其他组织 **日 不收费
* 取水许可证延续 行政许可 市级 松原市水利局 审批办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年修正)第七条:国家对水资源依法实行取水许可制度和有偿使用制度。但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水塘、水库中的水的除外。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组织实施。第四十八条: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规定,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费,取得取水权。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号,****年修订)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分级管理权限负责取水许可制度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第十四条:取水许可实行分级审批。 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行政机关,其他组织 **日 不收费
* 取水许可证变更 行政许可 市级 松原市水利局 审批办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年修正)第七条:国家对水资源依法实行取水许可制度和有偿使用制度。但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水塘、水库中的水的除外。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组织实施。第四十八条: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规定,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费,取得取水权。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号,****年修订)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分级管理权限负责取水许可制度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第十四条:取水许可实行分级审批。 《吉林省取水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 在取水许可证有效期限内,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因取水权转让需要办理取水权变更手续的,应当持相关证明文件和有关取水权转让的批准文件,向原取水审批机关提出变更申请。取水审批机关审查同意的,应当核发新的取水许可证。 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行政机关,其他组织 **日 不收费
* 取水许可证转让 行政许可 市级 松原市水利局 审批办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年修正)第七条:国家对水资源依法实行取水许可制度和有偿使用制度。但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水塘、水库中的水的除外。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组织实施。第四十八条: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规定,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费,取得取水权。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号,****年修订)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分级管理权限负责取水许可制度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第十四条:取水许可实行分级审批。 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行政机关,其他组织 **日 不收费
* 取水许可证注销 行政许可 市级 松原市水利局 审批办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号,****年修订)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分级管理权限负责取水许可制度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第十四条:取水许可实行分级审批。 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行政机关,其他组织 **日 不收费
* 取水许可证核发 行政许可 市级 松原市水利局 审批办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年修正)第七条:国家对水资源依法实行取水许可制度和有偿使用制度。但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水塘、水库中的水的除外。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组织实施。第四十八条: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规定,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费,取得取水权。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号,****年修订)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分级管理权限负责取水许可制度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第十四条:取水许可实行分级审批。 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行政机关,其他组织 **日 不收费
* 水利基建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审批 行政许可 市级 松原市水利局 审批办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号)附件第***项:水利基建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审批。实施机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 《水利工程建设程序管理暂行规定》第七条第*项 初步设计是根据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必要而准确的设计资料,对设计对象进行通盘研究,阐明拟建工程在技术上的可行性和经济上的合理性,规定项目的各项基本技术参数,编制项目的总概算。初步设计任务应择优选择有项目相应资格的设计单位承担,依照有关初步设计编制规定进行编制。第*项 初步设计报告应按照《水利水电工程初步设计报告编制规程》(电力部、水利部电办〔****〕***号)编制。第*项 初步设计文件报批前,一般须由项目法人委托有相应资格的工程咨询机构或组织行业各方面(包括管理、设计、施工、咨询等方面)的专家,对初步设计中的重大问题,进行咨询论证。设计单位根据咨询论证意见,对初步设计文件进行补充、修改、优化。初步设计由项目法人组织审查后,按国家现行规定权限向主管部门申报审批。
收起
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行政机关,其他组织 **日 不收费
*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修建水库审批 行政许可 市级 松原市水利局 审批办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年修正)第二十五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其成员依法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集体土地或者承包土地上投资兴建水工程设施的,按照谁投资建设谁管理和谁受益的原则,对水工程设施及其蓄水进行管理和合理使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修建水库应当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行政机关,其他组织 **日 不收费
* 河道采砂许可 行政许可 市级 松原市水利局 审批办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年修正)第三十九条:国家实行河道采砂许可制度。河道采砂许可制度实施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号,****年修正)第二十五条: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进行下列活动,必须报经河道主管机关批准;涉及其他部门的,由河道主管机关会同有关部门批准:(一)采砂、取土、淘金、弃置砂石或者淤泥; 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行政机关,其他组织 **日 不收费
** 拍卖获得采砂权申请河道采砂许可 行政许可 市级 松原市水利局 审批办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年修正)第三十九条:国家实行河道采砂许可制度。河道采砂许可制度实施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号,****年修正)第二十五条: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进行下列活动,必须报经河道主管机关批准;涉及其他部门的,由河道主管机关会同有关部门批准:(一)采砂、取土、淘金、弃置砂石或者淤泥 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行政机关,其他组织 **日 不收费
** 河道管理范围内特定活动(不含河道采砂)审批 行政许可 市级 松原市水利局 审批办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号,****年修正)第二十五条: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进行下列活动,必须报经河道主管机关批准;涉及其他部门的,由河道主管机关会同有关部门批准:(一)采砂、取土、淘金、弃置砂石或者淤泥;(二)爆破、钻探、挖筑鱼塘;(三)在河道滩地存放物料、修建厂房或者其他建筑设施;(四)在河道滩地开采地下资源及进行考古发掘。 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行政机关,其他组织 **日 不收费
** 城市建设填堵水域、废除围堤审核 行政许可 市级 松原市水利局 审批办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年修正)第三十四条:城市建设不得擅自填堵原有河道沟叉、贮水湖塘洼淀和废除原有防洪围堤。确需填堵或者废除的,应当经城市人民政府批准 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行政机关,其他组织 **日 不收费
** 采取承诺制管理的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 行政许可 市级 松原市水利局 审批办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年主席令第三十九号)第二十五条: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按照经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采取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措施。第二十六条: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未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或者水土保持方案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生产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 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行政机关,其他组织 **日 不收费
** 采取非承诺制管理的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审批 行政许可 市级 松原市水利局 审批办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年主席令第三十九号)第二十五条: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按照经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采取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措施。第二十六条: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未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或者水土保持方案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生产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 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行政机关,其他组织 **日 不收费
** 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审批 行政许可 市级 松原市水利局 审批办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号,****年修改)附件第***项: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审批。实施机关:各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号)附件第**项: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审批。备注:仅取消水利部审批权,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权仍然保留。
《农田水利条例》(国务院令第***号)第二十四条: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确需占用农业灌溉水源、农田水利工程设施的,应当与取用水的单位、个人或者农田水利工程所有权人协商,并经有管辖权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行政机关,其他组织 **日 不收费
** 大坝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内修建码头、鱼塘许可 行政许可 市级 松原市水利局 审批办 《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号,****年修正)第十七条:禁止在坝体修建码头、渠道、堆放杂物、晾晒粮草。在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修建码头、鱼塘的,须经大坝主管部门批准,并与坝脚和泄水、输水建筑物保持一定距离,不得影响大坝安全、工程管理和抢险工作。 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行政机关,其他组织 **日 不收费
** 水库下闸蓄水阶段验收 其他行政权力 市级 松原市水利局 审批办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令第**号)第三十条 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项目法人应当提出竣工验收申请,经法人验收监督管理机关审查后报竣工验收主持单位。竣工验收主持单位应当自收到竣工验收申请之日起**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同意进行竣工验收。 第三十八条 竣工验收主持单位应当自竣工验收通过之日起**个工作日内,制作竣工验收鉴定书,并发送有关单位。 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行政机关,其他组织 **日 不收费
** 水利工程竣工验收 其他行政权力 市级 松原市水利局 审批办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令第**号)第三十条 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项目法人应当提出竣工验收申请,经法人验收监督管理机关审查后报竣工验收主持单位。竣工验收主持单位应当自收到竣工验收申请之日起**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同意进行竣工验收。 第三十八条 竣工验收主持单位应当自竣工验收通过之日起**个工作日内,制作竣工验收鉴定书,并发送有关单位。 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行政机关,其他组织 **日 不收费
** 枢纽工程导(截)流阶段验收 其他行政权力 市级 松原市水利局 审批办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令第**号)第三十条 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项目法人应当提出竣工验收申请,经法人验收监督管理机关审查后报竣工验收主持单位。竣工验收主持单位应当自收到竣工验收申请之日起**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同意进行竣工验收。 第三十八条 竣工验收主持单位应当自竣工验收通过之日起**个工作日内,制作竣工验收鉴定书,并发送有关单位。 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行政机关,其他组织 **日 不收费
** 水利工程部分工程投入使用验收 其他行政权力 市级 松原市水利局 审批办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水利部令****年第**号)第三十条 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项目法人应当提出竣工验收申请,经法人验收监督管理机关审查后报竣工验收主持单位。