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决定书金政复〔2025〕233号
2026-03-20
浙江/金华 质疑投诉
行政复议决定书金政复〔2025〕233号
浙江/金华-2026-03-20 00:00:00
行政复议决定书 金政复〔****〕***号
当前位置: 首页 >>政务公开 >>行政复议
索引号: ******************/*************** 发布机构: 复议综合处 成文时间: **********
文号: 主题分类: 登记号:
生成日期: ********** 内容概述: 行政复议决定书 金政复〔****〕***号

行政复议决定书 金政复〔****〕***号

发布日期: ********** **:**    浏览次数: 来源: 复议综合处

金华市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金政复〔*******

申请人:戴**

被申请人:金华市**区人民政府

 

申请人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请求撤销告知书,责令重做。相关申请材料本机关于****年*月**日收悉。经审查,本机关于*月**日依法受理并向申请人寄送受理通知书、于*月**日被申请人寄送答复通知书及申请材料副本。*月**日,本机关收到被申请人提交的答复材料。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信息公开答复书没有文号,必须责令重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申请人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形式进行信访、投诉、举报等活动,行政机关应当告知申请人不作为信息公开申请处理并可以告知通过相应渠道提出”。而不是告知书认定咨询事项。被申请人引用法律条文错误。*、信息公开行政行为依据及审批程序不是咨询事项,必须公开。*、征迁主体确定的依据;征迁办成立的文件;**办(****)**号是以征迁方案形式发布的,其上级机关授权或审批程序等,被征迁人有权利获得信息公开。

被申请人答复称:申请人于****年*月**日向被申请人申请要求公开:*.征迁主体从金华市城市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到**街道办事处的依据;*.金华市**区**街道**自然村征迁安置办公室成立的依据;*.**办(****)**号文件的发布依据及审批程序。被申请人作出的答复程序合法、答复内容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维持。理由如下:一、被申请人于*月**日收到申请书后,即进行相关审查工作,于*月*日作出告知书,并通过邮政***(邮件交寄单:*************)于*月*日邮寄给申请人,故被申请人作出的告知书符合法定程序。二、被申请人作出告知书内容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申请人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形式进行信访、投诉、举报等活动,行政机关应当告知申请人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并可以告知通过相应渠道提出”本案中,申请人是通过信息公开方式向行政机关咨询相关政策或者行政行为依据不属于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本质上属于咨询事项。故被申请人作出“属于咨询事项,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的答复并无不当。综上,被申请人已在规定时间内正确履行法定职责,答复内容符合法律规定。故被申请人****年*月*日作出的告知书于法有据,并无不当。

经审理查明:****年*月**日,申请人通过浙江省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系统向被申请人办公室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主要内容为“*.征迁主体从金华市城市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到**街道办事处的依据;*.金华市**区**街道**自然村征迁安置办公室成立的依据;*.**办(****)**号文件的发布依据及审批程序*月*日,被申请人办公室作出《告知书》并于*月*日邮寄申请人,主要内容为“经审查,你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分别是对**街道**自然村征迁主体问题、**自然村征迁安置办公室成立依据问题、**办(****)**号文件的发布依据及审批程序问题进行咨询,本质上属于咨询事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机关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申请人不服上述政府信息公开答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另查明:据不完全统计,****年*月至****年*月,申请人向被申请人、金华市**区**街道办事处、金华市**区行政执法局、金华市公安局**分局、金华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分局、金华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金华市**区司法局、金华市**区财政局、金华市**区发展和改革局等单位申请政府信息公开**件,提起各类行政复议**件、行政诉讼*件。申请公开内容涉及均围绕**自然村征迁事项。

以上事实有申请人提供的身份信息、告知书;被申请人提供的浙江省依申请处理工作系统截图、告知书及邮寄凭证、申请人信息公开申请汇总表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案件汇总表等证据证实。

本机关认为:申请人围绕**自然村征迁事项,****年*月至****年*月期间,据不完全统计,向被申请人、金华市**区**街道办事处等单位申请政府信息公开**件,提起行政复议**件、行政诉讼*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一条规定,国家建立并实施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目的是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建设法治政府,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获取政府信息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立法宗旨,有效发挥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功能作用。结合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情况来看,其多次提出的信息公开申请事项与其本人没有直接的利害关系;申请人申请政府信息公开数量多、频率高,超出了社会普通人认为的“正常申请”范畴,申请公开的事项庞杂、琐碎、相同或类似。由此表明,申请人申请获取所谓政府信息,既不符合公民应当依法、理性、正当行使权利的基本要求,也违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立法目的,已构成滥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办理行政复议案件,适用本法。因此,行政复议是保护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制度,如果没有需要依法保护的合法利益,而不断提出行政复议,就丧失了权利行使的正当性。申请人通过反复、多次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然后再就政府信息行政争议提出行政复议,明显缺乏需要保护的合法利益,其目的不是依法有序地寻求权利保护,而是不断制造行政争议,申请人这种行为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一条第十项“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以及第三十第一款第二项“申请人与被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情形,已构成对复议权利的滥用。综上,申请人多次、反复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和提出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立法目的相悖,浪费了大量行政资源。故,申请人提起的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行政复议的受理条件。今后,申请人如以同样情形申请政府信息公开且申请行政复议的,复议机关在登记立案前将依法严格审查,对明显属于滥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权和行政复议申请权的,存档处理并记录在册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金华市人民政府  

                           


附  相关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第一条 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建设法治政府,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制定本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二条第一款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办理行政复议案件,适用本法。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

……

(十五) 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

第三十条第一款  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下列规定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予以受理:……

(二)申请人与被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

第三十三条  行政复议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后,发现该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本法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的,应当决定驳回申请并说明理由。

 



微信客服
公众号
小程序