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金华-2026-03-18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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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决定书 金政复〔****〕***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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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议综合处
金华市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金政复〔****〕***号
申请人:徐**
被申请人:金华市****事务局
申请人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于****年*月**日作出的金市****公开答复〔****〕第*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责令重新作出答复;*.请求对该局前后二次答复造成前后矛盾的责任启动问责程序。相关申请材料本机关于****年*月**日收悉。经审查,本机关于*月*日依法受理并于*月*日向申请人寄送受理通知书、向被申请人寄送答复通知书及申请材料副本。*月**日,本机关收到被申请人提交的答复材料。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认为:申请人的申请及第一次答复结果。*.本人****年春季转业,申请公开涉及到本人的花名册和指令性安置计划表。被申请人回复是:经检索查询,本机关没有申请人所申请的信息。*.金华市政府****年至****年金华市转业士官安置**%事业**%强制自谋职业的依据?被申请人回复是:****年转业士官安置工作方案属于国家秘密为由拒绝公开。期间,被申请人经过补正文件一次性告知,并做出答复。第一次复议结果。经复议,****年*月**日,金华市人民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作出决定如下: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金市****公开答复〔****〕第*号),责令被申请人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依照答复期限规定重新作出处理(金政复〔****〕*** 号)。重新作出的答复。****年*月**日,被申请人金市****公开答复〔****〕第*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您申请公开的‘****年省下达的金华市转业士官花名册和指令性计划表’,经检索查询,本机关没有您所申请公开的上述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规定,本机关无法提供。*.您申请公开的‘金华市政府对转业士官安置**%事业单位和**%自谋职业的依据’,主要是就金华市转业士官安置政策问题进行咨询,本质上属于咨询事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机关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有关您所述的问题,可向金华市****事务局移交安置处提出咨询了解”。一、复议责令重作禁止以同一事实和理由重复原行政行为。对答复问题*,被申请人以同一事实和理由作出了相同的决定,同法律规定相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行政行为因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的依据不合法或者超越职权、滥用职权而导致复议被撤销后,行政机关被责令重新作出行政行为时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作出与原行政行为相同或者基本相同的行政行为。二、从第一次公开答复属于政府信息但涉密不予公开到第二次答复变成咨询事项,被申请人违反了实诚信用原则,同时禁止反言原则也是法律的基本准则。对于问题*“您申请公开的‘金华市政府对转业士官安置**%事业单位和**%自谋职业的依据’,主要是就金华市转业士官安置政策问题进行咨询,本质上属于咨询事项”。在(金华市****公开答复〔****〕第*号)中,定性属于政府信息,但涉及秘密,不予以答复。然而,第二次答复变成了咨询事项,显然否定了第一次答复的定性,拒绝答复。还需要提醒的是,金华市人民政府在复议的时候曾要求一次性告知补正,将问题*进行了建议性规范表述。既然市政府认为这个是政府信息,被申请人却认为是咨询事项,法律和上级的权威何在?综上,被申请人,属于显然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且没有法律依据。
被申请人答复称:一、政府信息公开答复行为程序合法、内容适当。(一)申请公开及信息公开答复情况申请人在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平台向被申请人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要求公开“*、申请公开****年省下达的金华市转业士官花名册和指令性计划表;*、申请公开金华市政府对转业士官安置的**%事业单位和**%自谋职业的依据是什么”。相关信息公开申请被申请人于****年*月**日收到。关于申请人第一项申请,因被申请人于****年*月正式挂牌成立,退役士兵安置等职能工作于****年*月由金华市民政局整体划转至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并未制作、接收、保管申请人申请的相关资料。原承担机关金华市民政局已将形成于****年**月前的档案资料移交至金华市档案馆。在收到申请人的公开申请后,被申请人于*月**日安排工作人员前往档案馆查询相关材料,在输入关键词“****年转业士官指令性安置”查询未果后,被申请人为避免遗漏,再次以关键词“安置”进行查询,仍未在系统中查询到****年省下达的转业士官指令性安置材料。因被申请人在与金华市档案馆和省****事务厅对接后,均未查询到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材料。被申请人于**月*日发函至金华市民政局,请求协助查询。**月**日,金华市民政局复函,****年**月前形成的材料已移交至金华市档案馆,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有关规定查询相关信息。被申请人曾将查询到的“金华市退伍军人和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安置办公室下发的《关于下达****年春季市区转业士官安置任务的通知》(金安办[****] **号)”提供给申请人,申请人表示该文件并非其所申请公开的材料。就第一项申请,被申请人已严格依法办理,尽到检索、查询、翻阅和搜索的义务,但该政府信息不存在,无法提供。申请人第二项申请本质上属于咨询事项,但基于便民原则,被申请人也在答复中进行解答,系依据浙江省人民政府、浙江省军区印发的文件通知制定,并告知该文件涉密。基于上述事实,被申请人于****年**月**日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金市****公开答复〔****〕第*号),告知了申请人其第一项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信息不存在,被申请人无法提供;第二项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四条、第三十六条第三项,被申请人决定不予公开。(二)行政复议及重新答复情况。****年**月,申请人向金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认为被申请人“*、没有尽到全面合理查找、检索的义务;*、以国家秘密为由拒绝公开违反法律规定”要求撤销答复,公开信息。经金华市人民政府审理,于****年*月**日作出复议决定书(金政复〔****〕***号),撤销了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并要求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期限内重新答复。被申请人收到复议决定后,基于之前查明的第一项申请不存在的事实及“申请公开金华市政府对转业士官安置的**%事业单位和**%自谋职业的依据是什么”属于咨询的情况,于****年*月**日作出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金市****公开答复〔****〕第*号),告知申请人其第一项申请,被申请人无法提供;第二项申请,被申请人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并于****年*月**日寄交(送达)申请人。二、复议请求与理由不能成立,请予驳回。被申请人在相关申请中,严格以“*********年转业士官指令性安置表”“*********年转业士官安置计划表资料”“*********年转业士官安置计划资料”等相关关键词为检索对象,进行检索,但金华市档案馆没有申请人所申请的任何信息。且“申请公开金华市政府对转业士官安置的**%事业单位和**%自谋职业的依据是什么”属于咨询。故被申请人于****年*月**日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金市****公开答复〔****〕第*号)并无不当。综上,被申请人的信息公开答复行为合法。