竣工验收主持单位应当自收到竣工验收申请之日起**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同意进行竣工验收。 第三十八条 竣工验收主持单位应当自竣工验收通过之日起**个工作日内,制作竣工验收鉴定书,并发送有关单位。 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行政机关,其他组织 **日 不收费
** 枢纽工程首(末)台机组启动阶段验收 其他行政权力 市级 松原市水利局 审批办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水利部令****年第**号)第三十条 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项目法人应当提出竣工验收申请,经法人验收监督管理机关审查后报竣工验收主持单位。竣工验收主持单位应当自收到竣工验收申请之日起**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同意进行竣工验收。 第三十八条 竣工验收主持单位应当自竣工验收通过之日起**个工作日内,制作竣工验收鉴定书,并发送有关单位。 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行政机关,其他组织 **日 不收费
** 引(调)排水工程通水阶段验收 其他行政权力 市级 松原市水利局 审批办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水利部令****年第**号)第三十条 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项目法人应当提出竣工验收申请,经法人验收监督管理机关审查后报竣工验收主持单位。竣工验收主持单位应当自收到竣工验收申请之日起**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同意进行竣工验收。 第三十八条 竣工验收主持单位应当自竣工验收通过之日起**个工作日内,制作竣工验收鉴定书,并发送有关单位。 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行政机关,其他组织 **日 不收费
** 对水库大坝(水闸)安全鉴定意见的审定 行政许可 市级 松原市水利局 审批办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四十二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保障本行政区域内水工程,特别是水坝和堤防的安全,限期消除险情。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水工程安全的监督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年国务院令第**号)第二十二条大坝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大坝定期安全检查、鉴定制度。 《水闸安全鉴定管理办法》(**** 年 * 月水利部水建 管〔****〕*** 号发布)第三条: “水闸实行定期安全鉴定 制度。首次安全鉴定应在竣工验收后 * 年内进行,以后应每 隔 ** 年进行一次全面安全鉴定。运行中遭遇超标准洪水、 强烈地震、增水高度超过校核潮位的风暴潮、工程发生重大 事故后,应及时进行安全检查,如出现影响安全的异常现象 的,应及时进行安全鉴定。闸门等单项工程达到折旧年限, 应按有关规定和规范适时进行单项安全鉴定。” 第四条: “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水闸安全鉴定工作的监 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 区域内所辖的水闸安全鉴定工作的监督管理。流域管理机构负责其直属水闸安全鉴定工作的监督管理,并对所管辖范围 内的水闸安全鉴定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条: “水闸 管理单位负责组织所管辖水闸的安全鉴定工作(以下称鉴定 组织单位)。水闸主管部门应督促鉴定组织单位及时进行安 全鉴定工作。”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按分级管理原则对水闸安全鉴定意 见进行审定(以下称鉴定审定部门)。 省级地方人民政府水 行政主管部门审定大型及其直属水闸的安全鉴定意见;市 (地)级及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定中型水闸 安全鉴定意见。 流域管理机构审定其直属水闸的安全鉴定 意见。” 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行政机关,其他组织 **日 不收费
** 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审核 行政许可 市级 松原市水利局 审批办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十九条 建设水工程,必须符合流域综合规划。在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江河、湖泊上建设水工程,未取得有关流域管理机构签署的符合流域综合规划要求的规划同意书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在其他江河、湖泊上建设水工程,未取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签署的符合流域综合规划要求的规划同意书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水工程建设涉及防洪的,依照防洪法的有关规定执行;涉及其他地区和行业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征求有关地区和部门的意见。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桥梁、码头和其他拦河、跨河、临河建筑物、构筑物,铺设跨河管道、电缆,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和其他有关的技术要求,工程建设方案应当依照防洪法的有关规定报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十七条 在江河、湖泊上建设防洪工程和其他水工程、水电站等,应当符合防洪规划的要求;水库应当按照防洪规划的要求留足防洪库容。前款规定的防洪工程和其他水工程、水电站未取得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签署的符合防洪规划要求的规划同意书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国务院关于印发清理规范投资项目报建审批事项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发〔****〕**号 ) 将“非防洪建设项目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审批”、“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审核”、“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工程建设方案审批”、“国家基本水文测站上下游建设影响水文监测工程的审批”*项,合并为“洪水影响评价审批”*项 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行政机关,其他组织 **日 不收费
** 非防洪建设项目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审批 行政许可 市级 松原市水利局 审批办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三十三条 在洪泛区、蓄滞洪区内建设非防洪建设项目,应当就洪水对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影响和建设项目对防洪可能产生的影响作出评价,编制洪水影响评价报告,提出防御措施。洪水影响评价报告未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国务院关于印发清理规范投资项目报建审批事项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发〔****〕**号 ) 将“非防洪建设项目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审批”、“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审核”、“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工程建设方案审批”、“国家基本水文测站上下游建设影响水文监测工程的审批”*项,合并为“洪水影响评价审批”*项。 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行政机关,其他组织 **日 不收费
** 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工程建设方案审批 行政许可 市级 松原市水利局 审批办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三十八条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桥梁、码头和其他拦河、跨河、临河建筑物、构筑物,铺设跨河管道、电缆,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和其他有关的技术要求,工程建设方案应当依照防洪法的有关规定报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二十七条 建设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取水、排水等工程设施,应当符合防洪标准、岸线规划、航运要求和其他技术要求,不得危害堤防安全、影响河势稳定、妨碍行洪畅通;其工程建设方案未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前述防洪要求审查同意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十一条 修建开发水利、防治水害、整治河道的各类工程和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等建筑物及设施,建设单位必须按照河道管理权限,将工程建设方案报送河道主管机关审查同意后,方可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履行审批手续。建设项目经批准后,建设单位应当将施工安排告知河道主管机关。 《国务院关于印发清理规范投资项目报建审批事项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发〔****〕**号 ) 将“非防洪建设项目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审批”、“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审核”、“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工程建设方案审批”、“国家基本水文测站上下游建设影响水文监测工程的审批”*项,合并为“洪水影响评价审批”*项。 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行政机关,其他组织 **日 不收费
** 节水设施方案审批 行政许可 市级 松原市水利局 审批办 《吉林省节约用水条例》第二十二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制定节水措施方案,配套建设节水设施。节水措施方案应当报节约用水主管部门会同相关主管部门审核。节水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第二十三条 逐步淘汰落后的、耗水量高的工艺、设备和产品。生产者、销售者、经营者或者生产经营过程中使用者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停止生产、销售、经营或者使用列入国家淘汰名录的工艺、设备和产品。
纳入计划管理的用水户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安装使用节水型设备和产品,未安装使用的,应当逐步更换,并按照规定使用、维护,保证节水设施的正常运行。节水设施需要停止使用的,应当向节约用水管理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新的节水措施方案。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停止使用。
第三十七条 若市(州)、县(市)节约用水主管部门设在水行政主管部门适用以下内容:新建洗车、洗浴、水上娱乐和游泳等场所,应当配套建设节水设施,并在节水设施竣工后十五个工作日内,报经有关节约用水主管部门及其节约用水管理机构验收合格后,方可办理用水手续。
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行政机关,其他组织 **日 不收费
** 节水设施或者单项节水工程竣工验收 行政许可 市级 松原市水利局 审批办 《吉林省节约用水条例》第二十二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制定节水措施方案,配套建设节水设施。节水措施方案应当报节约用水主管部门会同相关主管部门审核。 节水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节水设施或者单项节水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当地人民政府节约用水主管部门提出验收申请,经有关节约用水主管部门组织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二十三条 逐步淘汰落后的、耗水量高的工艺、设备和产品。生产者、销售者、经营者或者生产经营过程中使用者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停止生产、销售、经营或者使用列入国家淘汰名录的工艺、设备和产品。 纳入计划管理的用水户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安装使用节水型设备和产品,未安装使用的,应当逐步更换,并按照规定使用、维护,保证节水设施的正常运行。节水设施需要停止使用的,应当向节约用水管理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新的节水措施方案。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停止使用。
第三十七条 若市(州)、县(市)节约用水主管部门设在水行政主管部门适用以下内容:新建洗车、洗浴、水上娱乐和游泳等场所,应当配套建设节水设施,并在节水设施竣工后十五个工作日内,报经有关节约用水主管部门及其节约用水管理机构验收合格后,方可办理用水手续。
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行政机关,其他组织 **日 不收费
** 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直补资金发放 行政给付 市级 松原市水利局 审批办 《国务院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第二点 (四)扶持范围。后期扶持范围为大中型水库的农村移民。其中,****年*月**日前搬迁的水库移民为现状人口,****年*月*日以后搬迁的水库移民为原迁人口。在扶持期内,中央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年*月**日前已搬迁的水库移民现状人口一次核定,不再调整;对移民人口的自然变化采取何种具体政策,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行决定,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农村移民不再纳入后期扶持范围。
(五)扶持标准。对纳入扶持范围的移民每人每年补助***元。
(六)扶持期限。对****年*月**日前搬迁的纳入扶持范围的移民,自****年*月*日起再扶持**年;对****年*月*日以后搬迁的纳入扶持范围的移民,从其完成搬迁之日起扶持**年。
《吉林省大中型水库移民扶持项目管理办法》 第二十二条 扶持项目实施完后项目法人与承建单位按有关规定及时进行工程结算。其中:(一)后扶项目中村民自建的项目结算,由村委会根据实施方案和实际实施情况提报项目资金支出详细清单,经村项目管理代表签字认可后,在项目所在村公示*天,无异议后报地方移民管理机构审核,作为最终支付项目资金依据。(二)后扶项目中通过发包方式实施的项目结算,由村委会与承建单位进行结算,经村项目管理代表签字认可后,报地方移民管理机构审核,审核结果作为最终支付项目资金的依据。
(三)库区项目实施完后由项目法人与承建单位进行项目结算,结算须经地方财政投资评审机构或有资质的造价评审机构评审,评审结果作为最终支付项目资金的依据。
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行政机关,其他组织 **日 不收费
