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金华-2026-03-18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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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决定书 金政复〔****〕***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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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议综合处
金华市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金政复〔****〕***号
申请人(一):黄**
申请人(二):黄**
被申请人:金华市**区人民政府
申请人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请求:*.撤销被申请人委托**镇人民政府作出的《答复书》;*.责令被申请人履行给予两申请人公寓式安置房***平方米(****年城中村改造时的综合价购买)的职责。相关申请材料本机关于****年*月*日收悉。经审查,本机关于*月**日依法受理并向申请人寄送受理通知书、向被申请人寄送答复通知书及申请材料副本。*月**日,本机关收到被申请人提交的答复材料。*月**日,因情况复杂,本机关决定延期三十日作出行政复议决定。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申请人(一)系**区**镇**村村民黄**、王**的儿子,大学毕业就业后户口转为非农,****年与叶**结婚,****年育有一女即申请人(二)。因旧村改造,黄**户原有建筑用地面积为***.*平方米的房屋全部拆除。****年*月户主黄**代表户内成员[黄**、王**、申请人(一)、叶**、申请人(二)]提出占地面积**平方米的建房申请,因为根据当时政策黄**、王**可各批**平方米,申请人(一)、申请人(二)(独生子女)可合批**平方米。通过层层审批,****年*月办理出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准予黄**户在**村红线范围内建设占地面积为**平方米的住宅。后黄**户便建造了房屋。****年,因被申请人实施城中村改造,上述**平方宅基地被列为征收范围。在征迁工作人员明确表示暂时搁置申请人(一)、申请人(二)安置权利以后会给说法的情况下,户主王**(黄**已故)与第三人签订了《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约定安置人员为王**。两申请人一直未得到安置补偿。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年*月*日,两申请人向被申请人寄送《履职申请书》,请求被申请人履行给予两申请人综合价购买公寓式安置房***平方米的职责。****年*月**日,**镇人民政府作出了《答复书》,认定二申请人户籍均不在**村故无法适用按综合价购买公寓式安置房***平方米的政策。申请人不服。申请人认为,《金华市**区城中村改造实施细则(试行)》(婺区政办〔****〕**号)、《****区块城中村改造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均明确“在本村拥有合法产权房屋的非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可以按市政府公布的综合价购买公寓房”。《金华市区征收集体所有土地上房屋补偿实施意见》五、其他补偿(二十九)“安置户原有合法房屋的宅基地面积扣除该户应安置人口的人均占地**平方米后,剩余部分的宅基地,若该户直系亲属中有非安置人员且未享受过宅基地审批或安置的,允许综合价购买公寓式安置房,每人建筑面积不超过**平方米的*.*倍,每户最高不超过*人”。前述政策、规定均没有要求户籍一定要在本村或本区。且非安置对象综合价购买安置房是对“房多人少”户的一种补偿而不是安置,对此类非安置对象不应当限制其户籍。两申请人有合法的宅基面积在**村,在扣除安置对象王**的**平方米占地面积后,多出的**平方米占地面积,两申请人完全有按综合价购买公寓房***平方米的权利。《答复书》以“申请人户籍不在**村故无法适用按综合价购买公寓式安置房***平方米的政策”侵犯了申请人的相关权利。被申请人主体适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为征收及补偿安置主体,被申请人亦是辖区城中村改造的责任主体。申请人向被申请人申请履职,而**镇人民政府作出答复,应视为行政委托,根据相关规定,委托的行政机关是被申请人。此次行政复议申请未超出法定申请期限。**镇人民政府作出的《答复书》未告知申请人救济途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第三款的规定“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行政复议机关和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行政复议机关和申请期限之日起计算”。综上,请复议机关支持申请人的复议请求。
被申请人答复称:一、被申请人调查核实后已作出《答复书》并送达给两申请人,程序合法。因金华市**区****区块城中村改造建设项目需要,被申请人拟征收金华市**区**镇**村农民集体所有土地,金华市**区**镇人民政府作为本次征收实施单位负责实施具体征收工作。黄**所有的坐落在**镇**村村东西路**号的房屋位于征收范围内。****年*月**日,王**与金华市**区**镇人民政府签署《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年*月*日,申请人(一)、(二)向被申请人邮寄《履职申请书》,提出“请求履行给予两申请人综合价购买公寓式安置房***平方米的职责”。被申请人收悉后,于****年*月**日作出《答复书》,告知两申请人无法适用按综合价购买公寓式安置房***平方米的政策,并已将《答复书》送达给两申请人。二、被申请人作出的《答复书》,内容合法,适用法律正确。两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出“请求履行给予两申请人综合价购买公寓式安置房***平方米的职责”的诉求,实质系对王**与金华市**区**镇人民政府签署《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的异议。依据《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中双方达成的约定:黄**(已故)家庭现有应安置人员为王***人,享受公寓式安置面积***.*平方米,不享受阶梯式安置面积和综合价购买公寓式安置房面积等安置内容。上述《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金华市**区**镇人民政府已按约履行补偿职责,被申请人亦不负有对两申请人进行综合价购买安置房的履职义务。且两申请人因**村城中村改造项目启动时,户籍均不在**村,依照**村城中村改造项目的补偿安置办法,也无法适用按综合价购买的政策。据此,被申请人作出《答复书》内容并无不当,且未影响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三、本案依法不属于行政复议案件受理范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一条规定,被申请人向两申请人作出的《答复书》依法不属于行政复议范畴。