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金华-2026-03-18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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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决定书 金政复〔****〕***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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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复议综合处
金华市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金政复〔****〕***号
申请人:余**
被申请人:金华市****局
申请人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请求:*.解除被申请人在****年*月**日作出的回复决定;*.责令被申请人对本小区开发商不履行小区维修义务的行政查处职责;*.责令被申请人督促相关单位及部门做出本小区后续维修施工时间计划表及相应的监督措施;*.责令被申请人对之前该局指定的项目推进负责人的懒政行为作出行政处罚。相关申请材料本机关于****年*月**日收悉。*月**日,本机关向申请人寄送补正通知书。*月**日,本机关收到申请人的补正材料。经审查,本机关于*月**日依法受理并向申请人寄送受理通知书、向被申请人寄送答复通知书及申请材料副本。*月**日,本机关收到被申请人提交的答复材料。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交付之日就没有对地库做好防水工作,造成地库常年积水严重,电梯常年积水,直接造成电梯腐蚀严重,完全达不到规定使用年限。并且开发商在项目质保期内,完全没有履行维修维保服务,被申请人也没有履行好监督督促改进的职责。找理由推脱开发商的职责。
被申请人答复称:申请人是通过浙江省民呼我为(*****热线)反映小区地下室漏水问题。而*****热线是为畅通群众与政府之间交流沟通渠道,由政府设立的政务服务便民热线工作平台,是统一受理群众诉求并协调、督促办理的一项便民服务,不同于行政机关在履行法定职责过程中针对特定申请事项所作出的行政行为。《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优化地方政务服务便民热线的指导意见》指出,*****热线负责受理企业和群众诉求、回答一般性咨询,不代替部门职能,部门按职责分工办理相关业务、实施监管执法和应急处置等。申请人通过*****热线反映**花园地下室质量问题,不能认定其已向具有查处职权的行政机关提出了正式的履职申请,不属于行政机关依法定职权作出的特定行政行为,对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一、关于请求解除被申请人在****年*月**日作出的回复决定。此回复属于信访事项,对申请人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二、关于请求责令被申请人对本小区开发商不履行小区维修义务的行政查处职责。****年*月至*月**日,被申请人共收到申请人*份信访件,内容为要求对漏水等质量问题进行处理,未提出对开发商不履行小区维修义务行政查处诉求;同时现行法律法规等无被申请人对开发商不履行小区维修义务的可进行行政查处的规定。三、关于请求责令被申请人督促相关单位及部门做出本小区后续维修施工时间计划表及相应的监督措施。在被申请人督促协调下,于****年*月启用第一批住宅物业保修金完成了**个地下室渗漏的点的维修工作,后续被申请人将继续根据住宅物业保修金到位情况,督促各有关责任主体科学规划后续维修方案。四、关于请求责令被申请人对之前该局指定的项目推进负责人的懒政行为作出行政处罚答复。被申请人无对指定的项目推进负责人的懒政行为作出行政处罚的职责。且在**花园质量投诉处理过程中,相关工作人员并无懒政行为,一直在积极督促相关单位履行保修责任。在相关单位没有能力履行正常保修责任情况下,被申请人协调组织金东区**镇**社区牵头,启用住宅物业保修金进行维修工作,并于****年*月启用第一批住宅物业保修金完成了**个地下室渗漏的点的维修工作。综上,被申请人认为申请人的复议请求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
经审理查明:****年,申请人通过浙江省民呼我为(*****热线)反映小区地下室漏水问题,原诉求内容为“市民是金华市金东区**镇**街**小区南区*栋*单元*的业主申请人,房产在****年**月**日交付,****年**月因为小区地下室漏水的问题去金华市信访局上访时,信访局安排被申请人检测站副站长冯先生(手机号码:***********)对接,市民反映的问题石沉大海,从来没有解决过,诉求:部门核实告知房子质量不合格为什么通过验收,望处理”。****年的处理结果为“经核实,你反映的**花园地下室漏水情况属实。**花园南区于****年*月竣工验收,五方主体评定为合格,验收程序合法。关于地下室渗水问题,我站多次协调处理,并组织设计、监理现场勘察,建设单位已经提出了修补方案,房产公司承诺在*月**号前修补完成”“经核实:共发现**处电梯井渗水,已全部维修完成,现正在观察检查中,至今还有*人在现场零星维修补漏”等。****年*月**日,申请人对处理结果不认可,再次通过浙江省民呼我为(*****热线)反映,表示“此前就按规矩反映过,部门让市民等的,现在等完又以法定保修期已过为由。因为漏水问题导致电梯过不了检,已经要被停电梯了,这就是住建部门做的事情吗,诉求:尽快处理该问题,从解决问题之日起重新算保修,望再次处理”。****年*月**日,金华市信访局将该件转办被申请人。同日,被申请人将该件转办金华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总站(以下简称安全管理总站)。*月**日上午,安全管理总站答复“您反映的**花园渗漏问题,我站已收悉。经我站工作人员核实,今年*月份已经使用质保金对地下室渗漏问题进行了维修,现在已经进入梅雨季节,若还存在渗漏,维修单位会继续维修”。*月**日下午,申请人对上述处理结果不认可,再次通过浙江省民呼我为(*****热线)反映,表示“一直没有处理漏水的问题,新诉求:要求被申请人冯站长及其相关领导再次处理”。*月**日,安全管理总站答复“经我站工作人员核实,目前已动用质保金对地下室所有的渗漏进行了维修,近期检查发现还有***处渗漏,已经通知维修单位对渗漏地方进行重新维修”。*月**日,申请人对上述处理结果不认可,再次通过浙江省民呼我为(*****热线)反映,表示“部门从未联系过市民,都在敷衍,问题未得到解决,望再次处理”。*月**日,安全管理总站答复“经核实,我站工作人员已与你取得联系,并告知用质保金对地下室渗漏进行维修的有关情况”。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没有履行好监督督促改进的职责,要求解除被申请人在****年*月**日作出的回复决定等,于*月**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以上事实有申请人提供的身份证、车位照片、投诉信息截图等;被申请人提供的民呼我为办理详情、红星**花园南区地库电梯井及顶板局部防水改造工程的磋商结果公告(非政府采购项目)、国办发〔****〕**号文件等证据证实。
本机关认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复议,要求行政机关履行的法定职责应是行政机关负有法律、法规、规章等明确规定的行政管理职责。本案中,申请人于****年*月**日、*月**日、*月**日通过浙江省民呼我为(*****热线)反映情况,相关事项由金华市信访局转办被申请人,后被转办安全管理总站处理并答复申请人,上述答复行为系政务服务,均非被申请人依法定职权作出的特定行政行为,亦不会对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产生实质影响,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申请人在上述三次反映情况时,没有提出过复议请求第二、三项内容,即申请人没有提出过相关的履职申请,不能径直在行政复议申请中要求责令。申请人要求处罚相关工作人员,实质上系申请人在行使《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赋予公民的向国家机关提出检举控告的权利,对其检举控告事项的处理属于国家机关内部监督行为,并非被申请人作为行政机关对外行使行政管理职权过程中所产生的职责。内部监督行为与申请人之间不存在行政法上的利害关系,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故,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二、五项规定的受理条件。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金华市人民政府
附 相关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四十一条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年*月*日施行)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
(十五)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
第三十条第一款 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下列规定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予以受理:……
(二)申请人与被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
(五)属于本法规定的行政复议范围;……
第三十三条 行政复议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后,发现该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本法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的,应当决定驳回申请并说明理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