** 对在河道管理范围从事有关活动造成国家、集体、个人经济损失的裁决 行政裁决 市级 松原市水利局 审批办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对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国家、集体、个人经济损失的,受害方可以请求县级以上河道主管机关处理。受害方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当事人对河道主管机关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行政机关,其他组织 **日 不收费
** 对不同行政区域之间发生水事纠纷的裁决及单位之间、个人之间、单位和个人之间发生的水事纠纷的调解 行政裁决 市级 松原市水利局 审批办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五十七条 单位之间、个人之间、单位与个人之间发生的水事纠纷,应当协商解决;当事人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可以申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部门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部门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行政机关,其他组织 **日 不收费
** 水库大坝安全管理应急预案审批 其他行政权力 市级 松原市水利局 审批办 《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 大坝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有关单位,对险坝可能出现的垮坝方式、淹没范围做出预估,并制定应急方案,报防汛指挥机构批准 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行政机关,其他组织 **日 不收费
** 水库大坝注册登记 其他行政权力 市级 松原市水利局 审批办 *.《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 大坝主管部门对其所管辖的大坝应当按期注册登记,建立技术档案。大坝注册登记办法由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制定。 *.《水库大坝注册登记办法》(水政资﹝****﹞***号)第三条 县级及以上水库大坝主管部门是注册登记的主管部门。水库大坝注册登记实行分部门分级负责制。省一级或以上各大坝主管部门负责登记所管辖的库容在*亿立方米以上大型水库大坝和直管的水库大坝;地(市)一级各大坝主管部门负责登记所管辖的库容在****万至*亿立方米的中型水库大坝和直管的水库大坝;县一级各大坝主管部门负责登记所管辖的库容在**万至****万立方米的小型水库大坝。登记结果应进行汇编、建档,并逐级上报。各级水库大坝主管部门可指定机构受理大坝注册登记工作。 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行政机关,其他组织 **日 不收费
** 水闸注册登记 其他行政权力 市级 松原市水利局 审批办 《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 大坝主管部门对其所管辖的大坝应当按期注册登记,建立技术档案。大坝注册登记办法由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制定。 《水利部关于修订印发水闸注册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水运管〔****〕***号)第五条第三项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所管辖水闸的注册登记、汇总、逐级上报工作。
*.《水闸注册登记管理办法》第六条 凡符合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已建成运行的水闸,由其管理单位申请办理注册登记。无管理单位的水闸,由其主管部门或管理责任主体负责申请办理注册登记。新建水闸竣工验收之后*个月以内,应申请办理注册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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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水库(水闸)降等与报废审批 其他行政权力 市级 松原市水利局 审批办 《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 对尚未达到设计洪水标准、抗震设防标准或者有严重质量缺陷的险坝,大坝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有关单位进行分类,采取除险加固等措施,或者废弃重建;《水库降等与报废管理办法(试行)》第四条第一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对水库降等与报废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辖的水库降等,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机构按照以下规定权限审批,并报水库原审批部门备案:(一)跨省际边界或者对大江大河防洪安全起重要作用的大(*)型水库,由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二)对大江大河防洪安全起重要作用的大(*)型水库和跨省际边界的其他水库,由流域机构审批;(三)除第(一)项、第(二)项以外的大型和中型水库由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四)上述规定以外的小(*)型水库由市(地)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小(*)型水库由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五)在一个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的跨行政区域的水库降等报共同的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水库报废按照同等规模新建工程基建审批权限审批。 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行政机关,其他组织 **日 不收费
** 农村水利项目的工程竣工验收 其他行政权力 市级 松原市水利局 审批办 《吉林省农村水利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 施工单位必须按设计要求进行施工,并建立施工中的质量监督、检查制度,按施工进度分阶段进行检查验收。工程建设竣工后,依据有关规定由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工程竣工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运行。 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行政机关,其他组织 **日 不收费
** 采取“简化验收报备方式”的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备案 其他行政权力 市级 松原市水利局 审批办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二十七条:生产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应当验收水土保持设施;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生产建设项目不得投产使用。 《吉林省水土保持条例》第三十一条:生产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应当同时验收水土保持设施。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生产建设项目不得竣工验收和投产使用。 《水利部关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规范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的通知》(水保〔****〕***号):生产建设单位应在向社会公开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材料后、生产建设项目投产使用前,向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机关报备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材料。报备材料包括水土保持设施验收鉴定书、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告和水土保持监测总结报告。生产建设单位、第三方机构和水土保持监测机构分别对水土保持设施验收鉴定书、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告和水土保持监测总结报告等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行政机关,其他组织 *日 不收费
** 采取“简化验收报备方式”的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备案 其他行政权力 市级 松原市水利局 审批办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二十七条:生产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应当验收水土保持设施;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生产建设项目不得投产使用。 《吉林省水土保持条例》第三十一条:生产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应当同时验收水土保持设施。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生产建设项目不得竣工验收和投产使用。 《水利部关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规范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的通知》(水保〔****〕***号):生产建设单位应在向社会公开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材料后、生产建设项目投产使用前,向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机关报备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材料。报备材料包括水土保持设施验收鉴定书、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告和水土保持监测总结报告。生产建设单位、第三方机构和水土保持监测机构分别对水土保持设施验收鉴定书、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告和水土保持监测总结报告等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行政机关,其他组织 *日 不收费
**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后续设计备案 其他行政权力 市级 松原市水利局 审批办 《吉林省水土保持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生产建设项目应当依据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和有关技术标准开展水土保持后续设计,报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机关备案,审查后续设计时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参加。 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行政机关,其他组织 **日 不收费
** 水利工程档案资料专项验收 其他行政权力 市级 松原市水利局 审批办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 枢纽工程导(截)流、水库下闸蓄水等阶段验收前,涉及移民安置的,应当完成相应的移民安置专项验收。工程竣工验收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环境保护、水土保持、移民安置以及工程档案等专项验收。经商有关部门同意,专项验收可以与竣工验收一并进行。*.《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档案管理规定》(水办〔****〕***号)第二十六条 大中型水利工程在竣工验收前要进行档案专项验收。其他工程的档案验收应与工程竣工验收同步进行。档案专项验收可分为初步验收和正式验收。初步验收可由工程竣工验收主持单位委托相关单位组织进行;正式验收应由工程竣工验收主持单位的档案业务主管部门负责。*.《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档案验收管理办法的通知》(水办〔****〕***号)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档案验收是指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组织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档案专项验收。第九条 档案验收由项目竣工验收主持单位的档案业务主管部门负责组织。 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行政机关,其他组织 **日 不收费
** 农村水利工程规划和设计审批 其他行政权力 市级 松原市水利局 审批办 《吉林省农村水利管理条例》第十八条 兴建农村水利工程应当依据流域或区域规划,履行建设程序,并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后方可进行。第十九条 新建、改建、扩建农村水利工程规划和设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第二十条 兴建跨流域、跨行政区域的农村水利工程,或在行政区域边界地区兴建可能对相邻行政区构成不利影响的农村水利工程,应当经共同的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动工。 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行政机关,其他组织 **日 不收费
** 城镇规划的临河界限的确定 其他行政权力 市级 松原市水利局 审批办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号,根据****年*月*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十六条 城镇建设和发展不得占用河道滩地。城镇规划的临河界限,由河道主管机关会同城镇规划等有关部门确定。沿河城镇在编制和审查城镇规划时,应当事先征求河道主管机关的意见。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取消、下放和保留的行政权力事项清单的通告》(吉政明电〔****〕**号)将省级负责“城镇规划的临河界限的确定”审批部分下放市(州)、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行使。 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行政机关,其他组织 **日 不收费
** 水利工程设计变更审批 其他行政权力 市级 松原市水利局 审批办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内容需要作重大修改的,建设单位应当报经原审批机关批准后,方可修改。
*.《水利工程设计变更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五条工程设计变更审批采用分级管理制度。重大设计变更文件,由项目法人按原报审程序报原初步设计审批部门审批。一般设计变更文件由项目法人组织审查确认后实施,并报项目主管部门核备,必要时报项目主管部门审批。设计变更文件批准后由项目法人负责组织实施。
第十七条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机构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对水利工程的设计变更实施监督管理。由于项目建设各有关单位的过失引起工程设计变更并造成损失的,有关单位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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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水库(水闸)调度运用计划批准 其他行政权力 市级 松原市水利局 审批办 《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 大坝的运行,必须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发挥综合效益。大坝管理单位应当根据批准的计划和大坝主管部门的指令进行水库的调度运用。在汛期,综合利用的水库,其调度运用必须服从防汛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以发电为主的水库,其汛限水位以上的防汛库容及其洪水调度运用,必须服从防汛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水库的调度运用。 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行政机关,其他组织 **日 不收费
** 水利建设项目工程开工备案 其他行政权力 市级 松原市水利局 审批办 《吉林省水利工程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第十条:省级水利专项资金或参与投资***万元以下的项目或全部由市(州)、县(市、区)政府投资的其他项目,由市(州)、县(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备案。 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行政机关,其他组织 **日 不收费
** 农村水利工程报废审批 其他行政权力 市级 松原市水利局 审批办 《吉林省农村水利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需要报废的农村水利工程,应报请原工程建设审批机关核准后方可报废,其国有设备和物资的残值有价调拨使用。 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行政机关,其他组织 **日 不收费
**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报告备案 其他行政权力 市级 松原市水利局 审批办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二十条第三款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应当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第八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进行行政监督,内容包括:(一)接受招标人招标前提交备案的招标报告;(二)可派员监督开标、评标、定标等活动。对发现的招标投标活动的违法违规行为,应当立即责令改正,必要时可做出包括暂停开标或评标以及宣布开标、评标结果无效的决定,对违法的中标结果予以否决;(三)接受招标人提交备案的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总结报告。 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行政机关,其他组织 **日 不收费
** 防洪规划保留区占地审查 其他行政权力 市级 松原市水利局 审批办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十六条 防洪规划确定的河道整治计划用地和规划建设的堤防用地范围内的土地,经土地管理部门和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地区核定,报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批准后,可以划定为规划保留区;该规划保留区范围内的土地涉及其他项目用地的,有关土地管理部门和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定时,应当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
  规划保留区依照前款规定划定后,应当公告。