如两申请人对《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存有异议,也应就《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依法主张权利。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答复书》程序合法,法律适用正确,且不存在侵害复议申请人合法权益的情形。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一)系金华市**区**镇**村村民黄**与王**之子,大学毕业就业后户口性质转为非农,户口不在**村,其与叶**(非农)结婚后于****年生育独生子女即申请人(二),申请人(二)户口性质为非农,户口不在**村。****年*月,黄**作为户主向**镇人民政府提交农村村民住宅用地呈报表,该表的现有在册人口记载黄**、王**(二人户口性质农)以及申请人(一)、叶**、申请人(二)(三人户口性质非农),土地管理所意见载明“该户有农业人口*人,非农业人口*人,独生子女,现有房屋二处,计***.*㎡,全部拆除后另新建**㎡,符合一户一宅”,后**镇人民政府于****年*月审批同意。****年*月**日,黄**取得**㎡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黄**户建造了房屋。****年*月**日,被申请人作出《关于同意****区块城中村改造房屋征迁补偿安置方案的批复》(婺区政复〔****〕**号),请**镇人民政府组织实施,黄**户所有的**村村东西路**号房屋位于该征收范围内。因黄**已故,该户在村户籍人员仅有申请人(一)的母亲王**一人,****年*月**日,上述房屋有权属建筑认定表的结论为“经认定,该房屋合法或视为合法占地**㎡,建筑面积***㎡;无证占地*.**㎡,建筑面积***.**㎡”,该户的人口认定审批表中确认王**为户主,认定意见为“可列入安置人口为王**共*人”。同日,**镇人民政府(甲方)与王**(乙方)签订了《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协议载明“第一条乙方被征收房屋的基本情况 乙方同意位于**村村东西路**号的房屋由甲方征收补偿安置,……第二条被征收安置房屋补偿费、奖励费……以上(一)至(五)款费用总计人民币*******元。……第三条安置方式 本次征收安置方式分为公寓式安置(土地性质为国有出让)和货币安置两种,每户可选择其中一种安置方式。乙方同意采取公寓式安置方式。(一)公寓式安置方式 *.乙方家庭现有应安置人员*人,应增加安置人员/人,可享受公寓式安置面积***.*平方米,应增加阶梯式安置面积/平方米,合计***.*平方米”。****年**月*日,**镇人民政府与王**签订了《补充协议》,约定提前腾空奖*****元。****年**月**日,王**领取上述协议约定的合计补偿款项*******元。****年*月*日,两申请人向被申请人邮寄《履职申请书》,请求履行给予两申请人综合价购买公寓式安置房***平方米的职责。*月*日,被申请人收发室签收该邮件。*月**日,**镇人民政府出具《答复书》并于次日邮寄申请人,主要内容为“黄**户所有位于金华市**区**镇**村东西路**号的房屋位于征收范围内,****年*月**日,与黄**户签署《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协议确定应安置人口为王***人,可享受公寓式安置面积 ***.* 平方米,无可享受按综合价购买公寓式安置房面积的情形。您二人提出依据《金华市区征收集体所有土地上房屋补偿实施意见》五、其他补偿(二十九)的规定,可按综合价购买公寓式安置房***平方米。该《实施意见》的施行时间为****年*月**日,**村城中村改造项目不适用该《实施意见》的规定。因**村城中村改造项目启动时,您二人户籍均不在**村,依照**村城中村改造项目的补偿安置办法,您二人无法适用按综合价购买公寓式安置房 *** 平方米的政策”。申请人对该《答复书》不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另查明:****年*月**日,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金华市区征收集体所有土地上房屋补偿实施意见》,该意见附则载明“本实施意见自****年*月**日起施行。****年*月**日金华市人民政府发布的《金华市区集体所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意见(试行)》同时废止。本实施意见施行前,征收土地预公告已发布的项目,按照原规定执行”。
以上事实有申请人提供的身份证、《履职申请书》及邮寄凭证、《答复书》、独生子女证、建房申请报告、农村村民住宅用地呈报表、金华市区村(居)民住宅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审批表、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实地踏勘表、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区块城中村改造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等;被申请人提供的《履职申请书》、《答复书》及邮寄凭证、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关于同意****区块城中村改造房屋征迁补偿安置方案的批复、****区块城中村改造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房屋有权属建筑认定表、安置人口认定审批表、房屋腾空移交验收单、补偿资金支付单等证据证实。
本机关认为:本案中,申请人复议申请所指向的行为虽然是《答复书》,但实质上还是认为被申请人不履行征收补偿安置的法定职责,且其诉求就是要求被申请人履行给予两申请人综合价购买公寓式安置房***平方米的职责。本案中,黄**作为户主提交农村村民住宅用地呈报表,土地管理所认为“该户有农业人口*人,非农业人口*人,独生子女,现有房屋二处,计***.*㎡,全部拆除后另新建**㎡,符合一户一宅”,后**镇人民政府于****年*月审批同意。因黄**已故,该户在村户籍人员仅有王**(户主)一人,其于****年*月、**月与**镇人民政府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补充协议》,并领取了协议约定的补偿款项。案涉**㎡房屋包括了黄**、王**、两申请人的份额,也就是说,上述协议亦包括了两申请人的相关权益,即被申请人通过签订协议的方式对征收案涉房屋进行了补偿安置。如果上述协议存在遗漏,或者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还需给予两申请人补偿安置,则可针对上述协议直接寻求救济。被申请人出具的《答复书》并不改变此前协议约定的补偿安置内容,没有创设新的权利义务,在上述协议未被确认无效或撤销重作的情况下,被申请人并无另行补偿的义务。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金华市人民政府
附件:相关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六十九条 行政复议机关受理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政复议申请后,发现被申请人没有相应法定职责或者在受理前已经履行法定职责的,决定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