经审理查明:****年*月**日,申请人通过网上平台向被申请人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所需信息描述为“*.申请公开****年省下达的金华市转业士官花名册和指令性计划表。*.申请公开金华市政府对转业士官安置的**%事业单位和**%自谋职业的依据是什么”。**月*日,被申请人向金华市民政局出具《关于协助查询相关政府信息的函》(金市****函〔****〕*号),**月**日,金华市民政局出具《关于协助查询相关政府信息的复函》(金市民函〔****〕**号),主要内容为“原由本单位承担的退役士兵安置等相关职能已于****年*月整体划转至局。我局****年**月前形成的档案资料已移交至金华市档案馆,请贵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有关规定查询相关信息”。被申请人安排工作人员前往档案馆进行关键字检索,未查找到申请人申请公开的“****年省下达的金华市转业士官花名册和指令性计划表”相关政府信息。**月**日,被申请人作出金市****公开答复〔****〕第*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年*月**日,本机关作出金政复〔****〕***号《行政复议决定书》,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金市****公开答复〔****〕第*号),责令重新答复。****年*月**日,被申请人经检索查询后重新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金市****公开答复〔****〕第*号),答复主要内容为“*.您申请公开的‘****年省下达的金华市转业士官花名册和指令性计划表’,经检索查询,本机关没有您所申请公开的上述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规定,本机关无法提供。*.您申请公开的‘金华市政府对转业士官安置**%事业单位和**%自谋职业的依据’,主要是就金华市转业士官安置政策问题进行咨询,本质上属于咨询事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机关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有关您所述的问题,可向金华市****事务局移交安置处提出咨询了解”。申请人不服该答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以上事实有申请人提供的身份证、《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金市****公开答复〔****〕第*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金市****公开答复〔****〕第*号);被申请人提供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金市****公开答复〔****〕第*号)及邮寄凭证、《金华市档案馆查阅档案登记表》、《行政复议决定书》(金政复〔****〕***号)及邮寄凭证等证据证实。
本机关认为: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被申请人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金政复〔****〕***号)后,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答复并邮寄申请人,符合答复期限要求。二、针对申请人提出的第一项信息,被申请人通过向金华市民政局请求协助查询以及向金华市档案馆以“*********年省下达的****安置指令性计划、 安置人员名单、资料”为关键词检索查阅相关档案的方式,均未查询到申请人所需的“****年省下达的金华市转业士官花名册和指令性计划表”相关信息,被申请人已尽到充分检索查找的义务,故被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的规定,告知申请人经检索未找到相关信息,其无法提供,并无不妥。针对申请人提出的第二项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申请人申请公开第二项信息的内容描述为“申请公开金华市政府对专业士官安置的**%事业单位和**%自谋职业的依据是什么”,本质上属于以信息公开名义进行政策咨询,被申请人答复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建议向被申请人移交安置处提出咨询了解的做法并无不当。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行政复议机关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行政行为的,被申请人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作出与被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行为相同或者基本相同的行政行为,但是行政复议机关以违反法定程序为由决定撤销或者部分撤销的除外”。本机关作出的金政复〔****〕***号《行政复议决定书》中,认定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提出的第二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依据的证据不足,对该项政府信息公开答复进行了撤销,属于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金市****公开答复〔****〕第*号)的部分撤销,不影响被申请人对第一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答复内容。申请人在行政复议申请书中提请启动问责程序,不属于行政复议受理范围,本机关不予支持。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金市****公开答复〔****〕第*号)行政行为。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金华市人民政府
附 相关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三十三条第二款 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
第三十六条 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
(四)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六十四条 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机关决定撤销或者部分撤销该行政行为,并可以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
行政复议机关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行政行为的,被申请人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作出与被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行为相同或者基本相同的行政行为,但是行政复议机关以违反法定程序为由决定撤销或者部分撤销的除外。
第六十八条 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行政复议机关决定维持该行政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