  前款规划保留区内不得建设与防洪无关的工矿工程设施;在特殊情况下,国家工矿建设项目确需占用前款规划保留区内的土地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报请批准,并征求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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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年度用水计划批准 其他行政权力 市级 松原市水利局 审批办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 第一款 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每年的**月**日前向审批机关报送本年度的取水情况和下一年度取水计划建议。   
第十四条 第二款纳入用水计划管理的用水户,应当在每年的**月份向有关节约用水主管部门或者节约用水管理机构报送本年度用水总结和下一年度用水计划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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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调整年度用水计划批准 其他行政权力 市级 松原市水利局 审批办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 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因特殊原因需要调整年度取水计划的,应当经原审批机关同意。 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行政机关,其他组织 **日 不收费
** 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建筑物和设施竣工验收 其他行政权力 市级 松原市水利局 审批办 《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年发布,****年修正)》第十二条 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建筑物和设施竣工后,应经河道主管机关检验合格后方可启用。建设单位应在竣工验收*个月内向河道主管机关报送有关竣工资料。 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行政机关,其他组织 **日 不收费
** 航道整治的同意 其他行政权力 市级 松原市水利局 审批办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十三条 交通部门进行航道整治,应当符合防洪安全要求,并事先征求河道主管机关对有关设计和计划的意见。水利部门进行河道整治,涉及航道的,应当兼顾航运的需要,并事先征求交通部门对有关设计和计划的意见。在国家规定可以流放竹木的河流和重要的渔业水域进行河道、航道整治,建设单位应当兼顾竹木水运和渔业发展的需要,并事先将有关设计和计划送同级林业、渔业主管部门征求意见。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取消、下放和保留的行政权力事项清单的通告》(吉政明〔****〕**号)将省级负责“航道整治的同意”审批部分下放市(州)、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行使。 事业法人,,行政机关,其他组织 **日 不收费
** 对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未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或者编制的水土保持方案未经批准而开工建设行为的处罚;对生产建设项目的地点、规模发生重大变化,未补充、修改的水土保持方案,未经原审批机关批准行为的处罚;对水土保持方案实施过程中,未经原审批机关批准,对水土保持措施作出重大变化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市级 松原市水利局 市水利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主席令第**号)第五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办手续;逾期不补办手续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生产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未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或者编制的水土保持方案未经批准而开工建设的;
  (二)生产建设项目的地点、规模发生重大变化,未补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或者补充、修改的水土保持方案未经原审批机关批准的;
  (三)水土保持方案实施过程中,未经原审批机关批准,对水土保持措施作出重大变更的。
《吉林省水土保持条例》(经吉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于****年**月**日修订通过)第五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办手续;对生产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未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或者编制的水土保持方案未经批准而开工建设的;
(二)生产建设项目的地点、规模发生重大变化,未补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或者补充、修改的水土保持方案未经原审批机关批准的;
(三)水土保持方案实施过程中,未经原审批机关批准,对水土保持措施作出重大变更的。
违反前款各项规定,逾期不补办手续的,按照以下标准处罚:
(一)征占地面积五公顷以下或者挖填土石方总量五万立方米以下的生产建设项目,处五万元的罚款;
(二)征占地面积五公顷以上二十公顷以下或者挖填土石方总量五万立方米以上二十万立方米以下的生产建设项目,处五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征占地面积二十公顷以上五十公顷以下或者挖填土石方总量二十万立方米以上五十万立方米以下的生产建设项目,处十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征占地面积五十公顷以上或者挖填土石方总量五十万立方米以上的生产建设项目,处三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行政机关,其他组织 不收费
** 对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将生产建设项目投产使用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市级 松原市水利局 市水利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主席令第**号)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在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专门存放地以外的区域倾倒砂、石、土、矸石、尾矿、废渣等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按照倾倒数量处每立方米十元以上二十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仍不清理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清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清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吉林省水土保持条例》(经吉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于****年**月**日修订通过)第六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在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专门存放地以外的区域倾倒砂、石、土、矸石、尾矿、废渣等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按照倾倒数量处每立方米十元以上二十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仍不清理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清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清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行政机关,其他组织 不收费
** 对在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专门存放地以外区域倾倒砂、石、土、矸石、尾矿、废渣等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市级 松原市水利局 市水利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主席令第**号)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崩塌、滑坡危险区或者泥石流易发区从事取土、挖砂、采石等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按照以下标准处罚:“(一)对个人采挖量在三百立方米以下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三百立方米至五百立方米的,处五千元以上七千元以下的罚款;五百立方米以上的,处七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二)对单位采挖量在一千立方米以下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千立方米至五千立方米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五千立方米以上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吉林省水土保持条例》(经吉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于****年**月**日修订通过)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将生产建设项目投产使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直至验收合格,并按照以下标准处罚:
(一)征占地面积五公顷以下或者挖填土石方总量五万立方米以下的生产建设项目,处五万元的罚款;
(二)征占地面积五公顷以上二十公顷以下或者挖填土石方总量五万立方米以上二十万立方米以下的生产建设项目,处五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征占地面积二十公顷以上五十公顷以下或者挖填土石方总量二十万立方米以上五十万立方米以下的生产建设项目,处十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征占地面积五十公顷以上或者挖填土石方总量五十万立方米以上的生产建设项目,处三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行政机关,其他组织 不收费
** 对拒不缴纳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市级 松原市水利局 市水利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主席令第**号)第五十七:“违反本法规定,拒不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自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部分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可以处应缴水土保持补偿费三倍以下的罚款。” 、《吉林省水土保持条例》(经吉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于****年**月**日修订通过)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拒不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自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部分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并可以处应缴水土保持补偿费三倍以下的罚款。” 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行政机关,其他组织 不收费
** 对在崩塌、滑坡危险区或泥石流易发区从事从事取土、挖沙、采石等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行为处罚 行政处罚 市级 松原市水利局 市水利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主席令第**号)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在崩塌、滑坡危险区或者泥石流易发区从事取土、挖砂、采石等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对个人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吉林省水土保持条例》(经吉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于****年**月**日修订通过)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崩塌、滑坡危险区或者泥石流易发区从事取土、挖砂、采石等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按照以下标准处罚:
(一)对个人采挖量在三百立方米以下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三百立方米至五百立方米的,处五千元以上七千元以下的罚款;五百立方米以上的,处七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对单位采挖量在一千立方米以下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千立方米至五千立方米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五千立方米以上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行政机关,其他组织 不收费
** 对在禁止开垦坡度以上陡坡地开垦种植农作物或者在禁止开垦开发行为的植物保护带内开垦、开发的行为处罚 行政处罚 市级 松原市水利局 市水利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主席令第**号)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在禁止开垦坡度以上陡坡地开垦种植农作物,或者在禁止开垦、开发的植物保护带内开垦、开发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退耕、恢复植被等补救措施;按照开垦或者开发面积,可以对个人处每平方米二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每平方米十元以下的罚款。
《吉林省水土保持条例》(经吉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于****年**月**日修订通过)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二十度以上陡坡地开垦种植农作物,或者在禁止开垦、开发的植物保护带内开垦、开发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退耕、恢复植被等补救措施;按照开垦或者开发面积,可以对个人处每平方米一元以上二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每平方米二元以上十元以下的罚款。
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行政机关,其他组织 不收费
** 对采集发菜,或者在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铲草皮、挖树兜、滥挖虫草、甘草、麻黄等的行为处罚 行政处罚 市级 松原市水利局 市水利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主席令第**号)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法规定,采集发菜,或者在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铲草皮、挖树兜、滥挖虫草、甘草、麻黄等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吉林省水土保持条例》(经吉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于****年**月**日修订通过)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铲草皮、挖树兜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对个人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行政机关,其他组织 不收费
** 对在林区采伐林木不依法采取防止水土流失措施的处罚 行政处罚 市级 松原市水利局 市水利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主席令第**号)第二十二条:林木采伐应当采用合理方式,严格控制皆伐;对水源涵养林、水土保持林、防风固沙林等防护林只能进行抚育和更新性质的采伐;对采伐区和集材道应当采取防止水土流失的措施,并在采伐后及时更新造林。
在林区采伐林木的,采伐方案中应当有水土保持措施。采伐方案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后,由林业主管部门和水行政主管部门监督实施。
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行政机关,其他组织 不收费
** 对违反堤防设施管理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市级 松原市水利局 市水利局 《吉林省河道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恢复原状,并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擅自移动、损毁界碑界桩、标识的,可以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二)损毁河道堤防(包括护坡工程、管理设施等)、护岸、闸坝等水利工程以及防汛通讯、照明、测量等设施的,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滥伐、盗伐护堤护岸工程林木的,由县级以上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行政机关,其他组织 不收费
** 对违反河道管理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市级 松原市水利局 市水利局 《吉林省河道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在河道管理范围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恢复原状,并视情节和危害程度,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一)修建围堤、阻水渠道、阻水道路的;(二)种植树木和高杆农作物、芦苇、杞柳、荻柴的(护堤护岸工程林木除外))三)设置拦河渔具的;(四)弃置矿渣、石渣、煤灰、泥土、粪污、垃圾等的。对可能导致水体污染的行为,依据水污染防治的法律、法规进行处罚。第五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在堤防和护堤地上开荒种地、开渠、钻探、打井、取土、采石、爆破、挖窖、建房(堤防管理房除外)、存放物料、放牧、葬坟、晒粮、挖筑鱼塘、开展集市贸易(城区堤路结合的堤防除外)、开采地下资源、进行考古发掘以及其他影响堤防安全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恢复原状,采取补救措施,没收非法所得,赔偿损失,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在河道管理范围内,未经批准弃置砂石或者淤泥;爆破、钻探、挖筑鱼塘;在河道滩地存放物料、修建厂房和其他建筑设施;在河道滩地开采地下资源及进行考古发掘;利用河道从事漂流或者其他文化、体育、旅游项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恢复原状,采取补救措施,没收非法所得,赔偿损失,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非管理人员操作河道上的涵闸闸门、排涝泵站等防洪除涝设施,干扰河道管理单位的正常工作的,经批评教育拒不改正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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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违反用堤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市级 松原市水利局 市水利局 《吉林省河道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修建开发水利、防治水害、整治河道的各类工程和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等建筑物及设施,未经对其工程建设方案审查同意,或者未按照审查批准的位置、界限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补办审查同意手续;工程设施建设严重影响防洪的,责令其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影响行洪但尚可采取补救措施的,责令其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堤防上修建涵闸、泵站和埋设的穿堤管道、缆线等建筑物及设施不符合工程安全要求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可以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行政机关,其他组织 不收费
** 对违反河道采砂管理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市级 松原市水利局 市水利局 《吉林省河道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查封、扣押相关设备,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每立方米七十元至二百元罚款;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未经批准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取土、淘金的;(二)超过批准的范围、数量采砂的;(三)在禁采期、禁采区进行采砂的;(四)将因清淤疏浚、河道整治、航道整治、航道养护、吹填固基等活动产生的砂石,自行销售的。 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行政机关,其他组织 不收费
** 对违反采砂许可证管理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市级 松原市水利局 市水利局 《吉林省河道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不按照要求悬挂河道采砂许可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悬挂,拒不悬挂的,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罚款。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买卖、伪造、涂改、出借、出租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转让河道采砂许可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没收非法所得,吊销河道采砂许可证,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行政机关,其他组织 不收费
** 对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施工单位或者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的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市级 松原市水利局 市水利局 《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第五十九条违反本规定,项目法人将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施工单位或者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监理单位的,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改正,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 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行政机关,其他组织 不收费
** 对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的处罚 行政处罚 市级 松原市水利局 市水利局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号)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零点五以上百分之一以下的罚款;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并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 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行政机关,其他组织 不收费
** 对建设单位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市级 松原市水利局 市水利局 《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第六十条违反本规定,项目法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改正,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迫使市场主体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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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建设单位任意压缩合理工期的处罚 行政处罚 市级 松原市水利局 市水利局 《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第六十条违反本规定,项目法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改正,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任意压缩合理工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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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项目法人明示或者暗示勘察、设计、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处罚;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原材料、中间产品和设备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市级 松原市水利局 市水利局 《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第六十条违反本规定,项目法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改正,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明示或者暗示勘察、设计、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

  (六)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原材料、中间产品和设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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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市级 松原市水利局 市水利局 《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第六十条违反本规定,项目法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改正,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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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建设项目必须实行工程监理而未实行工程监理的处罚 行政处罚 市级 松原市水利局 市水利局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五)建设项目必须实行工程监理而未实行工程监理的; 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行政机关,其他组织 不收费
** 未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处罚 行政处罚 市级 松原市水利局 市水利局 《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第六十条违反本规定,项目法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改正,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五)未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 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行政机关,其他组织 不收费
** 对未按照国家规定将竣工验收报告、有关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送备案的处罚 行政处罚 市级 松原市水利局 市水利局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号)第五十六条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八)未按照国家规定将竣工验收报告、有关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送备案的。 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行政机关,其他组织 不收费
** 对建设单位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处罚 行政处罚 市级 松原市水利局 市水利局 《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第六十条违反本规定,项目法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改正,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迫使市场主体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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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建设单位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的处罚 行政处罚 市级 松原市水利局 市水利局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以上*%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的;(二)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三)对不合格的建设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验收的。 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行政机关,其他组织 不收费
** 对工程验收不合格,建设单位擅自交付使用的处罚 行政处罚 市级 松原市水利局 市水利局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以上*%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的;(二)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三)对不合格的建设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验收的。 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行政机关,其他组织 不收费
** 对建设单位对不合格的建设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验收的处罚 行政处罚 市级 松原市水利局 市水利局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以上*%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的;(二)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三)对不合格的建设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验收的。 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行政机关,其他组织 不收费
** 对水利工程竣工验收后,项目法人未移交建设项目档案的处罚 行政处罚 市级 松原市水利局 市水利局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未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移交建设项目档案的,责令改正,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 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行政机关,其他组织 不收费
** 对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的、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监理单位转让工程监理业务等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市级 松原市水利局 市水利局 《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年,水利部**号令)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条规定,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勘察、设计或者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或者监理酬金*倍以上*倍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以上*%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的,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规定,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勘察、设计或者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或者监理酬金*倍以上*倍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以上*%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勘察、设计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以上**%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以上*%以下的罚款。
监理单位转让工程监理业务的,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合同约定的监理酬金**%以上**%以下的罚款。
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行政机关,其他组织 不收费
** 对勘察、设计单位未依据项目批准文件,相关规划,国家规定的勘察、设计深度要求编制水利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的处罚 行政处罚 市级 松原市水利局 市水利局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年修订),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勘察、设计单位未依据项目批准文件,城乡规划及专业规划,国家规定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深度要求编制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款;造成工程质量事故或者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行政机关,其他组织 不收费
** 对勘察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的处罚 行政处罚 市级 松原市水利局 市水利局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年修订),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给与处罚,(一)勘察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的。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勘察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的;(二)设计单位未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工程设计的;(三)设计单位指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的生产厂、供应商的;(四)设计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第六十六条违反本规定,勘察、设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规定,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改正,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勘察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的。
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行政机关,其他组织 不收费
** 对设计单位未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工程设计的处罚 行政处罚 市级 松原市水利局 市水利局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年修订),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给与处罚,(二)设计单位未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工程设计的。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勘察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的;(二)设计单位未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工程设计的;(三)设计单位指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的生产厂、供应商的;(四)设计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第六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勘察、设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规定,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改正,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二)设计单位未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工程设计的;
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行政机关,其他组织 不收费
** 对设计单位指定原材料、中间产品和设备的生产厂、供应商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市级 松原市水利局 市水利局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年修订),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给与处罚,(三)设计单位指定原材料、中间产品和设备的生产厂、供应商行为的。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勘察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的;(二)设计单位未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工程设计的;(三)设计单位指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的生产厂、供应商的;(四)设计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第六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勘察、设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规定,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改正,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三)设计单位指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的生产厂、供应商的;
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行政机关,其他组织 不收费
** 对设计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的处罚 行政处罚 市级 松原市水利局 市水利局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年修订),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给与处罚,(四)设计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的。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勘察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的;(二)设计单位未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工程设计的;(三)设计单位指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的生产厂、供应商的;(四)设计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第六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勘察、设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规定,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改正,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四)设计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的。
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行政机关,其他组织 不收费
** 对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偷工减料的,使用不合格的原材料、中间产品和设备的,或者有不按照批准的设计文件或者技术标准施工的其他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市级 松原市水利局 市水利局 《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第六十七条违反本规定,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偷工减料的,使用不合格的原材料、中间产品和设备的,或者有不按照批准的设计文件或者技术标准施工的其他行为的,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规定,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以上*%以下的罚款;造成水利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的,负责返工、修理,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 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行政机关,其他组织 不收费
** 对施工单位未对原材料、中间产品、设备进行检验,或者未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取样检测的处罚 行政处罚 市级 松原市水利局 市水利局 《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第六十八条违反本规定,施工单位未对原材料、中间产品、设备进行检验,或者未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取样检测的,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规定,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改正,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行政机关,其他组织 不收费
** 对施工单位不履行保修义务或者拖延履行保修义务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市级 松原市水利局 市水利局 《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第六十九条违反本规定,施工单位不履行保修义务或者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规定,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改正,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对在保修期内因质量缺陷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行政机关,其他组织 不收费
** 对监理单位在水利工程监理过程中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市级 松原市水利局 市水利局 《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第七十条违反本规定,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规定,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改正,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造成损失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一)与项目法人或者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二)将不合格的水利工程、原材料、中间产品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的。第七十一条违反本规定,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单位以及原材料、中间产品和设备供应商等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承担该项工程的监理业务的,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规定,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改正,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行政机关,其他组织 不收费
** 对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伪造检测数据,出具虚假质量检测报告的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市级 松原市水利局 市水利局 《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第七十二条 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伪造检测数据,出具虚假质量检测报告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处**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行政机关,其他组织 不收费
** 对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处罚 行政处罚 市级 松原市水利局 市水利局 《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第七十三条 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以上**%以下的罚款。 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行政机关,其他组织 不收费
** 对伪造、涂改、冒用取水审批文件、取水许可证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市级 松原市水利局 市水利局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伪造、涂改、冒用取水申请批准文件、取水许可证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吉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第三十七条“伪造、涂改、冒用取水申请批准文件、取水许可证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以*****元以上*****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元以上******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行政机关,其他组织 不收费
** 对未经批准擅自取水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市级 松原市水利局 市水利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取水许可证:(一)未经批准擅自取水的; 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行政机关,其他组织 不收费
** 对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市级 松原市水利局 市水利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九条第二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照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取水许可证:(二)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的。” 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行政机关,其他组织 不收费
** 对建设项目节水设施未建成或没有达到国家规定的,擅自投入使用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市级 松原市水利局 市水利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七十一条“建设项目的节水设施没有建成或者没有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擅自投入使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使用,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行政机关,其他组织 不收费
** 对拒不执行审批机关做出的取水量限制决定,或者未经批准擅自转让取水权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市级 松原市水利局 市水利局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拒不执行审批机关作出的取水量限制决定,或者未经批准擅自转让取水权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吊销取水许可证。” 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行政机关,其他组织 不收费
** 对不按规定报送年度取水情况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市级 松原市水利局 市水利局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取水许可证:(一)不按照规定报送年度取水情况的。” 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行政机关,其他组织 不收费
** 对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或者弄虚作假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市级 松原市水利局 市水利局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二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取水许可证:(二)拒不接受监督检查或者弄虚作假的:”《吉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第四十条“违反本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或者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取水许可证。” 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行政机关,其他组织 不收费
*** 对退水水质达不到规定要求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市级 松原市水利局 市水利局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三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取水许可证:(三)退水水质达不到规定要求的。” 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行政机关,其他组织 不收费
*** 对未安装计量设施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市级 松原市水利局 市水利局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一款“未安装计量设施的,责令限期安装,并按照日最大取水能力计算的取水量和水资源费征收标准计征水资源费,处****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取水许可证。”《吉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第三十八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未安装计量设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安装,并按照日最大取水能力计算的取水量和水资源费征收标准计征水资源费,并按下列标准处罚;情节严重的,吊销取水许可证:(一)地下水单井日取水量小于**立方米的(含**立方米),地表水日取水量小于****立方米的(含****立方米),处****元罚款;(二)地下水单井日取水量******立方米的(含***立方米),地表水日取水量*********立方米的(含****立方米),处*****元罚款;(三)地下水单井日取水量*******立方米的(含***立方米),地表水日取水量*********立方米的(含****立方米),处*****元罚款;(四)地下水单井日取水量***立方米以上的,地表水日取水量****立方米以上的,处*****元罚款。” 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行政机关,其他组织 不收费
*** 对安装计量设施,但计量设施不合格或者运行不正常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市级 松原市水利局 市水利局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二款“计量设施不合格或者运行不正常的,责令限期更换或者修复;逾期不更换或者不修复的,按照日最大取水能力计算的取水量和水资源费征收标准计征水资源费,可以处*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取水许可证。”《吉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第三十九“违反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计量设施不符合或者运行不正常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更换或者修复;逾期不更换或者不修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日最大取水能力计算的取水量和水资源费征收标准计征水资源费,可以按下列标准处罚;情节严重的,吊销取水许可证:(一)地下水单井日取水量小于**立方米的(含**立方米),地表水日取水量小于****立方米的(含****立方米),处****元罚款;(二)地下水单井日取水量******立方米的,(含***立方米),地表水日取水量*********立方米的(含****立方米),处****元罚款;(三)地下水单井日取水量*******立方米的(含***立方米),地表水日取水量*********立方米的(含****立方米),处****元罚款;(四)地下水单井日取水量***立方米以上的,地表水日取水量****立方米以上的,处*****元罚款。” 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行政机关,其他组织 不收费
*** 对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水行政许可的处罚 行政处罚 市级 松原市水利局 市水利局 《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五十五条:水行政许可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水行政许可的,水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应当不予受理或者不予水行政许可,并给予警告;水行政许可申请属于直接关系防洪安全、水利工程安全、水生态环境安全、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事项的,申请人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水行政许可。 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行政机关,其他组织 不收费
*** 对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水行政许可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市级 松原市水利局 市水利局 《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五十六条: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水行政许可的,除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水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应当予以撤销,并给予警告。被许可人从事非经营活动的,可以处一千元以下罚款;被许可人从事经营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罚款,但是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罚款,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取得的水行政许可属于直接关系防洪安全、水利工程安全、水生态环境安全、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事项的,申请人在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水行政许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行政机关,其他组织 不收费
*** 对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行政许可证件,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行政许可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市级 松原市水利局 市水利局 《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五十七条:被许可人有《行政许可法》第八十条规定的行为之一的,水行政许可实施机关根据情节轻重,应当给予警告或者降低水行政许可资格(质)等级。被许可人从事非法经营活动的,可以处一千元以下罚款;被许可人从事经营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罚款,但是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罚款,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行政许可证件,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行政许可的; 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行政机关,其他组织 不收费
*** 对超越行政许可范围进行活动的处罚 行政处罚 市级 松原市水利局 市水利局 《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五十七条:被许可人有《行政许可法》第八十条规定的行为之一的,水行政许可实施机关根据情节轻重,应当给予警告或者降低水行政许可资格(质)等级。被许可人从事非法经营活动的,可以处一千元以下罚款;被许可人从事经营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罚款,但是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罚款,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超越行政许可范围进行活动的; 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行政机关,其他组织 不收费
*** 对向负责监督检查的行政机关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的真实材料的处罚 行政处罚 市级 松原市水利局 市水利局 《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五十七条:被许可人有《行政许可法》第八十条规定的行为之一的,水行政许可实施机关根据情节轻重,应当给予警告或者降低水行政许可资格(质)等级。被许可人从事非法经营活动的,可以处一千元以下罚款;被许可人从事经营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罚款,但是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罚款,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向负责监督检查的行政机关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的真实材料的; 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行政机关,其他组织 不收费
*** 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未经水行政许可,擅自从事依法应当取得水行政许可的活动的处罚 行政处罚 市级 松原市水利局 市水利局 《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五十八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未经水行政许可,擅自从事依法应当取得水行政许可的活动的,水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当事人从事非经营活动的,可以处一千元以下罚款;当事人从事经营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罚款,但是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行政机关,其他组织 不收费
*** 对未按规定报送下一年度用水计划申请或者调整用水计划未获批准而擅自增加用水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市级 松原市水利局 市水利局 《吉林省节约用水条例》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未按规定报送下一年度用水计划申请或者调整用水计划未获批准而擅自增加用水的,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行政机关,其他组织 不收费
*** 对临时使用市政公共供水未办理手续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五个工作日内补办临时用水手续;逾期不补办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市级 松原市水利局 市水利局 《吉林省节约用水条例》第五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六十条第一款规定,临时使用市政公共供水未办理手续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五个工作日内补办临时用水手续;逾期不补办的,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行政机关,其他组织 不收费
*** 对未安装计量设施的;计量设施不能正常运行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市级 松原市水利局 市水利局 《吉林省节约用水条例》第五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未安装计量设施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计量设施不能正常运行的,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行政机关,其他组织 不收费
*** 对生产、销售、生产经营过程中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用水器具的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市级 松原市水利局 市水利局 《吉林省节约用水条例》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生产、销售、生产经营过程中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用水器具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三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行政机关,其他组织 不收费
*** 对擅自停止使用节水设施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市级 松原市水利局 市水利局 《吉林省节约用水条例》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擅自停止使用节水设施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吉林省节约用水条例》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未采取节水措施或者未将尾水回收利用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行政机关,其他组织 不收费
*** 对使用公共供水设施或者自建供水设施的供水稀释污水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市级 松原市水利局 市水利局 《吉林省节约用水条例》第五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使用公共供水设施或者自建供水设施的供水稀释污水的,按所用水量处相应水价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行政机关,其他组织 不收费
*** 对供水和用水单位及用水设施产权单位未建立健全供水管网技术档案或者管网跑水、漏水未及时修复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市级 松原市水利局 市水利局 《吉林省节约用水条例》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供水和用水单位及用水设施产权单位未建立健全供水管网技术档案或者管网跑水、漏水未及时修复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行政机关,其他组织 不收费
*** 对迟报、虚报、瞒报或者拒报取水有关数据等情况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市级 松原市水利局 市水利局 《吉林省取水许可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不需要申领取水许可证的取水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家庭生活用水外,可以并处***元以上****元以下罚款。 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行政机关,其他组织 不收费
*** 对推诿、拒绝或者阻挠调查人员依法进行调查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市级 松原市水利局 市水利局 《吉林省取水许可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不需要申领取水许可证的取水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家庭生活用水外,可以并处***元以上****元以下罚款。 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行政机关,其他组织 不收费
*** 对转移、隐匿、篡改或者毁弃原始施工、取水资料以及其他相关资料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市级 松原市水利局 市水利局 《吉林省取水许可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不需要申领取水许可证的取水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家庭生活用水外,可以并处***元以上****元以下罚款。 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行政机关,其他组织 不收费
*** 对取水单位和个人委托不具有相应资质的凿井施工单位承建凿井工程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市级 松原市水利局 市水利局 《吉林省取水许可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取水单位和个人委托不具有相应资质的凿井施工单位承建凿井工程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属于非经营性的处***元以上****元以下罚款;对属于经营性的处****元以上****元以下罚款。 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行政机关,其他组织 不收费
*** 对凿井施工单位不具备相应资质承建凿井工程、不提交凿井方案或者未按照有关技术规范凿井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市级 松原市水利局 市水利局 《吉林省取水许可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凿井施工单位不具备相应资质承建凿井工程、不提交凿井方案或者未按照有关技术规范凿井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施工,并处****元以上*****以下罚款。 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行政机关,其他组织 不收费
*** 水土保持补偿费收缴 行政征收 市级 松原市水利局 市水利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九号)第三十二条:“开办生产建设项目或者从事其他生产建设活动造成水土流失的,应当进行治理。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生产建设项目或者从事其他生产建设活动,损坏水土保持设施、地貌植被,不能恢复原有水土保持功能的,应当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专项用于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专项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水土保持补偿费的收取使用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行政机关,其他组织 不收费
*** 对检查单位或者个人拒不停止违法行为,造成严重水土流失,报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查封、扣押实施违法行为的工具及施工机械、设备等 行政强制 市级 松原市水利局 市水利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九号)第四十四条 水政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有关文件、证照、资料;(二)要求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就预防和治理水土流失的有关情况作出说明;(三)进入现场进行调查、取证。
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拒不停止违法行为,造成严重水土流失的,报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查封、扣押实施违法行为的工具及施工机械、设备等。
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行政机关,其他组织 不收费
*** 强制拆除未取得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擅自建设取水工程或者设施 行政强制 市级 松原市水利局 市水利局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未取得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擅自建设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办有关手续;逾期不补办或者补办未被批准的,责令限期拆除或者封闭其取水工程或者设施;逾期不拆除或者不封闭其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组织拆除或者封闭,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可以处*万元以下罚款。《吉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第三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取得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擅自建设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办有关手续;逾期不补办或者补办未被批准的,责令限期拆除或者封闭其取水工程或者设施;逾期不拆除或者不封闭其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拆除或者封闭,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可以按以下标准处罚:(一)地下水日取水设计能力小于**立方米(含**立方米)的,地表水日取水设计能力小于***立方米(含***立方米)的,处以****元罚款;(二)地下水日取水设计能力******立方米(含***立方米)的,地表水日取水设计能力********立方米(含****立方米)的,处以****元罚款(三)地下水日取水设计能力********立方米(含****立方米)的,地表水日取水设计能力*********立方米(含****立方米)的,处以*****元罚款;(四)地下水日取水设计能力*********立方米(含****立方米)的,地表水日取水设计能力**********立方米(含*****立方米)的,处以*****元罚款;(五)地下水日取水设计能力**********立方米(含*****立方米)的,地表水日取水设计能力***********立方米(含*****立方米)的,处以*****元罚款;(六)地下水日取水设计能力***********立方米(含*****立方米)的,地表水日取水设计能力***********立方米(含*****立方米)的,处以*****元罚款;(七)地下水日取水设计能力*****立方米以上的,地表水日取水设计能力*****立方米以上的,处以*****元罚款。” 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行政机关,其他组织 不收费
*** 对水利工程招投标监督检查 行政检查 市级 松原市水利局 市水利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条第二款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第七条、第八条 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行政机关,其他组织 不收费
*** 对水利工程建设监理活动的行政检查 行政检查 市级 松原市水利局 市水利局 《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规定》第四条第二款、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
《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二十一条
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行政机关,其他组织 不收费
*** 对水利工程质量的行政检查 行政检查 市级 松原市水利局 市水利局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条、第五条第一款
《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第四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
《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
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行政机关,其他组织 不收费
*** 对水工程安全的行政检查 行政检查 市级 松原市水利局 市水利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八条第三款、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三条、第四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条第二款、第十三条、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第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第八条

《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第三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二十二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五条第一款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条、第四十四条
《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九条
《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第四条
《水利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第三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三条
《小型水库安全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九条
《水闸运行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三款
《堤防运行管理办法》第三条 第三款
《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项目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
《大中型病险水库水闸除险加固项目建设管理办法》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防汛抗旱应急预案的通知》(国办函〔****〕**号)
《水利部水旱灾害防御应急响应工作规程》(水防〔****〕***号)
《水利部关于加强蓄滞洪区内非防洪建设项目洪水影响评价管理的意见》(水防〔****〕***号)
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行政机关,其他组织 不收费
*** 对水利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行政检查 行政检查 市级 松原市水利局 市水利局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五条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条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七条第二款、第三十九条、第四十四条
《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第四条第三款
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行政机关,其他组织 不收费
*** 对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特定活动及采砂活动的行政检查 行政检查 市级 松原市水利局 市水利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八条第三款、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第四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四条第二款、第五条、第十一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二十五条、第四十条
《吉林省河道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
《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十一条
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行政机关,其他组织 不收费
*** 对水土保持情况的行政检查(对生产建设单位落实水土保持“三同时”制度情况的行政检查) 行政检查 市级 松原市水利局 市水利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五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二款、第四十三条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 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行政机关,其他组织 不收费
*** 对林木采伐方案中水土保持措施的行政检查 行政检查 市级 松原市水利局 市水利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二十二条 《吉林省水土保持条例》第二十五条 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行政机关,其他组织 不收费
*** 对开垦荒坡地防止水土流失措施落实情况的行政检查 行政检查 市级 松原市水利局 市水利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四十三条,第二十三条,第三十七条第二款
《吉林省水土保持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 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行政机关,其他组织 不收费
*** 对取用水单位取水许可和节约用水执行情况的行政检查 行政检查 市级 松原市水利局 市水利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七条、第十二条第四款、第四十八条、第五十三条、第四十六条第一款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二条、第三条第一款、第四条、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四十三条、第四十五条、
《地下水管理条例》第五条第二款、第二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第五十二条
《取水许可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三款
《吉林省取水许可管理办法》第九条、第十条 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行政机关,其他组织 不收费
*** 对不同行政区域之间发生水事纠纷的裁决及单位之间、个人之间、单位和个人之间发生的水事纠纷的调解的行政检查 行政检查 市级 松原市水利局 市水利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五十七条 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行政机关,其他组织 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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